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屏東縣政府為辦理「東港第一大排不老橋下游改善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0 xx等17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5998302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1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6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本案興辦事業計畫業經列入屏東縣政府報奉經濟部以107年6月8日經授水字第10720207710號函同意辦理,為整治東港第一大排下游,透過河堤興建、河道加深拓寬,以疏導水流及增加通洪斷面,期為屏東縣東港鎮人民解決目前低窪地區逢雨即淹水之情形,還百姓安全之居住環境,故必須徵收本案工程所需之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0xx等17筆土地,合計面積0.05998302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業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勘選用地屬都市計畫內河道用地,並已依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之情形。
1.適當性:
依經濟部水利署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第二階段治理工程執行計畫,規劃報告河寬至少應為符合 25 年防洪頻率要求,保護標準係依規定以
10 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設計,符合該保護標準之最小河道寬度,並以徵收最少私有土地限度為考量。工程施工完成
後可改善下游淹水情形,減少東港鎮農作損失,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已達必要適當範圍,本案具有其適當性。
2.必要性:
(1)為根治目前東港鎮第一大排渠通水斷面及堤岸高度不足逢單日暴雨量威脅,即有溢淹造成東港鎮氾濫之風險, 故為疏(引)導水流及增加通洪斷面,乃依據區域排水保護 標準適度拓寬河道,以維護河防及保障基地人民安全。 (2)本工程係屬永久性建設,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較符合民眾期望及經濟效益,無法以信託、委託經營、聯合 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設定地上權、租用、無償 使用、公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等方式取得,如經協議不
成,則以徵收方式辦理,無其他取得方式。
(3)本工程用地考量通洪需求及工程設計所需,已達最小限度之範圍,又民眾期盼整治當地水患已久,故本案土地之徵收有其必要性。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
(二)法令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規定及流域綜合治理
特別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興辦事業計畫業經列入屏東縣政府報奉經濟部以 107 年 6 月 8 日經授水字第 10720207710 號函同意辦理「東港第一大排不老橋下游改善工程」用地徵收案之一。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聯理由:
本工程係為改善每遇颱風大雨易發生倒灌及溢淹情形,為減少洪水災害擴大之情事而威脅東港鎮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農
作物損害,地方期盼儘速辦理疏濬,亟需進行整治。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依經濟部水利署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第二階段治理工程執行計畫,規劃報告所載河道寬度至少應符合 25 年防洪頻率要求,保護標準係依規
定以 10 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所設計,係本案為就目前現有排水槽區狹窄河道拓寬,以增加洪斷面,符合該保護標準之最小河道寬度,且本案護岸改善長度約為 0.447 公里,設置
1.2 公尺高護欄,總寬度 20 公尺,工程範圍已達最小限度之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用地勘選係依經濟部核定之東港第一大排不老橋下游改善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工法係舊排水水道之拓寬加深,故勘選用地範圍僅限現有水道沿線兩岸xx土地,且改善工程規劃已儘量避免使用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故尚無其他可替代之區域。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工程係屬永久性建設,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較符合民眾期望及經濟效益,故以下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分述如下:
1.信託、委託經營、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等方式:上開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具有經濟性質,惟本工程具有公益性質,不適用以報酬及收入評估。
2.設定地上權、租用等方式:本工程係永久性水利建設工程,衡酌其長久性及公益特性,應由政府取得用地產權以利管用,故設定地上權或租用、借用等短期性開發利用,尚難適用本工程永久建設之特質,致無從納入考慮。
3.無償使用: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
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4.公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所取得之土地均作水利防洪工程使用,本府無其他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5.協議價購:本案已於 107 年 10 月 26 日召開與土地所有權
人協議價購會議,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依屏東縣政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所查估之各宗土地市場價格與所有權人協議,惟部分所有權人未能達成協議,故為公益之所需,乃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採徵收方式取得產權。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東港第一大排不老橋下游改善工程通行河槽寬度僅能容納 5年洪水重現期左右洪水量,每逢豪雨或汛期河道兩岸地區即因水量宣洩不及,溢淹成災,影響當地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甚鉅,爰為解決排水整治通水斷面及堤岸高度不足之狀況,乃經評估確有必要規劃改善既有水道排水設施及增加水路排洪容水量,故需辦理本工程,以維護河防安全。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評估: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擬徵收xxxxxxxxx 000-0 xx等 17 筆私有土
地,合計面積 0.05998302 公頃,徵收對象為被徵收之土地
所有權人數共 13 人。
本案工程坐落xxxxxx,xxxxxxxxxxx 000
年度 12 月份統計資料,東港鎮船頭里人口數為 6,686 人,年齡結構以 13~64 歲人口居多。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工程位於屏東縣東港鎮境內,用地範圍周遭之社會現況、民眾主要經濟活動及地方產業型態多半仍以農作及農
業產銷為主,本工程係配合既有河道位置進行改善加深及拓寬工程,工程施作完成,可改善淹水情形,降低淹水損失,有助於該地區防洪安全提昇,並提高該地區生活品質。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1)本案用地範圍內所有權人以農民居多,本工程施作可緩解該地區淹水頻率,減少因豪雨淹水造成之損失,提高經濟效益及土地利用,有助當地居民、弱勢族群可維持較穩定收入,生活環境亦可一併改善。
(2)本案用地範圍內未徵收可供居住之建築物,僅徵收圍牆、地坪等不影響居住權益之建築改良物,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需安置之情事,故無需向社會單位查詢及訂定安置計畫。
4.徵收計畫對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案工程將可減少xx地區水患情形,維護健康身心及改善環境,原排水路拓寬將可增加水道休憩景觀綠帶,附近居民也可利用景觀步道做散步運動,尚可增加居民健康,更可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降低健康風險。
(二)經濟因素評估: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工程興建,可減少該地區淹水情形,促使區域農作物生產量提高,提昇經濟產值,減少東港鎮居民財產損失,降低災害補助,間接提高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土地為河道用地,現地已有部分屬既有河道設施,本案工程雖減少部分農糧收成,惟工程完工後,可有效保護堤後住宅區及東港鎮農業區,減少農業損失,增加農作收成量,故無糧食安全問題。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1)本案用地範圍內居民主要經濟活動及地方產業型態以農作及農業產銷為主。
(2)本案為區域性防洪排水安全之改善,實有助於農產品量及質之提升,亦可能促進東港第一大排排水附近產業蓬勃發展,增加就業人口。
4.徵收費用、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計畫所需經費已編列屏東縣政府 108 年 2 月 27 日屏府主
總會字第 10806907000 號函核定水利處 107 年度歲出保留
明細表項下 0301 土地:辦理「東港第一大排不老橋下游改
善工程」用地費140,000,000 元,準備金額總數為140,000,000
元,所需補償金額總數 10,301,559 元,編列經費已足敷支應,且無造成財政產生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工程係配合既有河道位置進行改善工程,改善工程完工後,可降低該地區淹水風險,提升防洪安全,保護當地農產品之運銷及各產業別間之整合開發,整體而言,對農林漁牧產業鏈有正面之具體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工程雖徵收部分土地做為東港第一大排不老橋下游改善工程使用,惟可改善東港鎮淹水情形,對促進河道兩側及周圍之土地整體利用有正面效益。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評估: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1)本工程工法已考量防洪安全與自然生態,以減少對當地環境之衝擊,促進河岸整體綠美化景觀,對範圍內及周圍城鄉自然風貌有正面效益,並對當地城鄉自然風貌之衝擊甚小。
(2)本案依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108 年 1 月 2 日屏環綜字
第 10735050200 號函回覆,本次「東港第一大排不老橋下游改善工程」用地徵收作業案免實施環評。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工程範圍內無文化古蹟或登錄之遺址、歷史建築,土地徵收對文化古蹟無影響。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物資產,將責請施工廠商依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該地區防洪安全提昇,可減少淹水損失,改善當地農耕環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及經濟效益,維持農耕者較穩定收入,且可一併改善居民之生活品質,對生活條件或模式有正向之影響。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施工期間,預計將短期性對該地區生態環境造成些微影響,如噪音、空污、交通不便等等。
(2)長期而言,本工程對用地範圍內及周遭生態環境無不良影響,且河岸整修可改善該地區景觀,對城鄉自然風貌帶來正面效益。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為防洪排水工程,可減少該地區淹水情形,以長期而言,可改善當地居民生活條件,更可保障其生命財產安全,亦可增加附近農田排水功能,對該地區社會整體之發展有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評估: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本排水改善工程符合行政院 106 年 2
月 2 日第 3534 次會議通過之「國家發展計畫-106 至 109
年四年計畫暨 106 年計畫」下篇第三章區域均衡與永續環境第六節開發及保育水資源第四點重要河川環境營造計畫 目標:「推動防災減災、環境營造等工程與非工程措施與自 主災害防備,辦理防災減災工程、水岸景觀及棲地環境改 善」,希望建構一個免於災害恐懼、高品質的生活環境,以 及人性化的永續發展的生活空間,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2.永續指標:依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第 28 次委員會議核定之「永續發展政策綱領」陸、重點政策一、「永續的 環境」面向二:水所敘述,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
員會(IPCC)2007 年發表之氣候變遷第四次綜合評估報告,證實氣候變遷衝擊的情勢已無可避免,只能積極去適應。觀諸近年國內遭逢多次颱風及單日超大豪雨雨量威脅,已導致臺灣地區淹水災情頻繁,考量極端氣候所帶來的暴雨量隱然是未來趨勢,故亟需改善各地區域排水系統,降低天然災害對國人所造成的損失,達成國土永續發展指標。
3.國土計畫:「東港第一大排不老橋下游改善工程」,係依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第二階段治理工程執行計畫,且為達成「東港第一大排不老橋下游改善工程」整治工程xx易淹水地區水患及治山防洪,改善屏東縣東港鎮淹水情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品質及復育優質水環境,降低天然災害對人民、國土之直接衝擊與影響,以維護國家之永續發展。另本案業經 105 年 8 月 15 日屏府城都字第 10526926701號函公告變更東港都市計畫(原「公三」公園用地)(部份住宅區為河道用地、部份河道用地為住宅區)(配合易淹水地區牛埔溪排水幹線系統治理計畫)劃設河道用地在案,故符合現行都市計畫及上位之全國國土計畫規範。
(五)其他因素:
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2 規定進行各項評估因素之評估分析,本工程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公益性:
(1)本案用地主要坐落於東港鎮船頭里與共和里間,工程施作完成,可有效改善屏東縣東港鎮內東港第一大排不老橋下游排水及其xx低漥地區淹水情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及避免農民辛苦耕作之農作物泡水損失慘重,提升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目標。
(2)減少當地居民因氣候變遷暴雨所帶來之災害損失,間接提高土地可利用價值及轉變產業發展型態。
(3)工程完工後可提供東港鎮民一親水河岸空間,改善農村環境視野及景觀,有助於提昇整體生活水平及安定感。 (4)本東港第一大排不老橋下游排水整治完成後,將可促進水岸土地合理利用及水資源永續發展,有助於本事業公
益性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
(1)為根治目前東港鎮現有河道通水斷面及堤岸高度不足逢單日暴雨量威脅,即有溢淹造成東港第一大排氾濫之風險,故為疏(引)導水流及增加通洪斷面,乃依據區域排水保護標準適度拓寬河道,以維護河防及保障基地人民安全。
(2)本工程係屬永久性建設,評估應以取得土地所有權較符合民眾期望及經濟效益,無法以信託、委託經營、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設定地上權、租用、無償使用、公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等方式取得,如經協議不成,則以徵收方式辦理,無其他取得方式。
(3)本工程用地考量通洪需求及工程設計所需,已達最小限度之範圍,又民眾期盼整治當地水患已久,故本案土地之徵收有其必要性。
3.適當性:
依經濟部水利署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第二階段治理工程執行計畫,規劃報告河寬至少應為符合 25 年防洪頻率要求,保護標準係依規定
以 10 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設計,符合該保護標準之最小河道寬度,並以徵收最少私有土地限度為考量。工程施工完成後改善下游淹水情形,減少東港鎮農作損失,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已達必要適當範圍,本案具有其適當性。
4.合法性:
本工程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及流域綜合治理
特別條例第 2 條第 2 項等規定辦理用地取得,相關公聽會及協議價購會均會確實通知地方及土地所有權人並竭誠聽
取所xx之意見,協議不成者,始申請徵收,符合法定程序。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徵收範圍內土地現況有農作改良物、建築改良物(水泥地坪、圍牆、擋土牆)等地上物,均已列入徵收,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用地範圍東、西側現況為種植果樹等農作物;南、北兩側為現有排水道路。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陸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案內並無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核定有案之古蹟、遺址或登陸之歷史建築。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6 年 12 月 27 日、107 年 3 月 9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於 106 年 12 月 28 日、
107 年 3 月 10 日之臺灣時報及張貼公告於屏東縣政府網站,
並於 107 年 1 月 5 日、107 年 3 月 20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屏東縣政府網站證明文件,及上開 1、2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舉行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地點、主持人、記錄人之姓名、出席單位及人員之姓名、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處理情形等,並於 107 年 3 月 9 日、107 年 4 月 12 日將會議紀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 (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周知,會議紀錄亦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並以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四)本案 107 年 1 月 5 日第一次公聽會無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
係人xx意見,107 年 3 月 20 日第二次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之意見,已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7 年 4 月 12 日屏府水工字第 10711412100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7 年 10 月 18 日屏府水工字第 10777658400 號函通知土
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於 107 年 10 月 26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出席會議之所有權人部分同意價購,其餘所有權人未於所定期限內提出協議價購同意書且未提出xx意見,爰視為協議價購不成,基於工程施工之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及作業程序辦理徵收。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二)因協議價格係屬私法契約範疇,且按內政部 101 年 3 月 15 日
台內地字第 10101307672 號函釋:「協議價購應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所稱市價係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該市價之取得可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或不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倘有需用土地人請貴府提供市價資訊,請貴府地政機關(地價單位)惠予配合提供,並得以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之公開資訊作為參考。」,故本「東港第一大排不老橋下游改善工程」協議價購之市價來源,乃係由屏東縣政府依上開內政部函示,委託「立固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評議用地範圍內之各宗土地市價金額(估價基準日:107年 09 月 01 日),協議價購市價評估單價為 16,300、17,900 元
/平方公尺。
(三)申請徵收前,業已併同協議價購會開會通知單,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得於 107 年 11 月 26 日前xx意見,且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單均依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住址通知並合法送達。所有權人x○○、張○○等 2 人於得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四)經協議、交涉結果,部分土地東港鎮新信段 300-1 等 21 筆土
地,土地所有權人王○○等 37 人同意屏東縣政府以價購方式取得土地,面積達 6620.6898 平方公尺,同意價購比率達 91.69%,其餘土地所有權人無讓售意願及因未出席會議、未於期限前表示讓售意願而視為拒絕協議…等因素,致未能達成協議價購,本府爰基於工程實際需要依法申請徵收。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如徵收土地清冊及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案內無涉及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用地範圍內未徵收可供居住之建築物,僅徵收圍牆、地坪等不影響居住權益之建築改良物,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規定需安置之情事,故無需向社會單位查詢及訂定安置計畫。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整治現有東港第一大排水區狹窄河道,以增加通洪斷面,使居民免於水患災害,增加土地利用價值,促進經濟繁榮與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於 108 年 8 月開工,於 109 年 8 月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須補償金額總數:10,301,559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10,199,703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101,856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140,000,000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所需經費已編列屏東縣政府108年2月27日屏府主總會字第10806907000號函核定水利處107年度歲出保留明細表項下0301土地:辦理「東港第一大排不老橋下游改善工程」用地費14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