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ATV 服務:係指於高階 ATV(ANDROID TV)機上盒內建或由收視戶自行下載之 APP 應用服務,該 APP 服務視性質及類別,將為 APP 上架商所提供,非「基本頻道服務」或「加值服務」。
家和有線電視收視契約
茲有有線電視(股)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提供貴用戶(以下簡稱乙方)全數位化收視、收聽及使用有線電視視訊等服務,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當事人之名稱、電話及住所
業者:(甲方)系統名稱:家和有線電視(股)公司
代表人:xxx 營業地址同訂戶服務中心地址,乙方相關資料如本單據正面所示。
第二條 審閱期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乙方對本契約之審閱期,甲方並已於網站或機上盒公布全部條款內容。
第三條 服務種類
一、「有線電視基本頻道服務」(下稱:基本頻道服務)係指經中央或地方政府之費率審議通過之視訊頻道組合服務。二、「有線電視加值服務」(下稱:加值服務)係甲方透過數位機上盒(簡稱 DSTB 或機上盒)所提供之加值服務,包括: 1.付費頻道:係指乙方於繳納基本頻道服務費用外,須定期支付費用後,始可收視、收聽之頻道,乙方訂購內容如申
裝書、帳單等所載。
2.付費隨選視訊 VOD:係指乙方於繳納基本頻道服務費用外,乙方自 DSTB 所連結顯示在電視之隨選視訊螢幕上所示付費之節目,自行操作確認訂購後始可計次收視、收聽之甲方自營之服務。
3.付費包月隨選視訊 SVOD:係指乙方於繳納基本頻道服務費用外,須定期支付費用後,始可收視、收聽之甲方自營之影片組合,乙方訂購內容如申裝書、帳單等所載。
4.互動服務:係指乙方於繳納基本頻道服務費用外,定期支付該項互動服務費用後,甲方或協力廠商提供相關設備或服務介面(以下簡稱「互動服務設備」)始可接收之甲方自營之其他影音、娛樂或資訊服務(包括:錄影管理服務 PVR、xx OK 或遊戲等,實際提供服務種類依甲方規劃,互動服務費用或互動服務設備之安裝或押借租用費用,由雙方約定之)。
三、ATV 服務:係指於高階 ATV(ANDROID TV)機上盒內建或由收視戶自行下載之 APP 應用服務,該 APP 服務視性質及類別,將為 APP 上架商所提供,非「基本頻道服務」或「加值服務」。
第四條 申請及異動程序
一、乙方申請第三條所定之服務須填寫申裝書。申裝並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自然人:擇一檢附國民身分證、駕照、xxx、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在台工作證之影本;如出示正本,甲方應於檢視登記資料無誤後退還。
(二)公司行號:於政府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前項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乙方申裝基本頻道服務或數位加值服務後,如有異動或移機事項應辦理登記而未申辦,甲方得暫停提供該服務,或依本契約相關約定處理。若甲方於前述之期間繼續依照原契約提供服務期間租金、押金及本服務視、聽費用或互動服務費用,乙方仍應照繳。
第五條 契約有效期間、視訊服務頻道名稱
除非有依本契約終止之事由,契約有效期間係自甲方完成裝機,並經乙方確認之日起算,或依照本單正面所示收視期間(各訂購服務有效期間,依申裝書、帳單等所載期間為準)。甲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乙方選擇之服務,於約定處所(同本單正面客戶裝機地址),接用服務之電視機(同本單正面裝機台數)台,提供有線電視基本頻道視訊服務。乙方選用加值服務者必須同時申裝基本頻道服務,如有終止或暫停使用基本頻道服務時,即視為提前終止或停止加值服務。甲方提供基本頻道服務之各基本頻道組(詳機上盒所示完整頻道名稱,頻道授權契約到期日、甲方官網所示)。 甲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未依前項提供基本收視頻道表附件者,乙方得依據甲方所散發之基本收視頻道表主張權利。基本頻道服務約滿前,當事人之一方已提出協議另定新約而未達成協議者,自約滿時起 1 個月內,甲方應與乙方進行協議。除乙方不同意與甲方進行協議者外,在協議期間內,甲方應依原契約條件供應節目、收費。逾協議期間,雙方仍未達成協議簽訂新約者,本契約即行終止。
基本頻道服務約滿,雙方均未請求協議另定新約,甲方如繼續提供基本頻道服務,並將新節目表提供乙方,乙方未於 1 週內表示反對,仍繼續收視、收聽者,本契約自動展延 1 期。展延後契約條件如有變更,變更後契約條件有利於乙
方者,適用變更後之契約條件。
第六條 繳費項目、金額及方式一、服務費用:
(一)基本頻道之每戶收視費用:新台幣(下同)500 元;數位加值服務之訂購內容與每月收視費,依申裝書、本單正面或甲方網站所載為準。
(二)裝機費單機費用:1,500 元,每一分機裝機費用:裝機時500 元/裝機後800元 (三)移機費:同戶移機:每機 500 元,不同戶移機:每機 800 元
(四)復機費:
1.乙方於本契約終止日起 3 個月後向甲方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比照一般裝機費收費。
2.乙方於本契約終止日起 3 個月內(含)向甲方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惟若乙方係因未依期限繳交費用或逾
越雙方約定範圍供自己或他人接受甲方視訊,經甲方拆機者,縱於拆機後 3 個月內(含)申請復機,除應先繳清欠繳費用外,仍須比照一般裝機費收費。
3.乙方於本契約尚未終止且在收視有效期限內向甲方事前提出暫停收視之書面請求,甲方予以拆機後三個月內
(含)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超過三個月再申請復機者,復機費為200 元。 (五)數位機上盒:依據主管機關公布之收費標準為之。
(六)繳費期限及金額:各組別繳費期限及金額,詳機上盒所示完整契約內容或甲方官網所示。基本頻道服務如未約定
繳費期限、繳費方式者,則視同採當月繳,不足月者每日收視費以每月收視費三十分之一計算。
(七)如以社區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甲方訂立本基本頻道服務契約者,屬於該社區或公寓大廈之住戶,亦得依本契約約定之事項行使乙方之權利。
(八)數位服務中,計次付費節目之訂購內容與價格,依電子選單內公告為準。
(九)乙方應於甲方完成服務設備(含 DSTB 及「互動服務設備」)安裝當日,同時給付甲方安裝費用、第 1 期之收視費、租金、保證金/押金或互動服務費用。
(十)除另有約定外,加值服務之各項收費為預付制,乙方應於收到帳單後(例:email、TVMAIL 及簡訊帳務通知等,擇 一之方式),於帳單所載之繳費期限內,依雙方所約定或帳單上所記載之方式及繳款週期繳費,並於每週期起始之第 1 日前預繳該週期之所有費用。逾期 5 日(含以上)未為繳付時,甲方得暫停提供加值服務,停止時間之基本頻道服務收視費或 DSTB 租金費用等,乙方仍應繳納。
二、繳費方式:□簡訊或實體帳單自行繳款□銀行自動扣繳(金融機構 ACH 媒體自動轉帳代收)□臨櫃代收(詳帳單正面)□信用卡定期扣繳□其他。甲方得改變上述金融機構、便利商店等轉帳或代收服務機構,惟應通知乙方。
三、前開契約繳費方式經約定後有變更時,甲方不得拒絕乙方變更申請。乙方應於變更前十天通知甲方(加值服務為
變更前三十天)
第七條 數位機上盒之提供
一、如乙方申裝有線電視基本頻道服務者,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得就押借及租用二種方案中,擇一選用 DSTB 數位機上盒或「互動服務設備」。押借及租用方案如下:
(一)押借:以繳交押金方式向甲方借用 DSTB 或「互動服務設備」,甲方負責安裝、設定並提供維護。
(二)租用:乙方得單以繳交保證金及每月支付租金方式向甲方租用 DSTB,甲方負責安裝、設定並提供維護。
二、乙方向甲方租用/押借之 DSTB 或「互動服務設備」,於使用期間除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上開設備外。未經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上開設備出售、轉讓、出租、出借或其他任何負擔予第三人,亦不得移離原安裝處所或提供他人使用,並不得對上開設備為任何改裝或更動,如有違反本項約定,甲方除得立即終止本服務外,如受有損害,並得向乙方求償。
三、乙方不得任意變更甲方之安裝,否則因而發生訊號中斷、收視不良或其他危險時,概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因此所生之修復費用由乙方負擔。
四、乙方如未經甲方同意而擅自移動裝機位置或提供他人使用時,甲方得終止提供本服務,乙方應立即返還 DSTB 或
「互動服務設備」予甲方。
五、數位機上盒如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使用不當而須維護時,甲方得酌收維修費及材料費。
六、除另有約定外,乙方於基本頻道服務終止或停止租用時,除自行於七日內將 DSTB(「互動服務設備」之返還時程則依申裝時之約定)攜至甲方營業處所服務櫃台歸還甲方外,由甲方派員或委託第三人取回 DSTB 及相關設備。除正常使用狀態下所致之自然耗損外,DSTB 或「互動服務設備」應有如同本服務契約起始時之良好狀態與性能;乙方如於七日內未返還,或 DSTB 等設備毀損、滅失或任何人為因素致不堪用時,乙方應依申裝時之市價賠償之,甲方亦得以保證金、押金抵充之,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第八條 收費標準調整
於本契約有效期限內,甲方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基本頻道服務收費標準如有調整,乙方仍依第六條約定之應繳費用繳付。但如約定之應繳費用高於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最高)基本頻道服務收費標準時,依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最高基本頻道服務收費標準繳付。
若基本頻道服務費用於調整時,甲方將於獲得主管機關核准後將調整後之收費標準以連續五天於頻道中播出之方式通知乙方。
第九條 節目完整性
甲方應依其所提供之節目表播放節目,除法規另有規定及其他約定外,並維持所提供基本頻道服務及付費頻道之節目內容及畫面之完整性。但因公共利益或突發事件(如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所必要者,不適用之。
甲方違反前項約定時,乙方得請求免除當日收視費(日收視費指月收視費之三十分之一,以下同)。
第十條維修義務
乙方就基本頻道發生無法收視或收視不良狀況,甲方於接獲乙方通知時,應於 24 小時到修,並約定修復時間。未約
定到修期限時,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時起 24 小時到修。倘無法收視或收視不良係因天然災害、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
歸責於甲方之誤失所致,甲方應於前開事由終止後 24 小時到修。
乙方同意甲方進入建築物及/或室內,且為使甲方得以依約提供相關服務,乙方同意授權甲方於室內及室外,安裝必要之相關設備,包括分接器、放大器、轉換器以及進線等。凡關於前開設備之裝設及/或甲方依照本契約提供之服務之合理需求下,乙方並同意不另外收費提供足夠之空間、電力;倘若乙方係屬集合式住宅之收視戶時,則應採取合理行動使集合式住宅之管理委員會允許甲方進入集合式住宅內,及(或)協助甲方因提供相關服務所需之空間及電力。
第十一條 違反維修義務之責任
甲方違反前條到修時間或修復時間始行修復時,乙方得按日請求減少三十分之一之月收視費;如逾到修時間 10 天以上
或逾修復時間 10 天以上始行修復時,乙方得請求免除當月收視費及解碼設備租金。
第十二條 頻道更換或停止播送之責任
就頻道異動(包括基本頻道),甲方應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定進行營運計劃中變更之頻道異動核准或備查後得更換或停止播送頻道。除購物頻道及加值服務之頻道外,甲方不得任意更換或全部、部分停止播送任一頻道。如頻道次序調整或因頻道授權契約到期而停止播送時,甲方應注意乙方權益之保障。
依前項約定,甲方得更換、調整或停止播送頻道時,應於前 5 天以書面或連續 5 天於該頻道中以播送方式(指連續五
天於頻道總表及該頻道播出時間內每小時播送 1 次)通知乙方。
甲方違反前二項約定或未依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等法規之規定時,乙方得請求減少五日之當月收視費或延展五日之收視、收聽及使用。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若訂有新規定,則依其規定為準。乙方於付費頻道(包括訂購之付費頻道組合包)更換或停止播出通知發布後 5 日內或更換之新頻道播出後 5 日內,得申請終止該加值服務或變更訂購項目,甲方將依實際服務提供期間按比例退還收視費。乙方如逾期未為通知而繼續收視、收聽或使用本加值服務時,視為同意甲方所為之調整。
第十三條 基本頻道頻道減少或停止播送之責任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減少播送之頻道數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予以頻道停播或為沒入之處分,致甲方所提供之基本頻道服務未達當年度送交縣市政府審議收視費用之基本頻道數時,甲方應減收當月基本頻道服務收視費或為其他方式之賠償;如甲方所提供之基本頻道服務未達基本頻道數三分之二,並達 10 天以上時,即應免除當月之基本頻道服務收視費用。
第十四條 訂戶基本資料之保密及利用
甲方僅得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乙方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非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為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或洩漏。甲方蒐集、處理及利用前揭乙方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詳附件)等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訂戶申訴專線
甲方成立訂戶服務中心,地址為新北市樹林區味王街1 號A006、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並指派專人處理申訴案件。
第十六條 契約終止及通知
乙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有線電視基本頻道契約,並依第 7 條第 6 款規定歸還 DSTB(含相關所屬配件)或「互動服務設備」予甲方,始完成終止本服務。
本條第一項終止係因甲方違反本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而終止契約者,乙方並得請求相當月收視費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甲方於乙方有下列情形時(即乙方違約時),應以書面通知乙方要求限期改正(至少七日),乙方仍未改正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並要求乙方給付收視費:
一、乙方未依期限繳交費用。二、乙方逾越約定使用範圍,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
第十七條 契約終止之損害賠償
x契約於甲方受撤銷許可處分確定、破產宣告及終止營業時終止。乙方因甲方受撤銷許可處分致收視、收聽基本頻道服務之權益產生損害時,乙方得請求 1 個月基本頻道服務收視費之賠償。甲方擬暫停或終止營業時,應於 1 個月前通
知乙方。甲方未盡通知義務時,乙方得請求 1 個月基本頻道服務收視費之賠償。
甲方不得約定沒收乙方所繳付之收視費或乙方違反本契約之違約金。惟乙方為長期訂戶,甲方並提供以優於縣市政府公告的優惠標準之費用,或搭配贈品、付費頻道或套餐優惠時,如乙方提前退租須返還優惠差額,或搭配之贈品(贈品得以等值現金替代)予甲方。
第十八條 預付費用之返還
契約終止後,甲方向乙方預收之費用尚未屆期者,應於終止日起 15 日內無息償還之(依第六條月繳價計算退費)。乙方應攜帶身分證、印章至甲方營業處所辦理退費手續,乙方如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另攜帶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正本、印章,但雙方對償還方式另有約定,從其之。如逾期未償還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其利息。
第十八條之一 系統經營者之保證
基本頻道服務:契約期間甲方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內湖分行成立履約保證準備金專戶提供保證,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供主管機關不定期查核。於甲方無法履行基本頻道服務契約義務時,就預收未到期之收視費用,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予乙方。
甲方未依前項提供保證時,應以當月繳方式向乙方收取基本頻道服務收視費。
第十九條 契約終止後設備之拆除
除乙方拒絕甲方進行拆機外,甲方應於基本頻道服務終止後 1 個月內將分接點至乙方屋內引戶線之纜線及設備拆除,並恢復乙方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收視、收聽;逾期不為拆除時,乙方得於自行拆除後,向甲方請求償還其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但基本頻道服務係因可歸責乙方事由而終止者,不得請求償還。
甲方為前項恢復乙方原有無線電視節目之收視、收聽時,除基本頻道服務係因甲方違約而終止者外,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支付必要器材費用。
第二十條 著作權規範
就乙方使用視訊及加值服務,甲方無權亦未授權乙方得錄製電視節目供應業者於各電視頻道上公開播送之節目內容。乙方須以供個人或其家庭觀賞之目的且在合理範圍內,而使用相關設備為電視節目內容之錄製(即乙方無論係錄製電視節目或觀賞錄製後之電視節目,都應遵守中華民國著作權法之規範,不得就所錄製之電視節目內容進行加密破解、流通或實體交易)。就乙方錄製於相關設備內之相關內容,甲方無權亦無義務確保該內容之保存。
第二十一條 其他
乙方參加甲方各項專案所領取贈品(含各類禮券)年度總額超過新台幣 1,000 元(含)以上者,甲方將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就贈品價值代為申報受贈人年度所得,並寄送免扣繳憑單。
甲方未來如修正本契約,經報請縣市政府備查後,應以書面通知、於 STB 或網站公告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
修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應於接獲通知後 3 日內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
HOME+ TV 有線電視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義務告知書(包括隱私權政策)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八條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一、蒐集之主體及目的:
為提供服務,有線電視(依以上您申裝之區域)將蒐集、保存及利用您所提供之「有線電視及機上盒加值服務」用
戶資料,包括您與我們聯絡所提供之用戶資料(例:帳務、資訊流服務調查等)。用戶資料之保存與使用主要是用於提昇產品服務品質、加強個人化服務及停止服務後之服務產品訊息告知(含以電郵、簡訊、語音及視訊等方式提供適合您的服務及行銷訊息,例:有線電視匯流相關服務產品、視訊服務後之產品銷售訊息通知、節目及服務數位資訊流匯整等,並包括由本公司提供關係企業中嘉寬頻「有線電視寬頻上網服務」行銷資訊),未經您的同意,不會另外將您的用戶資料揭露於與本服務無關之第三人或非上述目的以外之用途。
蒐集目的及項目
履行契約義務及行使契約權利履行法定義務
消費者/客戶/會員管理服務行銷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含滿意度及喜好頻道節目調查)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1.服務之基本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本人(或其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編號、代表人之相關資料(包括因設備租用所需之客戶證件影本)、通訊資料
2.其他與您申辦的服務有關,或您在使用過程產生的資訊,例如我們指配給您的機上盒識別碼、帳單紀錄、消費及繳費方式、收視紀錄、服務歷程紀錄,以及其他與您的帳戶相關的個人資料。
3.帳務資料:付款相關資訊(信用卡卡號、銀行帳戶定扣帳號及戶名、電子支付帳號)
4.聯絡資料: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地址、電話及帳務相關等資料
5.特殊資格:因主管機關費率公告要求,如可適用低收入身分,欲享本公司費用補助減免,本公司將依規定蒐集或註記資格(不申請或不適用者,本公司不蒐集)。
6.官網資料:若使用本公司網頁或行動客服APP,本公司將依情形使用網路Cookie等,若客戶不願之網路Cookie之跟隨,請清理電腦、手機、平版等裝置之瀏覽紀錄或網站資料。
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本公司會在您使用本服務(保有帳戶)的期間與地區內利用您的個人資料。當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您不再使用本服務)後,我們會在法令要求或許可的範圍與期限內保留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並在該期限後,以無法識別您的身分之形式保存您使用本服務期間所提供或產生的資料 (申裝書或異動資料紙本保存5年)。
(二) 地區對象:本國傳輸之接收所在地;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本公司之協力廠商、依法之調查監理機關(包括檢調機關就特定個人之資料查詢)等。若本公司將您的個人資料提供給受我們委託的第三人(例如行銷/分析
/調查/廣告/公關業者、物流業者、金流業者、資訊服務業者等),在受委託的範圍內協助我們達成蒐集目的。本公司會對受委託的第三人執行必要的監督,以確保您的個人資料安全。
(三) 蒐集方式:進電CSR客服中心之蒐集、填寫申請書、契約書、官網資料填寫、臨櫃蒐集等。 (四)利用方式:
1.帳務及維持需要:每期帳務資訊推送通知(寄送帳單/催繳訊息至您的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藉由電話聯繫或簡訊通知您有關繳費/催繳之資訊),或透過機上盒障礙代碼之回傳分析等(分析您的資料以維持、保護、開發及增進我們的服務)。
2.行銷訊息:以您的各項聯繫方式向您提供行銷資訊,例如優惠方案、促銷活動、我們 的其他服務,以及其他更適合您的服務方案等。
3.本公司得分析您藉由遙控器操作與府上雙向機上盒回傳之遙控器操作資料,並以統計數據、趨勢或其他無法識別您的身分之形式產出結果。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公司臨櫃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並提供為申裝人核資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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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台端得不同意本公司提供關係企業中嘉寬頻「有線電視寬頻上網服務」行銷資訊。若您不想再收到我們的訊息或用戶資訊需要更新等,請與客服(市話撥4128811)或本公司門市聯絡,我們將由專人為您服務。
五、蒐集目的以外的利用
x公司僅在蒐集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依前述說明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以下情形除外 :法律明文規定者,例如:受司法機關或主管機關依法要求提供個人資料;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或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例如為偵測/預防詐欺或網路犯罪等違法行為;為免除您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受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請託,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以無法識別您的身分之形式,提供資料給該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或以可識別您的身分之形式提供資料,但該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保證所產出並對外揭露之結果無法識別您的身分;依法得到您的同意,有利於您的權益)。
六、收視使用行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機上盒頻道及節目之收視使用行為蒐集(包括轉台、點選行為之頻率、節目頻道收視類型等),經處理分析後(大數據方式)使用於
1.收視率統計
2.收視類型喜好統計
3.商品資訊商之露出建議(以依分析結果向您推薦我們提供的其他您可能有興趣或適合您 的商品/服務)。
4.頻道上下架之規劃、內容商及頻道商之購片或代理規劃等
x經收視使用行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後,您仍可直接於府上機上盒(ATV機型)或進電客服中心取消本同意。七、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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