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详表 住宿者应支付总额 住宿费用 (1)基本住宿费(a 房费;b 住宿费) (2)服务费((1)×10%) (3)税费(a 消费税;b 温泉税) 追加消费费用 (4)餐饮其他消费 (5)服务费((5)×10%) (6)消费税
住宿合同条款
(适用范围)第 1 条
第 1 款 x酒店与住宿者之间缔结的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依据本条款的规定执行。关于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依据法令或已普遍形成的惯例执行。
第 2 款 x酒店在不违反法律及惯例的范围内同意签订特别合同时,则不受前款规定的制约,优先执行特别合同。
(申请住宿合同)第 2 条
第 1 款 有意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住宿者,须向本酒店申告以下事项。
(1)住宿者姓名、联络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
(2)住宿日期及预定到达时刻
(3)住宿费(以附表 1 为基准)
(4)本酒店认为有必要的其它事项
第 2 款 如果住宿者要求延长第 1 款第 2 项所述的住宿日期,本酒店在住宿者提出申请时将作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第 3 条
第 1 款 在本酒店接受了第 2 条所述的申请时,住宿合同即告成立。但是,当本酒店证明了未曾接受申请,则不受此限制。
第 2 款 依据前款的规定,住宿合同已成立时,以住宿期间(超过 3 天时按照 3 天计算)的基本住宿费为限,住宿者应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向本酒店支付规定的预付款。
第 3 款 预付款首先充作住宿者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发生了适用于第 6 条及第 18 条规定的事态时,依次
充作违约金、赔偿金,如有剩余,余款在支付第 12 条规定的费用之际予以退还。
第 4 款 在本酒店指定了预付款的支付期限并将之通知了住宿者的情况下,住宿者未能依据本条第 2 款的规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预付款时,则住宿合同失效。
(不需支付预付款的特别合同)第 4 条
第 1 款 x酒店有时也接受在合同成立后不需支付预付款的特别约定,特别约定不受第 3 条第 2 款限制。
第 2 款 在本酒店接受住宿合同申请之际,没有要求支付第 3 条第 2 款规定的预付款以及有指定预付款的
支付日期的情况下,即视为接受了第本条第 1 款规定的特别合同。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第 5 条
第 1 款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本酒店有拒绝签订住宿合同的权利。
(1)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和条件的规定时。
(2)因客房已满而没有空房时。
(3)认为住宿者在住宿方面可能会有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者良好风俗的行为时。
(4)确定住宿者为法定传染病患者时。
(5)住宿者要求酒店在住宿方面承担不合理的负担时。
(6)由于自然灾害、设施的故障以及其它不得已的事由,不能接待住宿时。
(7)不符合静冈县酒店行业法规条例时。
(住宿者取消住宿合同的权利)第 6 条。
第 1 款 住宿者可以向本酒店提出解除住宿合同。
第 2 款 x酒店在住宿者因其自身应承担责任的事由解除了全部或者部分住宿合同的情况下(不包括依据第 3 条第 2 款的规定本酒店指定了支付日期要求住宿者支付预付款,而住宿者在支付之前解除了住宿合同
时),将依据附表 2 的规定收取违约金。但是,在本酒店接受了第 4 条第 1 款规定的特别合同的情况下,仅限于本酒店在接受特别合同之际,告知了住宿者解除住宿合同须支付违约金时。
第 3 款 x酒店在住宿者没有联系而在住宿日期当天的 22:00 过后(在住宿者事先告知了预定到达时刻的
情况下,则在超过该时刻 2 小时后)仍未到达时,则会作为住宿者解除了该住宿合同处理。
(酒店解除合同的权利)第 7 条
第 1 款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本酒店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1)住宿者在住宿期间可能会有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者良好风俗的行为时,或者已有上述行为时。
(2)住宿者被明确检测为携带传染病时。
(3)住宿者要求酒店对其住宿承担不合理的负担时。
(4)由于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得已的事由,不能接待住宿时。
(5)不符合静冈县酒店行业法规条例时。
(6)在客房床上吸烟、损毁消防用设备等、不遵守其它本酒店规定的利用规则的禁止事项(限于预防火灾相关)时。
(7)住宿者属于反社会势力时。
(8)本酒店无法通过第 2 条第 1 款中的联络方式,与住宿者取得有效联络时。
(住宿登记)第 8 条
第 1 款 住宿者须在开始住宿的当天,在本酒店的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住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职业
(2)非日本国籍的住宿者须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日期
(3)出发日及预定出发时刻
(4)其它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第 2 款 住宿者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够替代货币的方法支付第 12 条规定的费用时,须事先在进行前款规定的登记时予以出示。
(客房的使用时间)第 9 条
第 1 款 住宿者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入住当日 15:00 至次日 11:00。在连续住宿的情况下,除到达之日及出发之日外,可以全天使用。
第 2 款 不拘前款的规定,本酒店有时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外为住宿者使用客房提供方便。这种情况下,收取如下追加费用。
(1)5 小时以内,每小时每个房间收取 12,000 日元(另付税费)。
(2)使用时间超过 5 小时则收取全额房费。
(遵守利用规定)第 10 条
第 1 款 住宿者在本酒店内须遵守酒店张贴的各类规定。
(营业时间)第 11 条
第 1 款 x酒店的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的营业时间则通过备置的小册子、各处张贴的布告、客房内的服务信息等予以介绍。
(1)不设宵禁
(2)24 小时管家服务
第 2 款 在有必要或是无法避免的情况下,营业时间会有临时变动。本酒店会采取适当的方法通知住宿者。
(支付费用)第 12 条
第 1 款 住宿者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细目,如附表 1 所示。
第 2 款 在本酒店要求付款时,住宿者应在前台以货币或者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能够替代货币的方法支付前项规定的住宿费用等。
第 3 款 在本酒店向住宿者提供了客房,并可以使用之后,即使是在住宿者自愿不住宿的情况下,也收取住宿费用。
(酒店的责任)第 13 条
第 1 款 x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之有关的合同之际,或者由于未履行合同,给住宿者造成损害时,赔偿其损失。但是,因不应由本酒店负责的事由造成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
第 2 款 x酒店为应对发生火灾等意外情况,已经加入酒店赔偿责任保险。
(无法提供已签约客房时的处理)第 14 条
第 1 款 x酒店在无法向住宿者提供已签约的客房时,酒店应在住宿者同意的情况下,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以同等条件介绍其它住宿设施。
第 2 款 尽管有前款规定,本酒店在也无法介绍其它住宿设施时,向住宿者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并将该补偿费充当损害补偿额。但是,无法提供客房的事由并非由本酒店承担责任时,本酒店不予支付补偿费。
(寄存物品的处理)第 15 条
第 1 款 住宿者寄存在前台的物品发生了丢失、损坏等损害时,除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本酒店赔偿该损失。但是,对于现金及贵重品,在住宿者没有事先明确告知种类及价格的情况下,除本酒店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情况外,本酒店以 60 万日元为限度进行损害赔偿。
第 2 款 住宿者未寄存在前台的携带的物品或者现金及贵重品,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发生了丢失、损坏等损害时,本酒店赔偿该损失。但是,对于住宿者没有事先明确告知种类及价值的物品,除本酒店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情况外,本酒店以 30 万日元为限度进行损害赔偿。
(住宿者的行李或者携带品的保管)第 16 条
第 1 款 在住宿者的行李先于住宿者到达本酒店的情况下,本酒店只限在行李到达之前已了解时负责予以保管,并在住宿者在前台办理住宿手续时交给住宿者。
第 2 款 住宿者已经退房离开后,在发现住宿者的行李或者携带品遗忘在本酒店的情况下,如能够判断物主身份,本酒店将向物主联系以请求其指示。在没有物主的指示且难以判断物主的情况下,有关贵重物品将在包括发现日的 7 天以内送交附近的警察局。
第 3 款 关于在前 2 款所述的情况下保管住宿者的行李或者携带品时本酒店所负的责任,在第 1 款所述的
情况下依据前条第 1 款的规定,在第 2 款所述的情况下依据前条第 2 款的规定。
(关于停车的责任)第 17 条
第 1 款 在住宿者利用本酒店管理的停车场的情况下,不论是否寄存车钥匙,本酒店只是出借场所,并不承担管理车辆的责任。但是,管理酒店停车场之际,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
(住宿者的责任)第 18 条
第 1 款 因住宿者的故意或者过失而使本酒店蒙受损失时,该住宿者须向本酒店赔偿损失。
附表 1 住宿等费用的计算方法(与第 2 条第 1 款、第 3 条第 2 款、第 12 条第 1 款有关)
费用详表 | ||
住宿者应支付总额 | 住宿费用 | (1)基本住宿费(a 房费;b 住宿费) |
(2)服务费((1)×10%) | ||
(3)税费(a 消费税;b 温泉税) | ||
追加消费费用 | (4)餐饮其他消费 | |
(5)服务费((5)×10%) | ||
(6)消费税 |
备注:
1. 基本住宿费即预约时酒店明示的费用。
2. 12 岁以下的住宿者定义为儿童,每人每晚收取 1,500 日元(另付税费)。如需加床和提供餐食则,另行收费。
违约金及时限
人
不 无
住 联
当
天
天
天
天
天
天
天
天
天
天
30
15
14
8
7
6
5
3
2
1
附表 2 违约金(与第 6 条第 2 款有关)
数 | 宿 络 | 天 | 前 | 前 | 前 | 前 | 前 | 前 | 前 | 前 | 前 | 前 |
1-14 人 | 100% | 80% | 80% | 50% | 50% | 50% | 20% | 20% | - | - | - | - |
15-30 人 | 100% | 100% | 80% | 50% | 50% | 50% | 30% | 30% | 20% | 10% | - | - |
30 人以上 | 100% | 100% | 80% | 80% | 80% | 50% | 50% | 50% | 30% | 30% | 20% | 20% |
备注:
1. 上表中的百分比为相对基本住宿费的比率。
2. 在合同天数缩短了的情况下,无关缩短天数如何,收取一天份(第一天)的违约金。
3. 解除团体住宿者(15 名以上)中部分合同的情况下,在住宿日期的 10 天前(在 10 天之内接受了申请的情况下则为接受申请之日)接到解除合同通知时,对相当于原签约住宿人数 10%(有尾数时进位)的解约人数不收取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