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 年 11 月 14 日,案外人香港好利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公司)与中租公司达成租船合同,租用中租公司“GRUEATMOTION”轮从事自越南至南中国的为期 9-10 天的一个航次运输,“租金为 41,000.00 美元,包括每日超时,不足 1 日按照比例计算。受载日期:11 月 15 日-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