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机构为在(XXXX国家或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事业单位或XXXX其他法律主体)。
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本机构目前正在向贵司申请阶段参股子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出资,现就基金申请设立相关事宜,作出以下说明和承诺:
一、本机构理解贵司阶段参股子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指引、办法和运行规则等文件的规定,承诺本机构和基金申请方案符合前述文件规定的要求;本机构将继续遵守前述文件的规定,并承诺基金设立之日起,完全按照文件的规定管理基金事务。
二、本机构为在(XXXX国家或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事业单位或XXXX其他法律主体)。
三、本机构承担基金的募资工作,承诺自贵司对基金设立方案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之日起【】(【】大写)个月完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签署工作;如基金未在前述期限内完成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签署工作,本机构自愿放弃使用天使母基金承诺出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机构相关人员提供的关于本机构、基金投资人、基金申请方案等全部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请材料及有关xx、保证、声明、确认等)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和重大遗漏,且该等全部资料和信息的复印件/电子件均与原件完全一致。
五、本机构承诺若基金管理机构不在宁波注册,或受基金委托仅作为基金管理人而未在基金中出资,将指定在宁波注册的关联方出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本机构自愿与基金管理机构就基金包括法律责任及义务在内的各项事宜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明确表述。
六、因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违反贵司的相关规定导致母基金强制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本机构自愿与基金管理机构共同承担。
七、如上述说明和承诺情况存在任何虚假或隐瞒,本机构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同时,如xx在基金设立后发现上述说明和承诺情况存在任何虚假或隐瞒,本机构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法律责任:(1)向基金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由此对基金造成的全部损失;(2)依据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承担其他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
特此!
承诺人:(公章、骑缝章)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