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泰州市海陵区运河西路南侧、鼓楼路西侧商住项目投资建设服务协议
甲方: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乙方:
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乙方到甲方处投资海陵区运河西路南侧、鼓楼路西侧“商住项目”事宜,达成以下投资建设服务协议:
一、项目名称与投资规模
1.项目名称:海陵区运河西路南侧、鼓楼路西侧“商住项目”。
2. 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约 8 亿元人民币,出让宗地面积约 36736 平方 米(55.1 亩),总建筑面积 51430-58778 平方米。
二、项目位置
项目位置东至鼓楼路、南至规划运辉路、西至规划伟光路、北至运河西路
(详见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红线图)。
三、规划建设要求
乙方在竞得该地块后按要求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其中:住宅不得建设 带有私家花园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业态为零售商业),经甲方初步审核认可后,报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后实施。
四、建设、运营期限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
五、协议的约定及签订
1.乙方承诺在本“商住项目”地块成交后,地块内沿运河西路集中布置建筑面积 11000-12000 平方米的零售商业,可兼容部分餐饮、旅馆用地;同时,在运河路与鼓楼路交叉口处须预留一定的公共空间。
2.乙方承诺在本“商住项目”地块成交后,必须返还 42 万元围墙建设资金,给泰州海陵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鉴于出让宗地《竞买须知》中已明确“地块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须与甲方签订《泰州市海陵区运河西路南侧、鼓楼路西侧“商住项目”投资建设服务协议》”,故乙方对出让宗地成交后,如不及时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权拒绝与乙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乙方成交后不与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处理。
六、服务支持
甲方协调市、区职能部门为乙方开发建设做好服务工作,具体为项目立
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三通一平等方面提供支持,并为项目开发建设,顺利落地创造有利条件。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跟综服务。联系人:x先生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七、公司注册
乙方竞得地块后,如未在甲方范围内注册公司的,须在甲方范围内注册成立新的项目公司。
八、基础设施配套
乙方竞得项目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必须查明本地段及相邻地段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线(杆)、电话线(杆)、有线电视线(杆)、电缆(包括国防光缆)、管道燃气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乙方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
九、违约责任
为更好地履约,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7 日内,须向甲方提供 300 万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甲方分别追究乙方的责任:
1.乙方在竞得土地之日起 60 日内应成立但未能成立新公司的,乙方须另
向甲方缴纳罚款 100 万元,超过 60 日的,每延迟一日按日加收 1 万元;
2.乙方在竞得土地之日起 180 日内未能提交规划方案给甲方的,乙方须另
向甲方缴纳罚款 200 万元,超过 60 日的,每延迟一日按日加收 2 万元;
3.乙方在竞得土地之日起 4 年内未能全部开盘销售,须另向甲方缴纳罚款
2 亿元,超过 4 年的,每延迟一日按日加收 3 万元;
4.待该地块项目按照约定全面建成运营(经甲方认定)后放可解除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份。十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 乙方:
代表:(签字xx) 代表:(签字xx)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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