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募集资金 282,00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和路演等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 2,792,537,735.85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0BJAS10094)。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冀东水泥 公告编号:2020-089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冀东水泥)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近日,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专户开设所在商业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16 号)核准,公司于2020 年11 月5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2,82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募集资金 282,00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和路演等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 2,792,537,735.85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0BJAS10094)。
二、募集资金存储专户设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实施项目的子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截至11 月30 日,存放金额 |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市新城道支行 | 101917802678 | 铜川生产线建设 | 90,734.96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分行营业部 | 573010100100528737 | 技改项目及补流资金 | 27,819.66 | |
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药xx支行 | 2602011729200048510 | 10000t/d 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置换及 迁建项目 | 369.65 |
2602011729200048634 | 杨泉山矿附属设施建设 项目 | 45.86 | ||
阳泉冀东水泥 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银行阳泉市分行 营业部 | 149197936789 | 阳泉水泥协同处置项目 | 0.00 |
冀东水泥磐石 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磐石支行 | 22050161693800000903 | 磐石水泥协同处置技改 项目 | 0.00 |
大同冀东水泥 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大同云冈区支行 | 14050162620800000392 | 大同水泥协同处置项目 | 0.00 |
冀东水泥凤翔 有限责任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凤翔县支行 | 2603022219200076350 | 凤翔水泥协同处置项目 | 3,542.29 |
注:截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与项目实施主体已置换自筹资金及使用
募集资金 156,949.58 万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实施项目的子公司与保荐机构、专户所在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主体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一
甲方: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道支行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二甲方: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三
甲方: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水泥铜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东铜川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行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4.《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四
甲方: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阳泉冀东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5.《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五
甲方: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水泥磐石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冀东磐石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行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6.《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六
甲方: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大同冀东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云冈区支行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7.《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七
甲方: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水泥凤翔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冀东凤翔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各方权利义务主要内容
1.甲方(冀东水泥、冀东铜川公司、阳泉冀东公司、冀东磐石公司、大同冀东公司、冀东凤翔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指定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请寄送盖章原件)。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