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关于红塔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期货经纪合同》补充协议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交易所最新规定及公司业务需求,我公司在原与您签署的
《期货经纪合同》基础上变更了以下条款,如您有异议,请在 2024
年 4 月 18 日前致电 0871-63614058 或联系开户营业部与我公司联系,如逾期无异议,则视为您与我公司签署了本补充协议,特此告知。
以下为本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
一、主协议《期货经纪合同》修订内容 1、修订第三十六条内容
第三十六条 乙方下达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资金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月份、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指令属性(或有)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资金账号(或交易编码)、买卖方向、指令属性、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行权或放弃行权、指令属性(或有)等内容。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按交易所规则生效,乙方应当特别注意,连续交易品种对交易日的定义与一般日盘交易品种不同,以免出现误操作,所有因此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资金账户的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完整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2、废止第三十九条
二、主协议附件一《银期转账说明书》修订第六条
为确保乙方正常交易,乙方账户最低留存可用资金为 1000 元,
每天最大出金额不得超过 300 万,每天最多出金 10 次,转出金额为可提资金扣除包括但不限于持仓保证金、冻结资金等金额的 10%以外的全部金额(可提资金、持仓保证金、冻结资金及其他须扣除金额的定义及计算逻辑以甲方结算系统设置为准)。如需超出以上限额转账,应当按甲方的规定向甲方提前预约。
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可调整出金的上限金额和次数,具体以甲方公司官网公布的当时有效的出金上限金额和次数为准。
三、主协议附件二《红塔期货银期转账服务协议书》中修订内容 1、修订第八条内容
第八条 乙方从银行结算账户入金至期货保证金账户时,甲方通常不做资金限制,但由期货保证金账户出金至对应银行结算账户时,账户最低留存可用资金为 1000 元,每天最大出金额不得超过 300 万,
每天最多出金 10 次,每次不超过 300 万,转出金额为可提资金扣除包括但不限于持仓保证金、冻结资金等金额的10%以外的全部金额(可提资金、持仓保证金、冻结资金及其他须扣除金额的定义及计算逻辑以甲方结算系统设置为准)。如出金需要超过以上限制的,需提前与甲方开户分支机构电话预约。无预约、预约不成功或超过预约限额出金的,甲方不保证出金金额能够满足乙方的要求,乙方不得因此要求甲
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修订第十三条,第(四)项内容
(四)乙方在本服务规定的转账时间,即入金:08:30-16:00, 20:30-02:30;出金:09:00-16:00 之外下达委托转账指令的,(如乙方于 15:30 之后提出超限额出金需求,则以实际办结时间为准),甲方不承担因此引起的任何责任。
后续如有变更,以甲方公司官网相关通知为准。
3、提示注意:原主协议附件二《红塔期货银期转账服务协议书》以“甲方”指代投资者、“乙方”指代红塔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本补充协议为便于对主协议及其附件的统一修订,以“甲方”为红塔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为投资者。甲乙方代称的不一致,不影响本补充协议对投资者权利义务变更、补充的效力。
四、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以主协议及其附件为准。
后续如有变更,以甲方公司官网相关通知为准。
红塔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