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客户须知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各条款,并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您已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经知悉其含义。
2.您已经确保提交的申请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3.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4.本合同使用 USBkey 数字签名方式或其他电子签名方式签订,与亲笔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合同在线签订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苏州银行个人在线“税银时贷”贷款借款合同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 000 x
负责人:xxx邮编:215000
甲方和乙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 下列用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为:
“安全要素”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送指令时,乙方确认甲方身份的唯一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登录用户名、签约卡号、账号、手机号码、各类密码、数字证书、申请数字证书的协议号等。登录相关渠道或办理相关业务所涉具体安全要素以苏州银行门户网站、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网页等相关渠道发布的《苏州银行个人电子银行交易规则》(包括其后修改及替代)及业务规则、说明及提示为准。
“在线”指联机的和计算机网络系统联在一起的网络连接状态。
“电子银行”是指苏州银行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合作方”是指与苏州银行合作开展在“税银时贷”的企业、组织或机构。
“税银时贷”(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苏州银行与合作方(如有)开展业务合作,采用在线方式向符合苏州银行信贷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性xx的贷款。
第二条贷款金额
2.1 贷款金额见本合同第 14.1 条。
第三条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性xx。甲方应承诺在贷款期间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
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
以任何形式流入房地产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房产、支付购房首付款、归还按揭贷款、用
于房地产项目开发等,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禁止的用途。否则,乙方有权 立即收回贷款,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贷款利率
4.1 贷款利率详见本合同第 14.2 条。
第五条贷款期限
5.1 贷款期限详见本合同第 14.3 条。
第六条贷款发放和支付
6.1 贷款资金的发放:
6.1.1 甲方通过在线方式,使用 USBkey 数字签名或其他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申请贷款所需法律文件,并经乙方审查同意;
6.1.2 甲方履行及签署了乙方发放贷款要求的其他手续及相关文件,并经乙方审查同意。
6.1.3 乙方经审核认为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应将贷款资金划至甲方指定并经乙方认可的账户。贷款由乙方发放至上述甲方账户即为乙方的贷款义务依约履行完毕,乙方自贷款发 放日起开始计收利息。如在跨行放款时出现非乙方原因造成贷款资金未及时到达甲方账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2 贷款资金的支付采取甲方自主支付方式,支付方式具体约定如下:
甲方单笔提款 50 万元及以下且不超过授信额度,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自主支付”是指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提出申请,乙方在审核通过后将信贷资金发放至本合同约定的放/还款账户,由甲方自主进行支付。
第七条贷款偿还
7.1 甲方根据乙方相关贷款办法规定,甲方选择的贷款偿还方式详见本合同第 14.5 条。
7.2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规定的每期还款日(详见第 14.5 条)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及其他款项足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放/还款账户(账户名称及账号见第 14.6 条),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于还款日直接从该账户划收应收款项。
7.3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足额归还贷款,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提前要求甲方清偿贷款本息或对逾期贷款按照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 X 加收罚息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详见第 14.7 条)。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有权按中国
人民银行的规定对甲方加收罚息(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详见第 14.7 条)。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罚息),按逾期罚息利率每月计收复利。
7.4 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乙方按照“逾期利息(含罚息、复利、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当期利息—逾期本金—当期本金”的顺序 扣划甲方还入款项。如果甲方放/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乙方有权决定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 息)、本金的清偿顺序,同时乙方有权随时从放/还款账户中划收到期应付款项。
7.5 甲方对乙方在同一合同或不同合同项下负有多笔债务,甲方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对乙方的全部债务的,由乙方决定债务清偿顺序和比例。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清偿任一或数个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及/或同一合同项下任一或数笔全部或部分债务。
第八条提前还款
8.1 甲方如欲提前还款,应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提交申请,乙方核准后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放/还款账户(账户名称及账号见第 14.6 条)划收应收款项。乙方对甲方提前还款日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
第九条其他权利与义务
9.1 甲方保证提供的申请贷款文件与信息是完整、真实、有效、合法的,并承诺将以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并接受乙方的监督和检查,全面配合乙方的贷后管理工作。
9.2 甲方应定期或随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甲方财务状况或收入情况的文件或证明。
9.3 甲方应在本人或家庭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9.4 甲方不得将贷款挪用于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9.5 甲方使用合作方安全要素的信息安全问题引发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9.6 乙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地履行相关义务,并承诺对获知的甲方的情况及还款信用信息保密,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应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的和甲方授权乙方提供给合作方的除外。还款信用信息以乙方记录为准。乙方有权将前述情况及信息录入金融监管机构、合作方和其他政府机构建立和/或认可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系统。
9.7 本合同将以电子文本文件形式作为档案信息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贷款结清之日起 10
年。
9.8 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均以本合同载明的信息为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10.1.1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10.1.2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
10.1.3 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存在不完整、虚假、非法的情况;
10.1.4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
10.1.5 甲方在授信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10.1.6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10.1.7 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怠于履行本合同或其他可能影响归还乙方贷款的行为。
10.2 若甲方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0.2.1 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10.2.2 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10.2.3 停止发放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到期贷款及相应利息;
10.2.4 从甲方在乙方的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款以抵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10.2.5 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10.3 乙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的解决
11.1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 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并进入诉讼程序的,如涉及争议的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各方均同意由管辖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12.1 本合同自甲方数字签名、乙方数字签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12.2 因甲方账户状态异常或乙方系统原因造成贷款发放失败,本合同自动终止,同时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义务自动解除。
第十三条附则
13.1 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个人借款凭证、甲方向乙方提交的申请贷款文件、资料、证明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后,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13.3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十四条 具体约定
14.1 本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整,
(小写) 元。
14.2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利率按照固定利率执行,贷款利率为本合同甲方签署日前一工作日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 基点(1 基点=0.01%),执行年利率 %(计算方式为单利),合同有效期内贷款利率不变。
本合同所称 LPR 均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换算公式: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14.2.1 贷款利息=贷款本金×贷款日利率×贷款本金实际计息天数。
14.2.2 贷款计息天数:从放款日计至还款日,按实际天数计算。
14.3 本合同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自贷款发放日起计息。
14.4 本合同支付方式为自主支付。
14.5 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为以下第 ( )种:
(1)按月结息到期一次还本方式,结息日为每月的 日。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2)按月等额本息。
结息日(还款日)为每月 日。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额=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借款期数
(1+期利率)借款期数−1
无论甲方选择上述第几种还款方式,利息均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
14.6 甲方在乙方开立放/还款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 。
14.7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执行利率上浮 50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执行利率上浮 100%。
14.7.1 罚息计算公式:罚息=(逾期本金+上期罚息)*借款利率*(1+X)*逾期天数/360。
14.7.2 复利计算公式:复利=逾期利息*借款利率*(1+X)*逾期天数/360。
14.7.3 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计至还款日,按实际天数计算。
14.8 贷款发放当日内不得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
甲乙双方约定贷款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提前还款,甲方提前还款的,以乙方计算机系统记录作为双方认可的还款依据。
附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甲方:
签署日:
乙方: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日:
送达地址确认书
本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编号为 的《苏州银行个人在线“税银时贷”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之附件。
本人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下列地址为本人接收各类文书的正式送达地址:
本 人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地址 | |||
其他联系方式 |
本人同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苏州银行可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和通知文书等,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本人若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在变更之后第二日及时书面通知苏州银行;否则,苏州银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发出的文书或通知,仍以上述约定的联系方式为送达地址,本人对此均放弃任何抗辩的权利。如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本人(本单位)签收。
因本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准确,本人拒签或无人签收的,或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苏州银行,导致苏州银行发出的文书、通知或司法机关、仲裁
机构、公证机构等发出的诉讼文书未被本人实际接收的,该文书或通知寄出/发出后第五个工作日或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人声明:苏州银行已依法向本人/本单位提示了相关条款,并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本单位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上述条款。
本人(自然人):
本 人(非自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
签署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