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附县 GAJ 采购 2024 年新能源汽车租赁项目
疏附县 GAJ 采购 2024 年新能源汽车租赁项目
磋 商 文 件
项目编号:24LS-(CS)015
采 购 人: 疏附县GAJ
联 系 人: xxx
联系电话: 15609973129
代理机构: 喀什联胜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 xx
联系电话 : 19190038815
日期:2024 年 09 月
目录
第 1 章 供应商须知 3磋 商 文 件
项目编号:24LS-(CS)015
第 一 册
第1章 供应商须知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项目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1.2 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1.3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 以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
1.3.4 符合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1.3.5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1.4 如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磋商,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
1.4.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磋商协议连同作为磋商文件第一部分的内容提交。
1.4.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定代表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磋商,共同磋商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磋商协议磋商总金额的比例。
1.4.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4.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否则相关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1.4.8 对联合体磋商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1.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1.6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1.7 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2.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
(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3 供应商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令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5.1 磋商文件分为三册共 7 章,内容如下:第一册
第 4 章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第 5 章 服务内容及项目要求
5.2 如本文件的前后内容不一致,以最后描述为准。
5.3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磋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6.1 为了保证对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满足法律的时限要求,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磋商截止期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要求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6.2 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发布澄清(更正)公告的方式,澄清或修改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为使供应商准备磋商时有足够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将依法决定是否顺延磋商截止时间。
8.1 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磋商文件其中某一个或几个分包服务进行磋商,除非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
8.2 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分包磋商文件中“服务内容及项目要求”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磋商,如仅响应某一包中的部分内容,其该包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8.3 无论磋商文件第 5 章服务内容及项目要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投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4 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1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 根据平台关联点上传对应佐证资料,响应文件应包括“磋商一览表及资
格证明文件”和“商务及技术文件”两部分,两部分合并成完整一册上 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应承担上传失误产生的任何后果。
9.2 上述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10.证明磋商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0.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磋商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0.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0.2.1 服务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0.2.2 对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及伴随的工程和服务已对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xx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1.1 所有磋商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11.2 供应商应在磋商分项报价表上标明磋商服务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1.3 磋商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
11.4 供应商所报的各分项磋商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磋商,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11.5 竞争性磋商共有两次报价,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12.1 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磋商的一部分。
12.2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磋商有效期内,撤销磋商的;
(2)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 30 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 31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 32 条的规定缴纳成交服务费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2.3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接受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政府采购磋商担保函原件。
12.4 供应商未按本须知第 12.1 和 12.3 条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12.4.1 采用电汇形式的,一般可以实时入账。
12.4.2 采用支票形式的,供应商则应充分考虑支票入账时间,以确保磋商保证金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根据银行信息交换和付款时间,支票从递交至实际入账一般需要 4-5 个工作日。如供应商未及时提交支票或支票不符合银行委托收款要求(如污损、折叠、胶装等),导致磋商保证金不能按时进入指定账户的,将按照磋商文件的第 22.2 条相关规定处理。
12.5 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6.1 成交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磋商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
12.6.2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暨成交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供应商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磋商保证金手续。
12.6.3 政府采购磋商担保函不予退回。
12.7 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3.1 磋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磋商,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13.2 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磋商,且本须知中有关磋商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4.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加密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14.2 所有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14.3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5.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5.1 为方便评审及进行资格审查,供应商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 供应商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完成在系统上递交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是经过 CA 证书加密后上传提交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法在磋商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之前查看或篡改,不存在泄密风险。(严格按照政采云电子投标流程制作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
16.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上传到采购公告中规定的地点。
16.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6.3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响应文件。 17.响应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17.1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7.2 上传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要进行修改或撤回磋商,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7.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7.4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响应文件概不退回。
18.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磋商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并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
18.2 到磋商截止时间,对供应商上传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解密时长为 30分钟。供应商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CA 锁在政采云平台解密,解密失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将无法参加下一阶段的磋商,将被认定为无效磋商。请供应商提前调试好 CA 锁,确定在操作时能正常使用。
18.3 在开标记录时,代理机构开启签字时段,须供应商使用 CA 锁在政采云平台进行签字确认报价。
18.4 在评审磋商环节,须供应商提前调试电脑是否可以正常视频通话,与评审专家进行一对一的磋商。
19.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及其服务的资格进行审查,本项目审查内容如下:
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提供近两年内任意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未满十二个月的新公司可提供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银行资信证明);
4、提供依法缴纳近 6 个月任意 1 个月社会保险的证明;
5、提供依法缴纳近 6 个月任意 1 个月税收证明;
6、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供应商,如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信用服务-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搜索栏输入单位全称)、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xx.xx/)”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黑名单)信息的,将拒绝其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7、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提供缴纳磋商保证金有效凭证。
注:“提供依法缴纳近 6 个月任意 1 个月的税收证明”:①若供应商某月税收 为 零 申 报 , 须 提 供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电 子 税 务 局
(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申报结果查询截图。②完税证明中“税种”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请各供应商注意!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进入评标;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
19.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前 1 个工作日至磋商截止后 1 小时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19.2.1 不良信用记录指: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信用服务-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搜索栏输入单位全称-截图)、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尚在处罚期内的),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19.2.2 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签字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在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
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19.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 3 名磋商小组,负责评审工作。
20.1 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0.2.1 在评审期间,磋商小组将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情况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2 供应商的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0.3 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响应文件中磋商报价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报价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磋商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 20.2 条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0.4 如一个分包内只有一种产品,不同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20.4.1 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评审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20.5 供应商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审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第六章评审方法和标准。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磋商将被
认定为磋商无效。
磋商小组可以接受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离的不正规或不一致。
22.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磋商。对关键条款的偏离,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磋商成为实质上响应的磋商。
磋商小组决定磋商的响应性只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信息发布媒体。
22.2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以下情形应当在磋商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1)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未满足磋商文件中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4)与其他供应商串通磋商,或者与招标人串通磋商;
(5)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磋商无效情形;
(6)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7)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8)不符合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23.1 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3.2 评审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供应商须 知资料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审方法,详细评审标准见磋商文件第六章: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23.3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及《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报价不进行扣除。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1 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5.2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确定投标候选人: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处理方式详见磋商文件第 6 章。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27.确定成交候选人和成交人
磋商小组将根据评审标准,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人。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29.1 在磋商有效期内,成交人确定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2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9.3 招标结果通知书和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中将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成交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30.1 成交人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0.2 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0.3 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0.4 当出现法规规定的成交无效或成交结果无效情形时,采购人可与排名下一位的成交候选人另行签订合同,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1.1 成交人应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1.2 政府采购利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除 31.1 规定的情形外,成交人也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合格的履约担保函。
31.3 如果成交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成交人须按照磋商须知资料表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 33.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33.1 本项目是否属于信用担保试点范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3.2 如属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中小型企业供应商可以自由按照
财政部门的规定,采用磋商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
33.2.1 供应商递交的磋商担保函和履约担保函应符合本磋商文件的规定。
33.2.2 成交人可以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进行融资。
33.2.3 合格的政府采购专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4.廉洁自律规定
34.1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4.2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6.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招标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6.2 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可从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6.3 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6.4 质疑的提出36.5 本磋商文件中所称质疑及答复,是指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向采购方提出质疑,采购方答复质疑的行为。
36.6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方提出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6.7 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参与本项目的报价方或潜在报价方。可质疑的文件为采购公告以及磋商文件(包括属于其组成部分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和评审标准、合同文本等)。
36.8 对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为直接参与本项目的报价方。采购过程,即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成交结果公告止,包括磋商文件的发出、提交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开启、评审等各个采购程序环节。
36.9 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疑主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二)在质疑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可以提出质疑的政府采购事项受理范围和本项目采购人的管辖权范围;
(四)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6.10 提出质疑应当具有明确的请求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明确的请求,即质疑人在质疑函中提出的,要求采购方对其予以支持的主张。必要的证明材料,即能够证明质疑人的质疑请求成立的必要材料,包括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6.11 质疑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质疑事项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否则不能作为认定该质疑事项成立的依据。
36.12 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函。质疑函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质疑的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质疑事项;
(四)事实依据和证明材料;
(五)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函采用实名制。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质疑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6.13 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采购方在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及时审查是否符合质疑受理条件,对符合质疑受理条件的,及时予以受理。
36.15 对不符合质疑受理条件的,分别按照下列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一)质疑函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疑人进行修改并重新提出质疑。修改后质疑事项仍不具体、不明确或者最终递交质疑函的时间超过质 疑法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二)质疑主体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三)超过质疑法定期限提出质疑的,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四)对不属于可以提出质疑的政府采购事项提出质疑的,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五)质疑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方管辖的,告知质疑人向有管辖权的采购人提出质疑;
(六)质疑不符合其他条件的,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
36.17 采购方受理质疑后,将及时把质疑函发送给被质疑人,并要求其在一定限期内提交书面答复,同时提供有关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
36.18 对于质疑事项中涉及的问题较多、情况比较复杂的,为了全面查清事实、取得充分的证据,采购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36.19 对评审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方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36.20 质疑处理过程中,质疑人书面申请撤回质疑的,将终止质疑处理程序。
36.21 质疑人拒绝配合采购方依法对质疑进行调查处理的,采购方将按质疑人自动撤回质疑处理;被质疑人拒绝配合采购方依法对质疑进行调查处理的,采购方将视同其认可质疑事项。
36.22 质疑人拒绝配合采购方依法对质疑进行调查处理的,采购方将按质疑人自动撤回质疑处理;被质疑人拒绝配合采购方依法对质疑进行调查处理的,采购方将视同其认可质疑事项。
36.23 采购方将在正式受理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6.24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 1: 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 2
……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1、磋商报价一览表;
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提供近两年内任意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未满十二个月的新公司可提供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银行资信证明);
5、提供依法缴纳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6、提供依法缴纳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税收证明;
7、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供应商,如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信用服务-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搜索栏输入单位全称)、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search/cr/)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尚在处罚期内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黑名单)信息的,将拒绝其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8、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9、提供缴纳磋商保证金有效凭证;
10、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银行基本账户信息(包含:银行账号及开户行名称);
11、供应商可提供有利于磋商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注:“提供依法缴纳近 6 个月任意 1 个月的税收证明”:①若供应商某月税收为 零 申 报 , 须 提 供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电 子 税 务 局
(12366.chinatax.gov.cn/bsfw/onlinetaxation/main)”的申报结果查询截图。②完税证明中“税种”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请各供应商注意!
磋商报价一览表(第一轮报价)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报价单位:人民币 元
服务名称 | 响应报价 | 磋商保证金 | 服务期限 | 服务地点 | 备注 |
大写:小写: |
供应商名称: (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注: 1.此表应按供应商须知的规定制作。
2.此表中,磋商总价应和磋商分项报价表的总价相一致。
3、供应商报价时包含税费等一切与本次项目相关的费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单位:
附: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济性质:说明:
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提供身份证正反面。
3、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4.提供近两年内任意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未满十二个月的新公司可提供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银行资信证明);
5、提供依法缴纳近 6 个月任意 1 个月社会保险的证明;
6、提供依法缴纳近 6 个月任意 1 个月税收证明;
7、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供应商,如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信用服务-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搜索栏输入单位全称)、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search/cr/)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尚在处罚期内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黑名单)信息的,将拒绝其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8、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缴纳磋商保证金有效凭证(银行回执单或保函等)
注:本项目以缴纳磋商保证金的有效凭证复印件盖公章为准。
10.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银行基本账户信息(包含:银行账号及开户行名称);
第二部分 商务及技术文件
1、磋商书
2、磋商分项报价表
3、服务说明一览表
4、服务要求偏离表
5、商务条款偏离表
6-1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6-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7、供应商关联单位的说明
8、供应商可提供有利于磋商的其他证明材料
9、响应文件格式范本
10、二轮报价表
致: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的磋商邀请(项目编号,包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名称、地址)上传响应文件,并以 形式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磋商保证金。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附磋商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供服务的磋商总价详见磋商报价一览表,其中由小型和微型企业承接服务的价格为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占磋商总价 %。
(2)本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
(3)联合体中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联合体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之间 (存在、不存在)投资关系(如果是联合体的话)。
(4)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误解和质疑的权力。
(5)在规定的磋商开启时间后,遵守磋商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6)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
(7)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形式,向贵方一次性支付成交服务费。
(8)按照贵方可能要求,提供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磋商或收到的任何磋商。
(9)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法定代表人(签/章)
供应商名称(全称)
供应商开户银行(全称) 供应商银行帐号
供应商(公章) 日期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报价单位:人民币 元
序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内容 | 服务期限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 ||||||
合计 | 小写: 大写: |
法定代表人(签/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注:1.本项目为服务项目,表格中的“服务名称、服务内容、数量等”类似情形各供应商可结合本项目服务内容,可根据自身情况填写价格构成但必须满足项目基本要求。
2.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3.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4.上述各项的详细分项报价,应另页描述。
5.如果磋商报价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内容 | 服务期限 | 服务地点 | 备注 |
法定代表人(签/章):
供应商(公章):
注: 各项服务详细技术性能应另页描述。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服务名称 | 磋商文件条款号 | 磋商要求 | 响应要求 | 偏离 | 说明 |
备注:以上表格内容中除“偏离”一列,其余表格填写不得出现“空白、无、/”等情形,否则视为实质性条款不响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章):
供应商(公章):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磋商文件条款号 | 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 | 偏离 | 说明 |
备注:以上表格内容中除“偏离”一列,其余表格填写不得出现“空白、无、/”等情形,否则视为实质性条款不响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章):
供应商(公章):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 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本项目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行业。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潜在供应商属于中小微企业的,请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果未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农、林、牧、 渔 | 营 业 收 入(Y) | 万元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万元 | 2000≤Y<40000 | 300≤Y<20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20≤X<200 | 5≤X<20 | X<5 |
万元 | 5000≤Y<40000 | 1000 ≤ Y < 5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 员(X) | 人 | 50≤X<300 | 10≤X<50 | X<10 |
万元 | 500≤Y<20000 | 100≤Y<500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万元 | 3000≤Y<30000 | 200≤Y<30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200 | 20≤X<100 | X<20 |
万元 | 1000≤Y<30000 | 100≤Y<10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万元 | 2000≤Y<30000 | 100≤Y<20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万元 | 2000≤Y<10000 | 100≤Y<20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万元 | 2000≤Y<10000 | 100≤Y<2000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万元 | 1000 ≤ Y < 100000 | 100≤Y<1000 |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万元 | 1000≤Y<10000 | 50≤Y<100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1000 ≤ Y < 200000 | 100≤X<1000 | X<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5000≤Z<10000 | 2000 ≤ Y < 5000 | Y<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万元 | 1000≤Y<5000 | 500≤Y<10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8000 ≤ Z < 120000 | 100≤Z<8000 | Y<100 | |
其他未列明 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上述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本磋商文件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
准的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不对其中涉及的工程承建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工程承建商作出要求。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依据本磋商文件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服务(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名称(公章): 日 期:
说明:供应商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
(1)与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
(2)与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
***** *** *** *** *** 项目***
编号 ***
响 应 文 件
磋商单位: (公章)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联 系 人: 电 话: 地 址 :
第二轮报价 |
供应商名称(盖章): |
最终报价(元) 小写: 大写: |
承诺: |
承诺人: 年 月 日 |
注:此表只用于磋商现场,请各供应商根据以上内容提前考虑,在二轮报价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
磋 商 文 件
项目编号:24LS-(CS)015
第 二 册
喀什联胜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疏附县 GAJ 采购 2024年新能源汽车租赁项目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疏附县 GAJ 采购 2024 年新能源汽车租赁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 (https://login.zcygov.cn/user-login/#/logi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 | ||
年 09 月 18 日 16:00 |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项目编号:24LS-(CS)015
项目名称:疏附县 GAJ 采购 2024 年新能源汽车租赁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700000.00最高限价(元):700000.00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疏附县 GAJ 采购 2024 年新能源汽车租赁项目数量:1
预算金额(元):70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汽车服务租赁(详见磋商文件)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详见磋商文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 年 09 月 07 日至 2024 年 09 月 13 日,每天上午 10:00 至 14:00,下午 16:00 至 2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login.zcygov.cn/user-login/#/login)
方式:供应商登陆政采云平台 http://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 → 项目采购 → 获取采购文件 → 申请,审核通过后可下载采购文件,如有操作性问题,可与政采云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咨询电话: 95763)
售价(元):0 元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 年 09 月 18 日 16:00(北京时间)
地 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4 年 09 月 18 日 16:00(北京时间)
地 点: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 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它补充事宜
(1)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需要使用 CA 加密设备,凡参加本项目必须可自主通过新疆 CA 申领渠道“新疆政务通”申请政采云平台可使用的 CA 设备,如原有兵团或公共资源使用的 CA,可与新疆 CA 联系,申请增加电子证书即可,无需重复申领。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 CA 服务热线 95763(喀什办理地点喀什东城喀什市行政审批局一楼企业服务专区数字证书窗口,联系电话 15001465669)。
(2)本项目实行网上磋商,采用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使用 CA 加密设备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参与投标,自行承担投标一切费用。
(3)各供应商在磋商前应确保成为新疆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 CA 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 CA 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 CA 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 WI N7 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 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 95763 进行咨询。
(5)供应商在磋商时须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所使用的 CA 锁及电脑,电脑须提前配置好浏览器(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以便磋商时解锁。
(6)磋商保证金缴纳及确认时间: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供应商,必须在开标前将磋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磋商保证金汇款凭证上用途栏应注明:采购项目名称+标项号+磋商保证金。否则,届时其报价将被拒绝。
(7)供应商对不见面开评标系统的技术操作咨询,可通过 https://edu.zc ygov.cn/luban/xinjiang-e-biding 自助查询,也可在政采云帮助中心常见问题解答和操作流程讲解视频中自助查询,网址为:https://service.zcygov.cn/#
/help,“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版面获取操作指南,同时对自助查询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通过钉钉群及政采云在线客服获取服务支持。供应商钉钉群号:政采云新疆供应商服务 20 号群:35547618(如已加入 1-19 群,无需重复加入,十九个群联动直播),钉钉工具软件具有回放功能,直播培训结束后可在钉钉群中回放观看学习。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疏附县 GAJ
地 址:喀什地区疏附县托克扎克镇人民北路 50 号联 系 人:蒲亚录
联系电话:15609973129 2.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喀什联胜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喀什地区莎车县新盛锦绣嘉园 1 幢 2 单元 1 号联 系 人:巩丽
联系电话:1919003881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巩丽 电 话:19190038815
喀什联胜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09月06日
疏附县 GAJ 采购 2024 年新能源汽车租赁项目更正公告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4LS-(CS)01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疏附县GAJ 采购 2024 年新能源汽车租赁项目首次公告日期:2024 年 09 月 06 日
二、更正信息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三、获取采购文件 |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 年 09 月 07 日至 2024 年 09 月 13 日,每天上午 10:00 至 1 4:00,下午 16:00 至 2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 年 09 月 09 日至 2024 年 09 月 19 日,每天上午 10:00 至 1 4:00,下午 16:00 至 2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2 |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 年 09 月 18日 16:0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4 年 09 月 18 日 16:00(北京时间) |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 年 09 月 20日 16:00(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4 年 09 月 20 日 16:00(北京时间) |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更正内容:
更正日期:2024 年 09 月 10 日三、其他补充事宜
其余事项不变。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疏附县公安局
地 址:喀什地区疏附县托克扎克镇人民北路 50 号联 系 人:蒲亚录
联系电话:15609973129 2.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喀什联胜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喀什地区莎车县新盛锦绣嘉园 1 幢 2 单元 1 号联 系 人:巩丽
联系电话:1919003881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巩丽 电 话:19190038815
喀什联胜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09月10日
本表是本招标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1.1 | 采购人:疏附县 GAJ 联系人:蒲亚录 联系电话:15609973129 |
1.2 | 采购代理机构:喀什联胜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喀什地区莎车县新盛锦绣嘉园 1 幢 2 单元 1 号业务联系人:巩丽 联系电话: 19190038815 |
1.3.4 | 合格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 1、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提供近两年内任意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未满十二个月的新公司可提供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银行资信证明); 4、提供依法缴纳近 6 个月任意 1 个月社会保险的证明; 5、提供依法缴纳近 6 个月任意 1 个月税收证明; 6、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供应商,如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信用服务-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搜索栏输入单位全称)、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search/cr/)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 单 的 ( 尚 在 处 罚 期 内 的 ) 、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s://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的,将拒绝其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7、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提供缴纳磋商保证金有效凭证。 注:“提供依法缴纳近 6 个月任意 1 个月的税收证明”:①若供应商某月税收为零 申 报 , 须 提 供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电 子 税 务 局 (12366.chinatax.gov.cn/bsfw/onlinetaxation/main)”的申报结果查询截图。 ②完税证明中“税种”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请各供应商注意! |
1.3.5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否 (是、否) |
1.3.6 |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是 (是、否) |
1.4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否 (是、否) |
1.4.8 |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无 |
2.2 | 项目预算金额:700000 元。 |
12.1 | 磋商保证金形式:☑保函 ☑支票 ☑网上银行转账 ☑汇票 ☑本票 |
磋商保证金金额:小写:14000 元 (大写:壹万肆仟元整) (按照各分包预算金额 2%以内的整数计算)单位名称:喀什联胜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莎车新城路支行 账 号:3012372109200120552(电汇时请在汇款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及标项(如有),并注明是投标保证金,否则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 行 号:102894600014 财务室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9190038815 A:缴纳磋商保证金保证金要求: (1)磋商保证金必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提交到代理机构账户中。不接受现金及任何个人、分公司汇款。供应商向银行办理保证金汇(转)款时,应在用途栏(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及包号(如有),并注明是磋商保证金字样,如填写字数有要求可简写项目名称与包号(如有),由于未按要求注明信息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供应商以保函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到我公司换取保函收据,磋商文件须放保函及“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注:以支票形式提供磋商保证金的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到我公司换取支票收据,磋商文件内须放支票复印件。 B:退磋商保证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磋商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 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后,把合同扫描件发送至邮箱 2723087503@qq.com 后,当日或次日即原账户退回。 | |
13.1 | 磋商有效期: 90 日历日 |
14.1 | (1)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供应商需要使用 CA 加密设备,凡参加本项目必须可自主通过新疆 CA 申领渠道“新疆政务通”申请政采云平台可使用的 CA 设备,如原有兵团或公共资源使用的 CA,可与新疆CA 联系,申请增加电子证书即可,无需重复申领。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 CA 服务热线 95763(喀什办理地点喀什东城喀什市行政审批局一楼企业服务专区数字证书窗口,联系电话 15001465669)。 (2)本项目实行网上磋商,采用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使用 CA 加密设备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参与投标,自行承担投标一切费用。 (3)各供应商在磋商前应确保成为新疆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 CA 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 CA 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 CA |
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 WIN7 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 95763 进行咨询。 (5)供应商在磋商时须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所使用的 CA 锁及电脑,电脑须提前配置好浏览器(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以便磋商时解锁。 (6)磋商保证金缴纳及确认时间: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供应商,必须在开标前将磋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磋商保证金汇款凭证上用途栏应注明:采购项目名称+标项号+磋商保证金。否则,届时其报价将被拒绝。 (7)供应商对不见面开评标系统的技术操作咨询,可通过 https://edu.zcygov. cn/luban/xinjiang-e-biding 自助查询,也可在政采云帮助中心常见问题解答和操作流程讲解视频中自助查询,网址为:https://service.zcygov.cn/#/help, “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版面获取操作指南,同时对自助查询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通过钉钉群及政采云在线客服获取服务支持。供应商钉钉群号:政采云新疆供应商服务 20 号群: 35547618(如已加入 1-19 群,无需重复加入,十九个群联动直播),钉钉工具软件具有回放功能,直播培训结束后可在钉钉群中回放观看学习。 (8)各供应商须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完成在系统上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投标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是经过 CA 证书加密后上传提交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法在磋商截止时间(即磋商时间)之前查看或篡改,不存在泄密风险。(严格按照政采云电子投标流程制作并上传完整版的电子响应文件后缀为.jmbs,包含第一部分磋商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第二部分商务及技术文件) (9)各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根据平台关联点上传对应佐证资料,响应文件应包括“磋商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及技术文件”两部分,两部分合并成完整一册上传至政采云平台。 (10)解密时长为 30 分钟,超出解密时长,作无效投标处理。 (11)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在评审过程中有磋商环节,须供应商不离开电脑,并提前调试电脑是否可以正常进行视频通话。 | |
16.1 | 磋商截止时间:2024 年 09 月 20 日 16:00(北京时间) |
18.1 | 磋商时间:2024 年 09 月 20 日 16:00(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 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 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
23.2 | 评审方法:适用 综合评分法 |
27 |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 3 |
27 | 采购人是否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 否 (是、否) |
31.1 | 根据《政府采购服务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 87 号令第三十八条: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 5%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形式:☑保函 ☑电汇 ☑支票 ☑对公转账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签订合同前 5 日历日打入甲方指定账户 |
32 | 成交服务费:根据发改价格[2015]299 文件:确定代理服务费按照成交价的 1.5%收取。(由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 支付时间: 领取成交通知书时 |
33.1 | 本项目是否属于信用担保试点范围: 是 (是、否) |
租赁数量:14 辆
能源类型 | 纯电动 | 混合动力 |
长*宽*高 | ≥5010*≥1890*≥1500 | ≥4590*≥1780*≥1600 |
纯电续航里程 | ≥408 | ≥90 |
快充时间(小时) | ≤2 | ≤2 |
慢充时间(小时) | ≤10 | ≤10 |
最大功率(KW) | ≥130 | ≥300 |
最大扭矩(N*M) | - | ≥230 |
核载人数 | 5(人) | 5(人) |
电动机(ps) | ≥180 | ≥350 |
轴距(mm) | ≥2807 | ≥2700 |
车身结构 | 5 门 5 座 | 5 门 5 座 |
电池类型 | 磷酸铁锂电池 | 磷酸铁锂电池 |
数量 | 12(辆) | 2(辆) |
2.1 租赁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国家标准。
2.2 租赁车辆为国家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颁发车辆行驶证及年检标志。
2.3 为租赁车辆配备足额保险,包括车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 200万、驾乘意外险 10 万。
3.1 技术状况良好的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等交付承租方,合同终止时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等。
3.2 负责租赁车辆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车船使用税缴纳,并按照合同约定为租赁车辆投保保险及承租方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所出现故障的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由此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车辆超过 24 小时的,应当按照车辆停驶时长(不满 24 小时按 24 小时计算)免费延长租赁期限,或提供与租赁车辆相
当的替换车辆。
3.3 严格落实车辆定期保养维修制度,按里程数、车辆状况,在当地合作的大型修理厂进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3.4 租赁期间,进行定期的回访,巡回检查,若发生故障,我司接到报修信息后,及时给出合理的、完整的解决方案。我司售后人员及技术人员,城区内 2 小时,城区外 12 小时到达现场。
3.5 车辆质保期内发生问题,将积极响应及时联系厂家进行售后服务。
3.6 租期内租赁车辆的保养周期为:行驶 8000 公里(±500 公里)或 6 个月,以 先到者为准,所有车型的首次保养均需在 4S 店完成。个别特殊车型按照厂家规定的周期进行保养。
3.7 车辆出险救援及报修设立专人专岗,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需求,并认真
及时做好故障维修服务。
3.8 针对事故车辆,按照事故等级明确维修周期,一般事故,3 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较大事故,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重大事故,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具体维修周期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4.1 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方收取车辆租赁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4.2 在不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的前提下,通过合理方式了解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
4.3 要求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在正常勤务中合法使用租赁车辆。
4.4 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的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充电桩,警车涂装,车辆装修(太阳膜,脚垫,灭火器),全车保险,行车证等有效证件、标志等交付承租方,合同终止时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等。
4.5 负责租赁车辆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车船使用税缴纳,并按照合同约定为租赁车辆投保保险及承租方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所出现故障的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由此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车辆超过 24 小时的,应当相应免费延长租赁期限,或提供与租赁车辆相当的替换车辆。
4.6 在不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的前提下,通过合理方式了解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但不得采用无线遥控,远程监控等方式。
4.7 要求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车辆。
4.8 车辆自然事件的预防。为了降低车辆自然的概率,出租方应当建立出租的纯电动汽车自然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处理一些预防性的措施。
五、其他要求5.1 需要安装 2 个充电桩,警用外观喷涂,车辆保险,维修、保养、修理,上牌年审都由中标单位承担,甲方只负责用车,承担电费。
5.2 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5.3 服务期限:1 年。(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5.4 付款方式: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本项目将按照磋商文件第一章供应商须知中“五 磋商开启及评审”、“六确定成交”及本章的规定评审。
注:1.磋商无效的情形: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2)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3)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货物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4)供应商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5)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6)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分包磋商文件中“采购需求”所列的所有内容进行磋商,如仅响应某一包中的部分内容,其该包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7)供应商未按本须知第 12.1 和 12.3 条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磋商资格将被认定为无效。
(8)所有磋商均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9)供应商所报的各分项磋商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磋商,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10)磋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磋商,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前 1 个工作日至磋商截止后 1 小时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1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 20.2
条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13)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磋商。对关键条款的偏离,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14)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磋商将被认定为磋商无效:
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未满足磋商文件中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与其他供应商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磋商无效情形;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检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不符合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的小微企业、微型企业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
3.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本项目不适用)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
4. 供应商为提供货物在磋商中伴随磋商的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审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惠措施为:供应商所投产品应优先选 择《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目录内的产品。
5.对创新产品或创新性企业的优惠措施为: /
6.磋商:
(1)供应商按照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磋商时间和地点,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响应文件。
(2)到磋商截止时间,对供应商上传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解密时长为 30 分钟。供应商须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CA 锁在政采云平台解密,解密失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将无法参加下一阶段的磋商,将被认定为无效磋商。请供应商提前调试好 CA 锁,确定在操作时能正常使用。
(3)在开标记录时,代理机构开启签字时段,须供应商使用 CA 锁在政采云平台进行签字确认报价。
(4)采购人登录政采云平台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5)在评审磋商环节,须供应商提前调试电脑是否可以正常视频通话,与评审专家进行一对一的磋商。
7.评审:
(1)依法组建 3 名评审人员负责评审工作。
(2)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若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邀请合格供应商一对一进行磋商。共有两次报价,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6)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7)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
(8)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8.定标: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2)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为 3 家。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人。成交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人。
(3)成交候选人并列式时的处理方式: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
(4)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 5 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
9.答疑澄清:
(1)磋商小组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现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0.评审标准:(具体详见综合评分表)
(1)竞争性磋商共有两次报价,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
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3。
序号 | 评审内容 | 供应商 | ||
是否合 格 | 是否合 格 | 是否合格 | ||
1 |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 |||
2 | 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投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
3 | 提供近两年内任意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未满十二个月的新公 司可提供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银行资信证明); | |||
4 | 提供依法缴纳近 6 个月任意 1 个月社会保险的证明; | |||
5 | 提供依法缴纳近 6 个月任意 1 个月税收证明; | |||
6 |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供应商,如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信用服务-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搜索栏输入单位全称)、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search/cr/)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尚在处罚期内的)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 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的,将拒绝其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 |||
7 |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8 | 提供缴纳磋商保证金有效凭证。 | |||
结论 |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进入评审;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评审。
评审内容 | 评审意见 | |
序号 | 是否合格 | |
1 | 各供应商响应报价未高于预算金额; | |
2 |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无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 应商的报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存在异常一致并成规律性的,其 报价合理; | |
3 | 响应文件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编制、标记及签署盖章的,法定代 表人签章; | |
4 | 所投服务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 |
5 | 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全面; | |
6 | 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要求; | |
7 | 没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
8 |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没有错漏一致的情况; | |
9 | 供应商附有详细地址、联系人、电话标明的; | |
10 | 未出现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 |
结论:通过评审打“√”,未通过评审打“×” |
(1)上述各项中用“√”表示合格,“×”表示不合格;
(2)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则结论为“×”,表示该响应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不能通过初步评审;评委对某一分项评审认为不合格时,必须要写明原因。
(3)响应文件最终合格与否,以所有评委的评审意见中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定论。
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进入评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不得评审。
评分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价格:20 分 商务:6 分 技术:74 分 | 说明 |
价格评分标准 | 20 | 投标报价: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中的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个供应商的投标价格得分。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 | 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价的按废标 处理 |
商务评分 标准 | 6 | 业绩:投标供应商提供近三年内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最高得 6 分,未提供 的不得分。 | 根据需求提供必要的证 明资料 |
技术评分标准 | 24 | 实施方案: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所提供的备用车辆的品牌、数量或其他优惠条件等);⑥服务标准管理规章制度(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服从管理)等内容;以上方案内容完整清晰明确且科学合理、可行性高具有针对性的得 24 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 4 分;每有一项内容不完整或未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或每有一处不具有针对性或逻辑性 错误且不完整的扣 1 分;扣完为止。 | 根据需求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
10 | 维护保养方案: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维护方案及车辆状态监测、维护、保养、管理,提供针对本项目车辆的维护服务工作,以保障车辆长期、可靠、有效地运行保证措施、承诺等进行综合评比。维护保养方案内容全面、具体、科学、合理,针对性强 ,完全完全符合采购需求、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得 10 分;维护保养方案内容较全面、较具体、较科学、较合理,针对性较强,符合采购需求、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得 7 分;维护保养方案较全面、较具体、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针对性一般,但能符合采购需求、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得 5 分;维护保养方案不全面、不具体、科学性和合理性较差,针对性较弱,勉强符合采购需求、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得 3 分;维护保养方案内容不全面、不具体、科学性和合理性较差,无针对性,不能完全符合采购需求、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得 1 分;未提供维护保 养方案内容得 0 分。 |
8 | 突发应急解决方案:供应商所提供的应急情况分析合理、紧急安全保障措施完善,事故解决处理措施方案详尽且完善、保障措施合理,可操作性强且优势明显得 8 分;应急情况分析较合理、紧急安全保障措施可行,事故解决处理措施方案完善、保障措施较合理,可操作性强且优势明显得 5 分;应急情况分析一般、紧急安全保障措施可行,事故解决处理措施方案一般、保障措施不明确,可操作性一般且优势不明显得 3 分;应急情况分析不合理、紧急安全保障措施可行,事故解决处理措施方案不完善、保障措施不明确,可操作性一般且优势不明显得 1分;应急情况分析不合理、紧急安全保障措施不可行,事故解决处理措施方案不完善、保障措施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且优 势不明显得 0 分。 | ||
6 | 个得 1 分,最高得 2 分;②承诺车辆警用外观喷涂得 2 分;③ 承诺承担车辆维修、保养、修理,上牌年审得 2 分。 | ||
8 | 车辆保险:投标人提供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 200 万 元)得 2 分。投标人提供车辆损失险得 2 分。投标人提供玻璃 单独破损险、车辆划痕险(责任限额 2000 元)、驾乘人员意 外伤害险 150 万元/座、不计免赔险得 4 分,未提供不得分。 | ||
8 | 方案设计不完整,可操作性不强得 3 分;提供的方案无法满足 招标文件要求或与本项目无关得 1 分;未提供总体方案不得分 。 | ||
10 | 提供得 1 分,总分 10 分,未提供不得分。 |
磋 商 文 件
项目编号:24LS-(CS)015
第 三 册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
(服务类)
第一部分 合同书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采购人名称) 以 (政府采购方式)对 (同前页项目名称) 项目进行了采购。经 (相关评定主体名称) 评定, (成交供应商名称)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现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 (采购人名 称) (以下简称:甲方)和 (成交供应商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2. 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4. 磋商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5. 其他相关采购文件。一、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序号 | 分项名称 | 分项价格 |
总价 |
1.本合同总价为:¥ 元(大写: 元人民币)。分项价格:
2.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
付款方式:分期支付,合同签订 15 个工作日支付 30%租金,车辆交接完成后支付 30%,车辆使用 6 个月后支付 40%。合同签订后缴纳 5%履约保证金。
3.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3.1 交付期限: ;
3.2 交付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3.3 交付方式: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证照 原件及复印件,现场对车辆有效证件、附属设施、牌照、车辆外观标志进行现场检验,确认无误后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
2.1 租赁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国家标准。
2.2 租赁车辆为国家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颁发车
辆行驶证及年检标志。
2.3 为租赁车辆配备足额保险,包括车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 200万、驾乘意外险 10 万。
3.1 技术状况良好的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等交付承租方,合同终止时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等。
3.2 负责租赁车辆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车船使用税缴纳,并按照合同约定为租赁车辆投保保险及承租方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所出现故障的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由此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车辆超过 24 小时的,应当按照车辆停驶时长(不满 24 小时按 24 小时计算)免费延长租赁期限,或提供与租赁车辆相当的替换车辆。
3.3 严格落实车辆定期保养维修制度,按里程数、车辆状况,在当地合作的大型修理厂进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3.4 租赁期间,进行定期的回访,巡回检查,若发生故障,我司接到报修信息后,及时给出合理的、完整的解决方案。我司售后人员及技术人员,城区内 2 小时,城区外 12 小时到达现场。
3.5 车辆质保期内发生问题,将积极响应及时联系厂家进行售后服务。
3.6 租期内租赁车辆的保养周期为:行驶 8000 公里(±500 公里)或 6 个月,以 先到者为准,所有车型的首次保养均需在 4S 店完成。个别特殊车型按照厂家规定的周期进行保养。
3.7 车辆出险救援及报修设立专人专岗,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需求,并认真
及时做好故障维修服务。
3.8 针对事故车辆,按照事故等级明确维修周期,一般事故,3 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较大事故,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重大事故,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具体维修周期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4.1 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方收取车辆租赁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4.2 在不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的前提下,通过合理方式了解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
4.3 要求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在正常勤务中合法使用租赁车辆。
4.4 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的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充电桩,警车涂装,车辆装修(太阳膜,脚垫,灭火器),全车保险,行车证等有效证件、标志等交付承租方,合同终止时有权收回租赁车辆及附属设施、有效证件标志等。
4.5 负责租赁车辆正常保养、机动车检验、车船使用税缴纳,并按照合同约定为租赁车辆投保保险及承租方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所出现故障的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由此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车辆超过 24 小时的,应当相应免费延长租赁期限,或提供与租赁车辆相当的替换车辆。
4.6 在不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的前提下,通过合理方式了解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但不得采用无线遥控,远程监控等方式。
4.7 要求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车辆。
4.8 车辆自然事件的预防。为了降低车辆自然的概率,出租方应当建立出租的纯电动汽车自然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处理一些预防性的措施。
需要安装 2 个充电桩,警用外观喷涂,车辆保险,维修、保养、修理,上牌年审都由中标单位承担,甲方只负责用车,承担电费。
6.1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服务,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交付服务一日的应交付而未交付服务价格的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迟延交付服务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6.2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6.3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6.4 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6.5 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6.6 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7.1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7.2 向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
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出的人民法院名称) 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字时生效。
甲方: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约定送达地址: 约定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开户账号:
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2.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价格。
2.1.3 “服务”系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1.4 “甲方”系指与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1.5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交付服务的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6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
2.2 技术规范
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 (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2.3 知识产权
2.3.1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2.3.2 合同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4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4.1 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5 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6 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6.1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6.2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6.3 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7 质量保证
2.7.1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7.2 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8 延迟交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交货的具体时间。
2.9 合同变更
2.9.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
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且如果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那么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 10%;
2.9.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
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0 合同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1 不可抗力
2.11.1 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1.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11.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 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11.4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 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12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2.13 乙方破产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4 合同中止、终止
2.14.1 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4.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5 检验和验收
2.15.1 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
2.15.2 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5.3 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
2.16 通知和送达
2.16.1 任 何 一 方 因 履 行 合 同 而 以 合 同 第 一 部 分 尾 部 所 列 明 的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
2.16.2 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
2.17 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18 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2.18.1 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2.18.2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9 履约保证金
2.19.1 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超过合同价 5%的履约保证金;
2.19.2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或者服务质量保证期内不 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或者服务质量保证期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2.19.3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2.20 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