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灣銀行108年度
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業務宣導會
招標文件規定與採購資訊
單位:採購部 報告人:委託二科
日期:108年10月25日
招標文件規定與採購資訊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公布後6個月施行
政府採購法
108年5月22日修正公布;108年5月25日生效
招標文件規定與採購資訊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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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
、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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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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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辦理之後續擴充契約。
2、共同供應契約。
3、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辦理限制性招標之契約變更。
4、選擇性招標之後,後續邀請廠商投標。
以上視同第14條第1項經公告程序辦理者,於採購時雖不另辦理公告程序,惟仍需踐行第14條第2項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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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條款-訂購方式
4、訂購機關利用本契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依採購法之公平合理原則辦理,並遵
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2)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不得從事影響國
家安全之採購。
修正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方式、押標金不予發還之適用情形;增訂押標金未依規定繳納之追繳額度、追繳時效及起算時點
;增訂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申訴不受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七十六條)
修正禁止支付不正利益促成採購契約成立之適用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以維護政府採購公平秩序。(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
修正不良廠商停權制度,使更符合比例原則,包括部分違約行為之停權事由,增訂
「情節重大」要件;增訂「情節重大」之考量因素,俾供機關審酌之依循;增訂「重大違約」情形之停權期間,採累計加重停權期間之處罰方式,以更符合比例原則
。(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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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5條
前條第二項第五款所稱適用機關,得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二以上機關共同協議由其中一機關訂約者,為參與協議之各機關。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5條
二、由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等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機關訂約者,為被指定適用之機關。
三、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訂約者,為中央機關。
採購法第40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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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共同協議之機關
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指定
共同協議之機關
台南市交通大隊
警用應勤裝備
各縣市交通大隊
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
環保署
垃圾車
各縣市環保局
台北市政府
普通教室木製學生課桌椅
台北市立中小學
主管機關指定
主管機關指定
油品
中央政府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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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