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019 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2.95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证券代码:002369 证券简称:卓翼科技 公告编号:2012-053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019 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2.95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51,8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891.40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大华验字【2012】265 号
《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以下简称“招行深圳南山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津卓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卓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天津保税区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分别与浦发深圳分行、招行深圳南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天津卓达及保荐机构银河证券与农行天津保税区分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三家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
专户情况如下:
1、浦发深圳分行专户账号为 79170155200004989,截止 2012 年 10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叁仟xx万元整(¥135,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深圳松岗网络通信产品扩产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招行深圳南山支行专户账号为755904235310810,截止2012年10月1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玖仟万元整(¥9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农行天津保税区分行专户账号为 02250401040017904,截止 2012 年 10 月 11日, 专户余额为人民币贰亿柒仟肆佰壹拾柒万柒仟叁佰贰拾贰元零陆分
(¥274,177,322.06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天津网络通信产品生产建设项目(二期)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公司、xxxx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银河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xxxx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银河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天津卓达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银河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银河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天津卓达、银河证券、开户银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保荐机构银河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