公司名称:威海新北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70504566J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东兴证券”)为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洋”或“公司”)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就新北洋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935 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35,196,817 股,公司本次实际非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222,312 股,每股发行价格 12.28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420,249,991.36 元,扣除发行费用9,110,599.08 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411,139,392.28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8]37100001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公告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修订稿)》(以下简称“《预案》”),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募投项
目规划情况如下:
序 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万元) | 募集资金投 入(万元) | 项目备案 | 环评批复 |
1 | 自助服务终端产品研 发与生产技改项目 | 56,700 | 42,025 | 威高经改备 【2016】003 | 威环环 【2016】7 号 |
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自助服务终端产品研发与生产技改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是对自助服务终端产品技术创新与规模化生产制造技术进行研究与升级,原实施主体为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额 56,700 万元,使用募
集资金投资额 42,025 万元,项目建设期为三年。项目建成达产后,
可新增年产 13 万台自助服务终端产品的生产能力,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扩充公司自助服务终端产品生产能力。
为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全资子公司威海新北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数码科
技”)的产能规模和生产效率,拟新增数码科技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除上述增加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外,该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
集资金投入、实施地点、建设内容等不发生变化。因数码科技目前为新北洋全资子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新增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威海新北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70504566J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威海市环翠区昆仑路 126 号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5,000.00 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7 年 12 月 25 日
营业期限:2007 年 12 月 25 日至 年 月 日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机电一体化产品、计算机外部设备及附件、热转印碳带、半导体元器件、光纤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与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及配件、金属构件的生产、加工、包装;机电设备的销售与租赁;备案范围内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四、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目的和影响
x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公司从自身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顺应公司的战略发展及募投项目的实施需要,通过整合公司内部资源,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新增数码科技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对此次增加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决策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3、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发表了同意实施的意见。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已经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意见,同意关 于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法规规定的要求。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6.4.1 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数码科技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未构成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3、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不会改变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方式,不会对项目投入、经济效益实现产生实质 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新增 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已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4、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5、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后的募集资金使用,督促公司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成 x xxx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