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甲方使用應用程式而儲存於㇠方伺服器上之資料,無論任何原因致終止服務,㇠方應於甲方繳清所有費用後,將甲方所有存放於㇠方之資料,以 Microsoft Excel 電子檔格式歸還給甲方。
展華軟體應用程式服務租用契約
玆因應用程式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
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第㇐章 服務範圍
第㇐條 用戶(以下簡稱甲方)申請網路應用程式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依本契約條款辦理。第二條 展華軟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營業種類係提供網路應用程式服務。
第三條 「本服務」係指由㇠方提供軟硬體設備,包括應用程式、伺服器主機、電力設施、消防、安全門禁控管、網路連接,以及相關之技術支援、教育訓練、資料備份,供甲方經由網路使用應用程式之服務。
第四條 ㇠方為改進作業需要,在甲方能正常使用應用程式範圍內,得自行調整相關設備及設施之實際規格與內容,特殊配置需求者由雙方另行議定。
第五條 甲方應負責連線至㇠方伺服器之相關設備與網路環境,始能使用本服務。
第六條 甲方應推派至少㇐位,至多兩位代表人,負責與㇠方進行導入工程與後續接洽事宜,甲方之代表人如有異動,應填寫異動書通知㇠方。
第七條 ㇠方有義務研發或採用更新技術,以維護應用程式之順利運作,並保障應用程式資料之完整性及安全性。
第八條 ㇠方有義務提昇其應用程式之功能、便利、穩定、完整及安全性,其提升之實際內容由
㇠方依其專業知識、用戶訪談、市場調查等資訊而訂定,特殊應用程式需求則由雙方另行議定。
第九條 甲方於租用應用程式服務期間,對㇠方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及設施擁有其共同使用權,
㇠方保留其他所有權利。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十條 甲方辦理申請手續時,不得以二個以上甲方名稱登記,應將甲方名稱及其負責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甲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
㇐、自然人:檢附身分證明文件。二、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 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 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第十㇐條 甲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須檢附前條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甲方本人,由甲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十二條 為求甲方導入應用程式之順暢及效率,本契約生效後,甲方代表人與㇠方應約定三個工作天以進行導入工程,導入期限應自第㇐次導入日起算三個月內完成,逾期視同已完成或視為無效案件,依導入進度酌收部分費用。
第十三條 請填表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三章 異動程序
第十四條 甲方申請本服務之異動事項,除依本服務營業規章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另須填寫異動申請書以書面向㇠方申請。
第十五條 甲方申請本服務之異動時,應立即以書面向㇠方辦理本服務之相關異動手續,未通知㇠方前,甲方仍應支付因本服務所生之所有費用。
第十六條 甲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理登記而未辦理者,經㇠方發現並通知甲方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予暫停服務,俟甲方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服務,暫停服務期間之月租費仍應繳納。
第十七條 甲方之本服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甲方名稱或其代表人者,應以書面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方申請更名。
第十八條 甲方如欲暫停服務,需填寫暫停申請書,起始日為傳送暫停申請書之次日,如遇假日亦同。暫停無最短期限,最⾧則為㇐年,惟兩次暫停申請須間隔㇐個月。
第四章 服務費用
第十九條 甲方應依㇠方公佈之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前項詳細收費標準資料,經媒體、電子網站或書面通知甲方,並視為本契約之㇐部分。
第二十條 甲方租用本服務,須繳納設定費,其後每月應按期繳納月租費。
第二十㇐條 甲方租用本服務以導入工程完畢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甲方指定日期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日計算;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租費按當月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日租費為月租費除以當月日數來計算。甲方租用本服務期間未滿㇐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個月計算。甲方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停止使用本服務,其停止本服務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
第二十二條 甲方因租用內容變更或其他異動事項致當月之月租費或其他費用發生增減時,按異動前後之日數分別計算。
第二十三條 甲方如欲要求㇠方實施應用程式之其他相關服務,包括還原資料庫、重設系統管理者密碼、教育訓練而租用場地及其他造成㇠方成本增加或產生費用之服務,甲方應額外繳納手續費或負擔其費用。
第二十四條 甲方溢繳或重覆繳納費用時,㇠方得於通知甲方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甲方不同意充抵,㇠方應於甲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甲方終止租用本服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二十五條 甲方租用本服務應繳之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依㇠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繳納全部費用。逾期未繳清者,㇠方得暫停提供本服務,經再期限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方得逕行終止提供本服務。甲方所積欠未繳費用,㇠方有權依法追繳。甲方因未繳費致被停止服務,㇠方應儘速於甲方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方後,㇐個工作日內恢復服務。
第二十六條 甲方對各項應繳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應暫緩催費或停止服務。
第二十七條 甲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甲方收執;如有遺失,甲方得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蓋有㇠方之圖章始生效力。甲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則以㇠方帳務系統內紀錄為準。
第五章 維護與責任
【本人/公司同意遵守本契約條款,故於此用印】
(個人用戶簽名或蓋章,公司用戶蓋大小章)
第二十八條 ㇠方應維持本服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方若因預先計畫必須更動其設備或停機,須於㇐週前公告;而甲方若因㇠方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或中斷時,其服務期間的當月月租費必須扣減。其所生之損害,㇠方除按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扣減租費外,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甲方使用應用程式而儲存於㇠方伺服器上之資料,㇠方應負責備份。㇠方需保留至少兩個時間點之備份,並經由加密後分別存放於兩個地點。
第三十條 甲方使用應用程式而儲存於㇠方伺服器上之資料,㇠方應盡力保護其完整性及安全性。但礙於現今網路技術之瓶頸,㇠方尚無法提供承擔賠償責任之資料安全服務。㇠方僅提供應用程式服務予甲方,若其資料有任何毀損或遭第三人竊取或竄改時,㇠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甲方使用應用程式而儲存於㇠方伺服器上之資料,無論任何原因致終止服務,㇠方應於甲方繳清所有費用後,將甲方所有存放於㇠方之資料,以 Microsoft Excel 電子檔格式歸還給甲方。
第三十二條 甲方租用本服務,不得妨礙他人使用或影響㇠方系統之正常運作。如經㇠方察覺或經人舉發有違反前述約定之情事時,經㇠方通知後 48 小時內未改善或移除者,㇠方得終止其使用。
第三十三條 ㇠方有義務對甲方代表人提供技術支援及教育訓練,其範圍亦侷限於應用程式內。㇠方之立場僅為教學及疑難排解,並無義務代替甲方輸入任何資料,甲方應負責其資料建置與整理。
第六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三十四條 甲方租用本服務,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或中斷時,其服務停止期間,當月月租費應予扣減,但扣減不得低於下表: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扣減下限
6(含)以上─未滿 12 當月月租費減收 5%
12(含)以上─未滿 24 當月月租費減收 10%
24(含)以上─未滿 48 當月月租費減收 15%
48(含)以上─未滿 96 當月月租費減收 30%
96(含)以上─未滿 240 當月月租費減收 50%
240(含)以上 當月月租費全免
前項阻斷之開始時間,以甲方查覺或接到㇠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以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當月障礙應扣減之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租費為限。
第三十五條 甲方使用應用程式而儲存於㇠方伺服器上之資料,甲方應自行承擔該資料來源的合法性,㇠方不負責該資料內容的任何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方如因情勢變更,必要時得暫停或終止本業務全部或㇐部之經營,甲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但㇠方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三個月公告並通知甲方。
第三十七條 x甲方欲終止使用,請填寫申請表,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否則視為甲方承諾續用。第三十八條 享有簽約年限折扣之甲方在合約期間內,若需提前解約,申請方式如前述,且需賠償㇠
方損失,賠償額計算如下:
㇐、簽㇐年合約:賠償㇐個月月租費二、簽二年合約:賠償二個月月租費
第三十九條 ㇠方對因服務上所掌握之甲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而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察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七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條 甲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親自向㇠方或委託代理人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
第四十㇐條 甲方因違反法令或因欠費致被暫停服務者,其停止租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第四十二條 甲方違反本服務契約之任㇐條款規定,㇠方得視情形於通知甲方後暫停提供服務,至甲方改善違約情況時為止。
第四十三條 甲方非經㇠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予第三人,如有違反,㇠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四十四條 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以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如欲變更地址,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四十五條 ㇠方暫停或終止全部或㇐部份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經濟部核准,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甲方。㇠方之賠償責任以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為限。
第四十六條 ㇠方如經主管機關撤銷特許執照時,本契約即自動向後失效。㇠方應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請甲方於二個月內向㇠方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或應繳費用之手續。甲方如有其他損害,㇠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八章 廣告之效力
第四十七條 x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契約之
一部分。
第九章 申訴服務
第四十八條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乙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透過乙方網站提出請求處
理,㇠方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方服務專線:00-0000-0000。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甲㇠雙方同意如有訴訟,應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審管轄法院。
第五十條 ㇠方保有本契約變更或修正之權利,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展華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2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