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此提述本公司於2013年1月29日刊發之公佈,內容有關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新鴻基保險,與聯合集團、聯合地產、AOL、天安中國及禹銘投資各自訂立保險經紀服 務協議,各份協議均由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為期兩年。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持續關連交易
重訂保險經紀服務協議
保險經紀服務協議
謹此提述本公司於2013年1月29日刊發之公佈,內容有關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新鴻基保險,與聯合集團、聯合地產、AOL、天安中國及禹銘投資各自訂立保險經紀服務協議,各份協議均由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為期兩年。
繼上述各份保險經紀服務協議屆滿後,於2015年1月23日,新鴻基保險與聯合集團、聯合地產、天安中國及禹銘投資各自訂立保險經紀服務協議,內容有關新鴻基保險分別向聯合集團系公司、聯合地產集團、天安中國集團及禹銘投資提供整套保險經紀服
務,由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為期兩年。
上市規則之涵義
鑒於聯合地產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而聯合集團、天安中國及禹銘投資均為聯合地產之聯繫人,因此根據上市規則,聯合集團、聯合地產、天安中國及禹銘投資各被視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
由於保險經紀服務協議下之應收保費總額,按上市規則第14.07條計算之一項或多項相關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每年將超過0.1%但少於5%,故持續關連交易(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將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所指之本公司持續關連交易,僅須遵守有關申報、公佈及年度審閱之規定,惟獲豁免遵守有關通函、獨立財務意見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背景
謹此提述本公司於2013年1月29日刊發之公佈,內容有關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新鴻基保險,與聯合集團、聯合地產、AOL、天安中國及禹銘投資各自訂立保險經紀服務協議,各份協議均由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為期兩年。
繼上述各份保險經紀服務協議屆滿後,於2015年1月23日,新鴻基保險與聯合集團、聯合地產、天安中國及禹銘投資各自訂立保險經紀服務協議,內容有關新鴻基保險分別向聯合集團系公司、聯合地產集團、天安中國集團及禹銘投資提供整套保險經紀服務,由 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為期兩年,詳情如下:
持續關連交易
聯合集團保險經紀服務協議
日期: 2015年1月23日
訂約方: 新鴻基保險作為服務供應商及聯合集團作為客戶
有效期: 由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為期兩年
交易性質: 新鴻基保險將向聯合集團系公司提供整套保險經紀服務,以協助聯合集團獲取由第三方承保人提供之保單。新鴻基保險所提供之服務範圍包括(但不限於)風險分析、保險計劃設計、保險報價安排、保險投保、索償處理及管理、損失監控及保險諮詢。
條款: 新鴻基保險根據聯合集團保險經紀服務協議提出任何保單之保費,包括應付予第三方承保人之保費及應付予新鴻基保險之保險經紀服務費,將為新鴻基保險按公平合理之條款,並計及任何其他特別情況
(如公平磋商下之總額折扣)後向獨立第三方所收取者。聯合集團保險經紀服務協議下之條款將不遜於由獨立第三方所提出之條款。聯合集團系公司將根據來自第三方承保人所提出之保單條款向新鴻基保險支付及繳清保費。在一般情況下,聯合集團系公司可獲30日之信貸期以繳付保費。
應支付新鴻基保險之保費每年上限金額:
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止兩個財政年度各年分別為 950,000港元及1,050,000港元
釐定每年上限金額之基準: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聯合集團系公司
向新鴻基保險支付之保費總額約為882,000港元。該筆過往由聯合集團系公司支付之保費反映其對保險經紀服務之實際需求水平,而在釐定每年上限金額時,除計及上述聯合集團系公司於截至2014年12月 31日止財政年度已付之保費外,董事亦已考慮本年度整體保險市場,並檢討現時承保範圍。經考慮以上因素後,於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兩個財政年度各年,聯合集團系公司就聯合集團保險經紀服務協議應付之總保費預計分別不超逾950,000 港元及 1,050,000港元,因此,已採納上述金額為聯合集團保險經紀服務協議項下之保費於同期之每年上限金額。
進行交易之理由: 聯合集團系公司需要保險經紀服務以協助其透過不同保險產品來識別及減低所承擔之風險。因此,保險經紀服務對聯合集團系公司之業務營運乃屬必需。聯合集團聘用保險經紀以獲取專業保險意見,及以最具競爭力之價格獲得最切合聯合集團系公司需要之承保範圍。新鴻基保險擁有市場地位、能力及經驗為聯合集團提供服務。
聯合地產保險經紀服務協議
日期: 2015年1月23日
訂約方: 新鴻基保險作為服務供應商及聯合地產作為客戶
有效期: 由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為期兩年
交易性質: 新鴻基保險將向聯合地產集團提供整套保險經紀服務,以協助聯合地產獲取由第三方承保人提供之保單。新鴻基保險所提供之服務範圍包括(但不限於)風險分析、保險計劃設計、保險報價安排、保險投保、索償處理及管理、損失監控及保險諮詢。
條款: 新鴻基保險根據聯合地產保險經紀服務協議提出任何保單之保費,包括應付予第三方承保人之保費及應付予新鴻基保險之保險經紀服務費,將為新鴻基保險按公平合理之條款,並計及任何其他特別情況
(如公平磋商下之總額折扣)後向獨立第三方所收取者。聯合地產保險經紀服務協議下之條款將不遜於由獨立第三方所提出之條款。聯合地產集團將根據來自第三方承保人所提出之保單條款向新鴻基保險支付及繳清保費。在一般情況下,聯合地產集團可獲30日之信貸期以繳付保費。
應支付新鴻基保險之保費每年上限金額:
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止兩個財政年度各年分別為 2,200,000港元及2,800,000港元
釐定每年上限金額之基準: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聯合地產集團向
新鴻基保險支付之保費總額約為1,999,000港元。該筆過往由聯合地產集團支付之保費反映其對保險經紀服務之實際需求水平,而在釐定每年上限金額時,除計及上述聯合地產集團於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已付之保費外,董事亦已考慮聯合地產集團之現有經營規模、本年度整體保險市場,並檢討現時承保範圍。經考慮以上因素後,於截至 2016年12月31日止兩個財政年度各年,聯合地產集團就聯合地產保險經紀服務協議應付之總保費預計分別不超逾2,200,000港元及2,800,000港元,因此,已採納上述金額為聯合地產保險經紀服務協議項下之保費於同期之每年上限金額。
進行交易之理由: 聯合地產集團需要保險經紀服務以協助其透過不同保險產品來識別及減低所承擔之風險。因此,保險經紀服務對聯合地產集團之業務營運乃屬必需。聯合地產聘用保險經紀以獲取專業保險意見,及以最具競爭力之價格獲得最切合聯合地產集團需要之承保範圍。新鴻基保險擁有市場地位、能力及經驗為聯合地產提供服務。
天安中國保險經紀服務協議
日期: 2015年1月23日
訂約方: 新鴻基保險作為服務供應商及天安中國作為客戶
有效期: 由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為期兩年
交易xx: xxxxxxxxxxx集團提供整套保險經紀服務,以協助天安中國獲取由第三方承保人提供之保單。新鴻基保險所提供之服務範圍包括(但不限於)風險分析、保險計劃設計、保險報價安排、保險投保、索償處理及管理、損失監控及保險諮詢。
條款: 新鴻基保險根據天安中國保險經紀服務協議提出任何保單之保費,包括應付予第三方承保人之保費及應付予新鴻基保險之保險經紀服務費,將為新鴻基保險按公平合理之條款,並計及任何其他特別情況
(如公平磋商下之總額折扣)後向獨立第三方所收取者。天安中國保險經紀服務協議下之條款將不遜於由獨立第三方所提出之條款。天安中國集團將根據來自第三方承保人所提出之保單條款向新鴻基保險支付及繳清保費。在一般情況下,天安中國集團可獲30日之信貸期以繳付保費。
應支付新鴻基保險之保費每年上限金額:
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止兩個財政年度各年分別為 1,560,000港元及1,700,000港元
釐定每年上限金額之基準: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天安中國集團向
新鴻基保險支付之保費總額約為1,279,000港元。該筆過往由天安中國集團支付之保費反映其對保險經紀服務之實際需求水平,而在釐定每年上限金額時,除計及上述天安中國集團於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已付之保費外,董事亦已考慮本年度整體保險市場,並檢討現時承保範圍。經考慮以上因素後,於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兩個財政年度各年,天安中國集團就天安中國保險經紀服務協議應付之總保費預計分別不超逾 1,560,000 港元及 1,700,000港元,因此,已採納上述金額為天安中國保險經紀服務協議項下之保費於同期之每年上限金額。
進行交易之理由: 天安中國集團需要保險經紀服務以協助其透過不同保險產品來識別及減低所承擔之風險。因此,保險經紀服務對天安中國集團之業務營運乃屬必需。天安中國聘用保險經紀以獲取專業保險意見,及以最具競爭力之價格獲得最切合天安中國集團需要之承保範圍。新鴻基保險擁有市場地位、能力及經驗為天安中國提供服務。
xx投資保險經紀服務協議
日期: 2015年1月23日
訂約方: 新鴻基保險作為服務供應商及xx投資作為客戶
有效期: 由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為期兩年
交易性質: 新鴻基保險將xxx投資提供整套保險經紀服務,並協助xx投資獲取由第三方承保人提供之保單。新鴻基保險所提供之服務範圍包括(但不限於):風險分析、保險計劃設計、保險報價安排、保險投保、索償處理及管理、損失監控及保險諮詢。
條款: 新鴻基保險根據xx投資保險經紀服務協議提出任何保單之保費,包括應付予第三方承保人之保費及應付予新鴻基保險之保險經紀服務費,將為新鴻基保險按公平合理之條款,並計及任何其他特別情況
(如公平磋商下之總額折扣)後向獨立第三方所收取者。xx投資保險經紀服務協議下之條款將不遜於由獨立第三方所提出之條款。xx投資將根據來自第三方承保人所提出之保單條款向新鴻基保險支付及繳清保費。在一般情況下,xx投資可獲30日之信貸期以繳付保費。
應支付新鴻基保險之保費每年上限金額:
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止兩個財政年度各年分別為 130,000港元及140,000港元
釐定每年上限金額之基準: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xx投資向新鴻
基保險支付之保費總額約為108,000港元。該筆過往由xx投資支付之保費反映其對保險經紀服務之實際需求水平,而在釐定每年上限金額時,除計及上述xx投資於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已付之保費外,董事亦已考慮本年度整體保險市場,並檢討現時承保範圍。經考慮以上因素後,於截至 2016年12月31日止兩個財政年度各年,xx投資就xx投資保險經紀服務協議應付之總保費預計分別不超逾130,000港元及140,000港元,因此,已採納上述金額為禹銘投資保險經紀服務協議項下之保費於同期之每年上限金額。
進行交易之理由: xx投資需要保險經紀服務以協助其透過不同保險產品來識別及減低所承擔之風險。因此,保險經紀服務對禹銘投資業務營運乃屬必需。xx投資聘用保險經紀以獲取專業保險意見,及以最具競爭力之價格獲得最切合xx投資需要之承保範圍。新鴻基保險擁有市場地位、能力及經驗為xx投資提供服務。
於本公佈日期:
(i) 聯合地產間接持有本公司現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約54.73%及天安中國現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約48.66%;
(ii) 聯合集團實益擁有聯合地產約74.99%權益;及
(iii) 聯合集團實益擁有禹銘投資100%權益。
上市規則之涵義
鑒於聯合地產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而聯合集團、天安中國及禹銘投資均為聯合地產之聯繫人,因此根據上市規則,聯合集團、聯合地產、天安中國及禹銘投資各被視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持續關連交易將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所指之本公司持續關連交易。
保險經紀服務協議涉及在本公司日常及一般業務中持續或經常地提供之服務,根據上市規則而構成持續關連交易。由於保險經紀服務協議下之應收保費總額,按上市規則第 14.07條計算之一項或多項相關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每年將超過0.1% 但少於
5%,故持續關連交易(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僅須遵守有關申報、公佈及年度審閱之規定,惟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有關通函、獨立財務意見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基於上述原因,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保險經紀服務協議乃經公平磋商後簽訂,並符合一般商業條款,而保險經紀服務協議之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xxxxx(本公司執行董事兼集團執行主席)為全權信託Xxx and Xxx Xxxxx之信託人之一,連同xxxxx合共擁有聯合集團現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約70.21%,而聯合集團擁有聯合地產約74.99%。因此,xxxxx被視為於持續關連交易中擁有利益,並已就有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Xxxx Stephen Xxxxx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亦為聯合集團及聯合地產之獨立非執行董事。除於聯合集團及聯合地產之董事職務外,彼在聯合集團保險經紀服務協議及聯合地產保險經紀服務協議下擬進行之交易中,並無擁有任何利益。
xxx先生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亦為聯合集團及聯合地產之獨立非執行董事。除於聯合集團及聯合地產之董事職務外,彼在聯合集團保險經紀服務協議及聯合地產保險經紀服務協議下擬進行之交易中,並無擁有任何利益。
根據本公司之組織章程細則,Xxxx Stephen Xxxxx先生及xxxxx均未被禁止就批准持續關連交易之相關董事會決議案投票。然而,彼等已自願放棄就有關董事會決議案投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無董事於持續關連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
本公司、新鴻基保險、聯合集團、聯合地產、天安中國及禹銘投資之資料
x公司
x公司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並為聯合地產之非全資附屬公司。本公司之主要業務為控股投資。其主要附屬公司之主要業務為財富管理及經紀、資本市場、私人財務以及主要投資。
新鴻基保險
新鴻基保險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及一名保險經紀商。新鴻基保險之主要業務為向其客戶提供保險經紀及顧問服務。
聯合集團
聯合集團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聯合集團之主要業務為控股投資。其主要附屬公司之主要業務為物業投資及發展、酒店相關業務、提供金融服務,以及上市與非上市證券投資。
聯合地產
聯合地產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證券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聯合地產之主要業務為控股投資。其主要附屬公司之主要業務為物業投資及發展、酒店相關業務、提供金融服務,以及上市與非上市證券投資。
天安中國
天安中國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天安中國之主要業務為控股投資。天安中國集團之主要經營範圍包括在中國開發高檔住宅、別墅、辦公樓及商用物業、物業投資及物業管理。
xx投資
禹銘投資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亦為一間在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章)下之持牌法團,其主要業務為證券交易、就證券提供意見、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資產管理。
釋義
於本公佈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聯合集團」 | 指 | 聯合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373); |
「聯合集團系公司」 | 指 | 聯合集團及其附屬公司,不包括聯合地產集團及禹銘投資; |
「聯合集團保險經紀服務協議」 | 指 | 聯合集團與新鴻基保險於2015年1月23日就新鴻基保險向聯合集團系公司提供保險經紀服務而訂立之協議; |
「AOL」 | 指 | 天洋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於2014 年2 月21 日前稱 Allied Overseas Limited),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 593),於2013年12月30日不再為聯合地產之附屬公司; |
「聯合地產」 | 指 | 聯合地產(香港)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證券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56及認股權證代號:1183),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 |
「聯合地產集團」 | 指 | 聯合地產及其附屬公司,不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聯合地產保險經紀服務協議」 | 指 | 聯合地產與新鴻基保險於2015年1月23日就新鴻基保險向聯合地產集團提供保險經紀服務而訂立之協議; |
「聯繫人」 | 指 | 具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本公司」 | 指 | 新鴻基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86),亦為聯合地產之非全資附屬公司; |
「關連人士」 | 指 | 具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
「持續關連交易」 | 指 | 聯合集團保險經紀服務協議、聯合地產保險經紀服務協議、天安中國保險經紀服務協議及xx投資保險經紀服務協議(視乎情況而定)項下擬進行之持續關連交易;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港元」 | 指 | 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
「香港」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獨立第三方」 | 指 | 獨立於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之董事、高級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或彼等各自之聯繫人(定義見上市規則)及與彼等概無關連之人士,或並非本公司之關連人 士(定義見上市規則); |
「保險經紀服務協議」 | 指 | 聯合集團保險經紀服務協議、聯合地產保險經紀服務協議、天安中國保險經紀服務協議及禹銘投資保險經紀服務協議; |
「上市規則」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
「股東」 | 指 | x公司股東; |
「新鴻基保險」 | 指 | 新鴻基保險顧問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主要股東」 | 指 | 具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
「天安中國」 | 指 | 天安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28); |
「天安中國集團」 | 指 | 天安中國及其附屬公司; |
「天安中國保險經紀服務協議」 | 指 | 天安中國與新鴻基保險於2015年1月23日就新鴻基保險向天安中國集團提供保險經紀服務而訂立之協議; |
「xx投資」 | 指 | 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為聯合集團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xx投資保險經紀服務協議」
指 xx投資與新鴻基保險於2015年1月23日就新鴻基保險xxx投資提供整套保險經紀服務而訂立之協議;及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新鴻基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Xxxxx Xxxxxxx Curry
香港,2015年1月23日
於本公佈日期,董事會成員為:
執行董事:
xxxxx(集團執行主席)、xxxxx、xx先生及Xxxxx Xxxxxxx Curry先生
非執行董事:
Xxxxx Xxxxxxxx Xxxx Xxxxxx Xxxxxxxx先生、xxxxx(xxxxx為其替任董事)及xxxxx(xx先生為其替任董事)
獨立非執行董事:
xxxxx、Xxxx Stephen Xxxxx先生、xxx女士及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