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虞区梁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举办主体: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第二条 名称:第一名称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二名称绍兴市上虞中医医院医共体梁湖分院,第三名称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卫生院,第四名称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
第三条 地址: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新集镇规划区。第四条 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办资金:820 万元。
经费来源:差额拨款。
第五条 领导体制:实行党支部书记(院长)负责制,法定代表人由医共体总院院长担任。
第六条 功能定位:依照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和要求,梁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承担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社区康复、健康促进等各项服务功能。
第七条 宗旨:贯彻落实新时期国家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为宗旨。
第八条 核心理念:以人为本健康为上 社区为家 诚信为民。
第九条 发展目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新时期的卫生工作方针,与时俱进,深化卫生改革,满足人民卫生服务需求。构建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同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梁湖特色的新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二章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举办主体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公益性。
第十一条 举办主体行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第十二条 举办主体审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举办主体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投入等挂钩。
第十四条 上级党委和政府部门任免(聘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举办主体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
(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方面工作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科普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三)承担院校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社区实践教育工作)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升医学人才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
(四)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和合作。
(五)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涉外医疗服务,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六)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或医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七)开展援疆援藏、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和志愿者服务工作。
(八)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范围以绍兴市上虞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绍兴市上虞区卫
生健康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九条 坚持依法治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机制,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治工作制度、合规性审查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部治理现代化。
第二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卫生健康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三章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支部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中国共产党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益性,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预算绩效、“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xx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建设。
(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工作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党支部书记 1 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 “一岗双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委员数量、党支部副书记职数以上级党委批复为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党支部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设机构党组织是党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充分
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认真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参与内设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党建、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工作,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节 行政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 医共体总院院长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分院主任(院长)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行主任(院长),执行主任(院长)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副主任(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副主任(院长)负责协助执行主任(院长)分管相关工作。行政领导人员每个任期一般为 3 至 5 年。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委和政府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主任(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主任(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具备一定的技术职称及管理能力。院
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的评议。
第二十九条 主任(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组织开展医疗、公共卫生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促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按照上级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际确定。
第三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xx。
第三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部机构
第三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科室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决定;执行、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疗、教学、护理、信息、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发
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组织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交办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执行等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法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代会)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代会每年举行 1-2 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绩效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四章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员工
第三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员工系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xx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兼职教授、退休后返聘人员及其他医疗、教学、管理工作者,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办院方向,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二条 党支部会议的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
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的干
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医共体单位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用设备、大宗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资金支出,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四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组织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重要人事管理事项:如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主任(院长)、副主任(院长)可列席会议。党支部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主任(院长)召集并主持,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参加会议,党支部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主任(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党支部会、院长办公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四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学术、医疗、信息、药事等专业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院长提出人选,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会议审定,院长任命。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章程运作。
第四十六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党支部会、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三节 激励机制
第四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目标责任制,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党支部会议研究并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报举办主体审批;科室(部门)工作计划由本科室(部门)管理团队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领导班子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四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四十九条 聘用晋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开,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职称晋升在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由本院专家评审组严格把关,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并经全院公示通过后确定人选,报上级医共体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医共体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程序确定最终评审通过人员。
第五十条 绩效考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院科(站)两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对科室(站)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不设定创收等经济指标。
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第五十一条 薪酬分配: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薪酬水平;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
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坚持同x同酬同待遇。
第五十二条 职业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四节 监督机制
第五十三条 党纪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纪检监督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党风监督员和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五十四条 外部监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绩效考核,按照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引导,依法经营、严格自律。
第五十五条 内部监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代会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五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有内部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内部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节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的核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
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五十八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站)两级责任制。院长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任(站长)是本科室(站)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九条 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部门和科室
(站)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等,明确职责,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
第六十条 各科室(站)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六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 “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六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六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六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患者投诉与服务部门,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六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六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资产。
第六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预算绩效、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成本核算。
第六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七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行上级物价部门的价格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本省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七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当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七节 后勤、设备、物资和信息管理
第七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勤管理秉承“安全第一、服务患者、服务一线”的原则,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七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七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等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七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信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息平台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部信息系统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应用,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积极应用新兴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患者隐私保护,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
第八节 文化建设
第七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塑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传承“厚德精术尽责至善”院训,围绕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
心”的转变,着力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打造有温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有关怀的医疗,培养有文化的医生。通过常态化思想教育、文化载体建设、文化理念与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引导员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增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凝聚力,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软实力。
第七十七条 医院围绕文化建设目标愿景制定建设规划,分解任务目标,形成工作机制。文化建设由办公室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障文化建设充足的经费和人员投入。
第七十八条 强化精神引领,注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围绕典型人物打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品牌。
第七十九条 将文化元素融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环境建设,以患者为中心设计诊疗分区、就诊流程,充分利用院内空间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宣传阵地,营造健康氛围,增强患者信心,倡导医患和谐。设置文化设施,建设文化场馆,打造文化传播品牌。
第八十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和贡献社区;开展公益活动,帮扶弱势群体,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引领社会xx。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第八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党组织会议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代会听取意见,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代会审议通过。
(四)报请举办主体审查批准。
(五)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