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40 万元;(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 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
华兴证券菁华 2 号可转债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号
管理人: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运作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计划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5、资产管理人应当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不能免除资产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基金业协会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委托人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本 合同以及《华兴证券菁华 2 号可转债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华兴证券菁华 2 号可转 债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其他与本计划 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华兴证券菁华 2 号可转债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指导意见》:指中国人民银行 2018 年 4 月 27 日发布实施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10 月 22 日公布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 151 号令】及公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运作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10 月 22 日公告公布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18) 31 号】及公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投资者适当性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2 月 12 日公布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 130 号令】及公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指引(试行)》: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9 年 3 月 29 日发
布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9)3 号】
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9、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0、资产委托人、委托人、份额持有人:指签订本合同,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指导意见》、《运作规定》关于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11、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
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
于 40 万元;(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12、专业投资者:指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办法》第八条及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者
13、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14、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15、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投资顾问:指由管理人聘请为本计划的投资运作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本计划不聘请投资顾问
17、注册登记机构:指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18、份额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指注册登记机构通过设立和维护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确认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计划份额的行为
19、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为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代销机构又称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20、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21、资产管理计划、本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本计划、计划: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即华兴证券菁华 2 号可转债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2、计划说明书:指《华兴证券菁华 2 号可转债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和类型、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情况、投资风险揭示、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23、风险揭示书:指《华兴证券菁华 2 号可转债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以及对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24、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5、工作日、估值日:定义同交易日
26、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募集期间,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27、开放期:指非计划初始募集期间,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期间。其中,办理份额参与业务的开放期称为开放参与期,办理份额退出业务的开放期称为开放退出期
28、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托管人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29、托管账户:指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30、期货保证金账户(如有):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管理人配合托管人为委托资产在管理人选定的期货公司处开立的用于存放委托资产期货保证金的账户,其用途包括出入金、支付期货交易结算款和相关费用等,期货账户对应唯一的期货结算账户,也即资金账户
3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委托财产、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本计划资产:指资产委托人投资入本计划、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全部财产
3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票据)、流动受限的新股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停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资产
33、七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者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34、非标准化资产:简称非标资产,具体定义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定义为准
35、同一资产:本资产管理计划提到的“同一资产”指同一证券、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同一资产管理产品、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36、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37、计划资产净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8、单位份额:指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计量单位,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39、计划份额净值:也称计划单位净值,指计算日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40、计划份额累计净值:也称计划单位累计净值,指计算日计划份额净值与每单位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41、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过程
42、计划收益:指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股息、债券利息、红利、买卖证券/基金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初始募集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中载明,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60 天
44、存续期:指本计划成立日至终止日之间的期限
45、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本计划成立日: 指本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本计划在取得验资报告后,由管理人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
46、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募集期间,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47、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48、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49、违约退出:指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计划不接受违约退出
50、强制退出:指资产管理人按合同约定主动退出委托人持有份额的行为,不需要委托人发起退出申请
51、天:指自然日
52、会计年度:至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53、T+N 日:指 T 日起的第 N 个工作日,N 为自然数
54、月对应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该
对应日期或日历月度中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5、产品风险等级: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产品风险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
R1、R2、R3、R4、R5
56、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将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级,分别为 C1、C2、C3、C4、C5
57、指 定 网 站 、 网 站 : 指 管 理 人 发 布 计 划 有 关 信 息 的 官 方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58、金融机构:指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59、央企: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央企名录中的中央企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央金融企业名录中的中央企业。
60、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以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的修订和补充
6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非因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自身过错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法律法规调整等情形。因交易所、银行、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的交易、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三、承诺与声明
(一)管理人承诺
1、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向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2、已经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3、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二)托管人承诺
1、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3、托管人承诺,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责,维护委托人权益。
(三)委托人声明
1、委托人承诺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向管理人提供的(若通过代理销售机构认购、参与本计划的,则向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xx、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其参与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3、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作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资产管理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及本金安全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4、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5、委托人确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本集合计划资产收益状况做任何承诺或担保。
6、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签署相应的风险揭示书,委托人理解风险揭示书中所述内容,愿意承担本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与后果。委托人理解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本合同“风险揭示”章节中列举的各类风险,管理人及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前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
委托人承诺及保证: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对于本计划合格投资者的各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为符合要求的合格投资者: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两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
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2、委托人承诺,其参与本集合计划,不违反其自身关于投资范围、杠杆约束(如有)等
监管要求。委托人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该产品的所有委托人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委托财产来源合法合规,且均非资产管理产品;委托人承诺投资本计划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产品嵌套,以及以投资本计划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本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同等风险。
(一)委托人
1、委托人基本情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并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和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4)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5)监督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委托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合同,以真实身份认购或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如果是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合格投资者参与本计划,该合格投资者的管理人应提供该合格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和备案证明等有关材料;
(5)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
(7)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8)向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
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9)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行为;
(10)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管理人及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托管人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1)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不借助本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12) 在本计划存续期间及时关注管理人的短信、电话、邮件、传真以及其公司网站信息披露;
(13) 理解并同意承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本合同之“风险揭示”章节以及风险揭示书中列举的各类风险;
(14) 委托人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该产品的所有委托人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委托财产来源合法合规,且均非资产管理产品;委托人承诺投资本计划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产品嵌套,以及以投资本计划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
(1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
1、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9 号 2301 单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项威
联系人:xx
通讯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9 号 2301 单元邮政编码:200082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2、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
(3)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规模、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计划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有权对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要求委托人积极配合完成(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9)以管理人的名义,根据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情况代表资产管理计划提起诉讼、仲裁、申请执行等纠纷解决程序。与纠纷解决相关的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并从中直接支付(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申请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
(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等)。若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垫付相关费用的,管理人有权就该部分费用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优先受偿。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对委托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委托人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等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8)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应按相关合同文件规定处理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事务,自主决策,并履行向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下达交易指令的义务,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本计划财产;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
(13)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并向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5)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16)对非标准化资产(如有)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7)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8)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19)按照本合同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委托人分配收益;
(20)根据法律法规与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向委托人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21)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2)建立并保存委托人名单;
(23)应依法履行对委托资产的反洗钱义务。如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托管人;
(24)组织并参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参与资产管理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5)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委托人;
(27)管理人不得以托管人的名义进行本产品营销宣传。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
1、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x联系人: xxx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一号信合大厦邮政编码:510623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
2、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及中国银行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委托财产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7)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9)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向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0)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1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
(14)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15)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委托人充分揭示;
(16)及时向管理人提供其关联方关系名单,包括但不限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关联交易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等信息;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华兴证券菁华 2 号可转债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开放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产品风险等级
1、投资目标
x集合计划注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投资以公募可转换债券为主的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力争为委托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2、主要投资方向固定收益类资产。 3、投资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 80%,具体见本合同第十一章。 4、产品风险等级
中风险等级(R3 级),如管理人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运作情况需要调整产品风险等级,应当通知全部资产委托人,完成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并将调整结果在管理人网站披露。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固定存续期限为 2 年。
当本资产管理计划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时,履行合同约定程序后可提前终止。当本资产管理计划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展期条件时,履行合同约定程序后可以展期。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初始募集规模
x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但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安排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做分级安排。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
x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为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业务登记编码为
PT0300030922);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皆为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十)其他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同等风险。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
x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60 日。具体时间由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以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为准。
2、募集方式
x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管理人直销和其他代理销售机构进行募集。具体销售机构名单以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为准。
3、募集对象
(1)投资于本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本计划要求的最低认购金额的合格投资者中的专业投资者;
(2)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在 C3 级及以上,投资于本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本计划要求的最低认购金额的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两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对于合格投资者认定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认购金额和支付方式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
委托人在初始募集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
购,初始募集期间追加认购金额不低于 1 万元(不含认购费用)。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费率为:0%。
认购份额及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1.00
认购份额及认购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初始募集期的认购程序和规则
1、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募集的,可以委托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委托人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管理人。
2、委托人在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后方可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
3、认购程序。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委托人通过管理人直销柜台或网上直销平台的认购程序详见本资管计划的计划说明书和管理人的相关信息披露。
4、计划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无息退回。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计划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6、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并且以本计划成立为前提。委托人应在本计划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合格投资者签订本合同、其认购的本计划份额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且本计划成立后正式成为本计划委托人。
注册登记机构可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在初始募集期届满后对认购金额申请 予以确认。在采用本原则进行确认时,认购时间在前者被优先确认,认购时间相同时认购金额 高的投资者优先被确认。未被确认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于初始募集期届满后三十日内予以返还,并加计认购资金在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中产生的利息,利息金额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以本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五)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
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募集期间客户的认购资金存入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初始募集期间,委托人的认购参与资金(不含认购费用)在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中发生的利息收入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计算。该利息收入在初始募集期结束后折合成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信息如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名称: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账 号:121922106810697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外滩支行
(六)本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委托募集账户信息,具体以各销售机构提供的信息为准。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条件
1、募集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初始募集规模不低于 1000 万元;
3、委托人人数不少于 2 人,且不超过 200 人;
4、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初始募集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条件的,管理人应当自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取得验资报告后,由管理人公告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管理人应当在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等材料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认购参与资金。
本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但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三)资产管理计划不能满足成立条件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条件的,本计划募集失败,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该等款项在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中产生的利息,利息金额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以本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由于监管政策及指导意见的不时更新与变动,本计划可能存在无法成立或无法进行备案的风险,全体委托人确认,管理人及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与转让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x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场所为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平台及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参与和退出。具体销售机构名单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
管理人直销账户信息: 户名:华兴证券有限公司账号:121922106810896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外滩支行大额支付号:308290003038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x集合计划自计划成立日起首月每周开放一次。成立满 1 个月后,每两周开放,若本运作周期内遇考核周期到期日,则本次开放日为考核周期到期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自计划成立起的 9 个月为首个考核周期,之后每 6 个月为一个考核周期。委托人在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及退出。具体开放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管理人可以根据参与退出情况提前或延期结束开放期,届时管理人将在网站提前进行信息
披露并告知委托人。
注册登记机构于受理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当日(T 日)后的 2 个工作日(T+2 日)内,对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告知委托人。
(三)临时开放期
当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或监管规则修订等特殊情况,为方便不同意合同变更或者不同意本计划按修订后的法规运作的委托人赎回其持有份额,管理人可视本计划实际运作情况设定临时开放期,仅受理退出申请。该等临时开放期安排不受前述参与和退出安排的限制。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届时管理人将在网站提前进行信息披露并告知委托人。
(四)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程序及确认等
1、委托人首次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应先签署资产管理合同。
2、“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该份额净值将在受理申请当日(T 日)后的 2 个工作日
(T+2 日)内披露,遇节假日顺延。
3、资产管理计划采用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4、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日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销售机构受理参与或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可在销售机构办理业务后的第 3 个工作日(T+3 日)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参与申请确认后,委托人总人数不超过 200 人,则注册登记机构对
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参与申请确认后委托人总人数超过 200 人,则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参与申请,确保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数不超过 200 人,对未予确认的参与资金无息予以返还。
委托人退出资产管理计划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计划份额先退出,确认日期在后的计划份额后退出,以确定所适用的退出费率(如有)及业绩报酬(如有)。 7、参与申请的款项支付。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
与不成功,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无息退回委托人账户。
8、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成交后,管理人应按规定向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退出款项在自受理委托人有效退出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4 个工作日(T+4 日)的时间内由管理人划出,委托人可在 T+7 日内查询退出款项到账情况。在发生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的支付
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五)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1、参与的金额限制
合格投资者可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开放日最低参与金额为 30 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委托人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委托人在开放日内追加参与的,每次参与的金额应不低于 1 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
2、退出的金额限制
当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开放日最低参与金额时,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退出后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应当不低于开放日最低参与金额。当管理人发现委托人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开放日最低参与金额的,管理人有权对该委托人持有的全部计划份额做强制退出处理。
当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开放日最低参与金额时,需要退出计划的,应当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未选择一次性退出的,管理人有权强制全部退出。
3、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信息披露并告知委托人。
(六)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1、参与费用与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参与费率为[ 0%]。
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参与费用=参与金额-净参与金额
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该份额净值将在受理申请当日(T 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T+2 日)内披露
其中,参与份额及参与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计划财产承担。
2、退出费用与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x计划不收取退出费用,即退出费率为 0。本计划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退出总额=退出份额×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该份额净值将在受理申请当日(T 日)后的 2 个工作日(T+2 日)内披露。
退出费用=退出总额×退出费率
退出金额=退出总额-退出费用-业绩报酬(如有)
其中,退出总额和退出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计划财产承担。
3、本计划成立日后,委托人参与本计划时的参与资金均不计利息,参与申请被确认的委
托人以参与资金(不含参与费用)折算参与份额,参与资金(不含参与费用)在募集账户及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中产生的利息(如有)不计入本计划资产。
(七)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合格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计划的委托人超过 200 人。
(2)根据市场情况,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3)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计划资产总规模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上限(如有)。
(4)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合格投资者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无息退回该合格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合格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合格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委托人。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告知委托人。
3、在如下情况下,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4)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连续巨额退出;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已接受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的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4、暂停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时,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委托人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
5、暂停参与或退出期间结束,资产管理计划重新开放时,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委托人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
(八)单个客户大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单个委托人在开放日申请退出无需预约,如果触发巨额退出则按巨额退出处理。
(九)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工作日中,本资产管理计划需处理的净退出申请总份额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上一工作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 20%时,即认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可选择当日未受理部分予以撤销退出申请或者自动延期办理退出,未明确选择的默认自动延期办理退出。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或部分退出。
(1)接受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退出:当全额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可在该工作日接受退出份额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计划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对其余部分的退出申请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受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对于当日未受理的退出申请,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选择未受理部分予以撤销退出申请外,自动转为与下一个工作日退出申请一并处理,不享有优先权,且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如延期办理退出的期限超过开放期,则开放期相应延长至全部退出,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参与,亦不接受新的退出申请,即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xx提交退出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计划总份额 20%而被延期办理退出的单个委托人办理退出业务。部分退出导致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低于开放期最低参与金额的,管理人可按全额退出处理。发生部分延期退出时,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退出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巨额退出的通知:当发生巨额退出并部分延期退出时,管理人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委托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时,即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退出,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出现连续巨额退出并暂停接受退出申请或延缓支付退出款项时,管理人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通知委托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份额转让
如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批准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其交易平台开通转让业务,委托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份额转让应遵守交易场所相关规定及要求,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后,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200 人。管理人应当在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前,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和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进行合规性审查。受让方首次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先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转让的相关操作规定,委托
人应当按照该等操作规定进行份额转让。
(十一)非交易过户认定及处理方式
1、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计划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或将其持有的计划份额产生的收益向公益机构转赠。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二)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1、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
2、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所持的本计划份额,与委托人所持的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3、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持有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
4、任一开放期内,如本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则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所持的本计划份额不低于本计划总份额的 10%;如本计划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5000 万元,则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所持的本计划份额净值应不低于 750 万元,且以自有资金所持的本计划份额不低于本计划总份额的 10%。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 15%。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计划总份额的 50%。因本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限的,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完成调整。
5、为应对本资产管理计划巨额退出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及其后续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可不受上述第 3 条和第 4 条规定的限制,但应当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自有资金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进行调整。
(十三)管理人应定期将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变更情况报送基金业协会。
九、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所有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计划不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名册等。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办理。如果管理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名册等,并将委托人名册提供给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如有),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管理人;
5、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6、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名称、身份信息以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7、按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五)全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或其他份额登记义务人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名称、身份信息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集合计划注重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投资以公募可转换债券为主的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力争为委托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1、投资范围
x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股票资产。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债券回购业务。
固定收益类资产仅限于在银行间、上海交易所或深圳交易所上市流通(含一级市场、二级市场)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不含次级债、二级资本债、混合资本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公司债)、非公开债务融资工具(PPN)、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募可转换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基金。
股票资产仅限公募可转换债券转股产生的股票。
2、资产配置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的 80%。
本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如未来法律法规取消或修改相关要求,本集合计划将按照最新法律法规进行相应调整,
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管理人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三)风险收益特征
x资产管理计划是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投资公募可转债为主,其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低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权益类和混合型产品,属于中等风险水平(R3)的投资品种。
(四)业绩比较基准
x资产管理计划不设业绩比较基准。
(五)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x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本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1)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资产管理合同等有关法律性文件;(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5)发债主体信用分析和上市公司价值发现。(6)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
本计划在衡量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在尽量避免本金损失的前提下,力争为委托人获取稳健收益。
2、决策程序
1、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委员会基于资产管理事业部的研究支持,决定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分配比例、重点投资范围以及重大投资决策,赋予投资经理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实施投资行为的幅度空间。
研究支持包括:依托公司内外部研究资源,资产管理事业部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研究以及数量模型分析,把握宏观经济与证券市场波动的趋势,在对各种投资策略进行研究评估后,定期拟定资产配置建议和拟采取的投资策略,一并递交投资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
2、自下而上的证券选择。投资经理在既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策略安排下,借助资产管理事业部研究团队、公司内外部研究资源和集合计划的收益-风险特征,在备选库的范围内,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规模并决定买卖时机。
研究支持主要包括:投资策略的收益风险评估,整合研究资源,定期编制和维护备选库,及时向投资经理提供具体的趋势变化分析。
3、有效监控下的决策执行。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前、后台监控功能,保证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4、绩效评估与动态调整。风险控制与评估组根据本集合计划特征,设计科学合理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在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定期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绩效评估,并提供风险与绩效评估报告,供投资管理委员会和投资经理随时了解投资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检验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投资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投资经理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5、全程监控投资风险
资管内控小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集合计划的合同与说明书等制定集合计划的《风险控制指引书》,并经公司风险管理部、投资经理、交易员确认后四方签字确认,作为风险控制的重要文件。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负责配合资产管理事业部对集合计划的投资限制、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及信用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以及事后跟踪分析,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经理等相关人员,并对投资组合的调整进行监督。
3、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资产配置策略
x计划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走势,深入分析货币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等,综合考量各类资产的市场容量、市场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等因素,在债权类资产和股权类资产等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财政货币政策变化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密切跟踪 GDP、CPI、 PPI、汇率、M2 等影响债券市场的因素和指标,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 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2)债券的类属配置
管理人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
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
3)信用债配置策略
管理人通过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市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转债纯债、同业存单等信用品种进行研究和筛选。在此基础上,结合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与配置需要,通过对到期收益率、剩佘期限、流动性特征等进行分析比较,挑选适当的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4)债券行业配置策略
把握不同行业债券的相对利差,选取风险收益特征较好的行业债券进行配置。遵循自上而下的产业债筛选方法,在规避行业风险前提下精选个券。以现金流稳定、政府支持力度大的行业产业债(电力、交通运输建筑、零售、医药、汽车、旅游、食品等)为主,并优选配置产能过剩行业中尚有盈利的龙头企业。
城投债偏好发达省市地区,规避低行政级别品种;精选中高等级品种,规避经济与财政大幅下滑、常住人口负增长、平台数量杂、政府支持弱或行政级别低的地区。
5)利率品种的投资与交易策略
x集合计划对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利率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外经济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和具体品种进行配置;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利率债波段交易,增厚投资收益。
6)杠杆套息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集合计划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债券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本集合计划将以流动性较好、质押率较高、剩余期限在 1-3 年,且有一定套息空间的短融、中票、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为杠杆投资标的,在银行间或交易所融入资金,进行杠杆投资,增厚投资收益。在建仓期逐渐提高杠杆比例,稳定运营期杠杆,并维持在合宜水平,并视市场资金面情况,动态调整,做好流动性管理。
7)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所谓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即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 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的策略。在本计划组合构建过程中,收益率曲线 分析策略将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分析,预测 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形成具体的收益率曲线组合策 略,从而确定本计划债券组合中不同期限结构的配置。
(3)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计划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债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标的
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本计划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面、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财务稳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本计划将在定量分析与主动研究相结合的基础上,结合可转债定价模型、交易价格以及其转股价值,对可转债是否转股制定投资策略以及选择合适的转换时机。
此外,本集合计划还将仔细研究挖掘可转债的条款价值,包括修正转股价条款、回售条款、赎回条款等,这些条款在特定环境下对可转债价值有着较大的影响。修正转股价条款给予发行人向下修正转股价格的权利,有利于提升可转债的期权价值;回售条款给予可转债投资者将可转债按照约定价格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为可转债投资提供了一种安全边际;赎回条款给予发行人从可转债投资者处赎回可转债的权利,若发行人放弃赎回权则会提高可转债的期权价值。本计划将在深入分析可转债的各项条款基础上,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来发展战略和融资需求等因素以及证券市场的变化趋势,判断把握发行人在条款使用上的态度,以进一步挖掘和把握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
(4)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对于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投资,以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货币市场工具的组合操作,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同时,兼具资产流动性,以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六)投资限制
除投资范围部分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外,本计划还需遵循以下限制:
以下比例均以投资成本计算;产品净资产规模均以前一日产品净资产规模为准。
1、可转债
(1)不得投资私募发行的可转债。
(2)可参与可转换债券一级市场打新,打新获得的可转债在上市后 5 个交易日内卖出。
(3)投资于单一公募可转换债券的额度不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以成本价计算),投资单一公募可转换债券不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 20%,合计持有公募可转换债券及公募可转换债券转股产生的股票的总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80%。
(4)公募可转债主体评级和债项(如有)评级须为 AA 及以上且评级展望为稳定及以上,但主体评级为 AA 的公募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委托资产净值的 25%。
(5)单只可转债的剩余期限不超 6 年。
(6)发行人要求:主业稳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5%(金融机构除外);AAA 级央企作为发债主体,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 80%(金融机构除外);前三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正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盈利;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
(7)可转债投资禁止指标:
1)禁止投资于绝对价格高于 130 元且转股溢价率高于 20%的可转债。
2)禁止投资于可转债进入转股期或赎回期时,绝对价格高于 160 元且转股溢价率高于 5%
的可转债。
3)禁止投资于真实溢价率高于 40%的可转债,真实溢价率为转股溢价率及纯债溢价率(指转债价格高于底价的比率)孰低原则。
4)禁止投资于债券余额小于 2 亿元的可转债。
(8)公募可转债转股标的公司不得存在以下情况:
1)为委托人或其股东;
2)S、ST、*ST、S*ST、SST 类及处于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
3)上市公司近 2 年存在不利于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近 2 年存在重大违约或近期(24 个月内)逾期、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近 2 年存在被证监会调查,或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面临行政、刑事处罚;近 2 年内有重大负面信息(如涉大量民间借贷、腐贪事件、股份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
4)上市公司为无实质经营的壳公司;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企业众多且关联交易频繁、异常;涉嫌存在大股东借名上市公司融资或对外担保的;近期存在金融机构抽贷等情形;上市公司或大股东涉及高杠杆资本运作、频繁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或大股东涉及大量互联网金融业务;上市公司股东中有多家资管产品持股且持股比例较高(单个或合计);
5)大股东所持标的公司股份用于质押融资的比例高于 70%,特别是质押融资已经临近或突破补仓或平仓线的;
6)上市公司股价近期出现过非系统性原因闪崩;长时间停牌,或因股价负面异常波动停牌。
7)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为产能过剩或高污染、高耗能(两高一剩)、房地产等限制性行业。
(9)公募可转债转股后的投资限制
1)转股后的股票总市值需大于转股前的债券市值的 110%(含);转股行权分批进行的,每次转股数原则上应不超过上市公司 5 个交易日的日均成交量。转股行权后原则上 T+5 日内卖出股票。
2)允许因转股而被动持有二级市场股票。管理人行权换股后,单只股票持仓上限应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不含),也应不超过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 10%(不含),且需在转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卖出股票,委托人有其他要求的除外。
3)管理人行使回售选择权需征得全体委托人的同意。
2、信用债
x合同所指信用债,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除外)、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
(1)债券(金融债、利率债、公募可转债除外)剩余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如有债券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的,可以按行权日计算剩余期限。
(2)投资于单一信用债券不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 20%,投资于单一信用债券的额度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以成本价计算,下同);投资于一家公司(包括一个集团内的不同子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可推算至政府部门下属一级企事业单位)控制的公司
发行的债券总额合计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利率债发行主体除外)。
(3)信用债准入要求
1)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债的主体评级和债项(如有)评级须为 AA+及以上且评级展望为稳定及以上,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须为 A-1 级以上。
2)发债主体连续 2 年盈利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5%;发行人为 AAA 级央企,其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 80%;发债主体是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率不受本条约束。
3)所有债券采用最新评级及评级展望。
4)信用评级机构仅限于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及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如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为鹏元资信评级公司或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则其评级结果须至少下调半级(AA 下调半级为 AA-,AA-下调半级为 A+,以此类推)。对遭受监管严重处罚的信用评级机构,在处罚执行期间对其出具的评级报告应审慎采纳。
5)负面清单,即禁止投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标的:
(a)资产委托人应定期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禁止投资的负面清单,对于清单内客户,严禁新增投资其发行的各类债券,前期已投资业务应视市场情况尽快择机退出。
(b)禁止投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c)禁止投资于主营业务为两高一剩行业、平台发行的债券。
“两高一剩”是指高污染、高耗能的资源性的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主要包括:B0610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B0620 褐煤开采洗选、B0690 其他煤炭采选、B1110 煤炭开采和洗选专业及辅助性活动、C1713 棉印染精加工、C1723 毛染整精加工、C1733 麻染整精加工、C1743丝印染精加工、C1752 化纤织物染整精加工、C1910 皮革鞣制加工、C1931 毛皮鞣制加工、C2211木竹浆制造、C2212 非木竹浆制造、C2221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C2222 手工纸制造、C2223 加工纸制造、C2231 纸和纸板容器制造、C2239 其他纸制品制造、C2521 炼焦、C2522 煤制合成气生产、C2523 煤制液体燃料生产、C2524 煤制品制造、C2529 其他煤炭加工、C2611 无机酸制造、 C2612 无机碱制造、C2614 有机化学原理制造、C2621 氮肥制造、C2622 磷肥制造、C2911 轮胎制造、C3011 水泥制造、C3041 平板玻璃制造、C3110 炼铁、C3120 炼钢、C3140 铁合金冶炼、 C3216 铝冶炼、C3731 金属船舶制造、电石*、黄磷*、电石法聚氯乙烯*、多晶硅*、(带*号行业名称指国民经济代码下的细分行业或具体产品)。上述均指生产性行业,不含批发零售业。
(d)发债主体近三年有债务违约记录的;发债主体涉及可能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事项(诉讼金额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 5%及以上);有公开媒体报道发债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涉及贪污腐败等重大负面信息的;发债主体为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企业。
(e)禁止投资债项级别或主体信用级别在 90 天内有下调记录的债券。
(f)禁止投资出现延迟支付本息情况的债券。
(g)不得投资永续债、金融机构次级债、二级资本债、混合资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非标资产。
(h)禁止投资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情形;不得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
3、投资于同一行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30%(行业按照申万二级或 Wind 二级行业分类进行控制),但金融债、同业存单、利率债除外。
4、投资于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债券的总额不得大于本产品净资产的 30%(如需投资必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债券)。 5、如产品剩余期限为 1 年以上时,则信用债券(公募可转债除外)组合久期不得超过 3;
如产品剩余期限为 1 年或者剩余期限不足 1 年时,则信用债券(公募可转债除外)组合久期不得
超过 1;经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后,信用债券(公募可转债除外)组合久期可放宽至不超过 2。
6、私募债剩余期限不得晚于产品到期日,产品到期日前三个月不得投私募债和资产支持证券类产品。如有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的,可以按行权日计算剩余期限。
7、参与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本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计划的总资产,本计划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8、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25%;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资产合并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参与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40%,参与债券逆回购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10、本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11、存放同业须选择全国性中资银行为交易对手,且不得为负面清单交易对手,该负面清单由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并提前书面告知管理人,如需要修改也应征得全体委托人同意。同业存单的发行机构应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 级以上中资银行,且不得为村镇银行。
12、其他交易限制要求
1)若产品所持的债券发行人主体或其关联方出现信用违约风险(简称“违约债券”),持有的违约债券份额占产品净资产超过 10%(含)且产品单位累计净值未触及预警线时,管理人应于 T 日及时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后,管理人只能买入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逆回购、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若产品单位累计净值达到预警线时,暂停一切资产买入(隔夜逆回购除外)。x 2 个月后违约债券仍占产品净资产超过 10%,则委托人有权提前赎回全部份额。
2)计划到期日前 10 个交易日内禁止进行买入交易,只能进行卖出交易;不晚于计划到期
日前的第 5 个交易日赎回或卖出本计划投资的全部非现金类资产;计划到期前 1 个交易日,不
得进行任何买入操作以及国债逆回购交易;计划到期当日 13:00 之后,管理人有权进行强制平仓。
3)当信用类债券的债项评级或主体评级下降而导致信用类债券评级不符计划产品投资规
定时,要求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不符合规定的信用类债券卖出。
4)禁止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5)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发生被动超标时,管理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且可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上述投资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十五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因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被动超标做出的必要调整,其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承担。
(七)投资禁止
x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禁止行为包括: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5、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管理人或托管人注资等;
6、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7、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
8、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
9、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
10、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11、直接或者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形式,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12、直接或间接承接管理人自营账户或其受托管理产品持有的债券。
13、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全体委托人与管理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变更,变更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及托管人做好营运准备留出必要、合理的时间。管理人应及时告知托管人该等变更。
(九)建仓期
x计划的建仓期为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 3 个月,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日起 3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约定。
本计划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建仓期结束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十)流动性安排
x计划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
管理人应当确保本计划开放退出期内,其资产组合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不低于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10%。本计划成立后可每季度多次开放,所以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退出期内合计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十一)投资豁免条款
所有委托人同意,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特定风险,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 80%。
相关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证券市场短期内发生急剧波动,管理人基于专业判断认为相关投资建仓行为不利于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最大化的;
2、因市场原因等,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标的。
(十二)预警止损条款
1、预警线:0.97。
任一交易日(T 日)日终本计划单位累计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时,管理人执行如下操作:
①资产管理人应于 T 日及时通知委托人,从 T+1 日起对本计划的股票资产执行强制卖出操作,直至本计划持有的股票资产全部变现,除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无需执行强制卖出操作外;
②原则上不允许单只可转债转股,但转(换)股后的股票总市值大于转股前的债券市值的
110%(含)且预计在转股后 5 个工作日内能全部卖出的除外;
③T+1 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逐步降低正回购比例至不高于净资产的 10%;
④当份额累计净值回升至 1.00 元以上时,上述限制自动取消。
2、止损线:0.95。
任一交易日(T 日)日终本计划单位累计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止损线时,管理人应于 T 日及时通知委托人,并从 T+1 日起对本计划持有的资产执行强制卖出操作,直至本计划的资产全部变现,本计划提前结束;期间变现所得现金经全体委托人同意后可进行逆回购、同业存单或 1 年以内的利率债等现金管理操作。全体委托人对资产强制卖出操作起始日期有其他要求的资产管理人应遵照执行。
3、预警止损机制的监控及免责
预警止损机制的启动及操作由资产管理人负责监控和执行。资产管理人对依照前述合同
约定的预警或止损机制而进行的强制减仓过程中的变现时间及变现价格不做任何承诺及保证,亦不承担任何因变现而导致计划财产的任何损失,不排除由于变现操作成本、供求关系等因 素导致变现后的净值低于预警线或止损线。
委托人在此知悉并同意,在触发预警线或止损线时,管理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变现或停止变现的行为导致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等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合同约定的,不属于越权交易。委托人进一步同意,管理人依照本合同“预警止损条款”的相关约定进行的作为及/或不作为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十三)其他
1、在产品存续期内,如果资产管理人在投资过程中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委托人有权在开放期赎回全部份额。
2、本计划成立满 3 个月建仓期后,原则上以每 6 个月为一个周期,以单位累计净值为核算基础计算本计划的投资收益率。若期内本计划的收益率低于 6.5%/年(以 365 天计算),委托人有权在开放期赎回全部份额。
投资收益率 = (NV1 − 1) × 365
NV0 T
其中,
NV1为当期期末累计单位净值, NV1为为期期初累计单位净值, T 为当期天数。
十二、投资顾问(如有)
本计划不聘请投资顾问。
十三、分级安排(如有)
本计划不设分级安排。
十四、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一)本计划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本合同约定并严格遵守管理人内部有关投资决策管理及关联交易管理等制度的前提下,管理人可能将本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本章下同)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以下统称“关联交易”)。
(二)本计划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披露方式、披露内容和披露频率
1、管理人将本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的,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应当遵循委托人利益优先原则,事后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披露,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管理人以本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委托人利益。
2、委托人授权并同意管理人从事前文所述之关联交易(含重大关联交易),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充分理解并对前述关联交易(含重大关联交易)作出事先同意及授权,在发生具体关联交易时,管理人无需另行分别取得委托人的事先授权,委托人不得因本单一计划投资收益劣于管理人或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管理人或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但该等关联交易投资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参与,公平对待本计划财产,防止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委托人利益。
3、本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关联交易的,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组织规则及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就上述关联交易向监管机构、基金业协会或交易所等有权机构报告或备案,并依法通过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形式进行相关披露。
(三)管理人运用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的,应事后及时、全面、客观的向委托人和托管人进行披露。
(四)托管人应根据管理人要求提供托管人关联方信息,如果因托管人未及时向管理人提供或提供的信息不准确导致管理人无法审查相关投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十五、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本计划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
本计划投资经理基本信息如下:姓名:xx
从业简历:xx先生,毕业于xx霍普金斯大学,现任华兴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副总裁。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研究员。2016 年 11 月加入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任投资顾问业务投资经理;现任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
学历:硕士研究生兼职情况:无
x计划投资经理已经依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有三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且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管理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在其网站就投资经理变更事宜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并通知委托人及托管人。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委托人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资产管理合同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3、管理人、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6、非现金类财产的保管
x计划投资形成的证券类资产,由相关法定登记或托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第三方保管。
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如有)及其他非现金类财产的保管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本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
条第(一)至(三)项规定以外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及其他非现金类资产时,管理人应于完成投资后及时办理计划资产的确权事宜,负责保管相关权利凭证(如有)及行权依据,并及时将相关权利凭证及行权依据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交付托管人。
本计划所涉及的相关财产的抵、质押权的设立、变更、解除、行使以及抵、质押物的保管、抵、质押物财产价值的监控等,由管理人作为抵、质押权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其与相关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负责办理。管理人应当保证行使抵、质押权时,所得资金汇回托管账户,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管理人与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告知托管人账户收入情况。
管理人对计划财产行使权利的依据、资产持有情况的任何形式的变更,都应于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提交书面说明、变更后的权利凭证和行权依据(复印件或扫描件)。
对于上述实质上由管理人保管的计划财产,管理人不得将其进行抵押或转让,并对相关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7、对于因为管理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托管账户未收到应收资产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计划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如有)等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如有)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托管账户名称应当是“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如有)名称应当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托管人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具体以实际开立为准。
2.、债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x计划成立后,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清所”)的有关规定,在中债登和上清所开立债券账户和债券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集合计划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3.、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账户由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开立,完成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基金账户信息告知托管人。
4.、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经管理人与托管人进行协商后进行办理。新账户按照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十七、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投资指令的授权
1、管理人应当事先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向托管人提供指令的预留印鉴样本和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样本,并在授权通知上载明管理人被授权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2、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管理人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授权通知的,资产托管人在收到传真件或电子邮件发送的扫描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通知即生效。如果授权通知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授权通知自其载明的生效日期或托管人电话确认无异议的时点(以两者中较晚日期为准)起生效。授权通知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资产托管人按照授权通知传真件或电子邮件发送的扫描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若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导致授权通知正本与传真件或电子邮件发送的扫描件内容不同,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已生效的传真件或电子邮件的扫描件为准,由此引起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依法承担。
资产管理人直接以原件形式发出授权通知的,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通知即生效。如果授权通知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授权通知自其载明的生效日期或托管人电话确认无异议的时点(以两者中较晚日期为准)起生效。
3、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有权发送指令人员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划款指令包括管理人在运作计划资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指令,包括收款指令、付款指令(含退出、收益分配付款指令)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收款人开户银行、金额、收款人账户名称、账号、大额支付行号、付款人账户户名、账号及开户行等要素信息,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的发送:
书面划款指令需有划款指令授权书确定的预留印鉴,并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在指令上签字或盖章后,代表管理人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双方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并电话确认托管人收到指令。
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管理人的指令。托管人应预先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管理人接收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至少 2 个工作小时)。资产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同笔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使用单一的发送方式。对于管理人通过多渠道发送的同笔指令,托管人不承担因重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①对于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资产管理人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 14:00 前将指令发送给资产托管人。
②对于银行间业务,资产管理人应于交易日 16:00 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与资产托管人确认资产托管人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资产管理计划的银行间交易。
③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资产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将指令发送至资产托管
人;对于资产管理人于 15:00 以后发送至资产托管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应尽力配合出款。资产管理人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应与资产托管人确认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无误后方可进行。
2、指令的确认:
(1)指令由管理人以电子邮件发送指令扫描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 资产托管人确认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验证指令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或电
子邮件传送的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要素不符或其他异议,资产托管人应及时与资产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
对于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有权签署、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并且授权变更通知已生效,则对于此后该类相关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托管人不得执行。
(2)托管人可以要求管理人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相关交易凭证、
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但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完整性由管理人负责审核,托管人不负责审核。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
3、指令的执行:
(1)托管人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2)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适当的指令,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托管人应通知管理人。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或《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4)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错误执行指令或未及时执行指令,致使本计划资产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5)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如托管人收到划款指令的时间与划款指令中要求的到账时间之间小于两个小时的,托管人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保证资金划拨成功,因此导致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依法承担。
(6)如管理人进行银证转账交易,管理人原则上应于交易当日早 10:00 前向托管人预报资金头寸。托管人受理银证转账指令的最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 15:00,资产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银证转账指令,资产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
(四)托管人依照本协议约定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管理人应确保计划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确保计划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依法负责赔偿。
(2)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五)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管理人下达的指令必须要素齐全,词语准确,管理人下达的指令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托管人有权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管理人,要求其重新下达有效的指令。
(2)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
(六)更换指令被授权人的程序
1、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的修改,指令上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的修改等),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托管人;
授权变更通知的文件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管理人应在授权变更通知中提供新被授权人的权限及其签章样 本。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如果变更授权通知载明 的生效日期与该日期不一致时,以两者中较晚日期为生效日期)。对于被授权人在授权权限内 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出的被授权人终止或更换书面通知 生效之前,原被授权人及其签章继续有效。
2、托管人更改接受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预先以书面方式通知管理人。
(七)指令及授权通知的保管
(1)管理人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或传真方式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则管理人保留划款指令原件,托管人保留划款指令扫描件、传真件。划款指令原件应与扫描件、传真件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传真件内容为准。
(2)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托管人以收到的正本为准。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八)相关责任
对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依法承担。因管理人过错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依法承担。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托管人过错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有效的指令而导致资产受损的,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责任,托管人承担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十八、越权交易的界定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非因管理人主动投资行为导致的下列不符合投资政策的情形不构成本章所述越权交易,应当属于被动超标:
(1)由于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出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政策的情形,为被动超标,不属于越权交易。发生被动超标时,管理人应当在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日期限内(不含被动超标当日)进行调整,以达到投资政策的要求。
(2)本计划终止前(含终止日)的 10 个工作日内(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情形除外),管理人有权对集合计划资产所投资证券进行变现,由此造成投资比例、投资范围不符合投资政策规定的,视为被动超标,不属于越权交易。
(3)法律法规对被动超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
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
管理人应向委托人和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委托人和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委托人和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托管人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依法承担。如果因非托管人的原因发生超买行为,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00 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本计划投资突破本合同投资范围中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依法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承诺对本计划项下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比例进行监督。
2、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计划成立日起开始。
3、委托人确认,托管人的投资监督职责以本合同约定为限,且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4、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以投资政策及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确认的核算估值结果为根据。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1、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并为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2、估值时间及估值程序
管理人与托管人在每个工作日(即估值日,T 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并于当日
(T 日)完成 T 日资产净值的核对。
管理人可优先使用电子直连方式与托管人进行计划财产估值核对。
计划份额净值(又称单位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计划财产净值除以当日计划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约定方式发送托管人,托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约定方式返回给管理人。
3、估值依据
x集合计划实行净值化管理,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4、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5、估值方法
(1)股票的估值方法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1)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资产净值有重大影响的,可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4)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基金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场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场外购买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浮动净值型货币基金)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单位净值未披露的,以此前最近一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估值。如遇到基金拆分、到期、转型及封转开等情况,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共同协商确定估值办法,无法达成一致的,以管理人意见为准。
固定净值型货币基金以成本估值,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3)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同一固定收益品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固定收益品种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交易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未提供估值净价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在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采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未提供估值净价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4)回购的估值方法
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际利息入账,并冲减已计提部分。
(5)银行存款的估值方法
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将按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监管机构公布准则执行,具体操作需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6、估值错误的处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计划资产的估值导致计划单位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计划份额净值错误。
(1)估值错误类型
x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依法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管理人过错造成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托管人有权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有权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除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过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或其他规定,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计划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该立即更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财产净值的 0.5%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该立即更正并在定期报告中报告委托人。管理人计算的计划财产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依法负责赔偿。
7、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当前估值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估值对象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进行估值调整,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8、暂停估值的情形
(1)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价值时;
(3)占资产管理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管理人为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委托人报告的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进行复核。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计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即计划财产净值,是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计划资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10、特殊情况的处理
(1)管理人或托管人按上述“5、估值方法”的第(1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托管人定期与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十、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委托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4、委托财产的证券、期货(如有)等账户的开户费用以及证券、期货(如有)等投资交易费用;
5、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的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费用;
6、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与资产管理计划有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等;
7、管理人代表资产管理计划提起诉讼、仲裁、申请执行等纠纷解决程序发生的相关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申请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等;
8、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 5、7 项费用由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和费用凭证后,对划款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审查,其真实性和合理性由管理人负责。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
(1)或有管理费计提
x合同委托财产的或有管理费按年管理费率 0.25%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财产或有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
(2)管理费确认
管理费确认区间:自上一个管理费确认日(不含,如没有上一个管理费确认日则为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且包含成立日)至本次管理费确认日(含)。
管理费确认日为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每满 1 年的对日以及委托人份额退出日。管理人在管理费确认日对本管理费确认区间是否满足管理费收取条件进行判断。管理费收取条件为管理费收取确认日资产管理计划单位累计净值大于 1。如满足,则将本管理费确认区间已计提或有管理费确认为管理人的管理费,但确认已计提或有管理费后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不得低于 1;如不满足,则本管理费确认区间已计提的或有管理费将计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委托财产或有管理费自本计划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期确认。对每个管理费确认区间内计提的或有管理费,如果在管理费确认日确认为管理人的管理费,将由管理人出具资金划付指令给托管人,托管人核对无误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的管理费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因不可抗力或持有的委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或无法变现的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本计划终止(包括提前或延期)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管理人尚未支付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x委托财产年托管费率为 0.01%。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财产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委托财产净值
委托财产托管费自本计划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估值数据以及按照上述公式进行计算的结果,自动在每个季度初的第 3 个工作日按照托管人指定的托管费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若因不可抗力或持有的委托财产无法及时变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或无法变现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本计划终止(包括提前或延期)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托管人尚未支付的托管费。
3、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①按委托人持有的计划单位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②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委托人退出日和本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③业绩报酬计提日是指实际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日期。④在委托人退出和本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的,按委托人退出份额或本计划
终止时持有份额计算。
(2)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
管理人计算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募集期认购的为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当天,下同)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化收益率,若年化收益率小于或等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年化收益率大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管理人对超出部分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业绩报酬。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P * − P * 365
R = 1 0 ×
P0 D
P* P*
R 为年化收益率; 1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累计净值; 0 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
位累计净值;P0 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D 为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含该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含该日)的天数。
(3)业绩报酬计提规则和计提公式
x计划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 6.5%/年。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 6 个月一次,由于委托人退出份额导致的被动计提业绩报酬除外。
I = xxx{0,S × (R - 6.5%) × 20% ×
D } 365
其中:①I 为管理人对单个委托人的每批份额应提的业绩报酬;②S 为该业绩报酬计提日该委托人的该批份额在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资产净值。单个委托人本次申请退出的份额
(或者计划终止日持有的份额)中,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相同的归为同一批份额。
当委托人退出份额、计划终止时,本计划所需计提的业绩报酬需按照上述计算公式进行分笔计算并汇总。
(4)业绩报酬的支付:业绩报酬计提结束后,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责任。
4、上述(一)中其他项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财产运作费用。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1、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或不合理事项所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2、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
目。
(四)管理人和托管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资产托管费率及业绩报酬计提水平并履行相应备案报告义务。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税收
x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其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因境外投资收到的分红、利息、股息等相关收入以标的管理人或其境外行政管理人派发的金额为准,直接确认收益。委托人应缴纳的税收,由委托人负责,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或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要求管理人/托管人代扣代缴或承担委托财产运营所产生的增值税或其他税费(如有)扣缴义务的,管理人/托管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遵照规则从本计划委托财产中提取并代扣代缴/缴纳。
特别的,本合同约定收取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若有)等费用中均不包含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40 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 号文)、《关于 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文)及其后续颁布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等相关文件(若有)中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需缴纳的任何 增值税及附加,管理人按上述规定缴纳的该增值税及附加(包括但不限于应由管理人缴纳的 增值税及附加)由委托资产承担,由此会导致委托人实际投资收益减少。管理人有权根据相 关规定决定具体的计提方式并从委托资产中直接扣除。
各方一致同意,本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等应税行为,如需按照相关规定或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等税费,并由管理人履行相应纳税义务的,应由本集合计划资产承担上述相关税费,管理人有权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提取与应缴纳税费等额的款项,具体提取时间及提取金额由管理人根据相关税费征缴情况确定并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按照管理人划款指令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委托人进一步同意,管理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相关收益或资产后,税务机关要求管理人就已交付收益或资产缴纳上述相关税费,或者在本集合计划清算后,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相关税费的,委托人应按照管理人要求进行补缴。各方一致同意,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如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决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本计划应承担的相关税收由本计划委托财产直接缴付,或划付至管理人账户并由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二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的合同约定执行。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x资产管理计划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资产管理计划利润指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已实现收益指资产管理计划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因运用计划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委托人也可以选择红利再投资;
3、收益分配的基准日为可供分配利润的计算截止日;
4、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计划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复核后确定。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信息披露并通知委托人。
(四)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现金红利的划付。
现金红利在除权日后 7 个工作日内,发放至委托人的账户。现金红利折算的计划份额在除权日的次日计入委托人权益,委托人选择将计划收益自动转为计划份额再投资的,免收参与费。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与收益分配相关的税负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信息披露与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确保委托人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信息披露的种类
资产管理计划应向委托人提供下列信息披露文件:
1、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
2、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3、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报告;
4、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审计报告;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管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的以上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管理人可以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情况,适时在指定网站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行、提前结束或者延长募集期、成立、开放、开通份额转让业务、变更代理销售机构等。
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委托人需要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服务。
(二)资产管理计划报告
1、年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年度报告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履职报告、托管人履职报告、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委托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人应于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发送至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
1 个月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未满 3 个月或者存续期
间不足 3 个月的,不编制当期的年度报告。
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本计划的,应向委托人充分披露。
资产管理计划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及净值计算等出具意见。
2、季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管理人履职报告、托管人履职报告、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 告、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 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投资经理变 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委托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未满 3 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 3 个月的,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本计划的,应向委托人充分披露。
3、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管理人网站披露一次计划份额(单位)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还应该披露开放日、分红基准日和分红除权日的份额(单位)净值和累计净值。
原则上,如无特殊要求,本资产管理计划当日(T 日)份额(单位)净值和累计净值在该日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即 T+2 日内)。
4、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5
日内及时通知委托人:
(1)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2)发生巨额退出、连续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3)暂停受理或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退出申请;
(4)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
(5)展期、终止和清算;
(6)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7)涉及管理人、计划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8)管理人、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严重行政处罚;
(9)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0)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其他事项。
5、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自主或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向委托人提供纸质或者电子对账单,默认提供方式为电子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6、清算审计报告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并完成清算后,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出具清算审计报告,并在取得清算审计报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
7、为免疑义,管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的上述报告,不包括反映本计划交易过程的交易明细及交易凭证等信息。
8、在当期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编制完成前,如资产管理计划已终止,则资产管理人不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年度报告。
(三)向委托人提供报告及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管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在存有代销机构的情况下,管理人将上述信息通知到代销机构,视为已通知到委托人。委托人有义务随时与代销机构保持联系,了解有关本计划的各项信息。特别的,委托人未及时收到对账单的,应主动致电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索取对账单。
1、管理人网站
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将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管理人网站: [xx.xxxxxxxxxx.xxx ] 2、邮寄服务
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向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委托人在
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委托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电话等联系方式的,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报、录音电话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委托人。
(四)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五)信息保密义务
委托人根据上述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从管理人处获取的相关数据,仅供用于委托人了解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产的相关投资状况,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委托人不得利用获取的相关数据进行内幕交易、不公平交易或者操作市场等其他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向除委托人所指定数据接收人之外的其他方披露该等数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委托人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将相关数据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保证相关信息不被内部工作人员及外部相关人员利用获取的相关数据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如违反前述义务,委托人应赔偿管理人及本计划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二十三、风险揭示
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特定风险
1、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x资产管理合同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指引》规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运作规定》、《指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指引》部分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对《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部分事项进行约定,也可能存在个别内容与《指引》不一致,或不适用《指引》中个别规定的情形,可能对资产委托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2、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资产管理人将应属本机构负责募集事项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因代办机构不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条件和技能、或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可能给资产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3、资产管理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涉风险
x计划成立后需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除非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
种外,资产管理计划在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
因此,即使本计划成立,并不意味着本计划必然能获得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而该等备案过程可能会受到相应监管政策的影响,包括备案时间所需时间、能否通过备案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如果在计划成立后不能及时完成备案,将可能导致本计划错失市场行情或投资机会;如果 x计划在成立后无法获得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或不予备案,则将直接影响本计划设立目的的实现。当出现无法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本计划提前终止,由此直接影响资产委托 人参与本计划的投资目的。
4、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正回购是资金融入方以一定规模债券向资金融出方作抵押融入资金,并承诺在日后再从资金融出方购回所抵押债券的交易行为。债券逆回购指资金融出方将资金融给资金融入方,收取有价证券作为质押,并在未来收回本息,并解除有价证券质押的交易行为。债券正回购抵押债券所获得的资金可以再行投资或抵押,相当于放大原始资金的倍数,会增加波动性、放大投资风险。债券逆回购主要面临资金融入方的回购到期无法支付本息的违约风险。本计划可以参与债券正回购和逆回购。
5、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所涉风险
x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计划份额。在办理转让业务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无法开通转让业务的风险,因交易平台的准入条件导致本计划份额不能及时开通转让业务。
(2)操作系统风险,办理转让操作的系统可能因某些原因出现故障,从而影响转让业务办理。
(3)折溢价风险,在计划份额转让时,份额的交易价格与计划份额单位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由于转让价格原因或者办理份额转让的交易平台成交量不足,可能会出现转让无法成交的风险。
6、涉及司法诉讼的风险
在因管理委托资产而发生的诉讼、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程序中,管理人代表资产管理计划提起诉讼、仲裁、申请执行等纠纷解决程序发生的相关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申请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等,可能由计划财产支付,将会产生增加计划的费用负担的风险,且相关纠纷解决可能面临着败诉及执行不到位等风险。
7、投资运作的特殊豁免风险
x资产管理计划为固定收益类产品,为规避特定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 80%,可能会带来一定风险。
相关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证券市场短期内发生急剧波动,管理人基于专业判断认为相关投资建仓行为不利于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最大化的;
(2)因市场原因等,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标的。
(二)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一般风险
1、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在发生揭示的风险及其他尚不能预知的风险而导致本计划项下计划财产重大损失的,委托人可能发生委托本金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衍生品风险等。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委托资产带来的风险。政策风险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进出口政策、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引发的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所管理的委托资产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期货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委托财产投资于债券和上市公司的股票以及其他投资品种,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委托财产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委托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委托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委托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委托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委托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本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委托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本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8)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委托财产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可能会对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3、管理风险
在委托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如果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期货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委托人自担。
4、流动性风险
(1)在市场或个股、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从而对计划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2)在委托人申请赎回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可能存在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满足赎回需求的风险。
特别的,当本计划出现巨额退出或连续巨额退出等本合同约定情形,管理人有权暂停退出、延期退出或延期支付退出款项,该等情形的发生将直接影响委托人投资变现。
5、信用风险
(1)债务人信用风险:债务人的违约风险,主要体现在信用产品中。本计划所投资债券等信用产品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发行方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证券发行人或保荐机构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发生违约、不道德、不公允、不透明或者不公正等行为,或者如果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对信用产品的判断不准确,都有可能使委托资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如果本计划交易对手发生交易违约,将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带来的损失。
(3)信用评级调整带来的风险:当信用评级机构调低本计划所持有的债券等信用产品的信用级别时,可能会导致其价格下跌,从而使本计划的收益下降。
(4)无论是整体市场投资者的信用偏好变化,还是本计划具体投资债券等信用产品和上市公司的信用恶化,都可能会对本计划的回报带来负面影响。
此外,本集合计划存在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后结算公司对质押券处置的风险。
6、募集失败风险
x计划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计划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
立的风险。
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限届满(确认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合格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7、投资标的风险
(1)投资可转债风险
投资可转债券,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正股股票价格波动风险和转股风险。
1)可转债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可能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按照计划构建投资组合或者即时实现资产变现,从而影响投资目标的实现。
2)可转债对应正股股票价格波动风险指正股股票价格的波动会影响可转债认股权价值、赎回权价值、回售权价值、转股价格重置权价值等可转债内含期权的价值,进而影响可转债的市场价格,导致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3)可转债转股风险指:在可转债转股期内,可转债对应正股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导致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所带来的风险。
(2)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本计划投资的公募可转债的标的正股可能是科创板股票,也可能在合适条件下转股。科创板股票在上市标准、二级市场交易规则、投资者门槛等方面区别于其他板块。例如允许尚未盈利企业上市考验管理人的估值定价能力;上市首 5 个交易日日无涨跌停限制,之后 20%的涨跌幅限制可能加大波动;投资者门槛较高可能影响波动性,增加买卖的冲击成本。委托人应充分知悉科创板的特殊性引发的投资风险。
8、关联交易风险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意味着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本资管计划的资产根据合同约定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委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因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从事关联交易被监管部门认为存在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影响委托人的利益。该类证券价格可能会出现下跌,从而使本计划收益下降,甚至带来本金损失。
此外,管理人运用计划财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规定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委托财产的投资收益。
9、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管理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10、税收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委托人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资产管理计划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将由委托人承担并从委托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委托人的投资税费成本。
11、强制退出风险
如果委托人某笔退出将致使其在该笔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最低参与金额,管理人有权对该委托人持有的全部计划份额做强制退出处理。
12、预警止损的风险
x计划设置了预警止损机制,管理人将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预警止损条款。特别的,当计划单位累计净值触发止损设置时,管理人将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执行止损操作,在止损卖出过程中,由于大量卖出导致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或因证券跌停、停牌等事件导致证券不能及时卖出等因素,可能给本计划财产带来较大损失,导致止损后计划单位净值远低于止损线。因此,止损线并非本计划最大损失线,在本计划完成止损清仓操作后,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可能大于原定的止损线。
13、本计划展期或提前终止的风险
x发生本计划约定展期或提前终止情形时,将可能导致委托人无法按照预期安排委托财产投资或无法按时收回委托财产或委托财产收回金额不及预期等风险。
14、合同变更的风险
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并通过本合同指定的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进行披露。
资产委托人应及时关注管理人关于合同变更及相应的临时开放期安排的信息披露。
15、电子合同风险
x集合计划如采用电子签名合同方式签订,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从而导致电子合同无法及时签订,从而影响委托人的投资收益。电子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凭密码进行交易,委托人通过密码登陆后所有操作均将视同本人行为,如委托人设置密码过于简单或不慎泄露,可能导致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操作委托人账户,给委托人造成潜在损失。
16、资金前端控制的风险
x计划由管理人作为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对交易参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本计划可能因上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易,由此造成的损益由计划财产承担。
17、其它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委托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1、各方一致同意,以下事项可由管理人自行决定变更:
(1)调低管理人的报酬标准;
(2)调低参与费、退出费的费率;
(3)投资经理的变更;
(4)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参与、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总规模、单个合格投资者首次认购、参与金额及持有的本资产管理计划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
(5)法律法规规定或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应将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信息披露,披露满 5 个交易日后生效。
管理人自行决定变更本合同的,应当设置临时开放期,临时开放期内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临时开放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开放日期、可办理的业务及其规则等)以管理人的披露为准。
2、各方一致同意,以下事项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后变更:
(1)调低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本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可以与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本资产管理合同,并由管理人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向委托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3)法律法规规定或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应将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信息披露,披露满 5 个交易日后生效。
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变更本合同的,应当设置临时开放期,临时开放期内接受委托人的退出申请。临时开放的具体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开放日期、可办理的业务及其规则等)以管理人的披露为准。
3、除前文第 1 项、第 2 项所述之外的其余事项如需发生变更,管理人应事先取得托管人的同意,并在取得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出本合同变更的征询意见函(或通知)。默认的通知方式为管理人网站信息披露。
委托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书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期限内赎回本计划份额。管理人可设置临时开放日,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要求的前提下,不受本合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中的相关限制。
如果变更合同内容不涉及改变产品投向和比例的,委托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回复意见或未在
指定期限内赎回份额的,视为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委托人在指定日期内回复不同意合同变更的意见,但是未在指定期限内主动赎回份额的,该等委托人未赎回的计划份额将会被视为同意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
管理人应于网站披露合同变更生效日。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合同变更的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如果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经委托人及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选择符合条件的其他管理人承接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管理人相关权利义务。发生此等情形时,原管理人应当向新的管理人交接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事务。
如果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经委托人及管理人协商一致,可选择符合条件的其他托管人承接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托管人相关权利义务。发生此等情形时,原托管人应当向新的托管人交接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事务。
5、管理人应当合理保障合同变更后委托人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具体管理人届时安排并以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为准。
6、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二)本计划的展期
在取得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管理人届时将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出本计划展期的征询意见函(或通知)。
委托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期限内赎回本计划份额。管理人可设置临时开放日,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要求的前提下,不受本合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中的相关限制。
委托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回复意见或未在指定期限内赎回份额的,视为委托人同意本计划展期;委托人在指定日期内回复了不同意展期的意见,但是未在指定期限内主动赎回份额的,该等委托人未赎回的计划份额将会被视为同意进行展期处理。
如果本计划届时符合如下条件,则视为本计划展期成功
1、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2、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符合本合同“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第(一)条所约定的本计划成立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合同终止(含提前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资管计划存续期届满而不展期的;
2、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3、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4、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5、本计划存续期间内,持续五个工作日委托人少于二人;
6、计划财产全部变为现金(除停牌证券外),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终止的;
7、本计划在成立后,未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
8、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资产管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9、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前述第 7 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四)财产清算
x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含提前终止)的,管理人应当在发生终止(含提前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具体可由清算小组具体处理。
1、清算小组
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清算小组职责: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x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含提前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财产;
(2)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方案;
(5)对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清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聘请会计师(如需)、律师(如需),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所发生的报酬;
(2)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3)信息披露所发生的费用;
(4)诉讼、仲裁、保全等维护计划委托财产利益所发生的费用;
(5)其他与清算事项有关的费用。
除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开户银行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清算费用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指令,由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
4、清算剩余财产的支付
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及各项负债后,向委托人进行分配。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计划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
(4)向委托人进行分配。
计划财产未按前款(1)、(2)、(3)项约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完成前款(1)、(2)、(3)项程序后的剩余财产,管理人将按照委托人所持份额占本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以现金形式向委托人进行分配。
5、延期清算处理方式
对于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导致本计划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的,管理人可以选择延期清算,在上述资产可变现时(具体时机由管理人决定),管理人应及时完成变现操作,本计划持有多只无法及时变现的证券或其他投资产品的,管理人可按相关约定进行多次变现及清算,并于每次清算后将变现后的资产以货币形式分配给委托人。管理人就每次变现清算应制定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在延期清算期间,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未变现资产产生的收益归委托财产所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委托财产承担。管理人应根据延期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委托资产在可流通后进行变现,变现的资金不得再进行投资。在延期清算期间,管理人可以按前述“4、清算剩余财产的支付”约定方式向委托人分配清算剩余财产。
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6、委托财产清算工作结束,并全部划入指定账户后,托管人应尽快完成本合同项下相关账户的销户工作,并将销户结果通知管理人。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如因本合同相关当事人故意拖延等行为造成销户不及时而出现直接损失或造成相关费用,应当对各自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作为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且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管理人还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完成后出具清算审计报告,并在资产管理计划取得清算审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向委托人披露。
8、管理人、托管人等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少于二十年。
二十五、违约责任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依法
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不可抗力(但是,一方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计划资产损失扩大。如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或其影响终止后,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则各方须继续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或突发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管理人、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3、管理人及/或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4、管理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5、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6、委托人未能事前向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告知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等),致使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委托人需就管理人与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计划财产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计划财产投资不符合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投资策略的,将不视为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8、委托人理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保管面临本合同“风险揭示”章节中列举的各类风险,管理人及托管人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
9、管理人及托管人对因所引用的投资对象、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二)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委托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委托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
二十六、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一)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商或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广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不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地区)。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其解释。
二十七、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或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委托人本人签字、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或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取得验资报告后,由管理人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三)委托人在初始募集期认购本计划的,本合同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委托人在开放日申请参与本计划且在提交参与申请时未持有本计划份额的,本合同自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参与成功之日起生效。
(四)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五)本计划的存续期为 2 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委托人全部退出本计划之日或本计划终止之日止。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中与本计划清算、资金交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相关的条款继续有效。
(六)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二十八、其他事项
(一)通知与送达:
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应以中文写成并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或以指定联系人通过录音电话送达。送达标准以接收方实际收到为准:(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面交之日为有效送达;(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或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接收方签收时为有效送达;(4)由传真发出的通知,以发件人传真机显示传真已发出时即为有效送达;(5)由电子邮件送达,以发件人电子邮件系统显示发送成功时为有效送达;(6)以电话方式发出的通知,以电话接通时为有效送达。
2、除上述通知方式外,管理人有权采用在其网站信息披露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信息披露内容于披露之日或者另行载明的生效日生效。
3、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均按预留地址送达,双方确认该地址为有效地址;若需更改,更改方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通知方按原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更改方自行承担信息不能及时变更或送达的风险和责任
4、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二)如将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或其他有权机构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四)本合同对每个委托人一式三份,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请填写(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委托人
1、自然人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证件号码:□□□□□□□□□□□□□□□□□□住所:
通讯地址:联系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2、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住所:
通讯地址:联系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二)委托人认购金额
人民币 元整(¥ )
(三)委托人账户
委托人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参与和退出计划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本页无正文,为《华兴证券菁华 2 号可转债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 或 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管理人:华兴证券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预留印鉴
以下为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预留印鉴,用于本合同约定的书面通知事项相关文件的盖章。
委托人预留印鉴 | 托管人预留印鉴 |
(用章样本) | (用章样本) |
管理人预留印鉴 | 管理人预留印鉴 |
(估值业务文件用章样本) | (其他业务文件用章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