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泰山学院师资培训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提升师资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统筹规划、合理选派。根据师资队伍现状、学科特点和人才需求拟定年度培训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选派教师参加相应类型的进修培训。各单位对教职工的培训要统筹安排,确保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 学以致用、重点支持。教师进修培训的专业或方向,应与所从事工作的专业或方向一致或相近。师资培训注重向一流专业、重点建设学科倾斜,注意扶持基础学科、师资力量薄弱学科、人才引进难度较大学科。支持管理、教辅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业务提升培训。
第三条 协议管理、违约赔偿。学校与参加长期培训的教职工签订协议书,明确并规范个人、所在单位与学校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违反协议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章 主要类型
第四条 x办法所指的培训,主要指教职工在职培训、进修、访学、学历提升和博士后研究等。
第五条 师资培训,按目标要求,可分为思想政治与师
德师风教育、教学业务培训、科研能力提升培训等;按培训类别,可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培训等;按组织形式,可分为组织调训、个人申请培训和专项培训等。
第六条 组织调训,包括上级部门、学校、校内中层单位等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岗前培训、跟班助教以及各类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等。
第七条 个人申请培训,主要包括短期进修、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访学等。
第八条 专项培训,是指上级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的具有特定目的和要求的培训培养项目。主要包括: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山东省政府各类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省校联合培养计划项目、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和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计划、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年度访问学者项目、山东省本科高校教师年度教学能力省级示范性培训、全省社科理论骨干和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等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基本要求
申请培训的人员,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且符合上级、学校和培养单位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十条 考取行业或职业资格证
国家职业(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职业能力认证
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等资格认定,应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相关目录为准。
鼓励考取与本专业相关的非高校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如工程师、实验师、经济师、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律师、翻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水平考试中级资格、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专业技能考评员、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等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上级部门提供经费支持的培训项目
年龄、职称、学历学位、外语水平、工作年限及学术水平等申报条件,依上级主管部门当年度通知要求为准。已参加此类短期进修项目者,在校工作满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学校提供经费支持的培训项目
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推荐教职工参加国内外访学、课程转型进修,报名人员不受工作年限限制;申报短期培训、访学进修等继续教育项目,脱产时间不得超过1年。新引进人员服务期内脱产访学,服务期顺延。
第四章 申报程序第五章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
教职工从人事处网站下载并填写《泰山学院教职工师资培训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继续教育项目、学习方式、起止时间等,必要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四条 所在部门(单位)研究
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进行推荐(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并将同意进修人员审批表报人事处。
第十五条 人事处审批
人事处在《审批表》“审批意见”栏内签署意见、人事处处长签字,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国内访学进修,鼓励选择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知名科研院所(中科院直属院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国家重点学科以及两院院士等著名学者进行访学、开展合作研究。国(境)外访学进修,重点支持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进行访学、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继续教育申请,当年度有效。副科级及以上管理职务人员及符合兼职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审批程序,按照《泰山学院关于规范符合兼职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补充规定》(泰院政发〔2019〕17号)执行。
第六章 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考取行业或职业资格证
报考资格证书时产生的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和报名费等由学校承担,由教师凭票据据实报销,每人原则上累计报销不超过 3000 元。
第十九条 校级国内外访学及课程转型进修
期间享受在职教职工的工资待遇。合格完成任务返校后,报 销访学、进修期间的学费、交通费、住宿费,其中学费据实报销, 在国内访学、进修的,原则上每人次控制在5000—20000元,特 殊学科超过上述标准应提前说明;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学校和进 修学校之间的城市交通费等(市内交通费用个人自理);住宿费 每学期原则上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不超过6000 元,其余城市不超过4000元。在国(境)外访学的,资助标准为 当年教育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或中长期出国(境)培训 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60%,在访学结束回校后,学校成立考核组, 牵头对其访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学校给予绩效考核奖励,按实际天数计算奖励金额,再行拨付。
第二十条 上级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项目
经学校选拔推荐取得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山东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和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计划者,期间享受在职教职工的工资待遇,上级资助拨付到学校的费用可先行借支使用
(后期回校后,凭票据按财务管理规定报销),除上级拨付的资助外,在访学结束回校后,学校成立考核组,对其访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学校给予绩效考核奖励,奖励标准为省级公派出国留学每年3万元(欧美发达国家每年5万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每年5万元(欧美发达国家每年7万元),回校后按实际天数计算奖励金额,再行拨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按照选派审批权限,由人事处与继续教育人员签订培养合同,约定访学研修目标、预期成果、考核方式及访学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 人员所在单位(部门)与培养单位共同负责在外学习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其中脱产学习一个学期以上者,需由培养单位写出书面鉴定意见,随本单位(部门)人员一起参加考核,凡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能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第二十三条 原已按泰院政发〔2015〕13号文件、泰院政发
〔2019〕1号文件、泰院政发〔2021〕10号文件规定由学校批准 就读或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外出培训人员,按该文件执行相关待遇。学历学位和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x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泰山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泰院政发〔2021〕10 号)同时废止。
附件:泰山学院师资培训审批表
党委办公室 院长办公室 2022 年 11 月 22 日印发校对:xxx 此件协同办公平台公开发布 共印 16 份
附件 泰山学院师资培训审批表
单位(部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信 息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照 片 | |||
学历 | 学位 | 职称 |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项目 | 项目类别 |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 2、省政府公派出国留学( ) 3、国内访学( ) 4、 国(境)外访学( ) 【需同时提供住宿费预算】 5、考取行业或职业资格证( ) 6、上级部门提供经费支持的短期进修项目( ) 7、学校提供经费支持的短期进修( ) 8、全省社科理论骨干和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 ) 9、其他( ) | |||||
项目信息 | |||||||
起止时间 | 是否转档案 | □需转档案 □不转档案 | |||||
个人申请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单位 推荐意见 | □同意在职 □同意全脱产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 | ||||||
党委组织部意见 | (副科级以下干部不用填写此栏)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人事处审批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学校意见 | (副科级以下干部不用填写此栏) 学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注:1.项目信息为项目的具体名称、培训单位、专业及地点; 2.本表一式三份,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处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