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二、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2009 年 9 月 27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2011 年 4 月 12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面上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面上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 面上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 30 日前公布。
第六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面上项目: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 2 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申请面上项目,但在职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第七条 申请面上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面上项目限为 1 项;
(二)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面上项目的,不得申请;
(三)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面上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 1 人。
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 2 个。
面上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 4 年。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 3 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
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
(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三)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 3 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 3 份。
第十五条 通讯评审完成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必要时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排序和分类,供会议评审专家评审时参考,同时还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结合学科布局和发
展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多数通讯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的项目,2 名以上会议评审专家认为创新性强可以署名推荐。会议评审专家在充分听取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面上项目评审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 5 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
在核准后将其中 1 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
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
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 10 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面上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面上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
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
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新增加的参与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变更单位以及增加参与者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 1 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 60 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 60 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表的,自然科学基金委责令其在 10 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 90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二)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四条 发表面上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五条 面上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x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2009 年 9 月 27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2011 年 4 月 12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2015 年 12 月 4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或者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者科学前沿取得突破。
重点项目应当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的原则,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有效利用国家和部门科学研究基地的条件,积极开展实质性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重点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 重点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指南制定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体现优先发展领域、学科发展战略,明确受理重点项目
申请的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向。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评审组会议进行论证。
专家评审组对拟列入年度项目指南的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向,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专家评审组论证意见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并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 30 日前公布。
第八条 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制定的重点项目指南,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并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 30 日前公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重点项目: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内从事研究、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
第十条 申请重点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同年申请重点项目不得超过 1 项;
(二)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重点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 1 人。
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 2 个。
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为 5 年。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 3 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三条 申请人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
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要求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
(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三)申请人完成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
(四)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
(五)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第十七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 5 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同一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 5 份。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进行排序和分类,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
第十九条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根据需要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到会评审专家应当为 9 人以上。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其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会答辩的,申请人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可以委托项目参与者到会答辩。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 5 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
在核准后将其中 1 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 10 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重点项目实施中期,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中期检查采取会议或者通讯评审方式进行。相近领域项目应当集中进行交流与评审。中期检查专家应当为 5 人以上,其中应当包括参加过该项目评审的专家。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中期检查意见,作出是否继续资助的决定并向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供。
第二十七条 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变更依托单位,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新增加的参与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要求。退出的参与者 1 年内不得申请重点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委规定的其他相关类型项目。
第二十九条 参与者变更单位以及增加参与者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 1 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 60 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六章 结 题
第三十三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 60 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 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责令依托单位和项目
负责人 10 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
(二)未按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的;
(三)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四)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 90 日内,应组织同行专家对重点项目完成情况通过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结题审查。
第三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重点项目的完成情况,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评价意见:
(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五)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结题材料提交的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作出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九条 发表重点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 重点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重点项目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审查,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x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2015 年 7 月 7 日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中的重大科学问题,超前部署,开展多学科交叉研究和综合性研究,充分发挥支撑与引领作用,提升我国基础研究源头创新能力。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重大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立项目领域;
(二)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
(三)受理项目申请;
(四)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批准资助项目;
(六)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实行成本补偿的资助方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立项与指南制定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原则公开征集重大项目领域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拟立项的重大项目领域。
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对拟立项的重大项目领域差额遴选,按照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以出席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基金发展规划、优先发展领域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确立重大项目立项领域并制定年度重大项目指南。
第七条 年度重大项目指南应当明确受理重大项目申请的研究领域、科学目标、资助年限和受理申请的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 30 日前公布年度重大项目指南。
第九条 每个重大项目应当围绕科学目标设置不多于 5 个重大项目课题,课题之间应当有机联系并体现学科交叉。
自然科学基金委只接收重大项目申请人组织课题申请人联合提出的重大项目申请,重大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是其中 1 个课题的申请人。
第十条 除了相关条款做出特别规定外,本办法中的申请人包括重大项目申请人和重大项目课题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包括重大项目主持人和重大项目课题负责人;参与者是指除了重大项目主持人和重大项目课题负责人之外的参与人员。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重大项目或者重大项目课题:
(一) 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
(二)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内从事研究、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均不得申请。
重大项目的申请人还应当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较强的凝聚研究队伍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重大项目或者重大项目课题的数量应当符合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和承担项目数量的限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重大项目或者重大项目课题的实际负责人,各限为 1 人。
重大项目课题申请人与参与者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每个课题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 2 个。每个重大项目依托
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数量合计不得超过 5 个。
重大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 5 年。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重大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重大项目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 3 名以内不适宜评审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五条 申请人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重大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及课题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 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 申请材料不符合重大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 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 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评审专家对受理的重大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对重大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要求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学问题凝练和科学目标明确情况;
(二)围绕总体科学目标,课题之间的有机联系;
(三)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
(四)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五)申请人完成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
(六)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
(七)资金预算编制的合理性。
第十九条 对于已受理的重大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随机选取 5 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交叉领域项目应当注意专家的学科覆盖面。
对于重大项目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重大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个重大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 5 份。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通讯评审意见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到会评审专家应当 9 人以上。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
资助计划、项目及课题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第二十一条 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其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会答辩的,申请人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可以委托参与者到会答辩。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和年度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会议评审项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进行资金预算专项评审,并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预算。
第二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
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及课题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重大项目及课题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 5 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重大项目主持人应当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组织重大项目课题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各依托单位应当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
并在核准后将其中 1 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资金拨付、中期评估和结题审查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应当成立项目实施学术领导小组。组长为重大项目主持人,成员包括重大项目课题负责人以及若干相关专家。
重大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促进项目实施:
(一)发挥学术指导作用,推进项目研究计划的实施;
(二)定期召集学术交流和工作协调会议;
(三)推动课题协作、促进学科交叉;
(四)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 10 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重大项目实施中期,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评估。
中期评估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中期评估专家应当为 9 人以上,其中应当包括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成员和参加过该项目评审的专家。
评估专家应当就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后期的实施方案等方面提出评估意见。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中期评估意见,作出是否继续资助的决定并向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供。
第三十条 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变更依托单位,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课题)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重大项目课题负责人的变更还应当经重大项目主持人同意。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重大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重大项目主持人同意,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新增加的参与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退出的参与者 1 年内不得申请重大项目、重大项目课题和自然科学基金委规定的其他相关类型项目。
第三十二条 参与者变更单位以及增加参与者的,依托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中期评估专家的建议,项目的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重大项目主持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重大项目主持人可以申请延期 1 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重大项目主持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 60 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并将其纳入项目研究计划。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应当定期检查国际合作与交流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制定研究资源共享办法。项目负责人以及参与者应当共同遵守,保证课题之间的研究资源共享。
第六章 结题审查
第三十八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 60 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资金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重大项目主持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责令依托单位和项目 负责人 10 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
(二)未按时提交资金决算的;
(三)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四)提交的资金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四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 90 日内,组织专家对重大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结题审查及财务验收。
结题审查采取会议评审方式。会议评审专家不少于 9 人,其中应当包括参加过该项目评审或者中期评估的专家。
第四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重大项目完成情况,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评价意见:
重大项目的预期目标实现情况; (一) 研究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 取得的研究成果情况; (三) 人才培养情况;
(四) 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五) 项目组织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结题材料提交的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作出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的重大项目和重大项目课题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申请摘要。
第四十四条 重大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五条 重大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重大项目评审、中期评估和结题审查,执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x办法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2002 年 12 月 13 日公布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2015 年 5 月 12 日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以下简称重大研究计划)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研究计划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重大科学前沿,加强顶层设 计,凝炼科学目标,凝聚优势力量,形成具有相对统一目标或方向的项目集群,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提升我国基础研究的原始创新能 力,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提供科学支撑。
第三条 重大研究计划应当遵循有限目标、稳定支持、集成升华、跨越发展的基本原则。
重大研究计划执行期一般为 8 年。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重大研究计划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与批准重大研究计划立项;
(二)组建重大研究计划指导专家组(以下简称指导专家组);
(三)组织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
(四)受理项目申请;
(五)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六)批准资助项目;
(七)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八)组织重大研究计划评估;
(九)审核批准重大研究计划实施结束。
第五条 每个重大研究计划均应设立指导专家组,以实现对重大研究计划的顶层设计和学术指导。指导专家组由 7-9 名来自不同单位、不同领域的专家组
成,设组长 1 人,副组长 1 人。指导专家组成员应当保持稳定,除不可抗力外,
组长和副组长不得中途退出指导专家组。指导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科学道德,公道正派;
(二)学术水平高,熟悉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趋势;
(三)具有宽广的学术视野、较强的战略思维和宏观把握能力;
(四)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第六条 指导专家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重大研究计划实施规划书(以下简称实施规划书);
(二)提出项目指南建议;
(三)参加会议评审工作;
(四)指导在研项目的年度学术交流活动;
(五)跟踪项目进展,开展战略研究;
(六)编制重大研究计划中期评估自评估报告和阶段实施报告;
(七)编制重大研究计划结束评估总结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战略研究报告。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重大研究计划管理工作组,由主管科学部和相
关科学部工作人员组成。履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职责,负责重大研究计划的组织实施及项目管理工作,联系指导专家组。
管理工作组设组长 1 人,由重大研究计划主管科学部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重大研究计划立项
第九条 重大研究计划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科学基金的优先发展领域;
(二)在我国基础研究发展总体布局中具有重点部署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三)核心科学问题体现基础性、前瞻性和交叉性;
(四)科学目标明确,具有可检验性;
(五)具备较好的研究工作积累及所需的基本研究条件;
(六)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水平研究队伍以及若干在国际科学前沿作出有影响工作的科学家;
(七)通过实施重大研究计划,该领域或方向的整体水平应在国际上有显著的提高,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十条 在广泛征求科学家意见的基础上,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提出重大研究计划立项设想,经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务会议审议。
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务会议以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进行差额遴选,批准重大研究计划立项设想。
第十一条 对于批准的立项设想,科学部应当组织专家起草组撰写重大研究计划立项建议书。
立项建议书的内容包括:立项依据、总体目标与核心科学问题、国内现有工作基础、研究条件与队伍状况、计划框架与组织方式、实施年限与经费预算、指导专家组和管理工作组的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务(扩大)会议对立项建议书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遴选,批准重大研究计划立项并成立指导专家组和管理工作组。
第十三条 指导专家组根据委务(扩大)会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实施规划书,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实施规划书是项目指南制定以及重大研究计划整体实施和评估的依据,包括科学目标与核心科学问题、主要研究内容、实施方案、年度经费安排计划等细化内容。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指导专家组根据实施规划书和学科发展趋势,提出年度项目指南建议,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年度项目指南建议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并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 30 日前公布。
第十五条 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包括培育项目、重点支持项目、集成项目和战略研究项目 4 个亚类。
(一)培育项目是指符合重大研究计划的研究目标和资助范围,创新性明显,尚需在研究中进一步明确突破方向和凝聚研究力量的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 3 年;
(二)重点支持项目是指研究方向属于国际前沿,创新性强,有很好的研究基础和研究队伍,有望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且对重大研究计划目标的完成有重要作用的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 4 年;
(三)集成项目是指在前期资助和调研的基础上,针对重大研究计划中非常重要和有望突破的方向,明确目标,集中优势力量,能够实现跨越发展,使我国在该领域的研究水平处于国际前列或领先水平的项目,研究期限根据整个重大研究计划的安排确定;
(四)战略研究项目是指用于支持指导专家组进行战略调研、项目跟踪、专题研讨以及学术交流等活动的项目,研究期限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重大研究计划项目: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内从事研究、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均不得申请。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 1 人。
申请人申请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和承担项目数量的限制。
指导专家组成员任职期间不得申请和参与申请本重大研究计划项目(战略研究项目除外)。根据需要申请和参与申请集成项目的指导专家组成员应退出指导专家组。
第十七条 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人与参与者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培育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 2 个,集成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不得超过 4 个。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
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 3 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九条 申请人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 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 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 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 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十五条的要求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凝炼科学问题和科学目标的情况;
(二)与重大研究计划总体目标的相关性;
(三)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四)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随机选取 5 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交叉领域项目应当注意专家的学科覆盖面。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个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 5 份。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通讯评审意见分类排序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主要来自指导专家组,同时还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组 成。会议评审由指导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到会评审专家应当为 13 人以上。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申 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第二十五条 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重点支持项目或集成项目,其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会答辩的,申请人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可以委托项目参与者到会答辩。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会议评审专家认为的非共识项目等特殊项目,2 名以上的会议评审专家可以署名推荐,经会议评审组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指导专家组认为需要特殊部署的项目,由指导专家组成员提出建议,指导专家组另行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确定。
第二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会议评审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
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的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 5 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计划书,并在核
准后将其中 1 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结题审查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三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会同指导专家组对正在实施的项目通过年度交流会、中期检查、专题研讨、实地考察及结题审查等方式进行跟踪检查,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三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 10 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会同指导专家组在重点支持项目和集成项目实施中期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中期检查采取会议或者通讯评审方式进行,会议方式也可以与重大研究计划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共同进行。
第三十五条 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变更依托单位,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和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项目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新增加的参与者应当符合项目指南的限项要求。退出的参与者 1 年内不得申请重大研究计划项目。
项目参与者变更单位以及增加参与者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三十八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 1 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 60 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三十九条 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 60 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
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责令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 10 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 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
(二) 未按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的;
(三) 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四) 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五) 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 90 日内,组织同行专家对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采取会议评审或者通讯评审方式进行。会议评审专家应当为 13 人以上,其中应当包括参加过该项目评审或者中期检查的专家。会议评审也可以与重大 研究计划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共同进行。
第四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的完成情况,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评价意见:
(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
(四)对重大研究计划的贡献情况;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六)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结题材料提交情况和评审专家意见,作出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的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申请摘要。
第四十六条 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七条 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重大研究计划评估
第四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同期的重大研究计划统一组织评估。在重大研究计划实施中期进行中期评估,实施结束进行结束评估。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建综合评估专家组对重大研究计划进行综合评估。正在 承担被评估的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担任综合评估专家组专家。
第四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按照重大研究计划实施时间分批组织中期评估。中期评估包括中期自评估与中期综合评估两个阶段。
第五十条 指导专家组在项目学术交流或研讨的基础上,对重大研究计划的整体方向、阶段重要进展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中期自评估,并形成重大研究计划自评估报告。
第五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重大研究计划自评估的基础上,组织综合评估专家组对重大研究计划中期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中期综合评估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评估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评估重大研究计划的中期实施情况,并形成重大研究计划中期评估意见。
(一)重大研究计划的部署情况;
(二)阶段性重要进展及其影响;
(三)重大研究计划目标实现情况;
(四)集成思路及集成工作实施情况。
第五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重大研究计划中期评估意见审批下一阶段重大研究计划实施方案和经费计划。
指导专家组根据批准的重大研究计划实施方案,形成重大研究计划下一阶段实施报告,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按照重大研究计划实施结束时间分批组织结束评估。
结束评估包括结束自评估与结束综合评估两个阶段。
第五十四条 指导专家组负责组织结束自评估,通过全面总结重大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及体现重大研究计划水平的集成成果,形成重大研究计划总结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通过深入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该领域下一步深入研究的设想和建议,形成战略研究报告。
第五十五条 结束综合评估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综合评估专家组评估专家应当就重大研究计划的总体设计及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形成重大研究计划结束评估意见,评估意见主要包括:
(一)顶层设计情况;
(二)研究计划完成情况;
(三)成果的水平与创新性;
(四)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优秀人才培养情况;
(五)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重大研究计划结束评估意见,确定重大研究计划实施结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重大研究计划项目评审、中期检查和重大研究计划中期评估、结束评估等,执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x办法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09 年 9 月 27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合作研究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科学技术人员立足国际科学前沿,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的原则开展实质性国际合作研究,提高我国科学研究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
第三条 合作研究项目包括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和组织间国际
(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合作研究项目和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鼓励以下合作研究项目的申请:
(一)利用国际大型科学设施开展的研究工作;
(二)组织或者参与国际大型科学研究项目和计划。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合作研究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六条 合作研究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组织间协议对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管理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国际(地区)合作政策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制定合作研究项目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体现优先发展领域、学科发展战略,明确鼓励的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向。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制定合作研究项目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起始之日 30 日前公布。
第十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合作研究项目: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或者承担过 3 年期以上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三)与国外(地区)合作者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第十一条 申请合作研究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合作研究项目不得超过 1 项;
(二)正在承担合作研究项目的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
(三)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合作研究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 1 人。
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国内合作研究单位,国内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 2 个。
合作研究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 3 年。
第十三条 合作研究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供与国外(地区)合作者签订的合作研究协议书。
合作研究协议书应当包括:
(一)合作研究内容和所要达到的研究目标;
(二)合作双方负责人和主要参与者;
(三)合作研究的期限、方式和计划;
(四)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
(五)相关经费预算等事项。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 3 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五条 申请人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
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要求考虑以下几个方
面:
(一)合作各方的研究基础和条件;
(二)开展合作的意义和基础;
(三)合作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承担基金资助项目的进展情况或者完成情况;
(五)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第十九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 5 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同一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 5 份。
第二十条 通讯评审完成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意见对项目申请进行排序和分类,确定进行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
第二十一条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根据需要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到会评审专家应当为 9 人以上。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其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 视为放弃申请。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会答辩的,申请人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可以委托项目参与者到会答辩。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 5 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
在核准后将其中 1 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 10 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合作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得变更依托单位,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第二十九条 国外(地区)合作者不能继续开展合作研究的,项目负责人应
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应当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新增加的参与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退出的参与者 1 年内不得申请合作研究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委规定的其他相关类型项目。
第三十一条 参与者变更单位以及增加参与者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合作研究内容、合作计划或者国外(地区)合作者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 1 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 60 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四条 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 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五章 结 题
第三十五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 60 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责令依托单位和项目 负责人 10 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
(二)未按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的;
(三)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四)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 90 日内,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会议评审专家应当为 5 人以上,其中应当包括参加过该项目评审的专家。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项目的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成效,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意见:
(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合作研究成果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
(四)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结题材料提交的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作出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四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四十一条 发表合作研究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二条 合作研究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x办法中所称重大合作研究项目是自然科学基金委资助科学技术人员与国外(地区)合作者开展的合作研究项目;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是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外国(地区)基金组织、科研机构或者国际组织共同组织和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的双边或者多边合作研究项目。
第四十四条 合作研究项目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合作研究项目的评审和结题审查,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x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5 年 5 月 10 日公布的
《重大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1.2009 年 9 月 27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2.2011 年 4 月 12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3.2019 年 12 月 17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特别注重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青年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 青年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 30 日前公布。
第六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青年基金项目:
(一)具有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 2 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三)申请当年 1 月 1 日男性未满 35 周岁,女性未满 40 周岁。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 下列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青年基金项目:
(一)作为负责人正在承担青年基金项目的;
(二)作为负责人承担过青年基金项目的;
(三)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
前款第(三)项中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且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第八条 申请青年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青年基金项目限为 1 项;
(二)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青年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 1 人。青年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 3 年。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 3 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一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申请人的创新潜力。
第十五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 3 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 3 份。
第十六条 通讯评审完成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必要时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排序和分类,供会议评审专家评审时参考,同时还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多数通讯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的项目,2 名以上会议评审专家认为创新性强可以署名推荐。会议评审专家在充分听取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青年基金项目评审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 5 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
在核准后将其中 1 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
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 10 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青年基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六条 青年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连续一年以上出国的;
(四)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
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获资助后不得变更依托单位。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 1 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 60 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 60 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表的,自然科学基金委责令其在 10 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 90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二)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三条 发表青年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四条 青年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x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1.2014 年 2 月 18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2.2019 年 12 月 17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快速成长,培养一批有望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骨干。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 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基金发展规划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制定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 30 日前公布。
第六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科学基金的各项管理规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
(二)申请当年 1 月 1 日男性未满 38 周岁,女性未满 40 周岁;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四)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五)与境外单位没有正式聘用关系;
(六)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 9 个月以上。第七条 以下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
(二)获得过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或者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
(三)当年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
(四)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或者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和承担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年度项目指南中的限项申请规定。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是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 1 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为 3 年。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 3 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及依托单位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在不得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四)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五条 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应当重点考虑申请人以下几个方面:
(一)近 5 年取得的科研成就;
(二)提出创新思路和开展创新研究的潜力;
(三)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科学意义和创新性;
(四)研究方案的可行性。
第十六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 5 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 5 份。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进行排序和分类,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到会评审专家应当为 15 人以上。
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其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
会议评审专家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到会答辩的申请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负责人名单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 5 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
在核准后将其中 1 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
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 10 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连续一年以上出国的;
(四)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
发生第一、二款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 60 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责令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10 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
(二)未按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的;
(三)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四)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同行专家以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方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结题材料提交情况和审查情况,作出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一条 发表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二条 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和结题审查,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x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1.2009 年 9 月 27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2.2015 年 12 月 4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3.2019 年 12 月 17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是国家设立的专项基金,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管理。
第三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吸引海外人才,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组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三)受理项目申请;
(四)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批准资助项目;
(六)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五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国家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基金发展规划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 30 日前公布。
第七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科学基金的各项管理规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
(二)申请当年 1 月 1 日未满 45 周岁;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四)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五)与境外单位没有正式聘用关系;
(六)保证资助期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 9 个月以上。第八条 以下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
(二)获得过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
(三)正在承担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当年结题的除外);
(四)当年申请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
(五)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或者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和承担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年度项目指南中的限项申请规定。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 1 人。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为 5 年。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 3 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二条 申请人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及依托单位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在不得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四)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为通讯评审、会议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的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评定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人选;
(二)研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和科学价值;
(二)对本学科领域或者相关学科领域发展的推动作用;
(三)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影响;
(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等。
第十八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 5 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 5 份。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进行排序和分类,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特邀其他
专家参加会议评审。到会评审专家应当为 15 人以上。
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其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到会答辩的申请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建议资助项目申请人名单。建议资助项目申请人有违反条例或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在 15 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调查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根据需要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评审委员会会议。
评审委员会对建议资助项目申请人进行评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人选获得的赞同票数应当超过到会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评审委员会评定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负责人名单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 5 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
在核准后将其中 1 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
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 10 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项目实施中期,组织同行专家以学术会议方式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中期检查专家应当包括参加过该项目评审的专家。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中期检查意见,作出是否继续资助的决定并向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连续一年以上出国的;
(四)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
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
发生第一、二款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 60 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 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责令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10 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
(二)未按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的;
(三)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四)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会议评审专家应当为 15 人以上,其中应当包
括参加过项目评审或者中期检查的专家。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评价意见:
(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五)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结题材料提交的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作出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六条 发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七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审查,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x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管理办法
(2013 年 12 月 9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2015 年 12 月 4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以下简称创新群体项目) 管理, 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群体项目支持优秀中青年科学家为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共同围绕一个重要研究方向合作开展创新研究,培养和造就在国际科学前沿占有一席之地的研究群体。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创新群体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 创新群体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国家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基金发展规划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 30 日前公布。
第六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申请创新群体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保证资助期限内每年在依托单位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时间在 6 个月以上;
(三)具有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队伍,包括学术带头人 1 人,研
究骨干不多于 5 人;
(四)学术带头人作为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国际影响力,申请当年 1 月 1 日未满 55 周岁;
(五)研究骨干作为参与者,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
(六)项目申请人和参与者应当属于同一依托单位。
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创新群体项目的,不得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第七条 申请创新群体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创新群体项目不得超过 1 项;
(二)正在承担创新群体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创新群体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创新群体项目研究期限为 6 年。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项目申请提出推荐意见;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 3 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条 申请人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创新群体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 45 日内完
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 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 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 创新群体项目的评审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研究xxx共同研究的科学问题的重要意义;
(二)已经取得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和科学价值;
(三)拟开展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
(四)申请人的学术影响力,把握研究方向、凝练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在研究群体中的凝聚力;
(五)参与者的学术水平和开展创新研究的能力,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六)研究群体成员间的合作基础。
第十四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 5 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 5 份。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进行排序和分类,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根据需要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
评审。到会评审专家应当为 15 人以上。
被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其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 视为放弃申请。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会答辩的,申请人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可以委托项目参与者到会答辩。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研究领域、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 5 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 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
并在核准后将其中 1 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 10 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项目实施中期,组织同行专家以学术会议或实地考核等方式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中期检查专家应当包括参加过该项目评审的专家。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中期检查意见,作出是否继续资助的决定并向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供。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依托单位,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参与者更 换依托单位的,视为退出。
新增加的参与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要求。退出的参与者 2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创新群体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研究工作需要提出延续资助申请;延续资助申请应当在资助期限届满 3 个月前提出。
延续资助期限为 3 年。
第二十六条 延续资助申请的评审、延续资助申请的决定以及延续资助项目实施和管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自创新群体项目资助或延续资助期满之日起 60 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责令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10 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
(二)未按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的;
(三)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手续不完备的;
(四)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会议评审专家应当为 15 人以上,其中应当
包括参加过项目评审或者中期检查的专家。
延续资助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审查方式。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评价意见:
(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五)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结题材料提交的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作出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
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三条 发表创新群体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四条 创新群体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创新群体项目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审查,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x办法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2001 年 2 月 27 日公布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资助管理改革方案
(2018 年 11 月 12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 23 次党组会审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优化科学基金资助模式与结构,推动完善“导向明确、精准科学、规范 有序、竞争择优”的资助机制,对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的资助管理提出如下改革。
一、缩短资助期限,取消延续资助
自 2019 年起,将创新研究群体项目资助期限由 6 年改为 5 年。每个项
目的经费保持不变,直接经费为 1050 万元。在研和新立项的创新研究群体项目不再实行延续资助。
二、适度增加规模
资助规模由原有的每年 38 项增加至 46 项,每个科学部在原有指标基础
上各增加 1 项资助指标。三、简化项目申请
落实国务院关于“简化科研项目申报程序,精简科研项目申报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的精神,项目申请时不再要求提供依托单位学术委员会意见。
四、调整限项规定
申请人或参与者同年不得同时申请或参与申请创新研究群体项目和基础科学中心项目;正在承担创新研究群体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基础科学中心项目,但在结题当年可以申请或者参与申请;正在承担基础科学中心项目的负责人和参与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创新研究群体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09 年 9 月 27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2011 年 4 月 12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2015 年 12 月 4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区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基金项目支持内蒙古自治区、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陕西省延安市、陕西省榆林市等地区部分依托单位的全职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培养和扶植该地区的科学技术人员,稳定和凝聚优秀人才, 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地区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 地区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 30 日前公布。
第六条 依托单位属于地区基金项目资助范围的,其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地区基金项目: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 2 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科学技术人员不得申请地区基金项目,但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第七条 申请地区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地区基金项目限为 1 项;
(二)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地区基金项目的,不得申请;
(三)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地区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 1 人。
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得超过 2 个。
地区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 4 年。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 3 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
(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三)研究内容与该地区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的关联性;
(四)项目实施对该地区人才培养的预期效果;
(五)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 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 3 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 3 份。
第十五条 通讯评审完成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必要时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排序和分类,供会议评审专家评审时参考,同时还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结合区域发展需求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多数通讯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的项目,2 名以上会议评审专家认为创新性强可以署名推荐。会议评审专家在充分听取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地区基金项目评审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 5 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
在核准后将其中 1 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 1 月15 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 10 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地区基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地区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
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四)调入的依托单位不属于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范围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新增加的
参与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变更单位以及增加参与者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 1 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 60 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 60 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 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表的,自然科学基金委责令其在 10 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 90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二)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四条 发表地区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
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五条 地区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x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15 年 9 月 8 日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结合联合基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基金是指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与联合资助方共同提供资金,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的基金。
联合资助方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
第三条 联合基金旨在发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与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促进有关部门、企业、地区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合作,培养科学与技术人才,推动我国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与联合资助方签定联合资助协议。联合基金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由联合资助双方共同研究决定。必要时联合资助双方可以成立联合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联合基金是自然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按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方式,双方共同管理。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联合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会同联合资助方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六条 联合基金项目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联合基金项目主要分为培育项目、重点支持项目等亚类。根据实际需要,双方可协商确定其他亚类。
第八条 联合资助方根据协议规定的研究领域并结合其发展需求提出联合基金年度项目指南建议。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科学基金发展规划、联合基金协议及联合资助方的年度项目指南建议,在广泛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 30 日前公布。
第九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联合基金项目: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三)年度项目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联合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年度项目指南中对申请和承担项目数量的限制。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联合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 1 人。
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 2 个,年度项目指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 3 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三条 申请人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联合基金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联合基金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对联合基金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以及各项联合基金设立的定位和特殊要求。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已受理的联合基金项目申请,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 3 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通讯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培育项目每份申请的有效通讯评审意见不得少于 3 份;重点支持项目等其
他亚类项目每份申请的有效通讯评审意见不得少于 5 份。
第十八条 通讯评审完成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联合基金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应当为 9 人以上且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选聘评审专家的原则和要求。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进行排序和分
类,确定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必要时可会同联合资助方按照双方约定方式共同确定。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第二十条 联合基金项目需要到会答辩的,其申请人应当到会答辩,不到会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会答辩的,申请人经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可以委托项目参与者到会答辩。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考虑申请人答辩情况、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的基础上,结合联合基金的特点,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设有管委会的联合基金,由管委会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决定予以资助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 5 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
并在核准后将其中 1 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
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 1 月15 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 10 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在重点支持项目实施中期,会同联合资助方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中期检查采取会议或者通讯评审方式进行,中期检查的专家应当为 5 人以上,其中应当包括参加过该项目评审的专家。
第二十八条 联合基金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四)调入的依托单位不符合该联合基金申请条件。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新增加的参与者应当符合年度项目指南的要求。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变更单位以及增加参与者的,合作研究单位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联合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 1 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 60 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 60 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责令依托单位、项目 负责人 10 日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 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
(二) 未按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的;
(三) 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四) 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五) 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结题材料之日起 90 日内进行审查。
对重点支持项目还应会同联合资助方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通过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结题审查。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评价意见:
(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
(x)xxxxxxxxx;
(x)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结题材料提交情况和评审专家意见,作出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八条 联合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标明联合基金名称和项目批准号。
第三十九条 联合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联合资助协议中有特殊约定的或年度项目指南中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约定和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根据联合资助协议或工作需要,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向联合资助方提供项目申请书、项目计划书、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第四十一条 联合基金项目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审查等活动执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联合基金项目管理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x办法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管理办法
(2014 年 2 月 18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以下简称“合作交流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交流项目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国际(地区)学术交流,创造合作机遇,密切合作联系,为推动实质性合作奠定基础。
第三条 合作交流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 在与境外科学基金组织、科研机构或者国际组织(以下简称对口组织机构)签署的双(多)边协议框架下,资助的以下合作交流活动:
(一)人员交流;
(二)在境内举办双(多)边xx;
(x)xx(x)xxx(x)xxx;
(x)其他交流活动。
第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合作交流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五条 合作交流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对口组织机构对合作交流项目的资助与管理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国际(地区)合作政策、双(多)边协议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制定合作交流项目年度项目指南。
第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项目申请起始之日 30 日前公布。
第九条 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合作交流项目:
(一)正在承担 3 年期以上基金资助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二)正在承担 3 年期以上基金资助项目的参与者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或者有 2 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并应当经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同意。
前款第(二)项中的基金资助项目参与者不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所列的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人员。
第十条 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参与者申请合作交流项目:
(一)正在承担 3 年期以上基金资助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
(二)基金资助项目参与者应当经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同意。 本办法中正在承担的基金资助项目不包括正在承担的合作交流项目。
第十一条 限项要求按照年度项目指南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合作交流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 1 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 3 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合作交流项目时,应当随申请书提供项目指南要求的相关材料。
需要提交与境外合作者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时,合作协议书内容应当包括:合作交流领域、合作交流形式、合作交流计划、各方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约
定等事项。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申请项目之后 45 日内完成对申请材 料的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可以采用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的方式。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依据下列评审原则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一)与正在承担的基金资助项目的关系;
(二)对创造合作机遇和密切合作的作用;
(三)交流计划的可行性;
(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五)合作的预期成果。
第十八条 通讯评审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 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 3 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十九条 会议评审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到会评审专家应当为 5 人以上。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等评审材料。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
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评审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 公告期为 5 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
并在核准后将其中 1 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及经费预算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四条 执行期超过 1 年的合作交流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 1 月 15 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 10 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合作交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合作交流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
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合作交流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
一致的,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做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合作交流内容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限在 1 年以内的,不得办理跨年度延期。项目执行期限超过 1 年的,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
1 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 60 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五章 结 题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自然科学基金委集中接收结题报告之前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表的,自然科学基金委责令其在 10 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
第三十四条 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五条 合作交流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合作交流项目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 x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1 年 5 月 22 日通过的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14 年 12 月 8 日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外青研究项目)的管理,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青研究项目支持外国青年学者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在中国内地开展基础研究工作,旨在促进外国青年学者与中国学者之间开展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外青研究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 外青研究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国际(地区)合作政策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 30 日前公布。
第六条 依托单位的具有外国国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外青研究项目:
(一)申请当年 1 月 1 日未满 40 周岁;
(二)具有博士学位;
(三)具有从事基础研究或者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
(四)保证资助期内全时在依托单位开展研究工作;
(五)确保在中国工作期间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自然科学基金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研究的课题名称以及预期目标;
(二)依托单位提供申请人项目实施期间的生活待遇以及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
依托单位应当指定联系人,负责向申请人提供政策咨询,协助基金项目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申请外青研究项目的限项要求按照年度项目指南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外青研究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 1 人。外青研究项目不允许有参与申请者。
外青研究项目研究期限为一年或者二年。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用英文撰写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 3 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外青研究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在不得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可以采用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的方式。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对项目申请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一)申请人接受教育的背景和基础研究能力;
(二)从事基础研究工作的经历及取得的进展;
(三)拟开展研究工作的创新性、科学价值和预期成果;
(四)研究计划的可行性及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 通讯评审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 3 名以上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出评审意见。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 3 份。
第十五条 会议评审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到会评审专家应当为 9 人以上。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等评审材料。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
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外青研究项目评审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 5 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
并在核准后将其中 1 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外青研究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外青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
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 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 60 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提出一次延续资助申请;延续资助申请应当在资助期限届满前 60 日前提出。
延续资助期限分一年期或者二年期。
第二十七条 延续资助项目申请条件、评审、资助决定以及延续资助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自外青研究项目资助或延续资助期满之日起 60 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表的,自然科学基金委责令其在 10 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 90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二)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二条 发表外青研究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三条 外青研究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x办法自 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2009 年公布的《外国青年学者研究基金实施方案(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12 年 7 月 3 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天元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是为凝聚xxx集体智慧,探索符合数学特点和发展规律的资助方式,推动建设数学强国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天元基金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结合数学学科特点和需求,开展科学研究,培育青年人才,促进学术交流,优化研究环境,传播数学文化,提升中国数学创新能力。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天元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术领导小组);
(二)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三)受理项目申请;
(四)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批准资助项目;
(六)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 天元基金项目包括研究项目和科技活动项目。
第五条 天元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术领导小组
第六条 学术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开展战略研究,筹划数学发展;
(二)拟订年度项目指南;
(三)负责天元基金项目申请的会议评审;
(四)检查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承担自然科学基金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术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术造诣深、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 15 至21名xxx及相关专家担任。
学术领导小组设组长 1 名、副组长 2 名。
第八条 学术领导小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对学术领导小组拟订的年度项目指南广泛听取意见,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 30 日前公开发布。
第十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天元基金项目: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 2 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三)符合年度项目指南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天元基金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年度项目指南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天元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 1 人。
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 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 2 个。
天元基金项目执行期限根据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 1 年。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
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同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 3 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天元基金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 45 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对于科技活动项目,可以只进行会议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数学领域发展的总体布局和特殊需求。
第十七条 对于需要通讯评审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 3 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学术领导小组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必要时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年度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
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结合学科布局和数学发展需要形成会议评审意见,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会议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天元基金项目评审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制作资助通知书。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 5 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
在核准后将其中 1 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
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第二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学术领导小组对天元基金项目的实施
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天元基金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
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参与者不得变
更、增加或者退出。
第二十七条 天元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或者项目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八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 1 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 60 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 60 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填写结题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 成果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报告之日起 90 日内审查结题报告,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的,责令其在 30 日内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二条 发表天元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
天元基金项目资助的科技活动项目,应当注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资助。
天元基金项目成果管理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x办法中研究项目是指主要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符合数学自身发展特殊需求的研究而设立的项目;科技活动项目是指主要资助科学技术人
员开展与数学有关的研讨、交流、讲习、培训、传播等科技活动而设立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