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项目内容:建设 145695.24 平米的高标准厂房、GMP 车间、共享物流中心、综合办公楼、研发楼、生活用房及辅助用房。
投 资 发 展 监 管 协 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议双方
甲 方: 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联系地址: xxxxxxxxxxxx 0 x 。 法定代表人: xxx 。 联系电话: 。 乙 方: 。 住 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南京市浦口区投资江苏可成智芯制造产业园项目达成本协议。
第二章 项目概况
第二条 项目名称:江苏可成智芯制造产业园。
第三条 项目内容:建设 145695.24 平米的高标准厂房、GMP 车间、共享物流中心、综合办公楼、研发楼、生活用房及辅助用房。
第四条 项目投资
(一)内资项目
1、投资总额
大写:伍万捌仟xxx元;小写:58600 万元。 2、注册资本
大写:壹万万元;小写:10000 万元。
其中,人民币出资壹万万元(大写)、10000 万元(小写),占注册资本的 100 %。
(二)外资项目
1、投资总额
大写: / xxx;小写: / xxx。
其中,外资 / 万美元(大写)、 / 万美元(小写),占投资总额的 / %。
2、注册资本
大写: / xxx;小写: / xxx。
其中,外资 / 万美元(大写)、 / 万美元(小写),占注册资本的 / %。
(三)注册登记
乙方在甲方辖区内于 / 年 / 月 / 日前注册登记成立新公司,公司名称为 ,负责协议项目的运营;注册资本壹万万元(大写)、10000 万元(小写), / 万美元(大写)、 / 万美元(小写)于 / 年 / 月 / 日前到位。
第三章 用地及建设
第五条 位置和面积(以实际出让、相关规划为准)
项目位于(详细地址)浦口经济开发区桥林片区,总用地面积 109 亩。
四至范围:东至百合路,南至桥语路, 西至 / ,北至金鼎路。
项目建筑容积率为 1.964、建筑面积 145695.24 ㎡。
第六条 土地用途、权属性质及使用年限(以实际出让时的约定为准)
本项目为工业(工业、研发)出让用地,出让期限 50 年(自年 月 日--- 年 月 日),以出让方式取得。
第七条 土地价格
项目用地使用权净价不低于人民币贰拾叁万元/亩(大写)、
23 万元/亩(小写)(以实际出让为准)。 第八条 土地交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第九条 付款方式:按出让合同约定。 第十条 项目建设
项目分一期建设,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 6 月内开始建设,于 30 个月内建设完成。
第四章 投入产出
第十一条 投资强度
(一)工业项目
乙方承诺: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xx叁拾柒万元/亩(大写)、
537 万元/亩(小写)。
(二)科技研发项目
乙方承诺: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 / 万元/亩(大写)、 / 万元/亩(小写)。
第十二条 产出效益
乙方承诺,项目生产、运营后的年度经济指标如下:
(一)工业项目
1、项目全部生产运营后,每年产值不低于 柒佰叁拾肆 x元/亩(大写)、 734 万元/亩(小写),税收不低于 叁拾贰 x元/亩(大写)、 32 万元/亩(小写)。
2、第一年:税收不低于 叁拾贰 x元/亩(大写)、 32 万元/亩(小写);第二年:税收不低于 叁拾陆点x xx/亩(大写)、 32.5 万元/亩(小写);第三年税收不低于 叁拾叁 x元
/亩(大写)、 33 万元/亩(小写);以后,保持逐年递增,年增幅不低于 1.5 %。
(二)科技研发项目
1、项目运营后,每年税收不低于 /万元/亩(大写)、 / 万元/亩(小写)。
2、第一年:税收不低于 / 万元/亩(大写)、 / 万元/亩
(小写);第二年:税收不低于 / 万元/亩(大写)、 / 万元/亩(小写);第三年以后,保持逐年递增。
第五章 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 乙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遵守规划、土地、环保、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甲方协助、配合乙方做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第六章 项目延续
第十四条 乙方项目在南京市浦口区连续生产运营不低于
15 年,期间,不将存量业务、主营增量业务、注册登记地、税收、统计、职工社保缴纳地等迁出项目注册地。
第七章 其他条款
(一)符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二)符合节能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三)竣工验收后,在不改变原规划设计且不影响分割后使 用效益的,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可以将厂房整栋、整层或分单元转让给符合集成电路产业要求的企业,但不得转让给个人。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出现投资强度、产出效益、项目延续等违约情形的,甲方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投资强度:乙方实际投资强度未能达到承诺强度的,开发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 1%要求企业支付违约金。
(二)产出效益:项目生产运营后,未能达到承诺产出效益的, 乙方同意以自有资金缴纳税收至实际达效。
(三)项目生产运营后,连续 3 年未能达到产出效益之税收贡献的,乙方同意以自有资金补足。
(四)项目生产运营 15 年内,乙方将存量业务、主营增量业务、注册登记地、税收、统计、职工社保缴纳地等迁出项目注册地的, / 。
第十六条 甲方出现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对乙方依法取得并合法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协议 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城市规划调整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乙方相应补偿,否则乙方有权采取正当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七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法律法规重大调整、重大社会事件,以及其它不可抗拒事件的影响,导致甲乙双方不能正常或者完全履行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应根据不可抗拒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外资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第十九条 项目投入产出有关规定
项目建设投资、生产运营等须符合“关于印发浦口区产业项目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浦政办发【2018】17 号)的有关要求。第二十条 x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一条 x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 三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 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单位印章: 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