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理信用保险(B 款)
注意: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以阴影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000-000-0000。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理信用保险(B 款)
(注册编号:C00003931312017011901842)
本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了本保险的承保范围和责任免除,以及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各自的义务,请仔细阅读。本保险合同项下有关被保险人保障的重要信息,均载于保险合同,请与本保险条款对照阅读。
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定义”项下对相关名词(见粗体字)的具体涵义作了规定。除非特别说明,该等定义的名词在整个保险合同中始终具有完全相同的意思。
鉴于被保险人同意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并基于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所做的xx,本公司同意如下:
一、承保范围
x信用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其已获经本公司批准的顾客限额内,因收购其客户与经批准的顾客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合格应收账款而对该顾客所享有的债权。
对于因顾客经营不善导致顾客不能偿还债务,从而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本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比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对于超过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比例的部分,本公司不负责赔偿。本公司不接受损失低于保险 单所载最低损失金额的索赔申请。
本保险合同项下应付的赔偿金额将根据保险条款第五条“索赔”的规定计算,并遵循保险单规定的责任限额和本保险合同其他适用条款及条件的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自本保 险合同所承保的最后一笔合格应收账款之到期日起 1 年期满之后,被保险人同意不得再就任何一笔合格应收帐款向本公司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二、定义
x保险合同中相关名词按以下涵义解释:
(一) “顾客”指
1. 经过适当程序组建并合法存续的实体;且
2. 被保险人已经为其取得顾客限额的实体,但该实体属于下列情况的,则不属于本保 险承保范围:
(1) 控制被保险人或客户、或受被保险人或客户控制的公司或其他实体、或与 被保险人或客户共同被第三方控制的所有公司或其它实体;
(2) 在保险合同所约定起保日当日,或在相关顾客限额被批准当日或之前,
(i)出现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第(六)款第 1 项所述的破产或等同情况;或者
(ii)在付款到期日后仍然拖欠被保险人任何款项超过 30 日。若顾客对某项付款
义务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项付款义务就不属于本条所述的拖欠;或
(3) 本公司将其顾客限额设为“零”的任何顾客。
(二) “顾客限额”指经过本公司批准的、对每一顾客的授信额度,以本保险合同项下顾客限额批单的规定为准。
(三) “到期日”指顾客须就合格应收账款向被保险人付款的日期。
(四) “合格应收账款”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根据其与客户签订的相应应收帐款购买协议从客户收购的所有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但该应收账款须:
1. 为顾客就下列货物或服务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1) 由客户在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内发运的货物(如为服务,则为在保险期间内提供的服务),本条所述“发运”指该货物已离开客户本身的监管和控制并已被发运给顾客;
(2) 销售该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向顾客提供的付款期限并不超过保险xxx的最长付款期限;
(3) 货物根据销售合同发运或服务根据服务合同提供;
(4) 必须附有债务凭证或入账文件(书面/电子订单、发票、运输单据等);
(5) 在货物发运日或服务提供日起 45 日内出具发票;
2. 是一项有效的、可依法强制执行的顾客债务;且
3. 在收购时没有受到损害。“损害”指顾客出现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第(六)款第 1 项所述破产或等同的情况,或顾客未按约定在付款到期日当日或之前向客户履行付款义务。
(五) “客户”指:(i)在经本公司批准的行业中合法存续的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体贸易商。依据被保险人与其所签订的相应应收帐款购买协议,客户向被保险人提供某一顾客的相关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供被保险人收购;或(ii)根据与被保险人签订经本公司批准的行业的保理协议而将应收帐交予被保险人处置的合法存续的应收账款收购商,且其向被保险人提供某一顾客的相关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供被保险人收购。
(六) 下列情况属于“顾客经营不善”:
1. (1) 根据顾客所在国/地区的法律,顾客所在国/地区的法院裁定受理对顾客的破产申请;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为顾客指定接管人、受托人、破产清算人或类似的代表;
(2) 有管辖权的法院批准了顾客的和解协议,或法院裁定某项和解或安排对顾客以及该顾客所有或绝大多数的贸易债权人生效;或
(3) 存在等同于上述情形之一的情况;
2. 在保险单所载等待期限届满后,顾客仍未能向被保险人支付所有或部分合格应收账款。
(七) “损失”指由本款下列第 1 项加上第 2 项减去第 3 项所得的金额:
1. 顾客由于顾客经营不善而未能支付的合格应收账款金额,且该顾客对被保险人的义务为有效的和有法律依据的义务。
2. 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因追偿而发生的任何直接的、合理的及必要的费用。
3. 扣减以下各项之和:
(1) 超过顾客限额的任何金额;
(2) 客户和顾客之间约定的折扣、回扣或其它类似补贴;在理赔前,被保险人 从任何渠道收到的、用以支付合格应收账款的任何款项;
(3) 因为抵销或反诉等原因,顾客有权扣除的任何款项;
(4) 因为顾客未支付合格应收账款而导致被保险人节省的营业税、增值税或其它类似税金,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无法从相关税务部门获得该等税金返还的部分;
(5) 到期日后,由未付款到期后所产生的利息;
(6) 任何被顾客拒收的货物的价值。
(八) “最低损失金额”指保险单第 6 项所载金额。如果损失金额低于最低损失金额,该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并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九) “工作日”指被保险人所在地商业银行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
三、责任免除
因为下列情况所产生或导致的损失,或者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被保险人之利益从事任何经营行为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诚实 行为或不作为;
(二) 被保险人未能履行或完成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主要约定或义务,或被保险人所做的xx严重失实;
(三) 被保险人或客户同顾客之间存在争议,除非并且直至该争议通过司法途径得以最终解决,从而使合格应收账款成为一项有效的、并可依法对顾客或其继承者强制执行的债
务;
(四) 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 任何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的战争;
(六) 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本公司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
美国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
四、保证和承诺
被保险人保证并且同意:
(一) 收购任何应收账款时,该等应收帐款根据客户与顾客之间约定的原付款期限均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最长付款期限。在未取得本公司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对任何到期日进行修改、延长、推迟或改变。
(二) 被保险人不应在下列情况下继续收购任何受影响顾客的应收账款:
1. 在本公司将被保险人不得收购的书面指令送达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八)款规定的被保险人相应通讯地址处之后;
2. 在被保险人认为发生了可能会导致损失的任何事件之后;或
3. 顾客在合格应收账款到期日后 30 日内无法向被保险人全额履行该等支付义务以致顾客拖欠被保险人的逾期账款超过 30 日。若顾客偿还所有超过 30 日的逾期账款以致没有任何逾期账款超过 30 日的,被保险人可继续收购任何的应收账款。
(三) 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在出现可能会导致本保险合同项下损失的事件后防止损失扩大,在本公司对任何损失进行理赔前后配合本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步骤追偿任何到期款项,包括根据本公司的合理书面请求向相应担保人提出执行任何担保的请求以及针对顾客或担保人(如适用)提起诉讼;
(四) 一旦出现顾客经营不善的情况,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一切商业上合理的措施以证明顾客对被保险人的债务依据任何所适用的法律和程序为一项有效的和有法律依据的债务,若被保险人无法向本公司提供充足的证明,则本公司有权提出请求及在商业上合理的情形下,要求被保险人向法院寻求必要的裁判。
五、索赔
x保险合同项下索赔的证明责任均由被保险人承担,适用本保险条款第三条所列责任免除规定的证明责任应由本公司承担。
(一) 报告
对顾客经营不善或任何被保险人认为可能会导致损失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尽可能在 7 个工
作日内,最迟必须在 30 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必须逐月向本公司报告任何顾客应付被保险人的、在上月月底未付清且已超过到期日 30 日的所有款项,并在以后每月报告此类持续未付款项的情况。此类报告应在每月结
束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提交给本公司。
(二) 资金分配
在确定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时,在顾客未按约定在付款到期日当日或之前向客户履行付款义务,或者出现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第(六)款第 1 项所述破产或等同情况时,顾客或其它任何渠道支付的作为偿还顾客应付被保险人款项的一切资金,在理赔之前,都必须按照合格应收帐款到期日的顺序分配,在理赔之后,则应按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款“追偿”中规定的资金分配先后程序分配。除非经过本公司书面同意,无论顾客或任何其他人对资金的用途作出任何指定,均应遵循上述资金分配方式。
(三) 损失理赔
x顾客出现本保险合同第二条第(六)款第 1 项所述破产或等同情况,或者在合格应收帐款到期日后顾客未能向被保险人支付全部或部分合格应收账款,则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递交损失证明报告书提出索赔要求。
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后,本公司根据其合理善意判断认为有关索赔的信息和/或证明不完整的,本公司应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后的 30 日内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
补充提供任何合理的补充文件。被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该等通知后 30 日内补充提交信息或证明,若被保险人有任何合理理由要求延长提交补充信息或证明的期限的,本公司不会无理由拒绝。
本公司应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文件后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核赔时限,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本公司应在核定属于保险责任后或者在等待期限届满后(以较晚者为准)立即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做出任何理赔后,都必须从保险单所载责任限额中相应扣除该理赔金额。
(四) 理赔金额计算
对于由于顾客经营不善而导致顾客未能支付的与合格应收账款有关的损失,本公司将按照 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比例赔偿被保险人(以下称“理赔金额”)。
根据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五)款“顾客限额”的规定,本公司支付的理赔金额以适用的顾 客限额乘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比例后所得数额为限。
为避免歧义,本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支付的理赔金额应为扣除了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七)款第 3 项所述项目后所计算出来的实际损失乘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比例后所得数额。
(五) 顾客限额
不论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多长,也不论是否存在有效的先前保险、替代保险或续保,一位顾客只能享有一份顾客限额。若某份保险项下某位顾客有多份顾客限额,在相关发货日期对该顾客有效的顾客限额即为定损时应予适用的顾客限额。
(六) 追偿
x公司对损失理赔及支付了全部理赔金额后,被保险人从顾客或任何其它渠道收到的任何资金,只要该资金是用来偿还顾客对被保险人的债务,不论顾客或支付该资金的实体对资金用途做何种指定,都必须立即支付给本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与被保险人分享:
1. 本公司将根据保险单所载保险比例保留追偿到的所有款项,直至在本公司对所有损失所作的理赔金额及追偿费用得到完全补偿;
2. 在满足前述规定后的一切款项将归被保险人。
(七) 代位追偿
在根据本保险合同支付了全部理赔金额后,本公司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任何个人或组织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必须签署、交付一切票据和文件,并采取其它一切必要的行动,以确保本公司行使该权利,但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和成本应由本公司和被保险人根据双方之间约定的保险比例各自承担。本公司有权决定处理资产的方式。被保险人不得采取任何行动损害该权利的实施。
若在本公司代位追偿的应收账款上已经为第三方的利益设定了担保权益,或者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其它第三方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本保险合同,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偿还
x公司已经根据本保险合同支付的相应赔偿金额。
六、一般事项
(一) 顾客限额的变更
x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评估,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减少或撤销任何顾客限
额。自被保险人收到该通知的第 15 个工作日起,顾客限额的减少或撤销即开始生效。对于在收到通知之前发运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拖欠的款项,现有的保障继续有效。顾客限额减少时超过调整后顾客限额的欠款,如在对较早到期的欠款理赔时没有对该部分款项进行赔偿,仍可纳入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二)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转让
除非受让者为被保险人的继承者或者其关联公司,否则本保险合同不可转让。本保险合同项下任何损失的保险赔偿金,在与被保险人定损并取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后,可以支付给指定的保险金领受人。
(四) 合同的解除
1.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规定以外,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但若被保险人未能履行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款的相关约定,本公司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
2. 若本保险合同因为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而被解除,本公司将根据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八)款的规定,向被保险人以邮寄(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的生效日应为被保险人实际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的第 10 个工作日。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后所收购的应收账款,若出现损失,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购买的合格应收账款,若出现损失,理赔时应从应付保险赔偿金中扣除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
(五) 法律适用
x保险合同的解释、效力和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的法律)。
(六) 虚假xx、报告或索赔及恶意隐瞒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明确询问的,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以下称“如实告知义务”)。
如果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提高保险费率或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该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按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
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明知未发生保险事故而仍提出赔偿请求,或者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本公司不 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但如属于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本公司仅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的责任。
(七) 检查
在发生损失或提交索赔申请表格后,本公司可以在被保险人营业时间内合理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本保险合同或被保险人同顾客之间的交易有关的任何公司记录或帐册、内部文件及往来通信、或其它文件或记录,不论其形式如何,亦不论被保险人在何处占有或控制它 们。若本公司提出请求,被保险人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为本公司获取任何其他人所拥有的前述与本保险合同或与其项下任何损失有关的信息,除非本公司的任何上述要求违反了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的任何规定或要求,或违反了被保险人对任何相对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
(八) 通知
所有在本保险合同中规定需以书面形式向被保险人或本公司发出的通知,其送达地址为保险单中显示的地址或被保险人或本公司不时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的其他地址。
(九) 其它保险
对于任何的合格应收账款,若被保险人取得了本保险以外的任何担保或拥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则被保险人应在顾客到期未能全额支付任何合格应收账款的情况下,先行就任何损失向上述担保提出赔偿申请或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进行索偿,但若在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等待期后,被保险人仍旧未能从上述担保或救济途径中获得任何全部或部分的赔偿,则对于该等未能得到赔偿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任何损失,本保险合同仅对超出被保险人可从任何其他保险获得任何补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理解并同意,本款前述规定不适用于任何已向本公司披露的其他保险。
(十) 保险费缴纳
1. 本保险合同项下规定的保险费必须在被保险人收到付款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缴纳。任何追加保险费均须在被保险人收到付款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缴纳。
2. 在本公司付款通知规定的到期日没有缴清的保险费,在提出损失索赔时,必须立即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