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广银大厦 M 层
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
法 律 意 见 书
天津xx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广银大厦 M 层
目 录
天 津 x x 律 师 事 务 所
XXXXXXX XXXXXXXXX LAW FIRM
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xx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之约定,本所作为发行人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 2021 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事宜(以下称“本期短期融资券”或“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 1号)(以下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称“《发行规则》”)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称“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做出如下声明:
1.本所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及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短期融资券注册或备案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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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上述引用时,不得因此而导致任何歧义或曲解。
4.发行人保证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充分的、真实的书面材料和口头证言,且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及重大遗漏;文件所有签字、印章均真实有效;若所提供的文件并非原件,该等文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发行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非法律事项发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方面的内容,均为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的严格引述,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222104089476C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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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为 91120222104089476C 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住所为xxxxxxxxxxxxxx 00 x,xx代表人为xx,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佰柒拾贰亿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包括金融业务,也未实际从事金融业务,为非金融企业。
(三)发行人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的企业类会员,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四)发行人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1.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1)发行人设立及更名
经核查,发行人原名为武清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系根据《关于同意组建武清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的函复》(津国资〔1994〕64 号),由天津市武清县财政局出资于 1994 年 6 月 21 日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范围内的资产产权经营,负责资产收益的收缴,资产评估,国有资产投资及其咨询,资产贸易,委托业务等。
1999 年天津市武清县撤县,建立了武清区。2000 年发行人更名为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
(2)发行人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
2003 年 7 月,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经武清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武清区财
政局以货币资金增加注册资本 3800 万元,注册资本增加到 4000 万元。
(3)发行人第二次增加注册资本
2004 年,经武清区人民政府授权,将武清区政府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房屋
及土地产权划归发行人集中管理,第一期纳入集中管理的资产总值为 30.97 亿
元,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及其土地,2005 年 1 月 31 日天津国财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津国财评字〔2005〕A038 号)。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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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武清区政府将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及其土地的评估价值为 30.97
亿元资产划归发行人,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为 31.37 亿元。
(4)发行人第三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0 年初,武清区政府再次整合政府资源,通过资产划转、评估增值等增
加发行人 124.09 亿元资本公积,再将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将发行人注册资
本增加至 152 亿元。资本公积增加额主要包括:(1)政府资金注入 17.2 亿元;
(2)无偿划转资产 57.3 亿,其中划入武清城投土地资产 52.87 亿元,用于指定
用途;新农村土地资产 4.43 亿元,用于指定用途;(3)原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房
屋及土地评估增值和新注入发行人的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土地合计 21.3 亿元;
(4)发行人自有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23.5 亿元;(5)划转武清城投股权 2.04
亿元;(6)划转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股权 2.75 亿元。以上增资过
程中,划入武清城投土地资产经天津国财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0 年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津国财评字〔2010〕A019 号),资产评估价值为 52.87 亿元。同时,天津国财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0 年分别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作出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津国财评字
〔2010〕A008 号),资产评估价值为 51.73 亿元;对发行人自有基础设施及三块新农村土地进行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津国财评字〔2010〕A018 号),资产评估价值为 63.33 亿元。另外,鉴于发行人与武清区人民政府于 2010 年 11
月 30 日签订了《武清区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采购协议》,就武清区政府划入发行人的土地的市场化补偿机制进行了约定,因此,上述部分土地资产为非公益性资产。
(5)发行人变更出资人
2010 年 3 月 1 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变更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出资人的通知》,将发行人的出资人变更为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6)发行人第四次增加注册资本
2014 年 4 月 24 日,武清区国资委对发行人货币资金增资 20 亿元,将发行
人注册资本增加至 172 亿元。发行人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经审定,国家资本为 172 亿元,并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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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行人公司制改制及名称变更
为了建立完善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根据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批复》,发行人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改制后新公司名称为“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仍为壹佰柒拾贰亿元人民币,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武清区国资委,原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新公司承继,公司原法定代表人xxx女士变更为董事长xx先生。公司已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172 亿元人民币。从历史沿革看,发行人的设立已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登记,是合法、有效的;发行人上述股本变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合法合规。发行人出资人在 2012 年之前存在以公益性道路、桥梁等项目对发行人进行注资的问题,后签署了协议,将以上公益性项目进行了回款。除以上提及的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xx、探矿权、湖泊、盐田、滩涂以及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符合财金〔2018〕23 号文要求,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发行人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出资人为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发行人 100%股权,已按照公司章程完成出资义务。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公司 100%的股权,且其所持发行人股权无质押、冻结或权属争议,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过程及历次变更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五)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均通过历年工商年检,且已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了企业年报。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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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没有应当终止的情形出现,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依法有效存续的非金融类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已取得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影响发行人主体资格合法存续的事实或法律事项。
二、发行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
发行人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召开了董事会,就公司拟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事项进行审议,作出如下决议:发行金额:拟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总额不超过 20 亿元人民币(含 20 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发行额度,并于获得注册后在注册有效期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机构规定一次或分期、部分或全部发行;发行期限:不超过 1 年期,具体发行期限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及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发行方式及利率:本次短期融资券一次或分期公开发行,发行利率将根据发行时点市场情况确定;募集资金用途: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公司有息债务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资金用途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结果为准。本议案尚需获得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
(二)出资人批复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2 月 4 日作出《区国资委关于同意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批复》,内容如下:同意你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期限不超过 1 年,额度不超过 20 亿元(含 20 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请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发行工作。
(三)注册或备案
x期短期融资券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接受注册通知书文号:中市协注
〔2021〕CP136 号,本次发行为额度内备案发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事项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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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董事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同意注册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决议,该等决议的内容与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取得出资人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发行人的内部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发行为额度内备案发行,根据《接受注册通知书》的注册额度及相关要求,本次发行合法合规。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一)募集说明书
经核查,发行人已依据《管理办法》和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了《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称“《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主要包括重要提示、释义、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发行人资信状况、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税项、主动债务管理、信息披露安排、持有人会议机制、受托管理人机制、投资人保护条款、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有关机构、备查文件等内容。
本所律师在对《募集说明书》适当审查后认为,《募集说明书》按照规则指引的要求编制;内容符合规则指引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本次发行安排等内容合法合规。
(二)法律意见书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持有天津市司法局核发的证号为 21201199410377288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签署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且已经通过年度考核。
本所律师认为,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具备出具本次发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资质,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审计报告
x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立信中联”)。立信中联对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的合并财务报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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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审计,并出具了立信中联审字(2019)A-0110 号、立信中联审字(2020)A-0101号和立信中联审字(2021)A-0155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核查,立信中联现持有天津市自由贸易实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1160796417077 的《营业执照》、天津市财政局核
发的执业证书编号为 12010023 号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证书序号为 000388 号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经办注册会计师持有合法有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具备合法资格。经核查,立信中联系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所协会自律管理,立信中联及经办注册会计师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立信中联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具备担任本次发行审计机构的相关资质,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主承销商
x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国信证券”)。经核查,国信证券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1922784445 的《营业执照》;持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根据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及承销机构名单》,国信证券为 A 类主承销商,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经核查,国信证券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所协会自律管理,且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信银行”)。经核查,中信银行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101690725E 的《营业执照》;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机构编码为 B0006H111000001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根据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及承销机构名单》,中信银行为 A 类主承销商,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经核查,中信银行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所协会自律管理,且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国信证券和中信银行具备担任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商的相关资质,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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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一)募集资金用途
1.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短期融资券拟注册金额 20 亿元,本期短期融资
券基础发行规模人民币 0 亿元,发行金额上限人民币 9 亿元,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发行人到期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途
单位:万元、%
使用债券 | 主承销 商 | 发行金额 | 余额 | 利率 | 起息日 | 到期日 | 利息规模 | 拟偿还本息 | 资金用 途 |
21 武清国资 SCP00 3 | 中 信 建 投、南 京 银 行 | 70,000.00 | 70,000.00 | 5.4 0 | 2021-8-1 3 | 2022-2-9 | 1,890.0 0 | 13,295.0 0 | 偿还债务融资工 具 |
21 武清国资 SCP00 1 | 中 信 建 投、兴 业 银 行 | 80,000.00 | 80,000.00 | 5.5 0 | 2021-6-3 0 | 2022-3-2 7 | 3,300.0 0 | 76,705.0 0 | 偿还债务融资工 具 |
合计 | - | 150,000.0 0 | 150,000.0 0 | - | - | - | 5,190.0 0 | 90,000.0 0 | - |
发行人承诺,相关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后,原则上不得变更该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
2.募集资金管理
发行人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制定了严格的制度及风险管理措施,对于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募集资金,发行人将严格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3.发行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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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有效地维护和保障本期短期融资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承诺如下:
(1)发行人将加强募集资金管控,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确保资金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不用于体育中心、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等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募集资金不用于金融投资、土地一级开发,不用于普通商品房建设或偿还普通商品房项目贷款,不用于保障房 (含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或偿还保障房(含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
(3)发行人举借本期债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办发〔2018〕101 号文等文件支持的相关领域,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文件要求,不会增加政府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规模,不会用于非经营性资产,不会划转给政府或财政使用,政府不会通过财政资金直接偿还该笔债务,不用于偿还一类债务。
(4)发行人按照《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 号)要求,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本次短期融资券由发行人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发行人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规则指引。
(二)发行人治理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根据《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发行人不设股东会,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会职权;发行人设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该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
除上述健全的组织机构外,发行人结合自身特点和管理需要,在投资决策管理、财务管理、子公司管理、对外担保、内部审计管理、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管理、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资金运营内控、法务风控管理等方面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公司的正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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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以及决策、协调和执行能力,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不存在政府公务员兼职公司高管,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 号)的其他情形,该等人员的任职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治理情况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
(三)发行人业务运营情况
1.发行人业务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现持有的《营业执照》记载,发行人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核心业务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资产转让业务、示范镇建设、建筑施工、商品房销售等,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涉及土地开发整理业务。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经营的业务均发生在中国境内,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显示,发行人的主要营业收入来源与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均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发行人业务合法合规性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发行人的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相关举借债务由发行人作为独立法人负责偿还。发行人将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公司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发行人不存在违规担保、吸收公众存款、违规融资、承担土地储备职能、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等违规违法情形、被主管部门通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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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不存在“名股实债”的情况。发行人出资人在 2012 年之前存在以公益性道路、桥梁等资产对发行人进行注资的问题,但后来均签署了若干采购协议,将以上公益性资产进行了采购。除以上提及的情况外,不存在将权属不明的资产、注入过程存在法律瑕疵的资产、公益性资产等注入发行人的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出资人以道路、桥梁等公益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注资均发生在 2012 年以前,在当时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后来区政府与发行人签署了若干协议,将以上公益性资产进行了回款,上述事项符合国发〔2010〕19 号、财预〔2012〕 463 号、财预〔2017〕50 号文等规定,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发行人不存在土地整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业务。发行人主营业务板块涉及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示范城镇建设、资产转让业务,该业务板块运营合法合规,相应的业务模式、会计处理等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发行人存在委托代建项目,发行人代建业务不存在替政府项目垫资的情形,符合国发〔2010〕19 号文、国发〔2014〕43 号文、国办发〔2015〕40 号文、国办发〔2015〕42 号文、财预〔2010〕412 号文、财预〔2012〕463 号文、财综〔2016〕 4 号文、财预〔2017〕50 号文、财预〔2017〕87 号文、审计署 2013 年第 24 号、
32 号公告和“六真”原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相关的代建项目已根据项目建设规划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并已落实回款资金安排。发行人基础设施建设、示范镇建设相关业务符合国发〔2010〕19 号文、国发〔2014〕43号文、国办发〔2015〕40 号文、国办发〔2015〕42 号文、财预〔2010〕412 号文、财预〔2012〕463 号文、财综〔2016〕4 号文、财预〔2017〕50 号文、财预
〔2017〕87 号文、审计署 2013 年第 24 号、32 号公告和“六真”原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
发行人资产转让业务符合《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 号)、国发〔2010〕19 号文、国发〔2014〕43 号文,国发〔2015〕 40 号文等相关文件要求,符合国家其他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业务模式及项目情况合法合规。
发行人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况。发行人在资产转让业务开展的过程中,未违反供地政策(限制用地目录或禁止用地目录);未违法违规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以租代征农民用地、应当有偿而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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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招拍挂而协议、转让未达到规定条件等;未拖欠土地款,包括未按合同定时缴纳、合同期满仍未缴清且数额较大、未缴清地价款但取得土地证;土地权属不存在问题;所开发的项目的合法合规,不存在自有资金比例不符合要求、未及时披露。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 PPP 项目、政府投资基金、BT、回购其他主体项目、政府购买、替政府项目垫资的情形。
发行人存在来自政府的应收款项,应收款项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发行人xxx清区基础设施以及xxx清区内示范小城镇等项目,在此过程中发行人先期垫付部分支出,待项目完工验收后,武清区政府进行采购并分期支付。其他应收款中大部分为武清区政府的采购款,相关应收款项合法合规,不存在替政府融资的情况。
发行人不存在由财政性资金直接偿还、以非经营性资产或瑕疵产权资产融资、以储备土地或注入程序存在问题的土地融资、地方政府或其部门为发行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还款承诺、以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的情况。
发行人不存在为地方政府及其他主体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经营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国发〔2010〕19 号文、国发〔2014〕43 号文、国办发〔2015〕40 号文、国办发〔2015〕42 号文、财预〔2010〕412 号文、财预〔2012〕463 号文、财综〔2016〕4 号文、审计署 2013 年第 24 号和 32 号公告、财预〔2017〕50 号文、财预〔2017〕87 号文、财金〔2018〕23 号文等国家相关政策、“六真”原则的情况。本次发行不会增加政府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规模。
3.发行人主要在建工程
(1)基础设施代建业务中的在建工程
根据《募集说明书》,截至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主要在建代建工程项目
总投 1,874,981.00 万元,已投资 1,227,545.33 万元。发行人代建项目资本金已到位,已签署委托代建协议。
截至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主要在建代建工程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2021 年 3 月末 | 资本金 | 资本金金额 | 建设期间 | 是否签 | 合法合规 | 未来三年投资计划 |
累计支出 | 比例 | 订协议 | 性 | 2021 年 4-12 月 | 2022 年 | 2023 年 | |||||
1 | 档案馆、行 政许可中心 | 47,323.00 | 39,279.60 | 30 | 14,197.00 | 2010-2022 | 否 | 详见下文 | 2000.00 | 6043.00 | - |
2 | 文化中心、 影剧院 | 114,000.00 | 121,089.39 | 20 | 21,771.00 | 2012-2021 | 否 | 详见下文 | - | - | - |
3 | 城区道路 | 40,000.00 | 36,572.39 | 23 | 9300.00 | 2006-2022 | 否 | 详见下文 | - | 3427.61 | - |
4 | 体育中心 | 106,452.00 | 103,302.79 | 22 | 23,340.00 | 2014-2022 | 否 | 详见下文 | 1742.21 | 1407.00 | - |
5 | 武清区第二 人民医院 | 37,954.00 | 34,759.09 | 30 | 11,386.00 | 2014-2021 | 否 | 详见下文 | 3194.91 | - | - |
6 | 武清区卫生 中心 | 23,000.00 | 24,158.38 | 26 | 5980.00 | 2014-2021 | 否 | 详见下文 | - | - | - |
7 | 忠旺铁路 | 110,000.00 | 121,806.31 | 25 | 27,494.00 | 2013-2019 | 否 | 详见下文 | - | - | - |
8 | 武清区人民 医院改扩建项目 | 63,820.00 | 56,331.22 | 35 | 22,400.00 | 2016-2022 | 否 | 详见下文 | 3000.00 | 4488.78 | - |
9 | 储备林项目 | 300,034.00 | 199,510.27 | 25 | 60,034.00 | 2016-2022 | 是 | 详见下文 | 42,349.73 | 58,174.00 | - |
10 | 煤改电项目 | 600,000.00 | 385,856.18 | 30 | 150,000.00 | 2017-2023 | 否 | 详见下文 | 86,948.82 | 50,000.00 | 77,195.00 |
11 | 南蔡村二期 项目 | 432,398.00 | 104,879.71 | 30 | 132,398.00 | 2016-2023 | 是 | 详见下文 | 80,000.00 | 120,000.00 | 127,518.29 |
合计 | 1,874,981.00 | 1,227,545.33 | 219,235.67 | 243,540.39 | 204,713.29 |
天津
注:受环保要求等,部分项目相较于立项中规定的建设期间有延期。
发行人上述主要在建工程批复情况如下:
1)行政许可中心、档案馆项目批复情况:房地证津字第 122051300710 号;
房地证津字第 122051300711 号;房地证津字第 122051300712 号;房地证津字第
122051300713 号;《关于武清区网管中心项目变更主体的批复》(津武发改复
〔2013〕95 号);《关于武清区应急指挥中心项目变更主体的批复》(津武发改复〔2013〕94 号);《关于武清区档案馆项目变更主体的批复》(津武发改复〔2013〕89 号);《关于武清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项目变更主体的批复》(津武发改复〔2013〕88 号)。
2)文化中心、影剧院项目的批复情况:《关于准予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建设武清区文化中心项目备案的决定》(津武清行政许可〔2012〕 186 号);《关于准予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建设武清区影剧院项
目备案的决定》(津武清行政许可〔2012〕187 号);房地证津字第 122051200388
号;武清区环保局批准的《环境影响登记表》;《武清区影剧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2012 xxx证 0172);《武清区文化中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天津
(编号 2012 xxx证 0171);《武清区文化中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 12222081201301006 ) ; 《 武清区影剧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
1222281201404002)。
3)城区道路项目,此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道路标牌、隔离带、绿化、道路维修等附属物件,无需相关批复。
4)体育中心项目的批复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武清区新建体育场馆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津发改社会〔2014〕610 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天津市〔2014〕津国土房武清地市准字第 288 号);天津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修建性详细规划通知书(编号:2014 武清规案申字 0034 变更号);天津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知书(编号:2014 xxx案申字 0060 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2013 武清选证 0030);天津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事项选址意见通知书(编号:2013 武清地条申字 0032);房地证津字第 122051400471 号,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2014 武清地证 0006);天津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书
(编号:2014 武清地证申字 0005);《武清区体育场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15 xxx证 0072);《武清区体育场馆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1201142015091101171)。
5)武清区第二人民医院项目的批复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武清区第二人民医院迁址新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津发改社会〔2014〕263 号);《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武清区第二人民医院迁址新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的通知》(津武发改〔2014〕15 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2013武清选证 0049);天津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事项选址意见通知书建筑工程(编号: 2013 武清地条申字 0052 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14 武清地证 0142);天津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书(编号:2014武清地申字 015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编号 2014 建预申字 107 号);《关于武清区第二人民医院迁址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津武环保许可书〔2014〕78 号);天津市武清区工业经济委员会《关于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武清区第二人民医院迁址新建工程项目的批复》(津武〔2014〕168 号);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
天津
目合理用能登记表(编号:12014-020);《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武清区第二人民医院迁址新建工程许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津发改社会〔2014〕951 号);天津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修建性详细规划通知书(编号:2014 武清规案申字 0115 号);天津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知书建筑工程(编号 2014 xxx案申字 0219)。
6)武清区卫生中心项目的批复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武清区卫生中心新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津发改社会〔2014〕323 号);《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武清区卫生中心新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的通知》(津武发改〔2014〕17 号);天津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修建性详细规划通知书(编号: 2014 武清规案申字 0116 号);天津市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通知书(建筑工程编号:2014 xxx案申字 0220);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编号:2014 建预审字 108 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2013 武清选证 004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14 武清选证 0141);《关于武清区卫生中心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津武环保许可书〔2014〕29 号);天津市武清区工业经济委员会文件
(津武能工经能审〔2014〕172 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武清区卫生中心新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津发改社会〔2014〕952 号)。
7)忠旺铁路项目的批复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核准的通知》(津发改许可〔2014〕28 号);天津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事项选址意见通知书(编号:2013 武清线选申字 0026 变更);
《市环保局关于对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津环保许可函〔2013〕078 号)。
8 ) 武 清 区 人 民 医 院 改 扩 建 项 目 的 批 复 情 况 : 审 查 合 格 书
(KC0150-16-0413-04-JZ0672);《规划许可证》(2016 xxx证申字 0141);
《土地使用权证》(1200040295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函》(津发改社会〔2015〕1075》;《施工许可证》(1201142016121401151);《建议书批复的函》(津发改社会〔2014〕854 号)。
9)南蔡村二期项目的批复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武清区南蔡村镇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建设书的批复》(津发改城镇〔2013〕873 号);
天津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武清区南蔡村镇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津发改城镇〔2015〕1271 号);《关于同意调整武清区南蔡村镇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用房二期建设项目有关内容的通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津武审环表〔2017〕242 号;土地证:津(2018)武清区不动产权第 1011815 号。
发行人上述主要代建在建工程项目均依法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部分缺少的批复主要是由于项目正在建设初期,相关批复正在办理中。
发行人基础设施代建业务符合《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 号)、国发〔2010〕19 号文、国发〔2014〕43 号文,国发〔2015〕40 号文等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符合国家其他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业务模式及项目情况合法合规。
发行人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况。发行人在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开展的过程中,未违反供地政策(限制用地目录或禁止用地目录);未违法违规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以租代征农民用地、应当有偿而无偿、应当招拍挂而协议、转让未达到规定条件等;未拖欠土地款,包括未按合同定时缴纳、合同期满仍未缴清且数额较大、未缴清地价款但取得土地证;土地权属不存在问题;所开发的项目的合法合规,不存在自有资金比例不符合要求、未及时披露。发行人与武清区政府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签署了政府采购协议,协议中对政府采购项目的付款金额及进度安排进行了约定,政府分期支付用于采购协议中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采购款,不存在违反《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 号)、国发〔2010〕19 号文、国发〔2014〕43号文,国发〔2015〕40 号文等相关文件要求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基础设施代建业务中的主要在建工程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建筑施工业务中的在建工程
发行人建筑施工业务主要由新增子公司天津xxx总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该公司各项资质齐备,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公路
天津
路面专业承包叁级、公路xx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企业。
主要在建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业主方 | 项目所在 地 | 合同造价 | 合同签订 时间 | 开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经营 模式 |
隆泰家园三期工程基坑 支护 | 天津市新家园投资有限公司 | 武清区 | 578.00 | 2021.2.21 | 2021.3.1 | 2021.4.12 | 总承包 |
x村十中外 檐维修工程 | 天津市武清区 教育局 | 武清区 | 152.00 | 2020.11.13 | 2021.2.28 | 2021.3.28 | 总承 包 |
后所村美丽村庄里巷街 道改造 | 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人民 政府 | 武清区 | 299.58 | 2020.12.28 | 2021.3.1 | 2021.6.30 | 总承包 |
鸿雅花园二 期 | 天津运河城投 资有限公司 | 武清区 | 20,324.56 | 2021.2.3 | 2021.3.24 | 2022.11.1 5 | 总承 包 |
年产 100 台电缆生产专 用设备 | 天津融科电子有限公司 | 武清区 | 560.00 | 2021.3.16 | 2021.3.25 | 2022.3.25 | 总承包 |
杨村第四中学拆除及建筑垃圾处置 项目 | 天津市武清区教育局 | 武清区 | 189.00 | 2021.4.1 | 2021.4.1 | 2021.4.21 | 总承包 |
杨村第二中学拆除及建筑垃圾处置 项目 | 天津市武清区教育局 | 武清区 | 243.81 | 2021.3.31 | 2021.4.1 | 2021.4.21 | 总承包 |
合计 | 22,346.95 |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建筑施工业务中的主要在建工程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商品房销售业务中的在建工程
发行人商品房销售业务主要由子公司天津雍鑫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属的天津地博园置业有限公司、天津万方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雍鑫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雍鑫红星置业有限公司等项目公司实施。
主要在建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xxx项目 |
项目业主方 | 天津万方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项目施工方 | 天津xxx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经营模式 | 对外销售 |
资金来源 | 自筹/贷款 |
资本金比例 | 63.33% |
项目类别 | 住宅 |
项目所在地 | 天津市河东区万东路与规划晨光道交口 |
项目建设期 | 2018.09-2021.09 |
总投资 | 300,000.00 |
已投资 | 193,686.10 |
未来三年投资计划 | 100,000 |
项目批文情况 | 四证齐全 |
天津
经核查,发行人房地产项目开发主体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存在未披露或者失实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况;发行人及下属房地产子公司均诚信合法经营,不存在下列事项:(1)违反供地政策(限制用地目录或禁止用地目录);(2)违法违规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以租代征农民用地、应当有偿而无偿、应当招拍挂而协议、转让未达到规定条件或出让主体为开发区管委会、分割等;(3)拖欠土地款,包括未按合同定时缴纳、合同期满仍未缴清且数额较大、未缴清地价款但取得土地证;(4)土地权属存在问题;(5)未经国土部门同意且未补缴出让金而改变容积率和规划;(6)项目用地违反闲置用地规定,包括“项目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日满一年,完成开发面积不足 1/3 或投资不足 1/4”等情况;(7)相关批文不齐全或先建设后办证,自有资金比例不符合要求、未及时到位等;(8)“囤地”、 “捂盘惜售”、“哄抬房价”、“信贷违规”、“销售违规”、“无证开发”等;
(9)受到监管机构处分的记录或造成严重社会负面的事件出现。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商品房销售业务中的主要在建工程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于 2017 年因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六次被工商局、环保局处以行政处罚。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近三年没有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纳税等方面受到重大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主要在建工程均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三年不存在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纳税等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本次发行不会因发行人上述业务运营情况或其他原因受到限制。
(四)发行人资产真实性及合规性情况
1.实收资本
发行人初始注册资金 200 万元,全部为财政投入。2003 年,由区财政局投入资金,注册资金增加到 4000 万元。
天津
2004 年,经武清区政府授权,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产权划归发
行人集中管理,第一期纳入集中管理的资产总值 30.97 亿元(其中金额为 0.54亿元的房屋在以后年度陆续被拆除,发行人陆续从实收资本中予以扣减,剩余资产原值 30.43 亿元),并以此作为政府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31.37 亿元。
上述注资已由天津国财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5 年出具津国财评字
(2005)A038 号评估报告。
2010 年,武清区政府再次整合政府资源,增加发行人 124.09 亿元资本公积,
再将资本公积中的 121.17 亿元转增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增至 152.00 亿元。资本
公积增加的 124.09 亿元主要包括:政府拨入资金 17.20 亿元;无偿划转资产
57.30 亿,其中划入武清城投土地资产 52.87 亿元,已由天津国财中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津国财评字(2010)A019 号评估报告(49.95 亿元由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2.92 亿元留存资本公积中),划入新农村土地资产 4.43 亿元;发行人自有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23.50 亿元,已由天津国财中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津国财评字(2010)A018 号评估报告对发行人自有固定资产及新农村 4.43 亿元土地资金进行评估;原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土地评估增值和新注入发行人的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土地合计 21.30 亿元,已由天津国财中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津国财评字(2010)A008 号评估报告;划转武清城投股权 2.04 亿元;划转自行车王国产业园股权 2.75 亿元。
2014 年 4 月 24 日,武清区国资委对发行人货币资金增资 20 亿元,将发行
人注册资本增加至 172 亿元。发行人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经审定,国家资本为 172 亿元,并于 2014 年 4 月 30日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注册资金已足额缴纳到位,未再发生过注资行为。
经核查,武清区政府注入发行人的土地资产,均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用于指定用途。发行人自身没有土地储备职能,资产内也没有储备用地。发行人与武清区政府于 2010 年 11 月 30 日签订了《武清区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采购协
议》,该采购协议包括原武清区政府对发行人注资的土地 57.3 亿元中的 49.95
亿元(未包括在采购协议的 7.35 亿元包括新农村土地 4.43 亿元以留在资本公积
中未转增注册资本的 2.92 亿元),以及发行人的路网工程等基础设施。该采购
天津
协议规定的采购成本总额为 111.78 亿元,截至目前,政府已采购完成了其中的
76.78 亿元,且发行人已经按时足额收到了相关采购款并相应冲减了土地及基础设施。由于上述注入发行人的土地有明确的市场化补偿机制,因此,注册资本中上述土地资产为非公益性资产。
经核查,发行人与承租方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签有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标的为上述 51.73 亿元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土地,年租金为 8000 万元,从 2019
年期按照 10%每年的比例增加,租赁期限为 2015 年 12 月至 2035 年 12 月,共计
20 年,总租金为 37.68 亿元,用途为办公用房,目前政府均按时足额向发行人
支付租金。发行人名下行政事业单位房屋 51.73 亿元中扣除可回收租金 37.68
亿元,剩余 14.05 亿元为公益性资产,需从有效净资产中扣除。
发行人存在公益性资产注入的情况但注入均发生在 2010 年以前,符合 2017年 50 号文、2012 年 463 号文、2010 年 19 号文、4 号文、50 号文、23 号文等相关规定,且以上公益性项目已签署协议陆续完成回款。
综上,截至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实收资本合计 172 亿元,扣除新农村土
地 4.43 亿元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房屋 14.05 亿元,剩余有效净资产为 153.52 亿元,
包括货币资金 37.60 亿元、纳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土地资产 49.95 亿元、发行人自
有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23.50 亿元、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可回收租金 37.68 亿元、武
清城投股权 2.04 亿元、自行车王国产业园股权 2.75 亿元。
2.资本公积
2018-2020 年末及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资本公积分别为 1,388,734.14 万元、1,638,884.84 万元、1,760,371.95 万元和 1,561,281.95 万元。发行人资本公积的主要来源是天津市武清区土地整理中心和武清区国资委划入资金,2017年度获得上级单位注入货币 15 亿元,导致当年资本公积上涨 12.07%。2016 年,发行人发行 40 亿永续中票,即 16 武清国资 MTN001 和 16 武清国资 MTN002 各 20
亿元,符合权益性工具,列入其他资本公积。2019 年公司资本公积增加 25.02亿元,系股权投资准备增加。2020 年公司资本公积增加 12.15 亿元,主要系新增雍鑫集团股权后其他资本公积增加。
截至 2020 年末,发行人资本公积中永续中票 40 亿元,计入其他资本公积;
2021 年一季度,发行人归还 2016 年发行的 16 武清国资 MTN001 永续中票 20 亿
天津
元,资本公积中剩余永续中票 20 亿元。2010 年武清区政府增加发行人 124.09
亿元资本公积中未转增注册资本的 2.92 亿元。扣除上述资产后发行人资本公积
中有效净资产为 133.21 亿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增资过程发生时间较早,在当时时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资产真实,不存在注册资本未到位、虚增资产等情况。发行人的所有者权益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资产的情况。
(五)发行人受限资产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截至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受限的资产为 119.47 亿
元,占 2021 年 3 月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34.64%。发行人受限资产明细如下:
截至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受限资产明细
所属科目 | 项目 | 金额 | 受限原因 |
货币资金 | 电力保证金 | 67.20 | 保证金 |
承兑汇票保证金 | 10,000.00 | 保证金 | |
保函保证金 | 3,028.73 | 保证金 | |
纠纷冻结 | 865.46 | 纠纷冻结 | |
用于质押担保的定期存款/银行保证金存款 | 461,224.00 | 质押 | |
固定资产 | 区财政局(老政府) | 5,184.63 | 抵押 |
区人民礼堂 | 4,335.53 | 抵押 | |
区人大政协 | 2,947.47 | 抵押 | |
区人民法院 | 3,071.59 | 抵押 | |
区政府招待所 | 11,347.83 | 抵押 | |
区政府大楼 | 41,.80041 | 抵押 | |
在建工程 | 文化中心、影剧院 | 121,089.39 | 抵押 |
体育馆 | 103,302.79 | 抵押 | |
存货 | xxx | 176,309.58 | 抵押 |
长期股权投资 | 天津新家园投资有限公司 4%股权 | 12,500.00 | 质押 |
天津赛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 | 30,303.03 | 质押 | |
天津京滨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90.1%股权 | 182,020.20 | 质押 | |
天津武清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 83.5%股权 | 25,303.03 | 质押 | |
合计 | 1,194,700.87 | - |
单位:万元
截至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金额合计 35 亿元,质押项目暂未结算收入,暂未形成账面应收债权。
截至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未来收益权及应收账款质押明细
单位:万元
受益方 | 资产名称 | 账面价值 | 借款金额 | 质押起始时 间 | 质押终止时 间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 武清区第二人民医院迁址新 建工程应收账款 | 暂未实 现,无账面价值 | 26,000.00 | 2016-10-19 | 2026-10-18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 津市分行 | 卫生中心新建工程应收账款 | 17,000.00 | 2016-9-29 | 2034-9-28 |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 津市分行 | 武清区第二人民医院迁址新 建工程应收账款 | 27,000.00 | 2016-9-28 | 2034-9-27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 武清区体育场馆项目应收款 | 50,000.00 | 2015-12-29 | 2025-12-27 |
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 |||||
中债信用增进 | 武香路工程、雍阳东道工程 等 51 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收款 | 230,000.00 | 2015-3-9 | 2025-3-10 | |
合计 | - | - | 350,000.00 | - | - |
天津
截至 2021 年 3 月末,除上述披露的所有权受到限制的资产外,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具有可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偿付负债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受限资产合法合规,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六)发行人或有事项
1.担保
根据《募集说明书》,截至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3,100,246.53 万元,占同期资产总额的比重为 33.76%,占同期净资产的比重为 89.88%。明细情况如下表:
截至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序 号 | 被担保单位 | 担保余额 | 借款期限 | 贷款单位 |
1 | 天津京滨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5,263.56 | 2019.3.28-2022.3.27 | 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2 | 天津京滨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10,527.12 | 2019.3.28-2022.3.27 | 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3 | 天津京滨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14,799.10 | 2019.4.15-2024.4.15 |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4 | 天津京滨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7,000.00 | 2020.12.14-2021.12.13 | 华夏银行天津北辰支行 |
5 | 天津京滨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13,950.00 | 2020.6.30-2022.6.30 | 南京银行北京分行 |
6 | 天津京滨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39,700.00 | 2019.9.2-2022.8.22 | 齐鲁银行天津分行 |
7 | 天津京滨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20,000.00 | 2020.8.20-2021.8.2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浦顺 支行 |
8 | 天津京滨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45,000.00 | 2020.9.9-2023.9.6 |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武清 支行 |
9 | 天津京滨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4,980.00 | 2019.12.30-2022.12.29 | 天津武清村镇银行京滨支行 |
10 | 天津京滨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20,000.00 | 2020.8.21-2021.8.20 | 天津银行武清支行 |
11 | 天津京滨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15,540.00 | 2017.6.30-2031.12.13 |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12 | 天津京滨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5,000.00 | 2019.3.22-2022.6.23 | 中福凯达融资租赁(天津) 有限公司 |
13 | 天津京滨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22,000.00 | 2017.2.20-2022.2.19 | 天津大通融汇租赁有限公司 |
14 | 天津京滨供水有限公司 | 2,960.00 | 2019.5.17-2022.5.16 | 齐鲁银行天津分行 |
15 | 天津京滨供水有限公司 | 900 | 2020.4.15-2021.4.9 |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武清 支行 |
16 | 天津京滨供热有限公司 | 1,960.00 | 2019.5.17-2022.5.16 | 齐鲁银行天津分行 |
17 | 天津京滨供热有限公司 | 900 | 2020.4.15-2021.4.9 |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武清 |
序 号 | 被担保单位 | 担保余额 | 借款期限 | 贷款单位 |
支行 | ||||
18 | 天津京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1,000.00 | 2020.4.15-2021.4.9 |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武清 支行 |
19 | 天津京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2,990.00 | 2020.1.20-2023.1.19 | 天津武清村镇银行京滨支行 |
20 | 天津辉煌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7,500.00 | 2016.12.19-2021.11.1 | 渤海银行天津分行 |
21 | 天津辉煌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104,860.00 | 2019.10.8-2027.9.30 |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武清xx 口支行 |
22 | 天津辉煌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165,340.00 | 2019.10.8-2027.9.30 |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23 | 天津辉煌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31,277.80 | 2017.1.17-2021.10.8 | 中国建设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24 | 天津辉煌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13,522.20 | 2017.4.26-2027.9.30 | 中国建设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25 | 天津铭家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5,000.00 | 2020.9.21-2021.09.20 | 齐鲁银行天津分行 |
26 | 天津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 | 8,500.00 | 2020.10.29-2021.10.22 | 大连银行天津分行 |
27 | 天津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 | 500 | 2020.9.18-2021.9.17 | 大连银行天津分行 |
28 | 天津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 | 7,500.00 | 2019.4.12-2021.4.11 | 华夏银行天津北辰支行 |
29 | 天津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 | 4,960.00 | 2019.3.19-2022.3.18 | 齐鲁银行天津分行 |
30 | 天津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公司 | 9,980.00 | 2019.12.6-2022.12.1 | 齐鲁银行天津分行 |
31 | 天津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 | 18,000.00 | 2019.8.13-2021.8.12 |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武清xx 口支行 |
32 | 天津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 | 69,900.00 | 2020.9.29-2027.9.27 |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33 | 天津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 | 40,000.00 | 2020.7.30-2023.7.23 |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武清 支行 |
34 | 天津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 | 10,000.00 | 2020.11.20-2022.11.20 | 厦门国际银行 |
35 | 天津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 | 7,141.02 | 2019.3.15-2022.3.15 | 昆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 公司 |
36 | 天津京鹏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 1,000.00 | 2020.6.5-2021.6.4 | 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 |
37 | 天津京鹏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 950 | 2020.4.15-2021.4.9 |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武清 支行 |
38 | 天津京鹏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 2,970.00 | 2019.6.18-2022.6.17 | 天津武清村镇银行大良支行 |
39 | 天津市瑞兴供热有限公司 | 2,970.00 | 2019.6.18-2022.6.17 | 天津武清村镇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大良支行 |
40 | 天津市瑞兴供热有限公司 | 1,000.00 | 2020.6.5-2021.6.4 | 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 |
41 | 天津市瑞兴供热有限公司 | 950 | 2020.4.15-2021.4.9 |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武清 支行 |
42 | 天津市瑞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1,000.00 | 2020.6.5-2021.6.4 | 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 |
43 | 天津市瑞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1,000.00 | 2020.4.15-2021.4.9 |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武清 支行 |
44 | 天津市瑞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2,970.00 | 2019.6.12-2022.6.11 | 天津武清村镇银行大良支行 |
45 | 天津市瑞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4,000.00 | 2020.9.30-2021.9.19 | 华夏银行天津北辰支行 |
46 | 天津市瑞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800 | 2020.4.15-2021.4.9 |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武清 支行 |
47 | 博亮(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 27,000.00 | 2020.5.27-2025.5.27 | 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天津
序 号 | 被担保单位 | 担保余额 | 借款期限 | 贷款单位 |
48 | 天津武清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 | 6,500.00 | 2019.3.25-2024.3.24 | 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49 | 天津武清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 | 9,750.00 | 2019.3.25-2024.3.24 | 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50 | 天津武清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 | 8,475.47 | 2020.5.14-2023.5.13 | 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51 | 天津武清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 | 6,500.00 | 2019.6.28-2022.6.19 | 华夏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52 | 天津武清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 | 14,000.00 | 2020.8.31-2023.8.31 | 冀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53 | 天津武清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 | 13,950.00 | 2020.6.19-2022.6.19 | 南京银行北京分行 |
54 | 天津武清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 | 9,980.00 | 2020.1.10-2023.1.9 | 齐鲁银行天津分行 |
55 | 天津武清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 | 9,120.00 | 2020.6.10-2022.6.9 | 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 |
56 | 天津武清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 | 2,960.00 | 2020.7.21-2023.7.19 | 天津北辰村镇银行双街支行 |
57 | 天津武清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 | 4,980.00 | 2019.7.30-2022.7.28 | 天津武清村镇银行梅厂支行 |
58 | 天津武清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 | 10,000.00 | 2020.12.11-2021.12.10 | 中国光大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59 | 天津武清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 | 18,000.00 | 2020.6.19-2025.6.19 | 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公司 |
60 | 天津武清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 | 5,797.29 | 2019.3.29-2022.3.29 | 昆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 司 |
61 | 天津市武清区兴科百纳有限公司 | 1,000.00 | 2020.6.1-2021.5.31 | 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 |
62 | 天津市武清区兴科百纳有限公司 | 1,000.00 | 2020.4.15-2021.4.8 | 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武清支行 |
63 | 天津市武清区兴科百纳有限公司 | 800 | 2020.4.15-2021.4.9 |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武清 支行 |
64 | 天津市武清区兴科百纳有限公司 | 2,960.00 | 2020.7.21-2023.7.19 | 天津北辰村镇银行双街支行 |
65 | 天津市武清区兴科百纳有限公司 | 2,490.00 | 2019.5.7-2022.5.6 | 天津武清村镇银行梅厂支行 |
66 | 天津市云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1,000.00 | 2020.6.1-2021.5.31 | 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 |
67 | 天津市云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1,000.00 | 2020.9.29-2021.9.27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 津分行 |
68 | 天津市云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2,000.00 | 2020.8.5-2021.7.23 | 天津滨海农商银行武清支行 |
69 | 天津市云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3,000.00 | 2020.9.3-2021.9.2 | 光大银行武清支行委贷(天 津腾达集团有限公司) |
70 | 天津云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1,000.00 | 2020.6.1-2021.5.31 | 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 |
71 | 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 | 7,000.00 | 2019.6.28-2022.6.19 | 华夏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72 | 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 | 4,000.00 | 2020.12.31-2022.12.30 | 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73 | 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 | 9,500.00 | 2020.7.17-2022.7.12 | 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 |
74 | 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 | 7,500.00 | 2015.12.30-2022.12.29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浦顺 支行 |
75 | 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 | 26,000.00 | 2020.3.20-2025.3.19 |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武清中心 支行 |
76 | 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 | 25,000.00 | 2020.3.20-2025.3.19 |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武清中心 支行 |
77 | 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 | 2,920.00 | 2020.5.15-2023.5.14 | 天津北辰村镇银行双街支行 |
78 | 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 | 5,000.00 | 2020.11.17-2021.5.16 | 中国光大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79 | 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 | 2,791.00 | 2020.12.25-2023.12.25 | 中国建设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80 | 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 | 14,474.94 | 2017.12.28-2022.12.28 | 苏州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81 | 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 | 7,181.94 | 2018.01.02-2023.01.02 | 苏州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天津
序 号 | 被担保单位 | 担保余额 | 借款期限 | 贷款单位 |
82 | 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 | 9,780.28 | 2017.10.20-2022.11.15 | 世纪丝路融资租赁(天津) 有限公司 |
83 | 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 | 20,000.00 | 2018.10.29-2021.10.28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
84 | 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 | 20,000.00 | 2020.7.1-2023.7.1 | 齐鲁银行条件分行债融 |
85 | 天津天自有源自来水有限公司 | 6,000.00 | 2019.11.15-2021.5.14 |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86 | 天津天自有源自来水有限公司 | 2,920.00 | 2020.5.15-2023.5.14 | 天津北辰村镇银行双街支行 |
87 | 天津天自有源自来水有限公司 | 2,950.00 | 2018.4.28-2021.4.27 | 天津武清村镇银行 |
88 | 天津天自有源自来水有限公司 | 18,381.34 | 2020.9.14-2023.9.14 | 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89 | 天津天自有源物业有限公司 | 1,000.00 | 2020.6.8-2021.6.7 | 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 |
90 | 天津天自有源物业有限公司 | 500 | 2020.8.5-2021.7.30 |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武清 支行 |
91 | 天津天自有源物业有限公司 | 950 | 2018.4.28-2021.4.27 | 天津武清村镇银行 |
92 | 天津天自有源供热有限公司 | 1,000.00 | 2020.6.8-2021.6.7 | 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 |
93 | 天津天自有源供热有限公司 | 2,950.00 | 2018.4.28-2021.4.27 | 天津武清村镇银行 |
94 | 京津科技谷(天津)园林绿化工程 有限公司 | 2,000.00 | 2020.8.5-2021.7.23 |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武清 支行 |
95 | 天津谷兴科技有限公司 | 3,900.00 | 2019.11.22-2021.5.21 |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96 | 天津谷兴科技有限公司 | 2,100.00 | 2019.12.4-2021.6.4 |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97 | 天津谷兴科技有限公司 | 7,333.67 | 2018.12.29-2021.12.29 | 远东国际租赁公司 |
98 | 天津市武清区富民经济发展有限公 司 | 6,000.00 | 2016.3.22-2021.3.15 | 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99 | 天津市xx坨工贸园有限公司 | 4,000.00 | 2017.1.13-2022.1.13 | 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100 | 天津都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1,500.00 | 2020.4.14-2021.4.13 | 武清村镇银行东马圈支行 |
101 | 天津北岚数字信息科技产业园有限 公司 | 2,000.00 | 2020.4.23-2021.4.22 | 天津武清村镇银行机场道支 行 |
102 | 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经济园开发有 限公司 | 2,990.00 | 2020.1.21-2022.1.20 | 天津武清村镇银行汊沽港支 行 |
103 | 天津市强港佳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74,719.00 | 2020.5.26-2028.5.24 |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104 | 天津市强港佳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32,591.00 | 2020.5.26-2028.5.24 |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105 | 天津市强港佳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58,325.00 | 2020.5.26-2028.5.24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武清 支行 |
106 | 天津市强港佳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49,365.00 | 2020.5.26-2028.5.24 |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武清汊沽 港支行 |
107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55,694.69 | 2020.4.30-2026.4.30 | 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108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46,412.24 | 2020.6.24-2026.6.24 | 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109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99,000.00 | 2020.5.22-2023.5.20 | 哈尔滨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110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45,000.00 | 2016.7.29-2023.7.29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浦顺 支行 |
111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34,020.00 | 2020.7.21-2022.7.20 | 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 |
112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32,000.00 | 2016.7.26-2027.7.10 |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天津
序 号 | 被担保单位 | 担保余额 | 借款期限 | 贷款单位 |
113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31,308.76 | 2019.2.28-2024.2.27 |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114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30,000.00 | 2020.11.20-2022.5.20 | 中国建设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115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29,700.00 | 2020.9.18-2023.9.17 | 华夏银行天津北辰支行 |
116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9,625.00 | 2019.5.23-2022.5.19 | 华夏银行天津北辰支行 |
117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1,635.54 | 2020.11.19-2021.7.20 | 交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118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1,514.69 | 2020.12.21-2021.7.20 | 交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119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1,070.15 | 2020.10.19-2021.7.20 | 交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120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229.59 | 2020.12.29-2021.7.20 | 交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121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1,672.07 | 2020.9.16-2021.7.20 | 交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122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1,368.60 | 2020.8.14-2021.7.20 | 交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123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1,257.07 | 2020.5.21-2021.5.20 | 交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124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300 | 2020.4.20-2021.4.15 | 交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125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504 | 2020.9.30-2021.7.20 | 交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126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418.18 | 2020.7.21-2021.7.16 | 交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127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340 | 2020.6.23-2021.6.18 | 交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128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1,980.00 | 2020.7.30-2022.7.29 | 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 |
129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19,900.00 | 2020.6.16-2022.6.15 | 宁夏银行天津西青支行 |
130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20,000.00 | 2019.12.31-2022.12.31 | 中国银行天津分行 |
131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10,000.00 | 2020.2.12-2022.12.31 | 中国银行天津分行 |
132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175 | 2020.2.21-2021.9.22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武 清区支行 |
133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475 | 2020.3.39-2021.9.22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武 清区支行 |
134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1,425.00 | 2020.1.10-2021.9.22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武 清区支行 |
135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875 | 2020.5.22-2021.9.22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武 清区支行 |
136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400 | 2020.4.14-2021.9.22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津市武 清区支行 |
137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4,853.95 | 2019.12.20-2022.12.20 | 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 |
138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15,000.00 | 2020.12.29-2023.12.15 | 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 公司 |
139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1,303.00 | 2019.6.17-2021.9.17 |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
140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4,452.00 | 2019.11.15-2022.2.15 |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
141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2,092.00 | 2019.11.22-2022.2.22 |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
142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1,566.00 | 2019.11.29-2022.2.28 |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
143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1,827.00 | 2019.12.6-2022.3.6 |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
144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2,966.00 | 2019.12.13-2022.3.13 | 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
145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21,220.37 | 2019.6.10-2022.6.10 | 通用环球国际融资租赁(天 津)有限公司 |
146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54,980.00 | 2019.4.1-2022.3.20 |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武清区 |
天津
序 号 | 被担保单位 | 担保余额 | 借款期限 | 贷款单位 |
支行 | ||||
147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75,000.00 | 2019.6.10-2022.6.10 | 中信建投、中信银行(19 武 清经开 PPN001) |
148 | 天津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有限公司 | 200,000.00 | 2019.12.18-2022.12.18 | 中信建投、中信银行(19 武 清经开 MTN002) |
149 | 天津武清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 限公司 | 43,000.00 | 2017.1.26-2025.1.26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浦顺 支行 |
150 | 天津京津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2,970.00 | 2019.8.8-2022.8.1 | 齐鲁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151 | 天津市武清开发区自来水有限公司 | 7,898.31 | 2019.3.8-2023.3.8 | 洛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152 | 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热力有限公司 | 4,853.95 | 2019.12.20-2022.12.20 | 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 |
153 | 天津优达投资有限公司 | 30,000.00 | 2017.1.23-2022.1.21 | 中信银行天津分行(代国都 证券国津 3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154 | 天津优达投资有限公司 | 175,000.00 | 2020.8.6-2023.1.16 |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代光信 光祺 优债 1 号)单一资金信托) |
155 |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总 公司 | 50,000.00 | 2020.2.20-2025.2.20 | 哈尔滨银行(20 武清经开 ZR01) |
156 |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总 公司 | 50,000.00 | 2020.3.18-2023.3.18 | 浙商银行(20 武清经开ZR02) |
157 |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总 公司 | 30,000.00 | 2020.8.5-2023.8.5 | 齐鲁银行(20 武清经开ZR04) |
158 |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总 公司 | 40,000.00 | 2020.8.21-2022.8.22 | 渤海银行(20 武清经开ZR05) |
159 | 天津市武清开发区自来水有限公司 | 20,700.00 | 2016.1.14-2022.1.14 | 武清经开供水信托受益权资 产支持专项计划 |
160 | 天津赛得商贸有限公司 | 1,000.00 | 2020.6.9-2021.6.8 | 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 |
161 | 天津赛得商贸有限公司 | 990 | 2020.4.23-2022.4.21 | 天津武清村镇银行 |
162 | 天津赛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1,000.00 | 2020.6.9-2021.6.8 | 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 |
163 | 天津赛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3,990.00 | 2020.4.24-2022.4.23 | 天津武清村镇银行 |
164 | 天津赛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1,000.00 | 2020.6.9-2021.6.8 | 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 |
165 | 天津赛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3,990.00 | 2020.4.24-2022.4.23 | 天津武清村镇银行 |
166 | 天津赛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6,000.00 | 2019.12.17-2022.12.15 | 华夏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167 | 天津赛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9,400.00 | 2019.4.25-2021.4.18 |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武清 支行 |
168 | 天津赛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5,000.00 | 2020.12.15-2021.6.14 | 中国光大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169 | 天津赛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9,600.00 | 2017.1.17-2032.1.15 |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170 | 天津赛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6,660.00 | 2017.3.30-2032.1.15 |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171 | 天津赛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9,800.00 | 2017.6.27-2032.1.15 |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172 | 天津赛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7,885.20 | 2017.7.10-2032.1.15 |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173 | 天津赛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5,546.44 | 2017.9.5-2032.1.15 |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天津
序 号 | 被担保单位 | 担保余额 | 借款期限 | 贷款单位 |
174 | 天津赛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9,800.00 | 2017.9.25-2032.1.15 |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175 | 天津赛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9,800.00 | 2017.11.24-2032.1.15 |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176 | 天津赛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1,897.13 | 2017.11.30-2032.1.15 | 中国农业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177 | 天津赛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8,500.00 | 2015.6.18-2023.6.7 | 中国银行天津武清支行 |
178 |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总 公司 | 30,000.00 | 2021.2.7-2022.2.6 | 民生银行 |
179 |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总 公司 | 37,000.00 | 2021.1.29-2022.1.27 | 哈尔滨银行武清支行 |
180 |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总 公司 | 6,000.00 | 2021.3.11-2024.3.10 | 北辰村镇银行 |
181 | 天津武清开发区热力有限公司 | 3,000.00 | 2021.3.12-2022.3.11 | 北辰村镇银行 |
182 |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总 公司 | 20,000.00 | 2021.1.8-2022.12.31 | 建信信托 |
183 | 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 | 500.00 | 2021.01.17-2023.12.30 | 建设银行 |
184 | 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 | 3,181.00 | 2021.02.18-2023.12.30 | 建设银行 |
185 | 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 | 3,000.00 | 2021.3.8-2024.3.7 | 北辰村镇银行 |
186 | 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 | 10,000.00 | 2021.01.19-2021.12.29 | 滨海农商银行 |
187 | 天津天自有源供热有限公司 | 1,000.00 | 2021.3.25-2022.3.24 | 滨海农商银行 |
188 | 天津东方神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500.00 | 21.1.28-21.7.29 |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 |
189 | 天津京滨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 500.00 | 21.1.28-21.7.29 |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 |
190 | 天津武清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 | 183.87 | 2021.01.07-2024.01.07 | 云南正达 |
191 | 天津武清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 | 13,793.00 | 2021.1.7-2024.1.7 | 长江金租 |
192 | 天津武清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 | 25,000.00 | 2021.1.20-2023.12.28 | 滨海农商银行武清支行 |
193 | 天津武清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 | 10,000.00 | 2021.2.23-2024.2.23 | 昆仑融资租赁 |
194 | 天津武清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 | 3,000.00 | 2021.3.10-2024.3.9 | 北辰村镇银行 |
195 | 天津武清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 | 20,000.00 | 2021.3.23-2024.3.23 | 天银金租 |
196 | 天津市云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2,200.00 | 2021.3.17-2022.3.16 | 武清村镇银行梅厂支行 |
197 | 天津云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2,000.00 | 2021.1.20-2021.12.28 | 滨海农商银行武清支行 |
198 | 天津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 | 20,000.00 | 2021.3.12-2022.3.11 | 浙商银行 |
199 | 天津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 | 8,000.00 | 2021.3.25-2022.3.24 | 光大银行 |
200 | 天津市瑞兴供热有限公司 | 4,000.00 | 2021.3.19-2022.2.9 | 华夏银行 |
201 | 博亮(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 4,300.00 | 2021.3.5-2023.3.4 | 农行银行 |
202 | 天津京滨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20,000.00 | 2021.03.12-2024.03.11 | 建行天津武清支行 |
203 | 天津京滨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6,000.00 | 2021.03.08-2024.03.07 | 天津北辰村镇银行 |
204 | 天津京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3,000.00 | 2021.03.08-2022.03.07 | 天津北辰村镇银行 |
205 | 天津京滨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 500.00 | 2021.01.25-2022.07.29 | 天津滨海农商银行武清支行 |
206 | 天津京滨科技园区管理有限公司 | 500.00 | 2021.01.25-2022.07.29 | 天津滨海农商银行武清支行 |
207 | 博亮(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 3,000.00 | 2020.12.30-2021.12.28 | 滨海农商银行 |
208 | 博亮(天津)实业有限公司 | 4,300.00 | 2021.03.05-2023.03.04 | 农商行(正腾) |
209 | 天津雍鑫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0,000.00 | 2021.2.10-2022.2.9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
合 计 | 3,100,246. |
天津
序 号 | 被担保单位 | 担保余额 | 借款期限 | 贷款单位 |
53 |
天津
注:发行人 2018 年 1 月向天津市武清区第二人民医院提供担保 1.94 亿元,该笔担保已
于 2021 年 3 月 1 日解除。
发行人上述披露的对外担保均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不存在违规担保。上述披露的被担保企业均为天津市武清区内的注册企业,其中多为企业下属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需要,未损害公司的利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被担保人中天津市xx坨工贸园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失信原因系未按照约定退还xx钢木家具(天津)有限公司土地出让金定金 800 万元。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xxxxxxxxxxxxxxxx,xx人为该公司提供 2 亿元担保,担保到期日为 2022 年 1 月 4 日。
除此以外,其他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资信情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发行人未发生担保代偿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担保情况合法合规,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2.未决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不存在对其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3.重大承诺及其他或有事项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1 年 3 月末,发行人无重大承诺事项及其他或有事项。
(七)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 2018 年至 2020 年及 2021 年
1 月至 3 月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也无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八)本次发行的信用增进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涉及增信安排。
(九)发行人存续债券情况
天津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和其他债务(含银行贷款)的到期本金、利息均已按时偿付,不存在已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或其他债务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情形。
(十)发行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的相关情况
1.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发行人已于 2014 年调出银监会融资平台名单。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到期债务融资工具,符合国家关于地方债务和融资平台的相关政策及国发〔2014〕43 号文、国办发〔2015〕40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不会增加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2.政府职能剥离情况
根据国发〔2014〕43 号文的规范要求,政府将逐步剥离发行人的政府融资职能,经甄别确认为属于政府性债务的各项融资将通过地方债的形式置换,对确需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政府将切实依法履行协议约定,作出妥善安排,发行人的政府融资职能将逐步有序剥离。未来发行人将作为国有企业,通过市场化机制,置换投入经营性资产,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向国有资产管理、运营、增值方向转型。
发行人举借本笔债务符合国发〔2014〕43 号文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发行人举借债务不会增加政府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规模。政府不会通过财政资金直接偿还该笔债务。
3.募集资金用途
x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到期债务融资工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
4.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的高管中不存在公务员兼职情况,符合《公务员法》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发行人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具有实际控制能力;发行人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报告符合会计准则和财政部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 38 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它相关规定的要求。
天津
5.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合法合规。发行人存在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款的委托代建项目,已签订相关代建协议,项目合法合规,具有明确的回款安排;已经签订委托代建协议的,政府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回款义务。发行人未承担土地储备职能,也未进行土地储备融资。
6.发行人资产真实性及合规性情况
发行人早期存在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或不宜变现、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资产、基础设施作为资本注入的情况。但地方政府后通过协议陆续将相关资产进行了回款,相关资产真实有效。发行人不存在注册资本未到位、虚增资产等情况。发行人的所有者权益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资产的情况。
7.与政府相关的市场化安排情况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承担了天津市武清区除武清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的绝大部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武清区政府在资金、政策、项目资源等诸多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未来,发行人作为本地区主要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主体的地位不会改变,随着武清区政府对于区域的整体发展规划的实施,和武清区政府经济和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政府对于发行人的支持力度将不断增大,这些优势将提升发行人的营运能力、盈利能力以及现金流获取能力,为本期债券本息偿还提供坚实保障。
8.发行人其他融资情况
除向银行进行贷款外,发行人存在部分信托借款和融资租赁,上述信托借款和融资租赁均为非需要财政性资金直接偿还的债务。上述其他融资行为构成的筹资,均非指向特定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公司亦将通过其经营性收益进行偿还,符合 463 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范性要求。公司后续将根据要求规范融资行为。
9.审计署土地出让业务审计情况
发行人不具有土地储备职能,不进行土地储备业务。截至目前,发行人尚未收到审计署等相关部门关于土地出让业务的整改通知。发行人符合审计署 0000
xx 00 xx 00 x公告等相关规定。
10.发行人是否在国家审计署 2013 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涉及的 7170 家融
天津
资平台公司名单范围内的有关情况
(1)发行人在审计署融资平台公司名单内
2013 年 12 月 30 日,国家审计署办公厅发布了《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
(审计署 2013 年第 32 号公告),此次审计针对地方政府债务的新形式,在审计
主体上先对 2011 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审计在审计主体和范围上做了调整:一是
包括了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相比 2011 年增加了中央和乡镇两级政府;二是针对地方政府通过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新的举债主体和通过 BT、垫资施工、融资租赁和集资等新的举债方式为公益性项目举借措施,将 7170 家融资平台公司涉及地方政府债务的部分纳入审计范围。
发行人在国家审计署2013 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涉及的7170 家融资平台公司名单范围内,在当年发行人被进行了政府性债务审计,并有部分债务被确认为政府性债务。后续,对于政府性债务的审计范围均包含发行人。2013 年 6 月后,发行人部分新增债务被审计确认为政府性债务。
(2)发行人 2013 年 6 月后各类新增债务是否纳入审计署及财政部新增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范畴内及债务甄别分类情况
根据 2013 年 6 月份国家审计署的认定口径,发行人合并范围内 2013 年 6
月末各项借款合计 2,184,027.50 万元,其中本部各项借款合计为 1,078,197.50万元。2013 年 6 月末,发行人本部借款中按照债务属性分类,其中属于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132,321.00 万元,属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为
90,700.00 万元, 属于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为
298,379.75 万元,属于经营性债务 556,796.75 万元。根据 2013 年 6 月份国家审计署的认定口径,发行人子公司天津武清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66,000.00 万元,其他属于经营性债务。发行人子公司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属于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35,000.00 万元, 属于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为
100,960.00 万元,其他为经营性债务。2013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发行人偿
还了其中的部分债务,截至 2014 年末,发行人本部借款中属于地方政府负有偿
还责任的债务余额 41,700.00 万元。发行人子公司天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
公司属于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 21,000.00 万元。发行人子公司天津武清
天津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从 2014 年起不再纳入发行人合并范围。截至
2016 年 12 月末,发行人本部借款中按照债务属性分类,其中属于地方政府负有
偿还责任的债务 70,000.00 万元,属于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为 0 万元,属于
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为 3000 万元。发行人子公司天
津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有限公司属于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0 万元,属于地方
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为 0 万元,其他为经营性债务。发行人上报交易商协会的债务融资工具均不纳入政府性债务。
截至 2019 年末,发行人已偿还全部政府债务,发行人本部剩余政府负有偿
还责任的债务 0 万元,发行人子公司剩余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0 万元。
除以上所述事项,发行人在合法合规性、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依赖政府等方面,符合审计署 0000 xx 00 xx 00 x公告、“六真”原则等要求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是否在中国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范围内的有关情况 根据国发〔2010〕19 号及财预〔2010〕412 号文件的精神,在 2010 年平台
规范工作期间,天津市银监局综合各参贷行意见,认定发行人为融资平台公司。根据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 2011 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
通知》(银监发〔2011〕34 号)精神,融资平台公司符合“全覆盖”、“定性一致”和“三方签字”原则的,可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相关贷款行经过对发行人的业务调查、情况核实和现金流测算后,各方一致认为发行人自身现金流能够全额覆盖所有银行贷款本息,已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可以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客户。根据《天津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退出情况的通报》(津银监办发〔2011〕214 号),发行人符合平台贷款退出条件,被认定为“现金流全覆盖、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已经于 2011 年 6 月调出了银监会融资平台名单。
2013 年三季度末,发行人被重新划入融资平台名单,经核查,此次划入为
误划入。发行人已于 2014 年 4 月初调出银监会融资平台名单。
11.结论性意见
除以上所述事项,发行人在合法合规性、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依赖政府等方面,符合国发〔2010〕19 号文、国发〔2014〕43 号文、国办发〔2015〕40 号文、国办发〔2015〕42 号文、国办发〔2018〕101 号文、
天津
财预〔2010〕412 号文、财预〔2012〕463 号文、财综〔2016〕4 号文、财预〔2017〕
87 号文、财预〔2017〕50 号文、财金〔2018〕23 号文、审计署 0000 xx 00 x
x 00 x公告等国家相关政策,符合“六真”原则。
(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自 43 号文出台之后,发行人不再与政府签署协议,武清区国资委委托天津市优创投投资有限公司对发行人名下工程项目进行收购。天津优创投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 月成立,注册资本 100 亿元,唯一股东为武清区国资委,经营范围包括:以自有资金对生物医药、制造业、商业、工业、基础设施进行投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提供企业孵化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场地租赁。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18 年以来与天津优创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多项资产转让协议,将多处原计入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的项目出让,具体出让协议明细如下表所示:
已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明细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出让方 | 成交金额(含 税) | 已回款金额 (含税) | 支付方式 |
大良示范小城镇建设项 目 | 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 资公司 | 175,884.00 | 200,000.00 | 一次性确认收入,全部项目采购金额为 410,000 万元 |
大黄堡示范小城镇建设 项目 | 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 资公司 | 151,843.21 | ||
下朱庄示范小城镇项目 | 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 资公司 | 48,056.02 | ||
民政部养老示范区项目 | 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 资公司 | 34,216.77 | ||
体育中心、文化中心等在 建 41 处项目 | 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 资公司 | - | - | 根据项目完工进度约 定具体条款 |
武清教育中心项目 | 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 资公司 | 88,758.88 | 88,758.88 | 一次性确认收入,分期 支付 |
煤改电、储备林、忠旺铁 路项目 | 天津新家园投资有限公司 | - | - | 根据项目完工进度约 定具体条款 |
文化公园项目 | 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 | 35,000.00 | - | 一次性确认收入,分期支付 |
武清区前进道道路工程 | 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 | 55,000.00 | - | 一次性确认收入,分期支付 |
项目名称 | 出让方 | 成交金额(含 税) | 已回款金额 (含税) | 支付方式 |
杨北路东段道路工程 | 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 | 78,000.00 | - | 一次性确认收入,分期支付 |
崔廊路、武宁路等 34 个资产项目 | 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 | 415,000.00 | - | 一次性确认收入,分期支付 |
武清区杨崔公路(大东路 -徐官屯端)工程项目 | 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 | 41,000.00 | - | 一次性确认收入,分期支付 |
G104 国道高王路段改扩建工程项目 | 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 资公司 | 65,700.00 | - | 一次性确认收入,分期支付 |
京津高速公路下朱庄出入口工程项目 | 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 | 65,800.00 | - | 一次性确认收入,分期支付 |
水利工程项目 | 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 | - | 一次性确认收入,分期支付 | |
电力设施项目 | 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 资公司 | - | 一次性确认收入,分期 支付 | |
创业招商中心 | 天津新家园投资有限公司 | 84,000.00 | - | 一次性确认收入,分期支付 |
津蓟铁路(杨北路) | 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 资公司 | 14,900.00 | - | 一次性确认收入,分期 支付 |
津蓟铁路(杨聂路) | 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 资公司 | - | 一次性确认收入,分期 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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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体育中心、文化中心等在建 41 处项目,煤改电、储备林、忠旺铁路项目尚在建设的项目暂时无法准确确认工程造价和转让定价,协议约定根据项目完工进度进一步约定具体条款。
该项业务 2018 年确认营业收入 494,532.27 万元,尚在建设的项目暂时无法准确确认工程造价和转让定价,协议约定根据项目完工进度进一步约定具体条款。资产转让业务导致发行人 2018 年固定资产余额大幅减少,同时确认了与天
津优创投资有限公司 410,000 万元的应收账款。
截至 2021 年 3 月末, 发行人合计应收天津优创投投资有限公司
10,644,000.00 万元。
发行人与天津优创投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的成本造价约定转让价格和支付安排。发行人的资产转让业务均具有商业实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资产转让业务符合《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 号)、国发〔2010〕19 号文、国发〔2014〕43 号文,国发〔2015〕 40 号文等相关文件要求,符合国家其他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业务模式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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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合法合规。
发行人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况。发行人在资产转让业务开展的过程中,未违反供地政策(限制用地目录或禁止用地目录);未违法违规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以租代征农民用地、应当有偿而无偿、应当招拍挂而协议、转让未达到规定条件等;未拖欠土地款,包括未按合同定时缴纳、合同期满仍未缴清且数额较大、未缴清地价款但取得土地证;土地权属不存在问题;所开发的项目的合法合规,不存在自有资金比例不符合要求、未及时披露。不存在违反《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 463 号)、国发〔2010〕19 号文、国发〔2014〕43 号文,国发〔2015〕40 号文等相关文件要求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该项资产转让业务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综上,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不存在可预见的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重大法律事项及其他潜在法律风险。
五、投资人保护的相关内容
(一)持有人会议机制
经核查,《募集说明书》第十二章明确约定了“持有人会议机制”,具体包括持有人会议的目的与效力、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持有人会议参会机构、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和决议、其他等内容。经审核上述内容,本所律师认为,“持有人会议机制”中持有人会议机制、议案设置内容、表决程序、决议效力范围等相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合法有效。
(二)投资者保护条款
经核查,《募集说明书》第十四章明确约定了“投资人保护条款”,具体包括交叉保护条款、事先约束条款等内容。经审核上述内容,本所律师认为,“投资人保护条款”中投资人保护条款添加情况、触发情形和处置程序的约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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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
经核查,《募集说明书》第十五章明确约定了“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具体包括违约事件、违约责任、偿付风险、发行人义务、发行人应急预案、风险及违约处置基本原则、处置措施、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机制、弃权等内容。经审核上述内容,本所律师认为,“违约、风险情形及处置”中违约事件、违约责任、风险违约处置措施、争议解决机制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合法有效。
六、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有关事项审核后认为:
(一)发行人作为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非金融类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具备规则指引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规则指引的相关规定,并已获得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有效批准和授权。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套发行文件均合法有效,符合规则指引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合法合规,符合规则指引,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五)发行人制定的投资人保护的相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不存在违反国发〔2010〕19 号文、国发〔2014〕43 号文、国办发〔2015〕40 号文、国办发〔2015〕42 号文、财预〔2010〕412 号文、财预
〔2012〕463 号文、财综〔2016〕4 号文、审计署 2013 年第 24 号和 32 号公告、财预〔2017〕50 号文、财预〔2017〕87 号、财金〔2018〕23 号文等国家相关政策、“六真”原则的情况。
(七)本次发行不会增加政府债务或政府隐性债务规模。
(八)发行人已取得《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1〕CP136 号),注册总规模 20 亿元。本次发行为额度内备案发行,根据《接受注册通知书》的注册额度及相关要求,本次发行合法合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经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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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2021 10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