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渤海人寿恒富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 “本公司”指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渤海人寿恒富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一、 | 产品基本特征 | |
1. | 投保年龄 |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
2. | 保险期间 | 6 年 |
3. | 交费方式 | 3 年交 |
4. | 保险责任 | |
4.1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本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4.2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约定如下: (1)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xxx,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疾病导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若xxx,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且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在合同生效(若xxx,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4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60%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4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 6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40%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61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的 120%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
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若xxx,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
6. | 投资策略 | 以资产负债匹配为基本原则,根据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灵活配置,主要投资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金融产品,在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把握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机会,具体投资范围包括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银行存款、回购、央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股票、未上市股权、不动产和金融产品,以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渠道。 |
二、 | 红利及红利分配 | |
1. | 红利来源 | 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和其他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死差益是指产品定价中的预定死亡率与实际死亡率之差所产生的盈余;利差益是指预定投资收益率与实际投资收益率之差所产生的盈余;费差益是预计经营费用与实际经营费用之差所产生的盈余。 |
2. | 红利分配方式及实现方式 | 本产品的红利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投保人,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选择现金领取、累积生息等方式当中的任何一种进行红利领取。 |
3. | 红利分配政策 |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产品,投保人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合同有效,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遵循普遍接受的精算原理,并符合可支撑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原则,将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 70%分配给投保人。 |
4. | 红利水平影响因素 | 实际死亡率、实际投资收益和实际经营费用等因素。 |
5. | 风险提示 | 保单的红利水平是不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
三、犹豫期及退保
自投保人签收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合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 证件及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四、利益演示
投保人海先生,男,年龄 40 周岁,为自己购买《渤海人寿恒富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间 6 年,交费期间 3 年交,年交保险费 10 万元,红利领取方式选择累积生息,保单利益演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 | 年末年龄 | 年交保险费 | 累计 保险费 | 满期 保险金 | 身故 保险金 | 年末 现金价值 | 当年度红利 | 累积红利 | ||||
低档 | 中档 | 高档 | 低档 | 中档 | 高档 | |||||||
1 | 41 | 100,000 | 100,000 | 0 | 160,000 | 80,739 | 0 | 965 | 1,930 | 0 | 965 | 1,930 |
2 | 42 | 100,000 | 200,000 | 0 | 280,000 | 182,472 | 0 | 2,052 | 4,105 | 0 | 3,046 | 6,093 |
3 | 43 | 100,000 | 300,000 | 0 | 420,000 | 301,238 | 0 | 3,163 | 6,325 | 0 | 6,300 | 12,601 |
4 | 44 | 300,000 | 0 | 420,000 | 313,100 | 0 | 3,256 | 6,511 | 0 | 9,745 | 19,490 | |
5 | 45 | 300,000 | 0 | 420,000 | 325,441 | 0 | 3,352 | 6,703 | 0 | 13,390 | 26,777 | |
6 | 46 | 300,000 | 338,285 | 420,000 | 0 | 0 | 3,450 | 6,901 | 0 | 17,241 | 34,4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