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在同意共同遵守《锦州银行信用卡章程》《锦州银行白金信用卡章程》和《锦州银行公务卡章程》( 以下合称《章程》,可登录锦州银行网站 www.jinzhoubank.com——信用卡——下载中心查询)的前提下,就有关锦州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的 申领、使用和收回等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在锦州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含线上电子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及本合约的条款,乙方确认,甲方已经采取合理...
锦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2023 版)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在同意共同遵守《锦州银行信用卡章程》《锦州银行白金信用卡章程》和《锦州银行公务卡章程》(以下合称《章程》,可登录锦州银行网站 xxx.xxxxxxxxxxx.xxx——信用卡——下载中心查询)的前提下,就有关锦州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和收回等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在锦州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含线上电子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及本合约的条款,乙方确认,甲方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乙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甲方责任等与乙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充分、详实的说明;乙方进一步确认,本合约中不存在甲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乙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乙方主要权利的条款,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完全理解本合约所有条款,乙方自愿申领信用卡,并接受本合约所有条款的约束。
本合约中所称锦州银行信用卡,指锦州银行(下称“甲方”)针对社会公众及甲方员工发行的银联标准信用卡,包括标准卡、员工卡、白金卡、特色卡、公务卡等产品。乙方凭信用卡可在甲方各营业网点及中国境内外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自动柜员机等使用,采用人民币结算。
第一条 申请
1.申情人基本条件:①年龄:信用卡标准卡及公务卡申领人应为 18-65 周岁;信用卡白金卡申领人应为 25-60
周岁;信用卡无界卡申领人应为 20-60 周岁;信用卡特色卡(不含吉祥卡)申领人应为 18-65 周岁;信用
卡特色卡(xxx)申领人应为 18-70 周岁。②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中公务卡申请人须为财政预算等单位在职在编职工,员工卡申领人须为甲方在职员工。③财力状况:具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③信用状况:资信状况良好。
2.原则上每客户持有及在用我行各类信用卡累计不得超过 8 张。
3.乙方申领信用卡,应按甲方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地填写和提交相关资料,由乙方本人亲自签名。乙方授权并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乙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乙方同意甲方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乙方有关资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合约和《章程》,提供锦州银行信用卡有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由甲方或第三方提供的积分兑换、奖品等增值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甲方依法对收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4.乙方授权并同意,甲方为本合约订立和履行之目的,在审批授信、额度管理、欠款催收等发卡业务管理及异议核查过程中,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内或海外的征信机构和类似的征信服务提供商等有关方面咨询、查证乙方信用报告中的身份、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查询乙方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个人住房公积金
(缴存)、个人养老保险金(缴存)、个人电信缴存等非银行信用信息;并将乙方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约项下义务等不良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提供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5.乙方授权并同意,甲方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乙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道,如乙方发生本合约项下违约事件,甲方会将因此产生的乙方不良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并在乙方本人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甲方可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催收单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联系方式以其申请信用卡时预留的或按本合约变更后的联络信息为准。
6.乙方授权并同意,甲方就本业务的审批及办理向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或其他相关信用卡组织风险信息数据库、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等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系统查询乙方的个人信息,如乙方资信出现恶化或违法、违规、违约用卡等风险情况,甲方可将有关风险信息向上述相关信用卡组织风险信息数据库报送。
7.乙方授权并同意,甲方以为乙方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其信息披露给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甲方附属机构和服务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甲方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相关资信机构;上述披露将可能会使相关服务合作方据此知悉乙方相关信息,并依法为乙方提供服务
或采取可能涉及乙方的行为。
8.乙方授权并同意,其所在单位可通过公务卡支付系统(公务卡支付系统指财政预算单位用于财务报销的系统)查询和核对乙方在甲方申办的公务卡项下用于财务报销的公务交易信息。
9.甲方有权依据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乙方的申请及资信情况等确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更详实的材料、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等,并通过对账单、递送函、短信或其他方式将有关信息告知乙方。无论甲方是否同意乙方办卡申请,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不退还申请资料。
10.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载明的乙方姓名相同的名字,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1.使用信用卡时,甲乙双方均须遵守人民银行以及甲乙双方的有关规定。甲方对乙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者甲乙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甲方在查询和报送乙方信息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乙方信息的安全性与保密性。
第二条 信用额度
1.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高或调低其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调整后,甲方将通过短信、电话、对账单等方式通知乙方。前述信用额度调整不影响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乙方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责任,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若乙方不同意甲方调整其信用额度,乙方应自收到短信、对账单等之日起 3 日内拨打甲方客服电话(000-00-00000)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对其信用额度的调整。
2.因乙方存款或者还款超过应付款项,导致的超过信用额度的资金称为溢缴款。甲方对乙方信用卡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若乙方欲领回卡内溢缴资金,可通过取款、转账等方式实现。溢缴款取现不计收利息。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第三条 账户管理
1.乙方承诺对其所有信用卡卡片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2.甲方有权对乙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并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第四条 持卡交易及限制条件
1.乙方在获准申领信用卡后,可在甲方、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渠道使用。乙方使用信用卡通过甲方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乙方已完全知悉 ATM 机、存取款一体机、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等渠道的自助转账业务风险,开通自助转账功能后,信用卡资金将在通过相关验证程序后实现自助渠道资金转账划转,请乙方充分关注以上风险。
2.根据监管要求,个人信用卡透支(包括消费、取现等交易)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乙方承诺遵守上述规定
3.乙方在境内、境外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等交易时,须遵守所在国家、甲方、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4.甲方的部分信用卡产品除含信用卡主账户之外,还包括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境内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充值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功能。每种信用卡具体功能以乙方申请的该信用卡产品的规则为准。若无特殊说明,本合约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主账户交易。
5.乙方使用含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可在境内贴有“银联”标识、且支持电子现金业务的商户的芯片接触或非接触式受理终端上进行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无需验证密码,打印凭证也无需乙方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乙方应承担电子现金交易产生的责任。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每次充值交易金额上限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甲方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可在甲方营业网点柜台或者通过自助设备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乙方可前往甲方营业网点柜台或使用甲方提供的自助设备,使用
现金、甲方所发行的借记卡或信用卡为乙方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充值交易,转账充值需输入转出卡片交易密码。
6.乙方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凭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基于乙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通过甲方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不需要乙方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甲方的录音记录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乙方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甲方电话银行自助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7.乙方须妥善保管信用卡、电子银行动态口令认证工具等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交易凭证,以及信用卡卡号、有效期、验证码等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以及有关密码等验证信息,上述工具、凭证或信息仅限乙方本人使用,甲方工作人员无权代替乙方保管,如乙方无故将上述工具、凭证或信息交由甲方工作人员保管、使用,此种情况下,甲方工作人员不构成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和甲方工作人员个人负责。乙方不得出租、转借、转让、出售或泄露给其他个人或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8.甲方在此提示乙方,如乙方选择无卡环境交易(如互联网),乙方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电话购物等无需刷卡完成交易的非面对面刷卡交易商户上使用信用卡,并充分了解交易对手、交易背景、交易环境及交易风险等情况,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否则乙方须承担因此引致的风险和损失。乙方选择在无卡环境下使用信用卡交易的,基于乙方卡号、有效期和卡片验证码等卡片信息、卡片密码、电话银行密码或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将构成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9.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可以在月结对账单上所示的到期还款日前提出异议,并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如乙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提出异议,则视为对月结对账单所示交易的认可。乙方如在此期间委托甲方索取有关交易单据证明的,还须支付相应的费用。
10.甲方在必要时有权因可能涉嫌非法交易或其他涉及风险控管的原因,随时中止或拒绝处理任何信用卡交易。
11.乙方凭信用卡在消费终端刷卡交易被视为信用卡透支交易,在 ATM 机、网点柜面提取现金或转账被视为信用卡预借现金交易。
12.甲方对乙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交易日开始按照甲方利率标准计算透支利息(默认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为 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并从乙方账户中扣收。
13.乙方在信用额度内发生信用卡透支交易(除透支取现和转账外)的,享受从交易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止的免息还款期(最短 25 天,最长可达 56 天),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透支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交易日起全部欠款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 18.25%)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全部欠款计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全部透支款项的情况下,对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收取利息。即,对于到期还款日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交易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收取自交易日起至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
14.乙方在信用额度内发生信用卡预借现金交易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日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
交易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年化利率 18.25%),下限为万分之五的 0.7 倍,并按月计收复利,实际适用于乙方的利率由甲方根据乙方的资信情况和甲方的产品配置情况决定。甲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调整其信用卡利率标准,并通过锦州银行网站(xxx.xxxxxxxxxxx.xxx)进行公告。
15.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现金充值)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16.除受限于甲方核定的取现额度外,乙方人民币账户每卡每日在境内自动柜员机(ATM)累计取现金额(含溢缴款)不得超过 2 万元人民币,使用信用额度透支取现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 1 万元人民币。
17.除受限于甲方核定的取现额度外,乙方人民币账户在境外自动柜员机(ATM)使用信用额度透支取现的,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 1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每卡每年不得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18.除受限于甲方核定的取现额度外,乙方人民币账户每卡每日在甲方柜面累计取现金额(含溢缴款)不得超过 20 万元,柜面透支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信用额度的 50%,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19.甲方可以随时在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包括其后的任何修改或替代,以下简称“适用法律”)许可范围内调整本条规定的取现限制。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该调整经甲方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公告后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20.甲方默认开通信用卡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如需关闭请拨打客服电话 000-00-00000。小额免密免签是为持卡人提供的一种小额快速支付服务。当持卡人使用金融 IC 卡,在银联指定白名单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境内单笔/日累计 1000 元人民币,境外以当地限额为准)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 POS 机等受理终端的“闪付”感应区“挥卡”,即可完成支付。支付过程中无需输入密码,也无需签名,均视为乙方本人交易。乙方在开通本业务后必须遵守中国银联小额免密免签业务规定。
第五条 应付款项
1.乙方使用信用卡需按照甲方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业务价格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年费、挂失费、补卡/换卡费、快速发卡费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直接计扣乙方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甲方对外公布的锦州银行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
2.乙方应对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在甲方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因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如违约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各项费用)等。除另有约定外,费用以甲方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3.应付款项的偿还顺序应依次为利息、费用(年费、违约金等)、透支取现和转账款项、分期付款应付款项、透支消费款项,若上期有欠款,先偿还上期欠款再偿还本期欠款。或按甲方另行决定的顺序(无需另行通知乙方),但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因乙方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乙方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六条 对账
1.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甲方将于每月指定的账单日形成对账单并通过锦州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乙方发送(当期无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欠款、以其他方式提供对账信息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乙方如需纸质账单,可在信用卡核发后通过致电甲方客服热线等渠道申请。乙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电子邮箱或身份证件信息变更等,应及时拨打甲方客服电话(000-00-00000)向甲方申请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账单日起 15 日内未收到对账单或账单信息,应主动向甲方查询,否则视为乙方已收到。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账单信息为由拒绝偿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交易(电子现金圈存)和电子现金账户向信用
卡主账户领回余额交易(电子现金圈提)均以该交易入账日期列入当期对账单,并须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进行还款。
3.乙方到期还款日为月结账单日起的第 25 天,具体日期以对账单所示为准。
4.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 12 个月的对账单,索取 12 个月以上的对账单需支付相应费用(见收费标
准)。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到营业网点柜面或拨打客服电话 000-00-00000 查询。
5.乙方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甲方进行查询,并按甲方要求提
供证明文件,甲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乙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会对乙方信用记录产生不利影响。经查证,如应由xxxx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不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还款
1.乙方使用信用卡交易形成的人民币透支,可以通过甲方境内营业网点柜面、委托银行自扣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人民币偿还。
2.如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无法全额偿还应付款项,乙方有权选择甲方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进行还款,最低还款额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其中,最低还款额=刷卡消费的 10%+取现或转账的 100%+利息和费用的 100%+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100%。如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低于上述金额总和,则最低还款额以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为限。每期最低应还款额不足 50 元时,按 50 元计收。乙方按照最低还款额还款的,甲方将对其全部欠款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 18.25%)计收从银行交易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3.如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全额偿还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将对乙方所有应付款项,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 18.25%)计收从甲方交易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4.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5%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月计收一次,不计复利,最低人民币 5 元。乙方连续两次在甲方或他行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有权停止其锦州银行信用卡的使用。
5.乙方如选择委托银行还款方式偿还其人民币应付款项,须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同时视同乙方授权甲方从其提供的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款偿还。如乙方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余额在约定日期不足支付乙方选择的还款金额,甲方首先扣除乙方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全部余额,剩余未还部分由乙方自行通过其他方式还款。
6.如乙方需解除委托银行还款授权的,须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请。
7.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手机客户端、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乙方催收欠款。乙方确认甲方通过信函向其申请表所填写通讯地址发出的通知,在投邮后第三日视为送达;通过手机客户端或短信向预留手机号码发出的通知,在成功发出后视为送达;通过向预留电子邮箱发出的通知,在发送成功时视为送达;通过拨打乙方电话发出的通知,无论乙方是否拒接,均视为送达;通过上门送达的,则签收日即视为送达,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通过公告发布的通知,一经公告即视为送达。通过上述方式发出的通知,因乙方原因被拒收或退回,在被拒收或退回时视为已经送达。在上述催收均未得到回复时,甲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将乙方的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欠款金额等提供给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或其他代偿意愿人,或将乙方的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欠款金额等在有影响的相关媒体上公布,并有权同时选择采取下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该卡及乙方名下其他甲方发行的信用卡的使用;行使担保物权;向担保人追索;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可主动扣划乙方在甲方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及活期存款、理财产品等);处分相关信用卡项下抵质押物用于清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
自行承担因甲方提前支取存款或赎回理财产品产生的全部利息、收益损失,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偿还乙方应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款项将转入乙方活期账户。甲方同时保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甲方因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应由乙方承担。甲方通过乙方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乙方或甲方向乙方发出收通知后乙方仍未还款的,甲方可在锦州银行网站(xxx.xxxxxxxxxxx.xxx)及相关媒体上公告收。
第八条 卡片与密码安全
1.信用卡只限乙方本人使用,只能用于合法交易。乙方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且不得出租、出售、转借或转让信用卡。否则,因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转借信用卡,或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或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信用卡账户的,甲方有权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乙方名下信用卡账户被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甲方有权中止或停止乙方信用卡账户所有业务。
2.为避免发生信用卡卡片或其密码遗失、被盗、被滥用、密码泄漏的情形,乙方有责任采取所有合理谨慎的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等卡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不将其持有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
(2)不在其持有的信用卡的正面或背面记录其密码;
(3)在使用任何自助终端时防止密码的泄漏;
(4)遵守甲方不时通知的保管信用卡及其密码的安全须知;
(5)防止有其他泄漏密码的行为。
3.乙方发生信用卡密码遗失、遗忘或泄露情形,应通过甲方客服电话提出密码重置、修改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为其重置、修改密码。甲方不会通过任何途径向乙方询问交易密码或查询密码。对于乙方因查询密码、交易密码或短信验证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信用卡遗失、被窃或发生其他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后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信用卡如遗失、被窃、被抢、被诈取或者被乙方以外的人占用的,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服电话(000-00-00000)或锦州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办理挂失业务,凡挂失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挂失即时生效。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挂失前后电子现金账户所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其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5.信用卡损坏时,乙方应拨打甲方客服热线 000-00-00000 办理补换卡业务,补换卡将在提出申请的第二天办理成功,损坏卡片停止使用,新卡片寄送至乙方指定地址。
6.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基于乙方资信状况等原因或为维护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限制或停止其使用甲方信用卡,乙方应配合甲方采取相关措施;甲方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并对乙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乙方不得因甲方限制或暂停其使用信用卡而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7.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或拒绝发卡给乙方,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于甲方收回信用卡或甲方授权机构/商户没收信用卡之日全部到期并一次清偿,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年费。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处理、转让其所拥有的针对乙方的债权,无须征得乙方的另行同意。
8.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将卡片退还给甲方而无需说明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为更换新卡的目的而要求退还旧卡。但即使乙方未按要求退还旧卡,甲方仍可以发放新卡并宣布旧卡失效。 9.甲方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乙方利用信用卡从事套现和其他非法活动的;乙方利用信用卡积分累计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乙方在使用信用卡交易过程中有任何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情形;乙方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乙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涉及联合国等制裁时;
乙方存在非法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卡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乙方未依约还款;乙方身故;乙方违反本合约、《章程》或甲方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中止或停止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并对乙方未清偿欠款进行追索。乙方不得以甲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信用卡使用的措施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责任,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第九条 续卡
1.信用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十年,不同卡产品有效期不同,具体以卡片凸印的有效期为准。无界卡有效期以锦州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展示为准。卡片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而消灭。甲方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乙方资信状况、历史用卡记录等因素,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但乙方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对有效期内未启用的信用卡,甲方可不提供到期续卡服务。若乙方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如乙方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确保账户状态正常,甲方将于卡片有效期满前 55天自动为其生成新的卡片信息,并寄送新卡,乙方收到新卡后应立即激活,新卡激活的同时旧卡被停止使用。xxx在卡片即将到期时未收到新卡片,可拨打甲方客服电话咨询原因。如果乙方因累计逾期次数、逾期天数、逾期金额过多,导致未能续卡,应立即拨打甲方客服电话(000-00-00000)申请续卡,甲方进行信用审核后,决定并通知乙方是否为其续卡。如果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两个月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乙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特色卡项下定制卡卡片到期不自动续卡,需乙方在卡片到期前一个月通过指定渠道向甲方提出续卡申请。
2.已过期的信用卡,乙方在按照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乙方未及时更换新卡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本合约、《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同时甲方继续保留对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等权利。如因甲方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发放其他同等级的信用卡,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乙方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第十条 乙方销卡
1.xxxx在任何时候以甲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申请注销信用卡。
2.在收到乙方的销卡申请后,甲方将立即办理销卡手续,乙方将不得继续使用其信用卡和享受相关持卡人权益。
3.甲方受理乙方销户申请 45 日后,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最终销户结清手续,45 日内可撤销销户申请,45日后不可撤销销户申请,必须办理最终销户结清。乙方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起至最终销户结清期间发生的所有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在销户申请时,乙方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如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导致电子现金余额不能为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有关款项。销户结清后,乙方应及时取出溢缴款,否则甲方将自销户申请 45 日后开始按照 3 元/月的规则计收销户账户管理费,扣完即止。
4.若乙方无不良还款记录且已经销户结清,则原卡片作废,若想继续使用信用卡,只能重新申请。第十一条 其它服务条款
1.甲方可以随时推出、变更、中止或终止任何信用卡促销计划或活动;乙方可以通过甲方境内营业网点、网站、手机银行、微信平台等官方渠道了解其促销计划或活动的具体内容。
2.为停机检修或升级系统等目的,经事先公告后,甲方可以在公告载明的范围内暂时停止向乙方提供服务。
3.如任何非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账户,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账户扣转该笔款项。如任何非乙方应付款项自乙方账户错误扣划,经甲方查实确认的,甲方可以在不损害任何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下进行回转。除非因乙方过错造成,乙方无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汇兑差异。
4.乙方了解并同意,甲方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能需要就乙方与甲方的电话谈话以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进
行录音。电话录音可以作为甲方根据乙方电话指示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
5.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行使本合约下的权利或要求乙方履行本合约下的义务和责任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6.为防范风险,保障甲乙双方利益,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调查,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持卡人经甲方许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积分交易和兑换、电子现金业务、非接触式支付或其他业务的,须遵守甲方另行发布的业务规则,详见锦州银行官方网站。
8.乙方同意甲方为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向乙方提供增值服务。甲方保留变更积分累积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等权利。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载明的起始日起对乙方产生法律效力。
9.乙方向甲方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甲方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乙方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和xx
1.甲方将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为确保长期安全保存上述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风险,甲方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可出于下述目的使用乙方的个人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并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范围限于:
(1)为开展信用卡业务和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
(2)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甲方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
(3)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用于向乙方推荐或营销甲方的其他产品和服务,但乙方不愿接受的除外;
(4)为使乙方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披露给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的合作方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乙方授权甲方披露的以外,甲方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收甲方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甲方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乙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所、职业、收入等,应立即通过拨打甲方客服电话(000-00-00000)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上述资料变更仅在甲方实际收到更改通知并更改有关记录后生效。
3.甲方应对其自乙方获得的个人信息、信用卡信息、信用卡账户信息、信用卡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负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强制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
(3)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根据本合约为使用乙方的信息和资料而向任何第三方进行的披露。
4.甲xxx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在遵守相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于调整生效前 3 个月以上款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乙方的义务;甲方调整信用卡利率的,应在遵守相关监管政策的前提下,于调整生效前 45 个自然日以上款方式中的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乙方的义务。乙方可在调整生效前选择销户,并偿还相关款项。乙方未在调整生效前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乙方同意有关调整。
5.甲方业务咨询、投诉受理服务热线电话:000-00-00000。甲方公告方式:锦州银行营业网点、锦州银行网站(xxx.xxxxxxxxxxx.xxx)等。信用卡章程、其他信用卡相关合同(协议)、锦州银行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等查询地址为锦州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1.电力等能源供应中断、通讯设备或系统故障、网络通信中断、自助终端设备或手机客户端故障或其他甲方无法控制的情形,甲方无需承担责任;
2.由于甲方经事先公告后进行的停机检修或升级系统等原因发生的甲方服务暂停, 甲方无需承担责任;
3.如乙方是通过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等非甲方的设备发送指示,因该等设备的使用造成的失误、缺漏、延迟等;并且在任何情形下,甲方均无需对任何间接的、附带的损失承担责任;
4.甲方在紧急情况下为乙方利益而暂停服务,甲方无需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甲方终止合约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应付款项,取消乙方的用卡资格,中止或终止乙方的信用卡账户,并授权受理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已缴纳的年费不予退还:
1.乙方向他人转让、转借信用卡或账户;
2.乙方利用信用卡从事非法活动;
3.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4.乙方违反本合约或《章程》的其他条款;
5.其他。
第十五条 合约修改
1.乙方同意,甲方可随时以张贴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或公布对本合约的任何更改、补充、修订。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该等更改、补充、修订应经提前三十个工作日通知或公布后生效。如乙方未在公告或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销卡,则视为乙方同意并接受经更改、补充、修订的合约。公告期内,乙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锦州银行信用卡,乙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乙方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为生效。
2.本合约及所依据的《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自公告载明的生效日起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业务规定、使用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乙方在使用联名信用卡、磁条卡、磁条芯片复合卡或锦州银行电子银行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信用卡交易还需执行该卡及交易涉及的有关银行卡组织的规定。
2.凡由本合约引起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争议和纠纷,甲方与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具体办理信用卡业务的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信息网络等在线方式签署本合约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乙方确认以锦州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填写的地址作为信用卡项下争议所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乙方同意司法机关可使用申请表填写或在甲方留存的单位地址、现居住地址、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对各项法律文书进行线下或电子送达,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乙方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乙方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乙方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上述送达约定适用于诉讼、仲裁以及其他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乙方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单位及现居住地址、电子邮箱等作为通知的送达地址。乙方应确保申请表填写或在甲方留存的地址、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各项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相关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按乙方留存的原信息进行的送达(含电子送达)仍然有效,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乙方同意甲方可通过短信、客户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介绍、
活动推介等各类商业性信息,甲方保留随时终止发送的权利。乙方如拒绝接受商业性信息、变更送达地址可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000-00-00000 申请。
4.乙方与特约商户或办理预借现金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的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返现、信用额度或增值服务。
5.本合约自甲方批准乙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乙方依据本申请表申领的所有锦州银行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终止。
第十七条 其它
1.乙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被销卡或者信用卡账户被销户之前在本合约下产生的所有义务应不受信用卡有效期届满、被销卡或者信用卡账户被销户的影响而继续存续。
2.信用卡申请表、收费表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3.本合约由甲方制定、解释和修改。甲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标准调整透支利率、违约金;对于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甲方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规定决定或调整。
4.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维萨、万事达卡、JCB、美国运通等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