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露宿者綜合服務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目的及目標
提供露宿者綜合服務旨在達成以下三大目標:
(a) 協助露宿者離開露宿生涯,重新融入社會;
(b) 協助露宿者及其他無家者裝備自己,學習足夠的技巧,自力更生;
(c) 協助無家預防工作,例如組織關於露宿者及無家者的社區教育活動。服務對象
2. 露宿者綜合服務透過主動接觸、外展探訪及轉介,為香港島及離島的(i)露宿者及(ii)即將面臨無家的人士提供服務。
服務性質
3. 有關機構將以妥善協調及靈活變通的方式,提供下列的各項服務:
(a) 外展探訪(包括深宵外展)在街上、露宿者收容中心及臨時避寒中心等地方的露宿者;
(b) 提供輔導服務,協助處理他們的個人/情緒問題、財政困難等;
(c) 發放緊急基金,解決他們即時的經濟困難;
(d) 就業指導及培訓;
(e) 安排短期宿舍;
(f) 訓練他們的社交技巧,協助他們建立支援網絡;
(g) 提供實質協助,包括起居照顧服務、護送服務;
(h) 轉介他們接受其他服務,例如體恤安置、戒毒治療及長期住宿安排等;
(i) 為入住個案 (備註 1)提供六個月的善後輔導服務; 1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j) 提供與寒冷天氣相關的工作,包括採取預防措施幫助露宿者在寒流襲港前作好預寒準備,以及在寒冷天氣下為有需要的露宿者提供外展服務;
(k) 在社會福利署(社署)進行露宿者聯合掃🗎行動時提供協助;
(l) 處理公眾、立法會/區議會議員等轉介的露宿者個案;及
(m) 舉辦關於露宿者及無家者預防的義工及社區教育計劃/活動。服務策略
4. 露宿者綜合服務採取的服務策略包括:
(a) 採取綜合方案提供全面的一站式服務,透過補救、支援和預防性等一系列服務,以整全及妥善協調的方式滿足露宿者各式各樣的需要;
(b) 主動外展探訪露宿者,關心他們的需要及安排及早介入;
(c) 提供度身訂造的服務/計劃,解決區內露宿者的特殊需要;
(d) 與相關社會服務單位、醫療專業人員、戒毒服務單位、教會及社區內的本地團體聯繫及攜手合作,協助順利提供服務;及
(e) 推行其他創新及增值計劃。
II. 服務表現標準
5.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個案工作服務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接觸的露宿者人數 | 90 |
2 | 一年內服務的個案數目 (備註 2) | 85 |
3 | 一年內的入住個案 (備註 3)數目 | 45 |
4 | 一年內成功就業 (備註 4)的失業個案數目 | 15 |
短期宿舍
(按設有 40 個宿位的短期宿舍計算)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5 | 一年內服務的住宿者人數 | 80 |
6 | 一年內的平均使用率 | 80% |
7 | 一年內成功離開宿舍 (備註 5)的平均比率 | 60% |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 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入住個案並無再次露宿的比率 (備註 6) | 80% |
2 | 接受露宿者綜合服務後認為主要問題有所改善的服務使用者百分比 | 65% |
3 | 接受露宿者綜合服務後自我形象有所改善的服務使用者百分比 | 65% |
4 | 接受露宿者綜合服務後支援網絡有所加強的服務使用者百分比 | 65% |
基本服務規定
6.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基本服務規定:
(a) 規定僱用的員工包括註冊社工
(b) 提供 24 小時短期宿舍服務,並在任何時候至少有一名員工在場
(c) 應進行外展探訪(包括深宵外展探訪)以滿足區內的服務需要
(d) 在社會福利署(社署)存置的露宿者資料系統登記/更新/取消登記露宿者個案
質素
7.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8.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津貼
9. 在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以提供服務。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10.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V.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1.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2.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3.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xx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xx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
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I 收費及費用
14. 倘若服務營辦者為 (i)《津貼及服務協議》規定服務範圍內的服務提供增值服務或 (ii) 從營辦資助服務時附帶提供的其他服務向使用者收取新的費用,服務營辦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內的指引(第 2.27, 2.28 及 2.41段) 。 此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以下收費原則:
( a ) | 收費項目須切合服務使用者的個人/特殊需要,而這些項目不應包括已 提供的一般服務/基本設施; |
( b ) | 須為服務使用者提供/安排其他可行的選擇; |
( c ) | 須評估服務使用者在承擔收費項目的能力; |
( d ) | 徵收的費用須以收回成本為原則; |
( e ) | 須在服務單位內清楚展示有關收費資料,及其查詢/投訴途徑;及 |
( f ) | 須就有關收費向服務使用者及其家人作出適當的諮詢及定期檢討。 |
VI. 有效期
15.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16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17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
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I. 其他資料
18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備註及定義
1 | 入住個案指露宿者及即將面臨無家的人士接受適當居所安置,例如緊急收容所、短 期宿舍、市區宿舍、私人單位、公屋單位等,為期不少於一周。 |
2 | 一年內服務的個案數目 = 於當前財政年度 4 月 1 日的處理中個案數目 + 當年新 /重新處理的個案總數 |
3 | 為免重複計算,首先入住緊急收容所、其後得到其他住所安置的人士只應匯報一次。 |
4 | 成功就業指從事任何性質並可賺取入息的工作,包括散工、三個月內為期不少於 4 周的兼職工作。為免重複計算,多次在協助下成功找到工作的露宿者只應匯報一次。 |
5 | 成功離開宿舍指六個月內離開宿舍的入住個案(見備註 1)。 |
6 | 並無再次露宿的比率 = 過去六個月內連續超過 7 日並無再次在街上露宿的入住個案數目 ÷ 六個月前的入住個案數目 x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