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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另类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
临时信息披露〔2016〕13 号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 1 号:关联交易》及相关规定,现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另类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目的、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目的及交易概述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拟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寿投资公司”)签署《另类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协议”),将股权、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等另类投资委托国寿投资公司进行集中管理和专业化运作。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协议,国寿投资公司提供投资管理服务,集团公司支付投资管理费及业绩奖惩。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国寿投资公司是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双方构成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国寿投资公司是中国人寿集团旗下的专业另类投资管
理机构,主要负责开展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养老养生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等多个另类投资领域的投资管理业务,以及留存资产经营与处置业务等。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定价政策
国寿投资公司根据协议向集团公司提供投资管理服务,集团公司按照固定回报类和非固定回报类项目分别向国寿投资公司支付投资管理费,并进行业绩考核及奖励。
(二)定价依据
交易的定价是集团公司和国寿投资公司本着公允、不损害各自利益的原则,共同确定投资管理费及业绩奖励的政策。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价格
固定回报类项目的管理费率与项目净投资收益率挂钩,费率水平在 0.05%~0.6%不等;非固定回报类项目的管理费率为 0.3%,在项目退出时再根据项目综合回报率确定不同的业绩奖励方式。对于特殊项目或特殊投资品种的管理费率,双方可另行协商。
(二)交易结算方式
投资管理费按季度支付,业绩奖励费金额按年度计算并确认,在确认后支付。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一)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
2016 年 5 月 13 日,集团公司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 2016
年第 3 次会议初审通过本次交易。
2016 年 6 月 6 日,集团公司 2016 年第 6 次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
(二)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审议过程依法合规。
总裁办公会议采取现场会议表决方式,审议过程依法合规。
六、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委托国寿投资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对我公司权益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我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2016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