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项目编号:310105000240222166366-05074750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中医医院部分检验试剂服务及采购项目
招 标 文 件
代理机构内部编号:1639-247126130004
招 标 人:上海市长宁区天山中医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xx自律公约
(2016 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不断增强招投标人员xx自律意识,牢筑防腐思想防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中央有关xx自律准则规定,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公约。参加本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以下称,乙方)也应遵守本公约。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强化服务意识、诚实守信、秉公办事,自觉践行本公约。
二、甲方人员不得暗示、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消费卡,以及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向乙方报销个人费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谋取私利。
三、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向乙方推荐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本招标项目以及相关经营活动。
四、甲方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五、乙方人员不准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人员馈赠礼金、礼券、消费卡,以及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接受甲方报销个人费用的要求。
六、乙方人员不准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接受甲方人员推荐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本招标项目以及相关经营活动。
七、乙方人员不准邀请甲方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八、甲乙任一方人员存在违反本公约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处分;或者甲乙任一方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乙方人员存在前述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I
目录
II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03-29 10:00:0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中医医院部分检验试剂服务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11000000.00元
最高限价(元):无采购需求:
包名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中医医院部分检验试剂服务及采购项目包件数量:1
预算金额(元): 11000000.00元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本项目拟采购上海市长宁区天山中医医院部分检验试剂服务及采购项目,内容包含临床试剂院内集成供应等。本次项目可采购进口产品。预算金额1100万元,超过预算予以否决。
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12个月内。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非专门面相中小企业采购。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
4 、与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件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6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
8、必须按国家规定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二类备案凭证。
时 间 : 2024-03-08 至 2024-03-15 , 每 天 上 午 00:00:00~12:00:00 , 下 午
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xxx.xxxx.xx.xxx.xx)
方式:潜在投标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述方式获取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售价(元): 0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03-29 10:00: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xxx.xxxx.xx.xxx.xx)开标时间:2024-03-29 10:00:00
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xxx.xxxx.xx.xxx.xx)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1.本次招标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非专门面相中小企业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等相关政策。2.投标人须保证为获取招标文件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资料内容应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填写信息错误或提交虚假材料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3.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并及时关注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导致招标代理机构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4.《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本项目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xxx.xxxx.xx.xxx.xx)实行全过程电子采购,投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有关文件和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xxx.xxxx.xx.xxx.xx)由上海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潜在投标人的投标可以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项目采购操作手册》中的内容和操作要求实施。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招 标 人:上海市长宁区天山中医医院 地址:xxxx 000 x
0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xx 000 x 00 x
联 系 人:xx、杭粼韵
电 话:32557563、32557568
电子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招标代理机构账户信息下:
户名: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帐号:316638-03002790962
开户行:上海银行白玉支行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招 标 人: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中医医院地 址: xxxx 000 x 联 系 人: xx 电 话:021-62418056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xx 000 x 00 x 联 系 人:xx、杭粼韵 电 话:32557563、32557568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中医医院部分检验试剂服务及采购项目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财政性资金 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8.1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 □组织 |
1.9.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1.10.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见本招标文件中标注星号(★)的内容 |
1.10.3 | 是否需要提供技术支持资料 | □不需要提供 ☑需要提供: (1) 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制造商网站最新发布的资料打印件(不适用) (2)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不适用) (3) 其他形式的技术支持资料 (适用) |
— 4 —
1.10.4 | 未标注(★)的技术 要求允许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 | 偏差项数:10 项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无 □有, |
2.2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询问截止时间 | 时间:2024 年 3 月 18 日 15 时 30 分;投标人须将盖章版扫描件和可编辑版(Word 版) 发 E-mail 至招标代理机构以下邮箱: xxx@xxxxx.xxx. |
2.3 |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将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其他资料 | ☑无 □有, |
3.1.2 | 构成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其他资料 | ☑无 □有, |
3.1.3 | 样品 | ☑不需要 □需要 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不需要 □需要 样品归还:未中标人的样品将在招标代理机构通知后接受领取。中标人的样品将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进行封样保存。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
3.2.6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无 ☑有: 所报费用包括可能发生的所有与完成本项目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款(含必备的附件,如配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税费、安装费、调试费、 培训费等一切费用。 |
3.3.1 | 投标有效期 | 从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日 |
— 5 —
3.4.1.2 |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 投标人应就其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作出承诺。(承诺函见附件) 如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承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本市财政部门将依法处理处罚。 |
3.4.1.3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不需要 □需要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的证明材料: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3.4.1.5 | 其他证明材料 | 如本项目设定了资质、证书等要求时,需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相应资质证书的原件扫描件。 如本项目设定了业绩要求时,需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或用户证明或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 招标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否则投标人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标结果,并且招标人将对该投标人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3.5.2 | 投标文件制作的要求 | 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 号)、 《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项目采购操作手册》和的相关规定执行。 |
3.5.4 | 投标文件分册上传 | 投标文件分册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共分 2 册,分别为: (1)商务分册。(2)技术分册。 |
3.5.5 | 投标文件的打印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 ☑需要:份数:1 份 用途:仅供招标人项目纸质归档使用。 送达时间:开标程序结束后,投标单位需通过邮寄方式提供网上投标文件的打印件一份,不接受其他递交方式。 送达地址: xxxxxxxxx 000 x 20 楼 xx/ 杭粼韵 021-32557563 效力:当投标文件打印件与上传至政采云平台的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上传至政采云平台的投标文件为准。 □不需要 |
3.8.1 | 投标保证金 | □缴纳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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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按《投标保证金提交与退还操作须知》(见本章附件)提交 ☑不缴纳 | ||
3.8.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5) / |
4.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4-03-29 10:00:00 |
4.2 | 投标地点 | 投标人应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项目操作手册》的相关操作要求,在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上传至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xxx.xxxx.xx.xxx.xx)。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
6.6 |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 | 核心产品:西门子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 ADVIA Centaur XP 机型配套试剂 |
7.3.1 | 本次招标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 | (1) 投标产品是否允许进口产品:☑是 □否 (2) 投标产品是否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 □强制节能产品 □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 (3) 投标产品是否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 □是 ☑否 (4)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1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4%。 (5) 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是 □否 (6)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发展:☑是 □否 |
7.3.3 | 是否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8.3.1 | 履约保证金 | ☑不需要提供 □需要提供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或其他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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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合同生效后 | ||
9.1 | 质疑联系方式 | 联系单位: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联 系 人: xxx、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 联系地址:xxx 000 x恒达大厦 20 楼 2010 室 提交形式:盖有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纸质材料。 (请投标人将可编辑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招标代理机 |
10.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收取方式 ☑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 5天内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由招标人支付,中标人无需承担。收费标准 ☑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进行收费 □采用固定费率计费方式,费率为 %。 □采用固定金额计费方式,金额为 元。 |
中标金额(万元) | 费率 |
100 以下 | 1.5% |
100-500 | 1.1% |
500-1000 | 0.8% |
1000-5000 | 0.5% |
5000-10000 | 0.25% |
1. 总则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2017 年第 87 号)、《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65 号)、《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全过程电子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实 施 招 标 项 目 的 电 子 采 购 平 台 : 上 海 政 府 采 购 网 / 采 购 云 平 台
(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云平台。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4 款的规
定。
1.3.2 招标公告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招标公告所列明的相关资格
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项目,各联合体供应商需线下确定主供应商,其他联合体供应商必须在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向主供应商发起联合体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投标、开标、项目评审、中标、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均由主供应商操作。其他联合体供应商无需在平台获取采购文件。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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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以及在招投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现场考察时间、集中地点参加招标人组织的项目现场考察。
1.8.2 投标人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1.8.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8.4 招标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相关的情况,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
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9.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0.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无效。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做出响应。
1.10.3 投标文件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是否需要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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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制造商网站最新发布的资料打印件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如需要提供技术支持资料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无效。
1.10.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可规定允许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无效。
1.10.5 投标文件应根据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商务和技术响应/偏差表的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条款进行响应。否则,投标无效。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格式”和“技术规格及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买方”、“甲方”和“卖方”、“乙方”、“中标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格式;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技术规格及要求;
其他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以更正公告形式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作为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询问予以答复。
2.2.2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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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在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告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澄清和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在收到更正公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更正内容加盖公章确认,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否则,投标人将被视为已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及更正公告的所有内容。
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 号)和《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项目采购操作手册》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云平 台 投 标 客 户 端 制 作 完 成 , 并 加 密 上 传 至 上 海 政 府 采 购 网 / 采 购 云 平 台
(xxx.xxxx.xx.xxx.xx)的电子投标文件。
3.1.1 商务部分:
(1)投标函;
(2)投标保证金(如需);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5)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时适用);
(6)开标一览表;
(7)分项报价表;
(8)商务响应表;
(9)资格和履约能力证明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其他资料。
3.1.2 技术部分:
(11)技术响应表;
(12)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3)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计划;
(14)技术支持资料;
(1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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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样品:
3.1.3.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见第六章采购需求、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见第三章评标办法。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3.2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招标人将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3.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款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款中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1.6 投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制作投标文件。针对附件中的投标函、开标一览表、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财务状况及税费、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承诺函等的文件格式,投标人不得修改其格式。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2.1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考虑影响投标报价的各项要素后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等各项税金。投标报价不得有缺漏项,否则投标将被否决。
3.2.2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函、开标一览表及分项报价表等。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3.9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各项投标价格均以人民币报价。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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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填写关于资格和履约能力的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3.4.1.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
3.4.1.2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如: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附件格式就其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作出承诺。
3.4.1.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4.1.4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 200 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 200 万元的,从其规定。
3.4.1.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3.4.2 如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应提供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详见本章附件三。
如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供符合财库〔2017〕141 号文格式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一旦中标将在中标结果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如投标人为监狱或戒毒企业,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或戒毒企业的证明文件。
3.4.3 投标人未如实提交上述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将承担在资格审查或符合性检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风险,或在详细评审中不能享受相关政府采购政策的优惠。
3.5.1 投标文件的线下编写
3.5.1.1 下载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线下制作投标文件。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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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1.2 投标文件的投标函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盖单位公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盖单位公章。
3.5.1.3 投标文件的签署: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等重要表格以及凡出现投标人单位落款的地方除了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签字之外,还必须同时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未出现投标人落款的地方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逐页签字或骑缝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投标文件中含有印章、签署、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投标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3.5.2 投标文件的投标客户端制作
在投标文件线下编写完成后,投标人应按照云平台投标客户端要求的方式制作投标文件。投标人需在投标客户端中选择投标项目,完成“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标书匹配、企业信息响应(如有)、资格要求(如有)、符合性要求(如有)、开标一览表、评分方法(如有)、特色响应(如有)、标书检查”等操作。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投标人上传至云平台的投标文件内容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因内容不完整、匹配不准确而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需承担其投标在评标时因此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标的风险。
3.5.4 投标文件的商务分册和技术分册应分别制作,具体分册上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5.5 本招标项目须提供投标文件的打印件。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件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打印。当投标文件的打印件与上传至云平台的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上传至云平台的投标文件为准。投标文件的打印件数量和相关要求参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在完成“标书检查”后,可通过投标客户端对投标文件完成电子加密。
3.7.1 投标人在加密投标文件生成后,可通过投标客户端将电子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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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平台。
3.7.2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并及时关注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导致招标代理机构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无效。
3.8.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在投标客户端完成保证金缴纳在线确认操作。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当由联合体一方或多方共同递交,且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对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均具有约束力,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8.2 投标保证金是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投标人的不当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3.8.3 保证金的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将在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4)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招标投标正常秩序行为的;
(5)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9.1 在招标代理机构在云平台签收投标文件前,投标人可随时撤回投标文件进行修
改。
3.9.2 如招标代理机构已签收投标文件,投标人需先联系招标代理机构撤销签收,再进
行投标文件的撤回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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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已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选择撤回投标文件后不再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投标人书面退还保证金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3.9.4 如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文件更正公告,则已上传的投标文件会自动撤回并短信提醒投标人。投标人需重新修改并上传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上传。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上传至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www.zfcg.sh.gov.cn)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通过投标客户端上传至云平台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属于超时投标无效。
本项目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在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www.zfcg.sh.gov.cn)以线上远程形式开标。
5.2.1 开标时间到达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开启开标流程。
5.2.2 投标人须在云平台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制作投标文件时使用的 CA 证书,完成签
到。
5.2.3 在所有投标人完成签到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开启解密流程。
5.2.4 投标人须在云平台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制作投标文件时使用的 CA 证书,完成解
密。
5.2.5 在所有投标人完成解密后,招标代理机构开启唱标。
5.2.6 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开标结果信息。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
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
6.1 开标结束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检查投标人资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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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符合本项目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第 3.4 中列明的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合格投标人不
足 3 家的,不再进行评标,本项目流标。
6.2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时, 需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投标人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方式采用网页截屏保存,与采购文件等一并归档。
6.3 如“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设定了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要求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投标人或其单位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6.4 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的投标资格应按以下标准认定:
6.4.1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6.4.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6.4.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6.5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包括同一制造商生产的相同品牌产品和不同制造商生产的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认定后投标品牌不足 3 个的,不再进行评标,本项目流标。
6.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核心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7.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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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环保产品、限制采购进口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相关政策。本次招标执行的相关政策详见招标公告。
7.3.2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3.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4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确认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发布招
标公告的同一媒介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中标结果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8.3.1 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提交时间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8.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8.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提出其他附加条件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者提出其他附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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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4.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
任。
9.2.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9.2.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9.2.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9.2.4 事实依据;
9.2.5 必要的法律依据;
9.2.6 提出质疑的日期。
9.4 书面纸质原件形式外的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或者质疑函的内容不全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
9.5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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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在上海政府采购网/采购云平台(www.zfcg.sh.gov.cn)参与线上投标的具体操作,详见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指南-《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项目采购操作手册》。
其余未尽事宜,请参考:
《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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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投标保证金提交与退还操作须知(2016 版)
为使投标保证金能及时提交和得到退还,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特制定本操作须知。
一、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户名和账号
户 名: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开 户 行:上海银行白玉支行
账 号:316638-03002790962行 号:325290000916
二、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地点和时间
提交地点: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 285 号恒达大厦 20 楼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
提交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4:30
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方式
1、中国境内投标人的保证金一般采用网上支付、贷记凭证、电汇等方式提交。
2、中国境外(含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投标人的保证金一般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交。
四、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注意事项
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得提供虚假、无效的票据。
2、汇款附言:当采用网上支付、贷记凭证、电汇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时,请在汇款附言中务必注明:“投标保证金:招标编号/包件号或标段号”(如:“227123121949保证金”)。当投标人投多个招标项目或一个招标项目的多个包件或标段时,每个 项目、包件或标段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分别提交。
3、投标保证金的付款人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得委托分支机构代为提交。
4、银行保函的申请人必须是投标人,中国境内投标人的保证人必须是投标人的开户银行;中国境外投标人可通过一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信誉好的银行直接开具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5、银行保函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采用事先为招标代理机构接受的其他格式。
6、当投标人为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时(招标文件中明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的一方或多方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且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对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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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交投标保证金程序
(一)采用网上支付、贷记凭证、电汇等方式提交的: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汇至招标代理机构账户。
(二)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银行保函正本单独密封,随投标文件一起递
交。
(三)投标保证金的交付凭证,需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或“投标书”)之后。
1、网上支付、贷记凭证、电汇等的底单复印件;
2、银行保函的复印件。
六、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和划付
(一)计息利率:
保证金的退还不计利息。
(二)划付方式:
退还的保证金将划付至保证金的付款人账户。
七、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政
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一)未中标人
1、采用网上支付、贷记凭证、电汇等方式提交的: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未中标通知书》后,向招标代理机构本项目的负责人申请退还,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提交财务审核后采用网上支付方式退还。
2、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未中标通知书》后,向招标代理机构本项目的负责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将银行保函原件予以退还。
(二)中标人
1、采用网上支付、贷记凭证、电汇等方式提交的:
中标人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与招标人签署的合同复印件向招标代理机构本项目的负责人申请退还,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提交财务审核后采用网上支付方式退还。
2、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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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与招标人签署的合同复印件向招标代理机构本项目的负责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将银行保函原件予以退还。
3、如招标文件规定由中标人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中标人须先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后,招标代理机构再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八、其他事项
如投标人对本须知中的相关内容作进一步咨询,可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或向招标文件中列明的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电话咨询。
附件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 2011 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 2017 年 12 月 28 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15 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 2011 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 号)同时废止。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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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2017 年第 87 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 评标原则
(一) 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才可以进入详细评审。
(二) 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投标人价格分和技术商务分的合计得分,总分为 100 分;其中价格分为 30 分、技术商务分为 70 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二、 评标程序 (一) 符合性评审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将被否决:
1.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 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如适用)
5. 投标产品不满足《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如适用)
6.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7.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方案或者投标报价的(招标文件允许接受备选方案的除外);
8. 投标人的报价有缺漏项或投标人不确认修正后的报价的;
9.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10. 投标文件非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时,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授权书的;
11. 投标人未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的或提供的文件资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2. 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3. 其他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13.1.1.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或参数要求的;
13.1.2. 投标文件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或技术支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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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不是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制造商网站最新发布的资料打印件的;(如适用)
13.1.3.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未标注(“★”)的技术要求可接受的偏差。
14.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等行为的。
15.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二) 澄清
评标过程中,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回复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三) 修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书面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四)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五) 详细评审
(1)价格调整(仅适用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招标项目)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以下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价格扣除的方法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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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有关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当拟供产品(或服务)是由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时,将给予 10%的价格扣除;当两家以上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且“联合体协议书”表明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占比以上 30%时,将给予 4%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上述评标优惠的前提条件是小型和微型企业不得将自己承担的工作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另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和《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或戒毒企业,且提供了相应证明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执行上述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相同政策。
三、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中医医院部分检验试剂服务及采购项目包 1 评分规则:
评分项目 | 分值区间 | 评分办法 |
价格分 | 0~30 | a. 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投标价为基准价,得分 30分 b. 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 |
招标文件的技术响应度(客观分) | 0~20 | 一般技术条款全部满足得 20 分,每缺失一 项或偏离一项扣 2 分, 超过 10 条负偏离予以否决。 |
履约保障(客观分) | 0~3 | 具有用于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机型试剂的制造商或合法经销 商的授权,提供的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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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提供不得分。 | ||
履约保障(客观分) | 0~3 | 具有全自动免疫分析系统机型试剂的的制造商或合法经销商的授权,提供的 3 分,不提供不得分。 |
履约保障(客观分) | 0~3 | 具有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机型试剂的的制造商或合法经销商的授权,提供的 3 分,不提供不得分。 |
履约保障(客观分) | 0~3 | 具有全自动血液分析仪机型试剂的的制造商或合法经销商的授权,提供的 3 分,不提供不得分。 |
履约保障(客观分) | 0~3 | 具有全自动特定蛋白分析仪机型试剂的制造商或合法经销商的授权,提供的 3 分,不提供不得分。 |
履约保障(客观分) | 0~1 | 具有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机型试剂的制造商或合法经销商的授权,提供的 1 分,不提供不得分。 |
履约保障(客观分) | 0~1 | 具有全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机型试剂的制造商或合法经销商的授权,提供的 1分,不提供不得分。 |
履约保障(客观分) | 0~1 | 具有全自动糖化血红蛋白分析仪机型试剂的制造商或合法经销 商的授权,提供的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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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提供不得分。 | ||
项目实施方案(主观分) | 1~9 | 项目方案包括各阶段工作的实施安排、重点难点的应对措施或改进现状措施等。根据以上内容进行打分,方案针对性、保障性和操作性强得 7-9 分;方案合理,但针对性、具体性、操作性有欠缺的,得 4-6分;方案一般,且针对性、具体性、操作性欠缺的:得 1-3 分。 |
项目人员(主观分) | 0~5 | 人员配置合理,且具备相关工作操作经验及能力的,得 4-5 分;人员配置较合理,相关工作操作经验及能力较弱,得 2-3 分;人员配置有缺陷,无相关工作操作经验及能力的,得 0-1 分。 |
应急预案(主观分) | 0~5 | 应急预案包括应急预案和紧急事件处置措施、质量保证措施、质量检查、验收方法和标准等。 根据以上内容进行打分,方案详细、合理、体系完善、措施可靠得4-5分;方案详细度、合理性、完善性、可靠性尚可得2-3分;方案不全粗糙得0-1 分。 |
运输方案(主观分) | 0~5 | 物流配送能力强、仓储规模较大,得4-5 分; 物流配送能力较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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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规模中等,得 2-3分;物流能力差,无仓储的,得 0-1 分。 | ||
投标人质控管理方案 | 0~8 | 根据投标人质控管理 |
(主观分) | 方案内容进行打分, | |
方案针对性、保障性 | ||
和操作性强得 7-8 分;方案合理,但针对性、 | ||
具体性、操作性有欠 | ||
缺的,得 4-6 分;方案一般,且针对性、具 | ||
体性、操作性欠缺的: | ||
得 1-3 分。 |
(一) 排序
评标委员会按综合得分(技术商务分+价格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也相同的,则由评委采用记名投票表决,得票多者排名靠前。
(二) 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推荐综合得分排序前 3 名的投标人为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综合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的中标人。
包 1 合同模板:
[合同中心-合同名称]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法人姓名:[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法人性别:[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货物信息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功能、制造商、产地、单价、数量等信息详见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本合同的合同价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人民币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交货地点、时间和交货状态
2.1 交货地点:项目地点
2. 2 交货时间:[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2. 3 交货状态: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之有关规定。
3.3 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4.权利瑕疵担保
4.1 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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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买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5.包装要求
5.1 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5.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6.验收
6.1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日内提出。
6.2 买方可采取以下第 1 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
(1) 买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买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上述 6.1 款所规定的验收期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
(2) 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买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内容:
月结,按每月院方完成的实际采购量或领用量,投标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经院方管理部门审核后,确定结算金额。
7.2.2 付款条件:
本合同付款按照上述付款内容付款。
(2)最终验收付款: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并且买方收到卖方按本合同第 9.4 款规定提交的质量保证金后,买方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8.伴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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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卖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8.2 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8.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9.质量保证
9.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到货后 3 个月(以最终投标文件为准) 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9.3 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4 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 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质量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质量保证金应在甲方最后一次付款前支付,有效期为验收合格后 / 个月。质量保证金期满后 15天内,买方应一次性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的,买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买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0.2 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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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11.履约延误
11.1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 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没收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 在签署本合同之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 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退还卖方。
— 37 —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卖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
15.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6.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 16.1 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3 如果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 3 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1 本合同附件包括:
20.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38 —
20.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
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
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40 —
— 41 —
编制详细的目录
— 42 —
投标函
(招标人):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 招标编号: )的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文件(如有的话)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报价,提供本招标项目所需的货物及相关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
3、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响应/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4、我方投标的有效期为 个日历日,并承诺在此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5、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6、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贵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7、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公告第 3.3、3.4 和 3.5 条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形。
8、我方承诺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以及在投标过程中知悉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印刷体):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在此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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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授权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授权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提交、撤回、修改 项目、招标编号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在此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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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不适用)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 体,共同参加
(招标项目名称)的招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牵头人。
2、联合 体牵头 人合法 代表联 合体 各成员 负责本 招标项 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认为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牵头人名称)承担 ;
(成员一名称)承担 ;
(成员二名称)承担 。 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联合体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联合体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 46 —
开标一览表
招标编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中医医院部分检验试剂服务及采购项目包1
项目名称 | 最终报价(总价、大写) | 最终报价(总价、元) |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 | 型号和规格 | 原产地和制造商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合计: |
说明:
(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精确到个数位。
(2)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 采购需求》以及行业定价要求报价。
(3)投标人应根据分类报价费用情况编制明细费用表并随本表一起提供,格式可自拟。
(4)分项目明细报价合计应与开标一览表报价相等。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 48 —
商务响应表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招标要求 | 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投标响应 | 响应情况 |
满足/不满足 | |||||
说明:
1.“响应说明”应填写:满足或不满足。
2.投标人须对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逐条响应,未按要求列明响应内容,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应如实填写并提供证明材料。若填写内容和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人身份证,资质证书(如有)的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
— 50 —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资金 | 成立时间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员工总数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网 址 | 传 真 |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姓 名 | 电 话 | ||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近三年营业额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 | (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投标设备制造商名称 | ||||
招标文件要求设备制造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 | ||||
备 注 |
注:如投标人须知对投标设备制造商的资质提出了要求,则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招标人):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大型企业不适用)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 ,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五)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六)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采购人):
自 年 月 日起至今, (投标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现声明如下:
(1)未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不良记录;
(2)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者重大的质量问题;
(3)没有严重违约;
(4)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5)无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未处于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7)未被人民法院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
(8)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9)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黑名单”
我方承诺以上信息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或被发现与事实不符,我方同意并接受以下条款:
◼ 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可以按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认定;
◼ 如我方已中标,招标人可以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 如已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可以无条件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 我方愿意承担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备注:
1.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截止至开标日成立不足 3 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
2.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3.“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 200 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
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 200 万元的,从其规定。
— 56 —
(八)近 3 年投标人行贿犯罪情况的书面声明
(采购人):
自 年 月 日起至今, (投标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本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我方承诺以上信息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或被发现与事实不符,我方同意并接受以下条款:
(1)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可以按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认定;
(2)如我方已中标,招标人可以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3)如已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可以无条件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我方愿意承担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日期:
备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书,截止至
开标日成立不足 3 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书
(九)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相关页面的复印件(当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时)
— 58 —
其他商务资料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序号 | 招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招标要求 | 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 | 投标响应 | 响应情况 |
满足/不满足 | |||||
说明:
1.“响应说明”应填写:满足或不满足。
2.投标人须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逐条响应,未按要求列明响应内容,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60 —
投标技术性能指标/投标方案详细描述
(格式自拟)
(格式自拟)
— 62 —
技术支持资料
(格式自拟)
其他技术资料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附表:(参考格式)
招标编号: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名称与规格 | 原产地与制造商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合计 |
注:投标人需按本表格式提供质保期后运行 2 年所需的备品备件的清单和价格,并承诺在质
保期满后 5 年内不高于上述清单的价格,此报价不计入投标总价。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招标人名称):
我们(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 造商地址)。兹指派按中国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投标人地址)的(投标人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招标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我方兹授予(投标人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消的权力。兹确认(投标人名称)或其委托代理人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本文件,(投标人名称)于 年 月 日接受此件,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保证为上述公司就此次招标而提交的货物承担全部质量保证责任,以此为证。
投标人名称(盖章): 出具授权书的制造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 签字或盖章:
其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 _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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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情况表
1、投标人业绩情况
设备名称 | ||||
规格和型号 | ||||
项目名称 | ||||
买方名称 | ||||
买方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 情况 | ||||
备注 |
注:如投标人须知对投标人业绩有要求的,投标人应填写本表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合同或用户证明或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2、投标设备的业绩情况
如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设备的业绩的,投标人应按照上表的格式和要求提供投标设备的业绩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采购需求
★号条款必须满足,否则予以否决。一般条款 1 条负偏离扣 2 分,超过 10 条予以否决。
★本项目预算 1100 万元,超过预算予以否决。
一、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中医医院部分检验试剂服务及采购项目
2、服务地点:医院指定地点
3、项目内容:本项目为上海市长宁区天山中医医院部分检验试剂服务及采购项目,内容包含临床试剂院内集成供应和配送的服务。建立创新一体化的临床试剂釆购运营管理模式,提升临床试剂的管理效率,强化试剂的规范管理和使用。实现临床试剂物资管理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实现釆购、存储、配送全程信息透明与可追溯。
4、质保期:到货后 3 个月。
5、付款方式:月结,按每月院方完成的实际采购量或领用量,投标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经院方管理部门审核后,确定结算金额。
6、设备制造商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 ≤ Y < 40000 | 300≤Y<2000 | Y<300 |
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提供所有中小企业设备制造商的声明函。仅所有货物制造商都为中小微企业才可享受相应政策扶持。投标货物中存在大型企业制造商提供的货物,则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7、投标人需要提供临床检验诊断试剂的院内集成供应和配送的服务,实现临床试剂物资管理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实现釆购、存储、配送全程信息透明与可追溯。
8、投标人承诺采用冷链车或冷链保温箱进行 IVD 冷链产品的配送,全程温控管理、车辆 GPS 定位。
9、时效性:投标人需要在医院下达订单后 1-3 个工作日内将所订产品送到医院仓库,
加急采购订单需要在医院下达订单 24 小时之内送到医院指定地点。
10、投标人应对突发情况提供详细的应急预案;且投标人自身拥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内控评价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11、项目服务期间的投标人所提供的软件及硬件售后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中标人承
担。
— 68 —
12、投标人承诺提供人员协助科室进行 IVD 产品的流程管理,每周驻点工作人员为院方提供服务的来院次数不少于 3 次/周。并需要自行为提供驻点工作人员的工作配置相应必要设备。
13、投标人需要提供项目涉及的临床试剂及相关耗材的相应资质证件及其他必要的资
料。
14、投标人需要提供本次项目涉及产品的价格资料。
15、★投标人需要提供试剂对应的产品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以下为本次服务涉及到的现有仪器的相关配套项目(以下需求量为一年暂定使用量,具
体按月采购量结算):
以下所需产品均需要适用于西门子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 ADVIA Centaur XP 机型 | ||
项目名称 | 参考规格 | 需求数量 |
雌二醇测定试剂盒 | 500 人份 | 7 |
卵泡刺激素测定试剂盒 | 500 人份 | 8 |
黄体生成素测定试剂盒 | 300 人份 | 12 |
催乳素测定试剂盒 | 250 人份 | 15 |
孕酮测定试剂盒 | 250 人份 | 15 |
睾酮测定试剂盒 | 500 人份 | 7 |
三碘甲状腺原氨酸测定试剂盒 | 400 人份 | 30 |
四碘甲状腺原氨酸测定试剂盒 | 500 人份 | 25 |
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测定试剂盒 | 250 人份 | 62 |
游离甲状腺素测定试剂盒 | 250 人份 | 62 |
促甲状腺素测定试剂盒 | 500 人份 | 32 |
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测定试剂盒 | 500 人份 | 18 |
抗甲状腺球蛋白抗体测定试剂盒 | 500 人份 | 15 |
维生素 B12 测定试剂盒 | 100 人份 | 1 |
叶酸试剂盒 | 100 人份 | 1 |
胰岛素试剂盒 | 100 人份 | 57 |
C-肽测定试剂盒 | 100 人份 | 56 |
糖抗原 15-3 测定试剂盒 | 500 人份 | 17 |
糖抗原 125 测定试剂盒 | 500 人份 | 19 |
糖抗原 19-9 测定试剂盒 | 250 人份 | 52 |
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试剂盒 | 500 人份 | 12 |
癌胚抗原测定试剂盒 | 500 人份 | 29 |
甲胎蛋白测定试剂盒 | 500 人份 | 28 |
校准液 A (FT3/FT4/T3/T4/TUP/THEO) | 2×5mL | 7 |
多项校准品(B) | 2×5mL | 5 |
多项校准品(C) (铁蛋白/VitB12) | 2×5mL | 1 |
多项免疫校准品 (D) ( AFP/CEA) | 2×2mL | 5 |
多项校准品 (E)( PROG/T/COR) | 2×2mL | 5 |
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校准品(Q) | 2×2mL | 10 |
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校准品(O) | 2×1mL | 8 |
— 69 —
甲状腺球蛋白抗体校准品(1) | 2×1mL | 1 |
雌二醇校准品 | 2×2.0mL | 7 |
胰岛素校准液 | 2×1mL | 4 |
C 肽校准液 | 2×1mL | 7 |
糖抗原 15-3 校准品 | 2×2mL | 3 |
糖抗原 125 校准品 | 2×2mL | 4 |
甲状腺过氧化物酶抗体质控品 | 1 水平质控品:3 ×2mL 2 水平质控品:3×2mL | 1 |
甲状腺球蛋白抗体质控品 | 1 水平质控品:3 ×2mL 2 水平质控品:3×2mL | 1 |
清洗液 Wash 1 | 2×1500mL | 113 |
全自动免疫检验系统用底物液 Acid and Base(酸碱液) | 5000 测试 | 45 |
一次性吸样管 (样本 TIP 头) | 6480 个 | 30 |
反应杯 | 3000 个 | 94 |
以下所需产品均需要适用于罗氏全自动免疫分析系统 COBAS E601 机型 | ||
项目名称 | 参考规格 | 需求数量 |
β-胶原特殊序列检测试剂盒 | 100 人份 | 45 |
细胞角蛋白 19 片段定量测定试剂盒 | 100 人份 | 67 |
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试剂盒 | 100 人份 | 45 |
甲状腺球蛋白检测试剂盒 | 100 人份 | 76 |
甲状旁腺素检测试剂盒 | 100 人份 | 46 |
骨钙素检测试剂盒 | 100 人份 | 43 |
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测定试剂盒 | 100 人份 | 74 |
25-羟基维生素 D 检测试剂盒 | 100 人份 | 45 |
糖类抗原 72-4 测定试剂盒 | 100 人份 | 71 |
肌酸激酶同工酶检测试剂盒 | 100 人份 | 1 |
降钙素检测试剂盒 | 100 人份 | 64 |
鳞状上皮细胞癌抗原检测试剂盒 | 100 人份 | 74 |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测定试剂盒 | 100 人份 | 56 |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检测试剂盒 | 100 人份 | 54 |
乙型肝炎病毒 e 抗原检测试剂盒 | 100 人份 | 52 |
乙型肝炎病毒 e 抗体检测试剂盒 | 100 人份 | 49 |
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检测试剂盒 | 100 人份 | 55 |
β-胶原特殊序列定标液 | 4×1.0mL | 2 |
非小细胞肺癌相关抗原 21-1 定标液 | 4×1.0mL | 1 |
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定标液 | 4×1.0mL | 2 |
甲状腺球蛋白定标液 | 4×1.0mL | 2 |
甲状旁腺素定标液 | 4×1.0mL | 1 |
骨钙素定标液 | 4×1.0mL | 2 |
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定标液 | 4×1.0mL | 1 |
25-羟基维生素 D 定标液 | 4×1.0mL | 2 |
— 70 —
糖类抗原 72-4 定标液 | 4×1.0mL | 1 |
降钙素定标液 | 4×1.0mL | 2 |
鳞状上皮细胞癌抗原定标液 | 4×1.0mL | 1 |
肿瘤标志物质控品 | 4×3.0mL | 1 |
免疫多项质控品 | 4×3.0mL | 1 |
肺癌相关肿瘤标志物质控品 | 4×3.0mL | 1 |
发光仪 TIP/CUP | 4032 测试 | 23 |
三丙胺清洗液 (Pro-Cell) | 6×380mL | 133 |
缓冲液 (Clean-Cell) | 6×380mL | 121 |
清洗液 (PreClean M) | 5×600mL | 26 |
清洗液 (离子清洗液) | 5×100mL | 1 |
清洗液 (洗针液 Probewash M) | 12×70mL | 1 |
以下所需产品均需要适用于西门子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ADVIA Chemistry XPT 机型 | ||
项目名称 | 参考规格 | 需求数量 |
血清直接胆红素测定 | 人份 | 19835 |
血清总胆红素测定 | 人份 | 19847 |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 | 人份 | 24511 |
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 | 人份 | 23658 |
血清γ-谷氨酰基转移酶测定 | 人份 | 23402 |
血清碱性磷酸酶测定 | 人份 | 19704 |
乳酸脱氢酶测定 | 人份 | 19777 |
血清胆碱脂酶测定 | 人份 | 16996 |
血清总蛋白测定 | 人份 | 21258 |
血清白蛋白测定 | 人份 | 21396 |
葡萄糖测定 | 人份 | 25122 |
尿素测定 | 人份 | 22912 |
血清尿酸测定 | 人份 | 23412 |
钾测定 | 人份 | 17991 |
钠测定 | 人份 | 17948 |
氯测定 | 人份 | 17936 |
无机磷测定 | 人份 | 17284 |
钙测定 | 人份 | 17400 |
镁测定 | 人份 | 16090 |
血清总胆固醇测定 | 人份 | 18671 |
血清甘油三酯测定 | 人份 | 18668 |
血清总铁结合力测定 | 人份 | 3128 |
铁测定 | 人份 | 3133 |
尿总蛋白 UTP | 人份 | 1201 |
尿白蛋白 U-ALB | 人份 | 1207 |
血清胱抑素(CystatinC)测定 | 人份 | 15374 |
β2 微球蛋白测定 | 人份 | 15273 |
血清α-L-岩藻糖苷酶测定 | 人份 | 16806 |
— 71 —
超敏 C 反应蛋白测定 | 人份 | 9724 |
血同型半胱氨酸测定 | 人份 | 16610 |
血清载脂蛋白 E 测定 | 人份 | 10331 |
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 | mL | 3900 |
血清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 | mL | 3600 |
血清载脂蛋白 AⅠ测定 | mL | 3000 |
血清载脂蛋白 B 测定 | mL | 3000 |
血清脂蛋白α测定 | mL | 1500 |
血清肌酸激酶测定(速率法) | mL | 4500 |
肌酐测定 | mL | 4320 |
血清总胆汁酸测定 | mL | 3520 |
以上试剂包含配套使用的辅助试剂,定标质控品及耗材
以下所需产品均需要适用于希森美康全自动血液分析仪 XN-10[B2]机型 | ||
项目名称 | 参考规格 | 需求数量 |
血细胞分析用稀释液(DCL-300A) | 20L×1 | 160 |
血细胞分析用溶血剂(SLS-240A) | 1.5L×2 | 14 |
血细胞分析用溶血剂(Lysercell WNR) | 4L×2 | 16 |
血细胞分析用染色液(Fluorocell WNR) | 82mL×2 | 10 |
血细胞分析用溶血剂(Lysercell WDF) | 4L×2 | 16 |
血细胞分析用染色液(Fluorocell WDF) | 42mL×2 | 22 |
血液分析仪用校准品 (XN CAL) | 3.0mL | 6 |
清洁液 (CL-50) | 50mL | 35 |
清洁液 (CLA-500A) | 20 瓶/箱 4ml/瓶 | 1 |
BV661822 质控品 XN CHECK L1(3.0ml*1 vial)低值 | 3.0ml*1/套 | 1 |
AK060533 质控品 XN CHECK L2(3.0ml*1 vial)中值 | 3.0ml*1/套 | 1 |
BR875289 质控品 XN CHECK L3(3.0ml*1 vial)高值 | 3.0ml*1/套 | 1 |
XN 穿刺针 | 件 | 2 |
以下所需产品均需要适用于西门子全自动特定蛋白分析仪 BNII 机型 | ||
项目名称 | 参考规格 | 需求数量 |
免疫球蛋白 G 测定试剂盒 | 1×5mL | 21 |
免疫球蛋白 A 测定试剂盒 | 1×5mL | 18 |
免疫球蛋白 M 测定试剂盒 | 1×5mL | 23 |
补体 C3c 测定试剂盒 | 1×5mL | 17 |
补体 C4 测定试剂盒 | 1×5mL | 16 |
类风湿因子测定试剂盒 | 4×4mL 4×4.8mL | 10 |
抗链球菌溶血素 O 测定试剂盒 | 4×3.5mL | 6 |
免疫球蛋白 E 测定试剂盒 | 3×3mL | 21 |
前白蛋白测定试剂盒 | 1×2mL | 39 |
多项蛋白定标品 SL | 3×1mL | 2 |
风湿病学定标品 SL | 3×1mL | 1 |
样本密度分离液 N Supplementary Reagent/Precipitation | 1×5mL | 32 |
样本释放剂 N Supplementary Reagent L | A:6×0.5mL B:2×6mL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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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NP 专用反应杯 | 2700 个 | 7 |
稀释杯 | 1100 个 | 2 |
以下所需产品均需要适用于微点干式荧光免疫分析仪 m-20 机型 | ||
项目名称 | 参考规格 | 需求数量 |
心梗三联(TNI-CKMB-MYO)测定试剂盒 | 25 人份 | 411 |
降钙素原(PCT)测定试剂盒 | 25 人份 | 124 |
以下所需产品均需要适用于科宝全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 S120 Urilyzer Auto 机型 | ||
项目名称 | 参考规格 | 需求数量 |
尿液分析试纸条 (尿 9 联及以上) | 150 支 | 250 |
尿沉渣计数板 | 600 人份 | 63 |
以下所需产品均需要适用于东曹全自动糖化血红蛋白分析仪 HLC-723GX 机型 | ||
项目名称 | 参考规格 | 需求数量 |
糖化血红蛋白分析仪配套试剂盒 | 400 人份 | 18 |
以上试剂包含配套使用的辅助试剂,定标质控品及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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