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C00013732312021122842093 注册号:C00013732322021122842553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急性病身故、残疾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注册号:C00013732622021122842913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传染病保险(互联网专属2021版A款) 注册号:C0001373261202112010095 注册号:C00013732312021121517073...
紫金境内旅意险优选方案保险产品说明
适用条款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
注册号:C00013732312021122842093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
注册号:C00013732322021122842553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急性病身故、残疾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注册号:C00013732622021122842913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传染病保险(互联网专属2021版A款)
注册号:C0001373261202112010095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
注册号:C00013732312021121517073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急性病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注册号:C00013732522021122843213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境内紧急医疗救援保险
注册号:C00013731922019110706691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住院日额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注册号:C00013732522021122842893
保障范围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保险人以晋升后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xxx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七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之后,按保险单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最高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单未约定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的,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免赔额为一百元,赔付比例为百分之九十。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四)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本条款释义的医院进行必要的住院治疗,保险人对每次住院天数在扣除约定的免赔天数后,按照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日意外住院津贴金额与扣除免赔天数的住院天数乘积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但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向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和累计给付天数,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免赔天数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五)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各项对应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某一被保险人某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在保险合同项下对该被保险人在该项保障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
第二条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进行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等休闲娱乐性高风险运动的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进行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等休闲娱乐性高风险运动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保险单中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在进行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等休闲娱乐性高风险运动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保险单中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 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进行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等休闲娱乐性高风险运动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保险人以晋升后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xxx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额为限。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急性病身故、残疾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之日前突发急性病,由此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无论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内,本公司都不承担本附加合同所有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所有已交纳的保险费。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1.在本公司根据“第八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约定审核同意投保人的续保申请后,续保的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除等待期期间依上述约定外,本公司按照如下约定承担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和“急性病残疾保险金”三项。保险计划一为“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和“急性病全残保险金”,保险计划二为“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和“急性病残疾保险金”,投保人可选择保险计划一或保险计划二进行投保。
各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分别以被保险人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突发急性病而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本保险计划各项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突发急性病而导致身故的,则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对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突发急性病,并在该急性病发生后七日内,因该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公司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急性病全残保险金或第(三)款约定的急性病残疾保险金的,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急性病全残保险金或急性病残疾保险金。
(二)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突发急性病而导致全残的,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本保险计划各项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突发急性病而导致全残的,则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对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突发急性病,并在该急性病发生后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中1级伤残程度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急性病全残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急性病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突发急性病而导致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保险计划各项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突发急性病而导致残疾的,则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对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突发急性病,并在该急性病发生后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规定给付急性病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急性病残疾保险金。
1、当同一急性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本公司以晋升后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急性病之前已有伤残,本公司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急性病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急性病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三)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传染病保险(互联网专属2021版A款)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础责任”和“可选责任”。“基础责任”包括法定传染病确诊保险金、法定传染病全残保险金两项责任,“可选责任”包括法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投保人必须选择“基础责任”的一项或多项责任进行投保,也可加投“可选责任”。
各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分别以被保险人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合同约定的法定传染病病种由投保人、本公司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病或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法定传染病,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责任。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法定传染病,则本合同效力终止,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
(一)法定传染病确诊保险金(基础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法定传染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法定传染病确诊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法定传染病全残保险金(基础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法定传染病,且因该传染病造成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法定传染病全残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法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可选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法定传染病,且因该法定传染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法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类别分为以下六种,投保人可以任选其一投保,亦可选择多种同时投保。
(一) 乘坐飞机: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二)乘坐轮船: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 自踏上甲板起至离开甲板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三)乘坐轨道交通车辆: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 (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自双脚踏入车厢时开始至双脚离开车厢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四)乘坐营运的客运汽车: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汽车,自双脚踏入车厢时开始至双脚离开车厢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五)乘坐非营运的乘用车或客车:被保险人乘坐非营运的乘用车或客车,自双脚踏入车厢时开始至双脚离开车厢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六)驾驶家庭自用汽车:被保险人驾驶家庭自用汽车, 自双脚踏入车厢时开始至双脚离开车厢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投保人投保时选择的保险责任类别对应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六条第二点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xxx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急性病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之日前突发急性病,由此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无论此等费用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内,本公司都不承担本附加合同所有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所有已交纳的保险费。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1.在本公司根据“第八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约定审核同意投保人的续保申请后,续保的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除等待期期间依上述约定外,本公司按照如下约定承担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自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5日内在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对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发生的,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对于上述费用,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金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本公司累计给付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急性病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的各项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各项医疗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急性病医疗保险金免赔额为0,给付比例为100%。具体以保单约定为准。
被保险人以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给付比例以保单约定为准;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并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给付比例以保单约定为准;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并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给付比例为保单约定比例×90%。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境内紧急医疗救援保险
第四条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保险人将通过合同约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救援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提供的服务项目以保险xxx为准,各项救援服务所承担的费用最高以保险xxx的该项救援服务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医疗运送和送返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有运送回被保险人常住地必要的,或经授权医生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且可以运送回被保险人常住地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或以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运送回其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保险人将收回处理。
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送返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此项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服务机构,保险人承担的此项费用总额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费用超过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行程自愿投保由保险人承保的多种保险且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保障的,则保险人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未经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导致的费用。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因身体状况不允许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服务机构,保险人有权参照在相同情况下若由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二)遗体/骨灰送返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事发当地实际情况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亲属指定的地点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骨灰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保险人承担的此项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费用超过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负责支付。
(三)当地安葬/丧葬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并在不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下,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在事发当地安葬被保险人。保险人承担安葬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亲属前往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30)天内在行程中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保险人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五)亲属慰问探访
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8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保险人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休养期的酒店住宿
如经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和救援服务机构共同认为被保险人出院后因医疗上的需要应在当地休养,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该被保险人在出院后立即入住当地一间普通酒店以便其休养,保险人负责承担酒店房间费用,最多补偿天数和每日费用限额于保险xxx。
(七)紧急返回居住地
当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身故时,如被保险人在行程途中且需要紧急返回居住地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其返程,保险人负责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费用。
(八)安排未成年子女返程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罹患疾病、紧急医疗转运或遭遇身故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岁(含)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救援服务机构安排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经最短路径返回被保险人常住地,保险人负责承担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的费用,但被保险人原有机票应交由保险人处理。必要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护送人员护送该未成年子女返程并由保险人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
(九)紧急搜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由此成为搜索、救援或寻找行动的目标,对于此项责任,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搜救费用,但最高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时,可通过保险人的救援服务电话联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救援服务机构及其授权医生将向被保险人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的医疗救援服务,具体提供的服务项目以保险xxx为准。
(一)电话医疗咨询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时,如身体不适或遇到紧急医疗状况,可拨打救援服务电话得到救援服务机构医生的医疗咨询服务。
(二)医疗机构介绍和建议
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及其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服务机构向被保险人介绍并推荐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保险人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包括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内容包括名称、地址、电话、专长、工作时间等。
(三)协助、安排就医住院
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服务机构协助被保险人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保险人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就医。如病情严重,救援服务机构协助安排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
(四)门诊预约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时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需要就医寻诊时,在被保险人至少提前十二(12)小时拨打救援服务电话的前提下,救援服务机构尽力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为被保险人安排在事发当地的网络医院内进行门诊预约。
(五)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或垫付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时,如果被保险人持有的保险合同涵盖了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导致的境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救援服务机构在接到保险人的授意后,将在被保险人所持有合同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范围内为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提供担保或垫付。
(六)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
在有医疗必要的情况下,救援服务机构尽力协助安排为被保险人递送该被保险人护理、治疗所必需的而在该被保险人所在地无法获得的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药物、药品或医疗用品的递送须遵守当地的法律规定。
前述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的成本及其递送的费用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七)紧急口讯传递
被保险人发生紧急情况或伤病事故时,救援服务机构按被保险人的要求将情况尽快通知其亲属或雇主。
(八)xxxx、遗失援助
当被保险人搭乘商业航班差旅时,如在行程中丢失或延误行李,救援服务机构可介绍相关部门如航空公司、海关等,以协助被保险人找回行李。
(九)证件遗失援助
如被保险人在境内其重要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旅行证件等遗失或被盗,救援服务机构可向被保险人提供与补发手续相关的信息,并介绍适当的部门或机构以便补发相关文件。
(十)重新安排差旅计划
如被保险人因紧急情况不能按原计划的线路继续行程,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被保险人重新安排航班、酒店及行程计划。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十一)协助安排酒店住宿
被保险人在境内住院时,如需亲友的陪同,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安排该亲友在的酒店住宿,住宿费用需由被保险人承担。
(十二)紧急法律援助
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介绍当地的律师事务所,费用需由被保险人承担。
(十三)紧急文件递送
在被保险人要求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协助安排将紧急文件递送给被保险人的亲友或同事,相关递送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住院日额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30天内(含第30天)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之日前确诊的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所有已交纳的保险费。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1.在本公司根据“第八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约定审核同意投保人的续保申请后,续保的新合同成立并生效的;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除等待期期间依上述约定外,本公司按照如下约定承担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罹患疾病的,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按照“(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每日住院津贴额”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每次免赔天数为3天。每次住院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
到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住院日额津贴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住院日额津贴保险金的日数达到180日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住院日额津贴保险责任终止。
免赔天数、每日住院津贴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T+1至T+30
责任免除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服用毒品、管制药物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医疗费用和住院津贴的责任:
(一)投保前已有疾病、残疾的康复或治疗产生的费用;
(二)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三)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四)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五)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及免赔额、免赔率。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
第三条 除主保险合同列明的各项责任免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性体育活动或表演,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运动或表演;
(二)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三)被保险人参加自行组织的活动,且未签订运动合同的;
(四)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人不承保的任何运动。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急性病身故、残疾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3、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既往症;
5、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此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6、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1)确定)而导致的;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11、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1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13、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恐怖袭击。
若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各类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上,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2、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3、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4、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传染病保险(互联网专属2021版A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法定传染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以及首次投保保险期间开始后保险单载明等待期内:
1、确诊罹患法定传染病的;
2、因疑似罹患法定传染病或因与该传染病人及疑似该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而被隔离的;
(四)被保险人感染法定传染病未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故意违反行政行为,擅自闯卡,擅自违反禁令前往禁行区域,因此罹患法定传染病的;
(七)被保险人确诊感染法定传染病后,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并因此导致身故或残疾的。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导致争持、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四)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被保险人猝死、中暑、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急性病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已有伤残或已遭受意外伤害的治疗和康复;
(二)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以及非因保险事故导致的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三)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视力矫正手术;
(四)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装配假眼、假肢或者助听器;
(五)被保险人的变性手术、非因保险事故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六)被保险人在康复疗养院、私人诊所、民办门诊部、社区(或企业内部)医疗服务中心(站)、家庭病床、挂床等治疗;
(七)被保险人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特别护理或静养、非手术或药物治疗、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八)被保险人购买或者使用专用支架、器械、设备;
(九)被保险人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十)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十一)除另有约定外,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医疗费用。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境内紧急医疗救援保险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既往疾病及其并发症、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造成的医疗费用。
(二)在行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三)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四)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五)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六)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七)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出行、工作或探亲。
(二)被保险人行程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被保险人开始行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行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四)根据救援服务机构的意见,被保险人本不需要医疗护送而正常旅行、出行、工作或探亲,但坚持要求救援所产生的费用。
(五)被保险人并未出现严重医疗症状,或根据救援服务机构的意见,被保险人完全可以在本地获得充分的治疗,或者该治疗可以被合理地延期至被保险人返回居住地之后进行。
(六)被保险人不是作为固定航线商业航班或者经由批准航线飞行的特许租用航空器上的乘客的身份进行空中飞行。
(七)被保险人从事或试图从事非法活动。
第八条 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下列费用:
(一)条款或保险单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二)由于被保险人情绪因素、智力因素或精神疾病而导致发生的费用。
(三)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五)因被保险人接受了未经登记注册的医疗服务者所实施的同国家规定的治疗标准不一致的治疗措施、开具的医嘱而由此发生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加入了任何国家的现役军队或警察部队而由此发生的费用。
(七)因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战争(无论是否对外宣布)、入侵、敌国的行动、对抗、境内战争、叛乱、暴动、革命或起义而由此发生的费用。
(八)无论何种直接原因,包括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或设备、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包括并不限于恐怖活动或战争而由此发生的费用。
(九)因为被保险人在轮船、海上钻井平台或者其他类似的离岸设施上工作或活动而由此发生的费用。
条款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住院日额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未书面告知的、在本主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确诊的疾病,本主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十)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一)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1)》确定)、性病;
(十二)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三)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特别声明
1、本保险产品方案提供医疗垫付服务。
2、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天至90周岁,每人限投保一份,多投无效。
3、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不超过保监会规定的限额;
年龄满71周岁-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保单所载金额的50%,保险费维持不变;
年龄满81周岁-9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涉及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保单所载金额的25%,保险费维持不变;
4、本保险产品承担如下旅游期间的旅游景区内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责任:海拔5000米以下的休闲旅游、远足徒步、登山运动、露营、固定路线洞穴体验;定向运动、拓展活动、场地趣味活动;自行车运动、山地自行车越野、场地/越野轮滑、自驾车旅行;游泳、潜水(下潜深度不超过18米)、溯溪、划船、帆船、帆板、皮划艇、漂流;人工场地攀岩及下降、攀冰、滑雪运动;骑马游玩、马术培训、马术比赛(竞速赛、绕桶赛)。但不承保:海拔5000米以上的攀登、滑雪、高山滑翔、极地探险,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蹦极、自由式潜水(下潜深度超过18米,无水下呼吸设备)。
5、飞机/轮船/火车意外身故与“意外身故和伤残”可叠加赔付。
6、“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身故保障”: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于保险责任终止后10日内确诊(经政府或者政府指定医疗机构公布的确诊报告且确定被感染时间在保险期间内),因此疾病180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单载明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身故保障”(法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赔偿。
7、“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全残保障”: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内旅行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于保险责任终止后10日内确诊(经政府或者政府指定医疗机构公布的确诊报告且确定被感染时间在保险期间内),因此疾病180日内全残的,保险人按保单载明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全残保障”(法定传染病全残保险金)保险金额赔偿。
8、本保险生效前7日内被保险人有中国境外(不含港澳台地区)出行记录的,保险人不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身故保障”(法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以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全残保障”(法定传染病全残保险金)保障责任。
9、突发急性病保障和猝死保障不叠加赔付;高风险运动意外身故残疾和意外身故残疾保障不叠加赔付。
10、24小时全球援助热线:+86-010-84416559。出险后为尽快得到救援,请务必第一时间拨打全球援助热线报案,以便保险公司和救援公司尽快提供医疗救援服务。若未拨打救援热线报案而自行处理,将可能无法理赔。
11、本保单适用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条款》、《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条款》、《附加个人急性病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条款》、《附加个人急性病身故、残疾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条款》、《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版)条款》、《法定传染病保险(互联网专属2021版A款)条款》、《附加境内紧急医疗救援保险条款》、《附加个人住院日额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2022版A款)条款》。
12、当发生不可抗力(航班延误、台风、海啸等)造成旅程延误的情况下,本保险产品的保障期限可以延长24小时。
13、本保险产品住院津贴为50元/天,最高给付180天。
14、本产品无等待期、免赔额限制。
本保险产品说明仅供参考,具体保险合同内容以产品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