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残疾赔偿金:由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伤残鉴定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编号为 GB/T16180- 2014,以下简称《伤残鉴定标准》)鉴定残疾程度,保险人在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确定的数额内赔偿。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2021 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获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且按期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年检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本保险合同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在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事故,且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定事件。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内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工作人员死亡或伤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四)雷击、暴雨、暴风、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影响;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实施自残或者自杀行为;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猝死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
(十)职业病;
(十一)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各种医疗费用;
(四)施救费用;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
第七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被保险人工作人员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以下简称为“索赔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程和标准,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收到其工作人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
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积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对保险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县级或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伤亡人员名单和身份证明文件;
(四)伤亡人员相关医疗材料;受害人伤残的,应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应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还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五)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书;
(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索赔人协商并经保险人书面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内赔偿。
(二)残疾赔偿金:由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伤残鉴定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编号为 GB/T16180-2014,以下简称《伤残鉴定标准》)鉴定残疾程度,保险人在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确定的数额内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责任方的赔偿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工作人员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对工作人员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工作人员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工作人员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未向该工作人员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法律规定,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讼诉。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时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时终止。
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费 5%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如果解除时,本保险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保险人:是指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每次事故:是指一名或多名索赔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保险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保险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保险期间:是指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是指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费。
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施救费用和法律费用。
实际保险期间:是指自保险xxx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本保险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剩余保险期间:是指自本保险合同终止日次日零时起至保险xxx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附表:伤残赔偿比例表
项 目 | 伤害程度 | 保险合同约定每人伤残责任限额的百分比 |
(一) | 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 100% |
(二) | 二级伤残 | 80% |
(三) | 三级伤残 | 70% |
(四) | 四级伤残 | 60% |
(五) | 五级伤残 | 50% |
(六) | 六级伤残 | 40% |
(七) | 七级伤残 | 30% |
(八) | 八级伤残 | 20% |
(九) | 九级伤残 | 10% |
(十) | 十级伤残 | 5% |
附表:短期费率表(按年基准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年费率的百分比 (%)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1.保险期间在一个月以上,不足二个月的,按二个月计算,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