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严重弱智人士宿舍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严重弱智人士宿舍为缺乏基本自我照顾能力,并在起居及护理方面均需要协助的严重/轻中度智障人士,提供家居式住宿服务。
目的及目标
严重弱智人士宿舍的目标是:
• 提供住宿照顾及设施;
• 提升服务使用者的生活质素,并透过营造关怀及鼓励的环境,尽量发挥他们的潜能;及
• 保持服务使用者的健康及能力,并在各种个人照顾需要及起居活动方面为他们提供协助。
服务性质
严重弱智人士宿舍提供的服务包括:
(a) 提供住宿及膳食;
(b) 提供护理服务,包括服用药物和监管;
(c) 提供基本自我照顾方面的个人协助;
(d) 提供物理治疗,以维持及改善服务使用者的身体机能;
(e) 提供机会及举办活动,培养他们的日常生活、社交及沟通技巧;及
(f) 定期安排活动,以满足服务使用者的社交及康乐需要,并让他们保持与社区
1 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和家人的接触。服务对象
严重弱智人士宿舍的服务对象为 15 岁或以上的严重/轻中度智障人士。申请资格
符合入住严重弱智人士宿舍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 现正接受或已获编配日间服务;
⚫ 体格及精神上适合群体生活;及
⚫ 无传染病。
所有申请将由社会福利署(社署)运作的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转介。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量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的平均入住率 | 95% |
2 | 一年内的个人计划达成率 | 95% |
(备注及定义载于本协议附件。)基本服务规定
(a) 员工须轮班工作,以提供 24 小时服务。
(b) 每日定时提供种类多元化的食物。
(a) 须聘用注册社工*及合资格护士。
(c) 提供物理治疗服务。服务营办者可聘用合资格专业机构的服务。
(d) 所有服务须遵守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的最新指引及程序。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 注册社工指《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规定的定义。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此外,社署会符合以下特定服务的表现标准。社署履行本责任的实际表现,预期会影响服务营办者符合其规定表现标准的能力。
⚫ 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在接获服务营办者书面通知有空缺后,如有具备最新及完整的资料的转介,会于 28 天内提供转介予服务营办者。 如无适合的转介,社署将于适当情况下与服务营办者进行磋商。
IV 资助基准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V 津贴
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服务单位营运的「其他费用」
(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保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
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政府整体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VI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建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年度财务报表。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II 其他资料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备注及定义
1. 入住指截至每月月底入住人士的总数。
2. 平均入住率 | = | 12 个月月底入住人数总和÷12 | x 100% |
名额 |
3. 个人计划指宿舍实施的计划,以满足个别服务使用者的需要,其中包括目标、具体目标、提供服务的过程、计划内容及实现或检讨目标的期限(服务质素标准 12:准则 12.4)。个人计划设定为每名个别服务使用者每年制订两项个人计划。这些个人计划应构成定期个案检讨的基础,而每名服务使用者应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定期个案检讨。达成个人计划指完成个人计划。
4. 个人计划达成比率 =
期内完成的计划数目 1 | x 100% |
期内需要完成的计划总𢿙𢿙 2 |
期内需要完成计划总数的计算方程式
服务使用者于计算时的入住期 | 0 至 3 个月 | > 3至6个月 | > 6至9个月 | > 9个月 |
服务使用者人数 (a) | a1 | a2 | a3 | a4 |
待计入的计划比例(b) | 0 (不计入) | a2 × 1 P 3 | a2 × 2 P 3 | a4 × P |
P = 2(一年内须为每名个别服务使用者制订的最少计划数目)
1 = 一年内为所有服务使用者完成的计划总数。
2 = 一年内将计入的所有服务使用者计划总和,即(b)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