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LSKF-GC-________-JD001
合同编号:LSKF-GC-________-JD001
施
工
合
同
建设单位:重庆两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二〇二三年七月
微电园标准厂房8号楼新装变压器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重庆两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微电园标准厂房8号楼新装变压器工程。
二、工程建设地点:xxxxxxxxxxxxx0x附8栋。
三、工程内容:在微电园标准厂房8号厂房内新建变压器容量为1000kVA的配电室一间。
四、工程承包范围及施工要求
(一)工程承包范围
微电园标准厂房8号楼新装变压器工程,主要工作内容为新建电缆沟、安装变压器、安装高低压配电柜、电缆拆除和敷设、桥架安装、设备调试等工程内容。项目的设备、材料的采购、施工、调试、验收工作,包含电力部门指定搭火点至配电柜电缆敷设,完成供电部门通电要求的调试、检测、试验、验收及相关的手续办理工作;根据供电部门的要求采购达到通电验收标准的标识标牌等设备设施;完成通电为止的相关工作。(具体详见发布的《(对外发布的招标控制价)微电园标准厂房8号楼新装变压器工程》《微电园标准厂房8号楼新装变压器工程施工设计图》)。
(二)工程工期
施工总工期为60日历天,开工时间以监理人或发包人下达的开工令为准。
(三)工程质量
工程安装质量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电力系统行业规范、技术规程所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最终完成通电使用。
(四)工程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前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缴纳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见索即付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待服务完毕,经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不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
(五)施工要求
严格按图纸内容及相关规范要求施工,并按璧山府办发【2018】5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扬尘控制工作。
(六)其他
1、场地设置、料场设置和弃土堆放等由承包人选址,发包人可协调有关工作,租金、恢复费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费解决,发包人可协助协调。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的现场代表实施全程监管,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重新施工,直到符合规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规定标准,由承包人整改至合格为准,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合同签订前承包人按规定在璧山办理农民工工资专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参照璧建发2018【86】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办理。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五、施工安全
(一)承包人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自行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设立相关安全警示标志,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
(二)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在施工期间造成的伤、残、亡等事故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概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三)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相关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六、合同价款及工程结算
(一)微电园标准厂房8号楼新装变压器工程发包总金额(含税)为 元(大写人民币: )。该工程采用结算清单单价不超最高限价,结算总金额不超合同总价,及2013年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单价合同。清单综合单价发包最高限价具体详见发布的《(对外发布的招标控制价)微电园标准厂房8号楼新装变压器工程》。
本工程最终结算金按清单计价原则(清单计价原则为有综合单价的以中标单价和实施的合格工程量据实计算,相应非综合单价表示的子项费用按中标费率进行结算,规费、税金和安全xx施工费按相关规定进行结算)计算后确定,最终结算价不超过最高限价487914.97元。
(二)新增或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结算原则:
①在中选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②在中选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子目的可以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③在中选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的:
参照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2018年《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
本项目原则上不增减工程量,如确需增减工程量则按《重庆市璧山区发展改革委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系列文件的通知》(璧发改[2020] 113号)规定报批,由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签证,并接受重庆市璧山区标后监管机构的监督。
七、付款方式
(一)发包人收取、退还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经承包人申请,一次性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二)工程款支付办法:此项目无进度款,全部工程完工并经区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计价款的80%(但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工程经审计结算,出具审计报告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7%,预留3%为维护保养保证金,保证金待维护保养期(1年)满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注: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以承包人委托的审计机关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审定金额为准。
(三)支付方式:承包人出具璧山征税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包人采用银行转账支付或电汇至承包人在璧账户,并提供完税证明。承包人应提供真实的、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延期付款且不视为违约。
八、违约责任
(一)承包人未按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规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或技术核定单)的要求进行施工,或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或一处,依据《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相关记录资料承包应向发包人承担2000元的违约金。
(二)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须自行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工期不顺延。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期限内不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三)承包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的所有工程资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可靠。经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依据《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相关记录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2000元违约金。
(四)承包人不能因为任何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减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承包人并因此承担2万元/次的违约责任(以监理人或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五)承包人在施工中没有按发包人要求或不明确施工要求而又不向发包人求证明确,致使施工不能达到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损失,工期不得顺延。每违反一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以发包人书面发出的通知书为准)。
(六)承包人未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要求以及国家、地方现行规范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施工,每发现一次或一处,依据《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相关记录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2000元违约金,且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进行整改。
(七)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擅自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和分包,一经发现,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的违约金,并无条件改正,工期不得顺延。承包人未在发包人规定期限内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立即退场,已实施的工程不支付工程款,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承包人不按审批通过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的主要施工工艺施工,擅自改变施工工艺,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发包人除有权要求向承包人索赔外,依据《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相关记录资料要求承包人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情节严重,如造成人身伤亡、财产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等的,可要求承包人退场,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九)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资料。
(十)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5日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十一)承包人未按要求办理其装备及人员保险,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二)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延误一天,须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违约金。承包人超过合同规定工期15日仍未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责令承包人限期撤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承包人赔偿业主损失人民币1万元。
(十三)施工期间,承包人未经业主书面批准擅自连续停工5日以上或累计停工15日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责令承包人限期撤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
(十四)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以及为处理此事而支付的费用(含律师代理费、仲裁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公告费、材料费、调查费、评估费、第三方索赔费用等)。
九、其它
(一)为加强工程管理,发包人派驻现场代表一名。承包人派驻工程项目经理 。
(二)工程质量的检测,由承包人报告发包人汇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三)双方承诺本合同中记载之地址为各类通知、文件或法院的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如有变更需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向记载地址的送达视为有效送达,邮寄文件被邮政部门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四)送达地址
发包人通信地址:xxxxxxxxxxxxxx00x0x000x。
承包人通信地址:
十、本工程的招标文书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六份,发包人三份、承包人三份。
十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解决,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可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承包人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本合同一式六份,自双方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xx) 承包人:(xx)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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