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长化建”或“公司”)拟分别向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长集团”)、刘纯权、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投资”)、武汉毕派克时代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毕派克”)、武汉中派克恒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派克”)、武汉北派克伟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北派克”)、北京京新盛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新盛天”)发
行股份购买上述各方持有的原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油工程”)分立后存续的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油工程(新)”)100%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其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延长集团所持北油工程
(新)54.79%股权,购买刘纯权所持北油工程(新)21.21%股权,购买金石投资所持北油工程(新)6.00%股权,购买毕派克所持北油工程(新)5.00%股权,购买中派克所持北油工程(新)5.00%股权,购买北派克所持北油工程(新)4.00%股权,购买京新盛天所持北油工程(新)4.00%股权。
2017 年 12 月 14 日,公司与延长集团、刘纯权、金石投资、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和京新盛天签订了《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该协议签署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已与延长集团、刘纯权、金石投资、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京新盛
天签署了《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延长集团、刘纯权、金石投资、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京新盛天。
2、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100%股权,该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系原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以 2017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经过派生分立后的存续公司。
3、支付方式
本次重组的支付方式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4、交易标的价格
本次交易价格以中和评估正式出具的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所载明的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价格。
以 2017 年 9 月 30 日为预估基准日,本次标的资产的预估值为 161,280.00
万元。交易各方约定交易价格暂定为 161,280.00 万元,由于在本次交易中,刘纯 权承担了其和金石投资、京新盛天所合计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所对应的业绩补 偿义务,经各方协商一致,金石投资和京新盛天同意将其根据本次交易所获得对 价中的 10%让与刘纯权,并以上市公司直接向刘纯权发行相应股份作为支付方式,鉴于此,各交易对方对价情况暂定如下:
(1)延长集团、毕派克、中派克以及北派克本次交易前分别持有北油工程
(新)54.787%、5.00%、5.00%以及 4.00%的股权,交易对价分别为 88,360.47
万元、8,064.00 万元、8,064.00 万元以及 6,451.20 万元;
(2)刘纯权本次交易前持有北油工程(新)21.213%的股权,交易对价为
35,825.13 万元;
(3)金石投资本次交易前持有北油工程(新)6%的股权,交易对价为 8,709.12
万元;
(4)京新盛天本次交易前持有北油工程(新)4%的股权,交易对价为 5,806.08
万元。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尚未完成审计、评估等工作,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等将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各方将根据最终评估结果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最终交易价格。
5、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1)发行股份种类及面值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 交易均价 | 交易均价的90% |
前20个交易日 | 6.003 | 5.402 |
前60个交易日 | 6.155 | 5.540 |
前120个交易日 | 7.119 | 6.407 |
综合考虑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盈利能力和定价情况,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公司的股价情况,并兼顾交易各方的利益,根据与交易对方的协商,公司拟以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定价基准日,为2017年12月15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发行股票价格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即确定为5.41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交易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若有派发现金股利、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则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3)发行数量
按上述标的资产的预估价格及本次股份发行价格 5.41 元/股计算,在本次交
易中,延长化建拟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合计 298,114,600 股,具体如下:
交易对方 | 出让北油工程股权 | 取得对价 | |
股权比例 | 交易对价(万元) | 股票数量(股) | |
延长集团 | 54.79% | 88,360.47 | 163,328,047 |
刘纯权 | 21.21% | 35,825.13 | 66,220,196 |
金石投资 | 6.00% | 8,709.12 | 16,098,188 |
毕派克 | 5.00% | 8,064.00 | 14,905,730 |
中派克 | 5.00% | 8,064.00 | 14,905,730 |
北派克 | 4.00% | 6,451.20 | 11,924,584 |
京新盛天 | 4.00% | 5,806.08 | 10,732,125 |
合计 | 100% | 161,280.00 | 298,114,600 |
上述交易对价、股份数量系根据标的资产预估值及各交易对方约定对价进行模拟测算,最终交易结果将在评估报告正式出具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由交易各方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约定。
延长集团、刘纯权、金石投资、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京新盛天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系通过以其持有的标的资产对价除以本次发行股份价格计算而得,不足 1 股的部分上述主体承诺予以放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股份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以经各方协商确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内容为准。
(4)股份锁定情况
延长集团承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的,延长集团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时,若因标的公司未能达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的承诺净利润而导致延长集团须向上市公司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且该等股份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上述股份锁定期延长至延长集团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项下的股份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次发行结束后,在上述锁定期内,延长集团基于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刘纯权、金石投资、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京新盛天承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12 个月届满后,金石投资、京新盛天所持股份全部解除锁定,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所取得的对价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分三次解禁:
第一次解禁条件:1)本次交易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已满 12 个月;2)本次交易结束当年标的公司《专项审核报告》已经披露;3)根据上述《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该年实现扣非净利润≥该年承诺净利润。
上述解禁条件全部满足后,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所取得的对价股份的解禁比例为本次交易所获股份数量的 20%。
第二次解禁条件:1)本次交易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已满 24 个月;2)本次交易结束起次年标的公司《专项审核报告》已经披露;3)根据上述《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交易结束当年及次年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交易结束当年及次年累计承诺净利润。
上述解禁条件全部满足后,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所取得的对价股份的解禁比例为本次交易所获股份数量的 50%-已解禁比例。
第三次解禁条件:1)本次交易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已满 36 个月;2)业绩补偿期第三年标的公司《专项审核报告》已经披露;3)根据上述《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业绩补偿期内累计承诺扣非净利润;4)补偿期满
减值测试后未发生减值或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价格+补偿期间内已补偿现金总金额。
上述解禁条件全部满足后,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所持有的所有仍未解禁的对价股份均予以解禁。
除此之外,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在上述业绩补偿期内履行完毕对应期间的业绩补偿义务后,视为满足各期股份解禁条件,按照各期约定比例予以解禁。
本次发行结束后,在上述锁定期内,刘纯权、金石投资、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京新盛天基于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如交易对方作出的上述关于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的承诺与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交易对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交易对方将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6、过渡期安排
(1)延长集团、刘纯权、金石投资、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京新盛天分别地且独立地同意且承诺,过渡期内,将按照事先拟定的分立方案尽快完成北油工程分立工作,并促使北油工程及分立后的北油工程(新)均按照正常经营过程和以往的一贯做法进行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重要资产的良好运作。此外,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为实现本协议之目的外,未经延长化建事先书面同意,上述主体将不进行下述事项:
1)转让所持北油工程或北油工程(新)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通过增减资等方式变更北油工程或北油工程(新)的股东股权比例;
2)任免北油工程或北油工程(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中任何一方质押、出售、或同意出售、质押其各自所拥有北油工程或北油工程(新)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4)针对与北油工程或北油工程(新)股权相关的重大收购、兼并、资本重组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重大交易达成任何协议或交易意向(按照事先拟定的分立方案实施公司分立除外);
同时,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为实现本协议之目的外,上述主体将保证北油工程或北油工程(新)不进行下述事项:
1)停止经营主营业务、变更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扩张非主营业务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业务;
2)购买、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资产(按照事先拟定的分立方案实施公司分立除外),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除外;
3)改变决策机构(包括董事会)的规模、代表分配和表决机制;
4)向股东分配红利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5)修改、终止、重新议定已存在的重大协议,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按以往一贯做法作出的除外;
6)终止、限制或不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续办或维持任何业务资质许可;
7)主动或同意承担重大金额的义务或责任(实际或有的),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按以往的一贯做法发生的除外;
8)为非关联第三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9)向任何董事、管理人员、雇员、股东或其各自的关联公司或为了前述任何人的利益,提供或作出任何重大承诺,向其提供任何重大贷款、保证或其它信贷安排;
10)在正常经营过程之外出售、转让、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在本协议订立之日使用中的任何涉及重大金额的资产或权利,或在其上设立他方权利;
11)和解或妥协处理任何重大的税务责任,而且有理由预期上市公司会因此
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12)不按照以往的一贯做法维持其账目及记录。
(2)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同意,标的资产过渡期产生的损益归属如下:
标的公司截至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作为标的公司估值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股权交割日后归上市公司享有。在股权交割日后,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标的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以确定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的损益情况。若股权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含)之前,则过渡期间损益
审计基准日为上月月末;若股权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不含)之后,则过渡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
标的公司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股权交割日止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所有者权益均归上市公司享有。标的公司在过渡期产生的盈利或净资产的增加均归上市公司享有。标的公司在过渡期间若发生亏损、损失或净资产的减少,则由延长集团、刘纯权、金石投资、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京新盛天按其在本次交易前在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承担,并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 10 日内以现金方式向标的公司予以全额补足。
(3)在过渡期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为实现本协议之目的外,非经上市公司同意,上述主体不得就标的资产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且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北油工程或北油工程(新)在过渡期内不得进行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处置(按照事先拟定的分立方案实施公司分立的除外)、对外担保或增加重大债务之行为。
7、标的资产的交割
(1)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十二个月内(或经各方书面议定的较后的日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办理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交易对方应当将标的资产(即北油工程(新)
10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使上市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
标的公司唯一股东,且标的公司的新章程应完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应当配合上市公司办理相应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等一切相关手续。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并在股权交割日前,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应当将标的公司拥有的及/或使用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现金、存货等流动资产,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机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产权证书、资质证书、许可证等各类证书 (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印鉴,财务会计资料、银行账户、合同或协议、公司人事档案等全部文件资料),完整地移交给上市公司接收和管理。
3)自股权交割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交易对方在本次发行中认购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股份所支付的认购对价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验资报告出具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将上市公司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登记至交易对方各方名下。交易对方应当在上市公司办理上述事项时给予配合。
4)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上市公司截至本次交易完成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照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9、人员与劳动关系安排
(1)本次交易不影响北油工程员工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2)本次交易完成后,北油工程(新)董事会成员全部由上市公司提名、股东决定产生;董事长由过半数董事选举产生;北油工程(新)总经理由其新任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由上市公司向总经理推荐,并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10、税费的承担
各方同意,因本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转让相关事宜)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出让方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由各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1、利润补偿期间及参与业绩补偿主体
根据目前的交易进度,本预案所指利润补偿的期间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度),即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若本次交易于2017年无法实施完毕,则利润补偿期间顺延至2018年、2019年、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是指:本次交易经陕西省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机关核准且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之日。
参与本次交易业绩承诺及补偿主体为延长集团、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以下简称业绩补偿主体)。
2、承诺净利润数的确定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北油工程(新)100%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2017年9月30日)的预估值为161,280.00万元,本次交易预计价格为161,280.00万元。
根据注入资产的预估值情况,业绩承诺主体承诺标的公司在2017年、2018年、2019年度的实现净利润数初步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 | 2017年承诺 净利润 | 2018年承诺 净利润 | 2019年承诺 净利润 |
北油工程 (新) | 16,949.44 | 19,184.52 | 19,921.37 |
各方同意,业绩补偿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标的公司在2017
年度至2019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作出承诺,最终的承诺净利润数以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正式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标的公司的预测利润数为依据,由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如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内每年实际实现的合并报表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未达到约定的同期承诺净利润数,则延长集团、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需根据约定对延长化建进行补偿。
业绩补偿主体承诺,北油工程(新)的财务报表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与上市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保持一致;除非法律、法规规定会计准则的调整或上市公司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否则,补偿期间内,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改变北油工程(新)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北油工程(新)的所得税率不因上市公司的税率变化而变化,按北油工程(新)实际执行的税率计算。
3、实际净利润的确定
注入资产交割完毕后,延长化建应在利润补偿期间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于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对标的公司的实 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以专项审核意见确定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值为准。
延长化建应在利润补偿期间内每年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标的公司所对应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与业绩补偿主体承诺的同期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
4、利润补偿的方式及计算公式
(1)各方确认,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标的公司于利润补偿期间每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应不低于业绩补偿主体同期承诺净利润数,否则业绩补偿主体应按照下文所述方式及比例对延长化建承担补偿责任。
(2)如业绩补偿主体依据本协议的约定需进行补偿的,延长集团以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优先以现金进行补偿,现金不足以补偿的,以本次交易取得的截至补偿义务发生时尚未
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延长集团、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各自承担的补偿义务总金额(含补偿义务届满后减值测试应予补偿金额)不超过其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交易对价,刘纯权承担的补偿义务总金额(含补偿义务届满后减值测试应予补偿金额)不超过刘纯权、金石投资、京新盛天本次交易所获得的总对价。
(3)延长化建在北油工程(新)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10个工作 日内,按照下述约定计算各业绩补偿主体应补偿的金额并书面通知业绩补偿主体。上述主体应在接到上市公司的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以其持有的延长化建的
股份或现金对延长化建进行补偿,以股份进行补偿的,应依照下述公式计算对延长化建应予补偿的股份数量,该应补偿股份由延长化建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以现金进行补偿的,业绩补偿主体应在接到上市公司的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的现金一次性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各业绩补偿主体应补偿金额及股份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1)延长集团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标的公司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标的公司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标的公司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注入资产最终交易作价]×54.787%-延长集团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
注1:盈利补偿期间内每一年度补偿金额独立计算,如果某一年度按前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注2: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加1股的方式进行处理。
2)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各自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比例)-各自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当期现金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
发行价格
注1:盈利补偿期间内每一年度补偿金额独立计算,如果某一年度按前述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数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注2: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加1股的方式进行处理。
3)刘纯权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31.213%-刘纯权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当期现金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注1:盈利补偿期间内每一年度补偿金额独立计算,如果某一年度按前述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数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注2: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加1股的方式进行处理。
(4)在补偿期限届满后,上市公司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价格+补偿期间内已补偿现金总金额,则延长集团、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将另行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的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股份价格×补偿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补偿期间内已补偿现金总金额)
前述公式中的减值额为标的资产在本次交易中的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的金额确定后,延长集团、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的补偿义务按照本次交易前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确定,刘纯权的补偿义务按照本次交易前刘纯权、金石投资、京新盛天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确定,
延长集团以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优先以现金进行补偿,现金不足以补偿的,以本次交易取得的截至补偿义务发生时尚未出售的股份进行补偿。须以股份进行补偿的,补偿的股份数量
=(各业绩补偿主体因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的金额-各业绩补偿主体因标的资产减值已补偿的现金金额)÷本次发行股份价格。因标的资产减值须另行补偿的支付方式及回购价格参照前述业绩补偿相关约定执行。
(5)如延长化建在补偿期限内实施转增股本或送股分配的,则应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因利润差异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6)如延长化建在利润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配,延长集团、刘纯权、毕派克、中派克、北派克所取得应补偿股份对应的现金分配部分应相应返还至延长化建指定的账户内。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的现金股利×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
特此公告。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