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境外旅行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拥有中国国籍的公民,或在中国境内拥有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的非中国国籍居民,年龄在二十八日以上七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出境旅游、探亲访友、继承遗产以及从事商务活动或公务活动(不包括出国劳务或就业)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境外旅行时罹患急性病,并在该次发作后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二)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三)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四)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五)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六)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保险期间
第八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被保险人登上离境交通工具开始至被保险人离开入境交通工具时为止,但不超过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保险人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获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合同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占应缴纳保险费的比例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
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
(二)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
(六)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
2、保险单正本或其它保险凭证正本;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
释义第二十六条 x保险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二)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三)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四)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保险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五)既往疾病:指本保险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罹患的,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或在保险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或被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的疾病。
(六)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七)现金价值:除另有约定外,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7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八)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九)保险金申请人: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