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CJDG2022251F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和平路征管资料库房修缮工程项目
磋商文件 (目录外标准下项目)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和平路征管资料库房修
项目编号:CJDG2022251F
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3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和平路征管资料库房修缮工程项目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和平路征管资料库房修缮工程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xxxxxxxxxxxxxxxxx X0 x 00 x 0 xxxxx)获取磋商文件,并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 9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
应文件。
项目编号:CJDG2022251F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和平路征管资料库房修缮工程项目
项目属性:本采购项目属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
采购方式:磋商
预算金额:人民币(大写)叁拾玖万伍仟柒佰伍拾柒元柒角玖分(¥395757.79)最高限价:人民币(大写)叁拾玖万伍仟柒佰伍拾柒元柒角玖分(¥395757.79)
采购需求:本项目为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和平路征管资料库房修缮工程项目,建设地点:梧州市,拟改造面积 510.00 平方米,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磋商文件。
施工工期: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65 天内完成工程施工。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1.供应商参加本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等规定的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2)供应商应具备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本项目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格供应商参加。
5.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 年 6 月 2 日至 2022 年 6 月 10 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2:00,下午 15:00 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xxxxxxxxxxxxxxxxx X0
x 00 x 0 xxxxx)。
方式: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获取采购文件
1. 现场获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委托代理时提供)至采购文件获取地点购买采购文件。
2. 电子邮件方式:供应商需于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内,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委托代理时)(以上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件发送至 00000000@xx.xxx 邮箱,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扫描件核验无误后,在 1 个工作日内发送
二维码至供应商提供的电子邮箱,供应商需在 1 个工作日内缴纳采购文件费并发送缴纳成功截图至 00000000@xx.xxx 邮箱。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采购文件费用缴纳成功截图核验无误后在 1 个工作日内发送电子版采购文件至供应商提供的电子邮箱。
售价:每本工本费 250 元,售后不退,采购文件如代办邮寄 50 元。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 年 6 月 13 日 9 点 00 分(北京时间),逾期不予接收。
地点: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梧州市长洲区舜帝大道西段一号毅德城 A5
区 21 幢 9 号商铺三楼开标室)
五、开启
时间:2022 年 6 月 13 日 9 点 00(北京时间)截止后
地点: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梧州市长洲区舜帝大道西段一号毅德城 A5
区 21 幢 9 号商铺三楼评审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1. 磋商时间及地点:2022 年 6 月 13 日 9 时 00 分截止后为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磋商时间,具体时间由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另行通知。
地点: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梧州市长洲区舜帝大道西段一号毅德城 A5
区 21 幢 9 号商铺三楼评审室),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凭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凭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依时到达指定地点等候当面磋商。
2. 网上公告媒体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xxxxxxxxxxx( xx)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广 西 城 建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地 址:xxxxxxxxxx 00 x
联系方式: xx 0774-602296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 X0 x 00 x 0 xxx(xxxxx)
联系方式: 0774-283890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xx xxx
电 话:0774-2838908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2 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注:编列内容填写或选择。
序号 | 名称 | 具体内容和要求 |
1 | 采购项目 |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和平路征管资料库房修缮工程项目项目编号:CJDG2022251F 备注:本项目属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 且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 |
采购预算 | 人民币(大写)叁拾玖万伍仟柒佰伍拾柒元柒角玖分(¥395757.79) | |
公告媒体 | 国家税务总局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2 | 采购人 |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地址:xxxxxxxxxx 00 x电话:xx 联系人:0774-6022962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梧州市长洲区舜帝大道西段一号毅德城 A5 区 21 幢 9 号商铺(梧州分公司) 电话:x x xxx 联系人:0774-2838908 |
4 | 供应商产生方法 | ■公告 □供应商库抽取 □专家和采购人推荐 |
5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供应商参加本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 |
应为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等规定的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2)供应商应具备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本项目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格供应商参加。 5.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等渠道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 应商,不得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 ||
6 | ■不组织 | |
7 | 联合体 | ■不接受 □接受 |
分包 | ■ 不接受 □ 接受:分包要求详见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注: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 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 |
8 |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 □本采购项目已经财政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为: ■ 其他或不适用 | |
9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信息安全认 证 | □ 否 □ 是,要求如下: 根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 号)的规 |
定,采购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产品供应商应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 其他或不适用 | ||
10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 否 □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 号印发)范围内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其中,品目清单范围内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证书。 ■ 其他或不适用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 否 □ 是,采购已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 号印发)的产品类别(非强制类),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在实施政府采购评审中给予以下优先待遇(只选择其一): 1.□在评审时予以加分,每项加 分(最低评审价法不适用) 2.□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 % ■ 其他或不适用 | |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 否 □ 是,采购已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印发)的产品类别,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在实施政府采购评审中给予以下优先待遇(选择其中之一): □1.在评审时予以加分,每项加 分(最低评审价法不适用) □2.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 % ■ 其他或不适用 | |
11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政 |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x项目为专门面对中小企业项目,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价格扣除): 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 7%,微型企业扣除 7%。 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或者分包响应的,若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或者大 中型企业报价 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的扣除比例 |
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为: / %。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其他优惠):无 注: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属于中小企业的,必须提供《中小企业 声明函》;属于残疾人福利单位的,必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提供声明函或证明文件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
12 | 无 | |
13 | 供应商须提供的 其他资料 | 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和项目采购需求提供相关资料。除采购文件要求必要 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供应商可不提供纸质材料。 |
14 | 提交样品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 |
15 | 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 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 应文件截止时间。 |
16 | 递交磋商响应文 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22 年 6 月 13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梧州市长洲区舜帝大道西段一号 毅德城 A5 区 21 幢 9 号商铺三楼开标室) |
17 | 磋商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 时间:2022 年 6 月 13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梧州市长洲区舜帝大道西段一号 毅德城 A5 区 21 幢 9 号商铺三楼评审室) |
18 | 磋商保证金 | 要求提供。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本项目的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提交方式为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磋商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收款人户名: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河西支行银行账号:4500 1648 6560 5070 1422 注: (1)以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方式递交磋商保证金须在银行转账、电汇或网上支付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包号及用途(磋商保证金)。 |
(2)磋商保证金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或不按规定交纳方式交纳的,或未足额交纳的(包含保函额度不足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3)供应商采用现钞方式或从个人账户(自然人参与除外)转出的磋商保证金,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4)支票、汇票或本票出现无效或者背书情形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5)保函有效期低于磋商有效期的,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6)采用银行、保险机构出具保函的,必须为无条件保函,否则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 | ||
19 | 磋商响应有效期 | 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 60 日(日历日) |
20 | 正本 壹 份副本 叁 份 | |
21 |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拆封 |
22 | 信用查询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 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评审报告中。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 磋商当日。 |
24 | 1.采购人在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 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 ①最低评审价法: □ 随机抽取 □其他 ■ ②综合评分法: □ 随机抽取 ■ 其他,得分相同时,以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磋商报 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 |
23 | 提供服务的时 间、地点、方式、服务项目期限 | 提供服务的时间:见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文本条款和项目需求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见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文本条款和项目需求约定。提供服务的方式:见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文本条款和项目需求约定。 项目服务期限:见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文本条款和项目需求约定。 |
24 | ||
25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 10%,本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 1 %(取整到元),提交方式为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不予签订合同。采用转账、电汇方式的,由乙方在签订合同前按规定的金额从乙方银行账户直接缴入采购人账户。 合同期满且成交供应商完全履行了服务要求或产品质量保证义务的,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提出申请的 30 日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如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每逾期一天,可按应退款项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违约金;成交供应商在合同期限和质量保证期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违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收款人户名:/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注:以电汇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采购编号、 包号及用途(履约保证金)。 |
26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1)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 号《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标准及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的规定的基准价下浮 20%收取,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用(以下费率未下浮 20%)。 费率 注 :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中标金额 采 购 100 万元以下 1.5% 1.5% 1.0% 代 理 100~500 万元 1.1% 0.8% 0.7% 服 务 500~1000 万元 0.8% 0.45% 0.55% 收 费 1000~5000 万元 0.5% 0.25% 0.35% 按 差 5000 万元~1 亿元 0.25% 0.1% 0.2% 额 定 率 累 1~5 亿元 0.05% 0.05% 0.05% 进 法 5~10 亿元 0.035% 0.035% 0.035% 计 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
100 万元×1.0%=1 万元 (500-100)万元×0.7%=2.8 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 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 万元 (6000-5000)万元×0.2%=2 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2)采购代理服务费汇到如下指定账户: 开户名称: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开户银行:广西建设银行梧州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500 1648 6510 5070 2952 (3)供应商响应项目行为即视为同意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 ||
27 | 1.本采购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供应商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采购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供应商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响应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 2.本采购文件中描述供应商的“签字”是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亲自在采购文件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它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 3.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4.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5.接收质疑函方式:接受现场递交或以邮递方式送达的书面质疑 质疑联系部门: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xx xxx,联系电话: 0000-0000000,通讯地址:广西城建咨询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xxxxx xxxxxxxxxxxx X0 x 00 x 0 xxxxx招标部) |
磋商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产生。
1.4 “磋商小组”是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履行磋商采购活动职责的 3 人以上单数的磋商成员。
1.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6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1.7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1.8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1.9 本项目属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
2.采购项目预算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采购预算,预算金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供应商参加本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3.1.2 政府强制采购资格条件。
3.1.3 其他特定资格条件。(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磋商: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
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2.2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参与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项目现场勘察
7.1 本项目是否组织现场勘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2 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供应商未在指定时间进行勘察的,采购人不再另行组织。
7.3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4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与其他规定
★9.1 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作无效响应;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非强制采购的产品,依据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在评审时予以相应的加分或价格扣除。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2 对列入最新一期节能清单(非强制类)、环保清单内的产品,应分别予以相应的加分
或价格扣除;对于同时列入“两个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3 供应商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4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可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参与价格比较。本项目价格扣除比例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5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6 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项目的详细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二、磋商文件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第四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10.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0.4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1 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1.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1.3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领取了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
12.偏离
12.1 本条所称偏离为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偏离,即完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为“无偏离”、不满足或不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为“负偏离”、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为“正偏离”。
★12.2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采购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 “必须”“应当”(仅限标注“★”)等文字规定或其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不满足或不响应,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3.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3.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必须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他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3.3 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度、量、衡标准单位计量。未列明时亦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4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3.5 磋商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电子版的,必须按要求提供。 14.响应文件的组成(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下项目标注★)
14.1 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4.1.1 商务部分
★(1)磋商响应声明
★(2)报价一览表
★(3)分项价格表 (工程量清单)
★(4)商务条款偏离表(供应商填报该表时,应按项目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条款要求,结合自身响应情况对商务条款逐条响应,未逐条响应的视为响应无效)
★(5)磋商保证金
★(6)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①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见本采购文件第五章附件 5-1);
②有效的新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依法成立组织的证明文件(必须具有,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查询的网址链接,原件备查);
③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必须具有,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查询的网址链接,原件备查);(若已经取得“三证合一”的可不提供)
④供应商响应本项目磋商时上一年度(2021 年)的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如供应商为磋商当年新成立公司的,应提供于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报表),原件备查;
⑤磋商截止之日前半年内供应商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纳税的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
x的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供应商无纳税记录或为新成立公司,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⑥磋商截止之日前半年内供应商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供应商无缴费记录或为新成立公司,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⑦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本采购文件第五章附件 5-2-5);
⑧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响应时必须提供,格式见本采购文件第五章附件 5-4);
⑧特定资格条件:(1)供应商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2)供应商应具备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文件(包括供应商从事磋商货物的生产、销售或经营、安装、集成等)。
(7)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提供中
小企业声明函(须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的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8)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9)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4.1.2 技术部分
(1)实施方案及技术方案
★(2)技术响应与偏离表(供应商填报该表时,应按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结合自身响应情况对技术条款逐条响应,未逐条响应的视为响应无效)
(3)供应商服务承诺(应包含售后服务承诺) (4)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5)磋商标的物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6)其他资料
14.2 本项目是否要求提供样品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4.3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磋商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4.4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
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5 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的对应内容处注明。
14.6 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5.报价
15.1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5.2 供应商必须按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其分项价格表中的报价。
★15.3 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本次采购项目的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禁止采用现钞方式,在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一致。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或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磋商响应有效期
17.1 磋商响应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响应文件有效期从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磋商响应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8.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8.1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响应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8.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磋商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加盖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响应文件中的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8.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应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9.1 响应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做密封封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9.2 响应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9.3 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19.4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参加磋商活动(响应)。
20.1 响应文件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和指定地点提交。
20.2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1.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1.2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四、磋商与评审
22.1 磋商与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23.1 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除可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盖章的;
(3)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4)供应商不满足磋商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材料的;
(5)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的。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响应文件及磋商情况认定;
(6)供应商存在失信记录的:
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则供应商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属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属于监狱企业,未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 24.澄清
24.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磋商
25.1 初审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25.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5.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5.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5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
25.6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并确定磋商的轮次。
25.7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5.8 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及变动后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实质性要求的,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26.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26.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6.3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如磋商小组没有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变动或增加新的需求,最后报价不得高于首轮报价。
26.4 采用磋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7.1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1)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4)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最后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或确定为无效响应。
27.2 最后报价的价格扣除原则
(1)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节能产品的,对节能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
(2)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供应商所投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环境标志产品的,对环境标志产品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或在评审时予以加分。
(3)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监狱企业,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若项目允许联合体报价响应的情况下),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最终报价给予扣除。
27.4 价格得分: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作为价格评分依据。供应商的评审价为按上述条
款修正并给予价格扣除优惠后的价格。
价格评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评审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评审基准价/评审价)×价格分
★28.综合评审28.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8.2 评审办法及标准见第三章。
28.3 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9.1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29.2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0.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0.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0.3 采购人自行组织磋商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31.磋商终止
3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
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 3 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2.1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33.保密
33.1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1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签订合同 35.成交信息的公布
35.1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公告媒体上公布成交结果信息。
35.2 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磋商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
35.3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在公告结果同时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36.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成交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1 成交供应商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7.2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8.1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补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38.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8.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8.4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9.采购代理服务费39.1 成交供应商是否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0.询问、质疑、投诉
40.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0.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40.3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
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提出投诉。
41.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1~3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42.1 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3.未尽事宜
43.1 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4.文件解释权
44.1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一、评审原则(采用综合评分法)
(一)磋商小组构成:本项目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3人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评审依据:磋商小组将以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等方面内容按百分制打分。
(一)首先由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性进行评审,再由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只有资格性评审、符合性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才能进入详评。
(二)对进入详评的,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
序 号 | 评审 类别 | 评审 内容 | 分 值 | 评分要素 |
( 1)本项目为专门面对中小企业项目,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 惠的扶持政策。 | ||||
1 | 价 格 分 ( 满 分 30 分) | 30 | 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工程应符合下列情形: 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本项目属于建筑业,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的通知》(工信中联企业〔2011〕300 号) 文件执行。 | |
( 2)以进入评审的最低评审价为磋商基准价,即指满足采 购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 | ||||
( 3) 磋商供应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评审价) ×30 分 | ||||
( 1)总体概述( 满分 15分) | 15 | ①了解项目建设任务,投标人的施工能力能满足施工需要, 能完成响应项目需求的,得 5 分; ②在满足上述第①点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表述清晰、完整, 措施具体有效;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能提供施工管理 方案,且符合工程管理规范要求的,得 10 分; |
2 | 技 术 分 ( 满 分 70 分) | ③在满足上述第②点的基础上,投标人施工和安全管理措施 方案齐全,针对本项目出具总体建设方案,体现投标人工程质量保障能力的,得 15 分。 | ||
( 2)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责任承诺( 满分 15分) | 15 | ①投标人编制的施工关键线路完整,具有可行的计划编制和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有进度违约责任承诺的,得 5 分; ②在满足上述第①点的基础上,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有保证工期的具体措施; 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的,得 10 分; ③在满足上述第②点的基础上,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善,安排科学合理,优于磋商文件 的工期要求的,得 15 分。 | ||
( 3)关键施工技术(满分 15 分) | 15 | ①针对本工程项目需求,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有保证工期的措施的,得 5 分; ②在满足上述第①点的基础上,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有较详尽施工技术方案,工艺、方法合理;措施具体、有效,得 10 分; ③在满足上述第②点的基础上,主要工序有质量技术提出先进、可行、具体的保证措施保证措施和手段,承诺投入施工 用料符合或优于项目需求,有效保证技术质量的,得 15 分。 | ||
( 4)安全xx施工(满分 15 分) | 15 | ①针对本工程项目需求,有现场xx施工、环境保护措施、渣土运输运距方案的,得 5 分; ②在满足上述第①点的基础上,各项措施具体、有效,有具体实现现场xx施工目标的承诺的,得 10 分; ③在满足上述第②点的基础上,有针对项目施工期间减少对 附近区域办公及居住施工影响的具体措施,最大程度上减少施工影响的,得 15 分。 | ||
( 5)劳动力和施工机 械、设备投入计划及保证措施(满 分 4 分) | 4 | ①各主要施工工序投入劳动力和施工机械、设备安排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能满足施工需要的,得 2 分; ②在满足上述第①点的基础上,各主要施工工序有较详细周密的劳动力和施工机械、设备安排计划,且投入合理的,得 4 分。 | ||
( 6)确保安 全生产的技 | 6 | ①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定有安全管理制度,出具有安 全承诺书,且人员配备基本合理,施工技术达到《建筑施工 |
术组织措施 ( 6 分) | 安全生产检查标准》(JGJ59-2011)合格标准并采用规范的,得 3 分。 ②在满足上述第①点的基础上,制定有各道工序安全技术 ( 包含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安安全)措施,确保工 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基本符合实际且基本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得 6 分。 |
综合得分= 1 + 2( 各项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三、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
(一)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将根据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总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总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采购单位应当确定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磋商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其余以此类推。采购单位也可以重新进行采购活动。
(一)磋商小组认为,某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其后面的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二)以上评审内容需要提供材料的,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供应商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查询网址链接,可以不用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第四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合同封面) 合同类别:
采 购 合 同
(年 度 )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方(采购人名称):
乙方(供应商名称):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甲方)承包人(全称):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和平路征管资料库房
修缮工程项目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65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人民币(大写) (¥ );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2)建安劳保费:
人民币(大写) (¥ );
(3)增值税额:
人民币(大写) (¥ )。增值税率: % 。
2. 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如有);
(2)竞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磋商文件及附件(含所有补充通知);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竞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
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通用条款 1.1.3.9 执行。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通用条款 1.1.3.10 执行。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现
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
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
包计价管理办法》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关于建设工程的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程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
上述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收集,费用已包含在磋商报价中。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竞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 ;
(7) ;
(8) ;
(9) 。
(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
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xxx
〔2016〕17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
说明:(6)、(7)、(8)、(9)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四者之一,其优先顺序可根据采取的不同合同方式由双方约定。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作内容要
求,分别整理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汇总为完整的建设项目竣工资料报发包人(费用
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 5 天(工程造价在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10 天(工程造价在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之间含 1000 万元)、15 天(工程造价
在 1000 万元以上);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提供竣工图的数量为 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送达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之日起 7 日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施工图纸,供工程师
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不许将图纸泄露和转让给第三方。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
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求: 。
1.11.2 关 于 承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所 编 制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属: 。
1.11.3 关 于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 许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工 程 量 偏 差 范 围 及 其 调 整 办
法: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 |
发包人代表: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职 务: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1)发布暂停施工命令
(2)同意组织竣工验收
(3)签认竣工付款证书
(4)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5)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6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建筑物沿边向外 500 米以内道路、1000 米以内的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费用由投标人在其投标报价中考虑。超此范围以外的由招标人负责。若供电部门的原因造成停电,承包人必须自行解决 施工用电,费用自理。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由发包人在开工前 7 天提供。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于开工前 3 日内现场交验,双方做好签认工作。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发包人提供的支付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 2。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执行,包括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竣
工图纸、变更等。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一式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25 天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仅限于本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但未经承 包人盖章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xx材料、雇佣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
关于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到 施工现场的时间每月不少于 25 天,每少到一天支付违约金 1000 元,违约金须当月向甲方缴清,否则甲方有权延期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由监理人员或甲方派驻代表确认项目经理到场天数)。项目经理无故连续七天不到的,甲方将本项目视为挂靠工程,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 发包人交纳 10000 元违约金,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擅自离 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5000 元/人•次(人民币)。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 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材料名称)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处违约金 20000 元/人•次(人民币)。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因不称职,发 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 20000 元/人•次 (人民币)。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格式见合同附件 3)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后 天内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
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
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技术负责人 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
元/人•次(人民币)。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
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处
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更换专职安全员处 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擅自
更换其它在场管理人员处 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技术负
责人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元/人•次(人民币);未经
发包人同意,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元/人•次
(人民币);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 元/
人•次(人民币)。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转包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无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除前款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本项目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详见合同附件 4。
(2)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3)未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承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①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②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③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④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勾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 包 人 负 责 照 管 工 程 及 工 程 相 关 的 材 料 、 工 程 设 备 的 起 始 时 间: 。
3.7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 于 监 理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办 公 场 所 、 生 活 场 所 的 提 供 和 费 用 承 担 的 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卡号: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 |
4.4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商定或确定 |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关于安全xx施工奖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xx施工费 元。
(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费使用管
理细则》(xxx〔2015〕16号)和 梧州 市相关规定执行。
(3)支付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预付安全xx施工费总额的 %,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6.3 环境保护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
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逾
期竣工的单位工程罚款,每延误一天,按该单位工程结算造价扣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
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万分之 处罚,罚款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误期
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
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
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的单位工程结算造价扣
除建安劳保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7.9 提前竣工
7.9.2 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 。
8. 工程物资
8.1 工程物资的提供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1)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2)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以及《xxxxxxxxxxxxxxxxxxx》(xxx〔2013〕11 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发包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
计入合同价款内。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
10.3.1 国有投资项目:
⑴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各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
⑵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
⑶ 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
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
项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
并(乘以下浮系数 15 %)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发生变更当月的《梧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
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梧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
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对于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新
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 梧州市审计部门审定。
工程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有
偏差时,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专用条款“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价格调整
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②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引起的调整;
③计日工引起的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基期价格、风险系数、磋商报价:详见《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2)主要材料和设备确认价:
按施工期间《 梧州市 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加权平均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通用条款规定确定。
(3)价差计算方法:
①《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磋商报价低于基准价格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或材料和设备
单价跌幅以磋商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磋商报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材料和设备单价涨幅以磋商报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载明的材料和设备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和设备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x工程采用 综合单价固定,总价固定方式(除工程设计修改、变更外)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本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量按实际结算。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
政策性调整、本工程《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约定的材料和设备价格变动风
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因素。
①工程变更:按 10.4.1 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
②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
③材料价格风险:按 11.1 的约定调整。
④其它: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除涉及变更以外(含发包人要求增加的工作内容的)的风
险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按`10.4.1 变更估价原则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进场施工,具备拨付工程预付款条件,
即可申请支付合同价款的 30% 。
预付款支付期限:提出申请 30 日内。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预付款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 7。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和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
及其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 25 日前。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 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除工程变更外,原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不得按实计量。进度款按支付分解表支付,按通用条款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
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签订合同,确认开工后。本项目分两个阶段支付工程款。
(一)预付款: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采购人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30%作为工
程预付款。
(二)工程竣工结算款:工程完工后,采购人组织与施工方(或联合专家组)共同验收,
验收合格后,以最终施工工程量结算尾款,支付至结算工程款的 97%,剩余 3%作为质量保证
金,保修期满后退还(无息)。
中标人在申请付款时将付款申请和同等金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开具给采购人,否则采购
人有权顺延付款。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本部位(段)在下部位(段)施工时提交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待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申请单后 7 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人的审核单后 10 天内审批完
毕呈政府职能部门审定。收到政府部门的审定意见书后 10 天内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承包人提交发票后 7 天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
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待定 。
3.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总价项目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方式
计算,而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48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按规定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伍份 。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 5 天(工程造价在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10 天(工程造价在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之间含 1000 万元)、15 天(工程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提供竣工图的数量分别为 2 套、4 套、6 套。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承包人准备的竣工验收资料齐全,并编制了竣工图(附
电子文档)后向监理人提出预验收申请,预验收合格监理人签署同意验收后发包人在 30 天
内组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
执行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指全部工程)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
13.3 工程试车
无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但必须保留足够的后续管理人
员进行保修期内管理)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0 天内向发包
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单及结算资料提交
份数一式五份,其中纸质 4 份,电子文档 1 份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结算书、签证资料、竣工图、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
计、多项施工方案、招标文件、响应文件、施工合同、施工日记等,并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要
求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 发包人审查时间 | |
1 | 500 万元以下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20 天 |
2 | 500 万元-2000 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30 天 |
3 | 2000 万元-5000 万元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45 天 |
4 | 5000 万元以上 |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60 天 |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
非国有投资项目: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
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
定的合同价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
算资料之日起 天内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初审意见。发包人逾期不予审定结算的
视为发包人已同意上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并以此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初审
竣工结算完毕之日起 天内,按审定后的结算价款,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
算价款。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随时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国有投资项目:(双方结合各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管理规定进行约定)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梧州市财政评审审定出具审计结论及收到财政结算确认通
知之日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向监理人提出申请复议,监理人签署
意见后 30 天内答复。
双方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
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各方结算(决算)工程价款必须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
为结算(决算)依据 。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肆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审计确认结算价款且保修期满并签发终止保修书
后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应在收到承包人
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14 天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2 个月 。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按照竣工结算价格的 3%比例预留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无 ;
(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不得超过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是否付息及利息计算方式为:
无 ;
(3)其他方式:
无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无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无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 8。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3 天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
条款执行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负责退货,工期顺延,
但不承担工期延误的费用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按通用条款执
行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按通用条款执行 。
(7)其他: 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程事故,承包人不积极采取措施,
导致经济损失扩大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 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
(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 3.2、3.3 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
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xx罚款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
16.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关于承包人违约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将违约的不良
行为报上级管理部门。
(1)承包人未按响应文件所承诺的内容进行履约,造成工期延误的;
(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
(3)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5 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
(4)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响应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
(5)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
(6)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
(7)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响应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费用另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
17. 不可抗力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15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由承包人考虑并承担费用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由承包人选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由办理方告知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同意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事件发生后 45 天内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按责任大小比例承担 。其他事项的约定: 无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同意评审小组的决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请 梧州市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 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本项目质量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附件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附件 1-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附件 1-3 授权委托书(格式二)(适用于自然人委托磋商)二、报价一览表、分项价格表
附件 2-1 报价一览表(工程类)
附件 2-2 分项价格表(工程量清单)附件 2-3 最终报价承诺书
(一)附件 5-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附后)
(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提供下列材料:
附件 5-2-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附件 5-2-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按规定可不进行税务登记的
不提供);
附件 5-2-3 供应商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如供应商为新成立公司的,应提供于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报表)、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附件 5-2-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
附件 5-2-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三)附件 5-3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填列)
(四)附件 5-4 联合体协议(格式附后) 六、提供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一)附件 6-1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
(二)附件 6-2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信息安全认证产品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 附件 6-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附后)七、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一、实施方案及技术方案二、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三、售后服务承诺
四、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五、磋商标的物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六、其他资料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磋商响应声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磋商文件(项目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响应有效期内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纸质响应文件正本 份和副本 份,电子响应文件 套,并
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
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附件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 1-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磋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磋商代表,就 (项目名称)磋商及相关事务代表本公司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1-3
授权委托书(格式二)(适用于自然人磋商)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 ( 姓 名 ) 系自然 人, 现授 权委托 ( 姓 名 ) 以 本人名义 参加
(项目名称)的磋商活动,并代表本人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本人对被授权人的签字事项负全部责任。
授权委托代理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我已在下面签字,以资证明。
自然人签字并在签名处加盖食指指印: 年 月 日
报价一览表
(工程类项目适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
1 | 包号 | |||
2 | 报价 | 大写:人民币 元 小写:¥ | ||
3 | ||||
4 | … | |||
备注 |
说明:
1.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2.此表的总报价是所有需采购方支付的本次采购标的金额总数,即磋商总价。磋商总价须包含完成用户需求要求所有内容的全部费用。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2
分项价格表
详见工程量清单
附件 2-3
最终报价承诺书
(第 次报价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 |
磋商范围 | 第 包 |
最终报价 (详见备注说明) | 第 包 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备注说明 | |
磋商小组签字 |
供应商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注:
1.本页《报价表》由供应商在磋商现场依磋商情况填写,请加盖公章后带至磋商现场备填(不需装订在响应文件内)。考虑磋商报价的方便,供应商在填写最终承诺报价后,(第一次报价-最终承诺报价)除以第一次报价后得出的优惠率视同为需求表中全部分项设备或服务的优惠浮动值(特定分项优惠除外)。此优惠率调整原则适用于合同内价格的计算及项目增
减、变更时价格的计算。
2.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此表的总报价是所有需采购方支付的本次采购标的金额总数,即磋商总价。磋商总价须包含完成用户需求要求所有内容的全部费用。
商务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序号 | 磋商文件条目号 | 磋商文件的商务 条款 | 响应文件的商务 条款 | 偏离 | 说明 |
说明:(1)供应商应按项目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条款要求,结合自身响应情况对商务条款逐条响应。(2)当采购文件响应的商务内容完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时,供应商应注明“无偏离”;低于采购文件要求时,应注明“负偏离”;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应注明“正偏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可提供付款凭证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原件。
保证金汇款声明函(适用银行转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为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递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
详见附件:银行出具的汇款单或转账凭证复印件。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内容划入我方账户。若因内容不全、错误、字迹潦草模糊导致该项目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我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开户账号:
供应商(公章):地址:
项目联系人:电话(手机):
汇款单或转账凭证复印件
五、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附件 5-1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邮政编码 | |||
授权代表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传真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备注 |
附件 5-2-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示例略)
附件 5-2-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按规定可不进行税务登记的不提供)
(示例略)
附件 5-2-3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
(示例略)
备注:
1.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应为响应本项目时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复印件。(如供应商为新成立公司的,应提供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报表)
2.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应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半年内供应商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供应商无纳税记录或为新成立公司,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纳税或依法免税证明》;供应商无缴费记录或为新成立公司,应提供由供应商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附件 5-2-4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
(示例略)
附件 5-2-5
本单位xxxx: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5-3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填列)
(示例略)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经研究,我方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磋商。现就联合体磋商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成员:
1.
2.
3.
二、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磋商文件,参加磋商,履行成交义务和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七、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成员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备注:本协议书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六、提供符合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附件 6-1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 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 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期:
备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企业划型应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规定的划型标准划分。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行业(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信息安全认证产品、监狱企业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文件
说明: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产品,供应商应具有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在评审时将不给予价格扣除或加分,如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即作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查询网址链接,可以不用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原件备查)
2.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产品,供应商应应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在评审时将不给予价格扣除或加分。(供应商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查询网址链接,可以不用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原件备查)
3.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认证产品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供应商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查询网址链接,可以不用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原件备查)
4.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查询网址链接,可以不用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原件备查)
5.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示例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 期:
七、磋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其他资料
(示例略)
八、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示例略)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一、实施方案及技术方案
实施方案说明
工程类项目供应商应根据第六章规定编写实施方案说明。实施方案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1) 服务目标、范围和任务;
(2) 施工团队组织安排计划;
(3) 工作流程;
(4) 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5) 质量保证措施;
(6) 合理化建议;
(7) 其他。
二、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技术响应与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号:
品目号 | 项目名称 | 规格 | 技术指标要求 | 响应情况 | 偏离 | 说明 |
说明:(1)供应商应按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结合自身响应情况对技术条款逐条响应。(2)当采购文件响应的技术条款完全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时,供应商应注明“无偏离”;低于采购文件要求时,应注明“负偏离”;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应注明“正偏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供应商服务承诺(应包含售后服务承诺)
(示例略)四、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用于本项目人员简历表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专业 及职称 | 持何种资 格证书(证书号) | 从事本工作时间 | 近X 年来承担类似项目 名称 | 本项目拟任职务 |
注:工作经验证明需提供供应商与投入人员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合同须体现相关工作内容;新入职人员应出具相关单位的工作证明或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投入技术人员学历应提供本人相应职称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均应加盖公章(供应商如能够在线查询的材料,请提供查询网址链接,可以不用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五、磋商标的物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示例略)
备注:提供第二章“磋商须知前附表”和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要求(包括磋商标的物的强制性认证、注册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说明:
1. 采购需求中标注“★”号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或指标、要求,必须满足或优于,否则响应无效。
2. 供应商必须自行为其响应产品或服务侵犯其他供应商或专利人的专利成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具有产品专利的供应商应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与其自有产品或服务专利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能就其产品或服务的专利在本项目响应过程中被侵权问题提出异议。
3. 采购文件中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为英文文本的请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4. 供应商所响应产品或服务如国家有强制性要求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项目要求及技术条款 | ||
采购内容 | 项目内容 | 服务要求 |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和平路征管资料库房修缮工 程项目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和平路征管资料库房改造项目项目地点:该房产位于梧州市和平路 12、14、16 号,原为城区局办公场所,建筑面积约 510平方米,分设为办税大厅、办公室和会议室。室内比较简约,环境差,设施陈 旧和照明的效果不佳,墙体有漏水、发霉和脱落等现象。 |
程方案 |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和平路征管资料库房改造项目设计说明》(附 | |
★(三)修缮 标的要求 |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和平路征管资料库房修缮工程项目工程量清 单》(附件 2) | |
★(一)工程要求和时间 | 1.工程要求 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和磋商文件响应要求开展项目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缮任务。 2.项目期限和质量保修期 (1)施工工期: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65 天内完成工程施工。 |
5. 本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所使用的标准或应用标准如与采购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最新标准或较高标准执行。
(2)质量保证期:修缮工程、安装工程、防水工程等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1 年。 | |
★(二)验收要求 |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施工及竣工验收之“合格”标准 项目完工后,由采购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检测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满足项目要求,采购人也可以组织专业的验收小组或请国家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 进行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作为最终验收的依据。 |
(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采购人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30%作为工程预付款。 (2)工程竣工结算款:工程完工后,采购人组织与施工方(或联合专家组)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以最终施工工程量结算尾款,支付至结算工程款的 97%,剩余 3%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退还(无息)。 (3)中标人在申请付款时将付款申请和同等金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开具给采购人,否则采购人有权顺延付款,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4)本项目不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 | |
(三)其他附件 |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和平路征管资料库房改造项目设计说明》(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和平路征管资料库房修缮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附件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