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香港房屋協會 暫租住屋
「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 - 出租計劃」
「參與計劃證明書 - 業主」申請須知
1. 申請資格
1.1 「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 - 出租計劃」(下稱“本計劃”)「參與計劃證明書 - 業主」(下稱“業主證書”)只供擁有香港房屋協會(下稱“房協”) 或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 “房委會”)資助出售單位(註一)住宅物業業權並符合以下要求的人士申請:
1.1.1 申請人必須為房協或房委會資助出售單位(下稱“該單位”)之業主及所有聯名業主(如有);及
1.1.2 其中一名申請人必須在遞交申請表格(下稱“申請表”)當日已擁有或與聯名業主共同擁有該單位的業權滿 10 年或以上(以簽署單位的轉讓契約當日起計)。
【如該單位於過去 10 年內涉及以下的轉讓個案,於計算擁有物業業權年期時,房協會考慮將有關轉讓前的業主其擁有該物業業權的年期一併考慮。
(一) 物業業權於獲得房協或房委會的同意下轉讓至其他的家庭成員;或
(二) 根據(i)遺產分配事宜或(ii)法庭就離婚案所頒佈的命令,並獲得房協或房委會同意(如適用)而執行的轉讓。】;及
1.1.3 該單位的轉讓或出租仍受(i)政府批地契約及批地條款修訂書及豁免書(適用於房協資助出售單位)或(ii)《房屋條例》(適用於房委會資助出售單位)的限制(即未補價單位)。
1.2 如對以上申請資格闡釋有任何爭議,房協(適用於房協資助出售單位)及房委會(適用於房委會資助出售單位)的決定為最終決定。房協保留權利不接受任何申請。
2. 計劃的合作伙伴 –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下稱“社聯”)
2.1 社聯是房協於本計劃的合作伙伴。房協已向社聯發出一張「參與計劃證明書 - 機構」
(下稱“機構證書”)。於相關的條款及條件下,社聯可向持有本計劃有效業主證書的業主(下稱“持證業主”)租用其未補價資助出售單位,以用於社聯的「社會房屋共享計劃」(註二),將該未補價資助出售單位(或當中的個別睡房)按本計劃的條款及條件再許可持有本計劃有效「參與計劃證明書 – 租客」(下稱“租客證書”)的人士(下稱“租證持有人”)使用及居住。
2.2 社聯可安排將相關的未補價資助出售單位(或當中的個別睡房)以許可協議的形式許可租證持有人作為使用人使用及居住,例如社聯可與獲社聯及房協批准的非政府機構(下稱“營運機構”)合作,由社聯與營運機構(下稱“社聯組合”)將相關的未補價資助出售單位(或當中的個別睡房)以許可協議的形式許可租證持有人作為使用人使用及居住。但營運機構不可獨自與租證持有人簽訂許可協議。
註一: 有關屋苑名單,請瀏覽本計劃指定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
註二: 如欲了解社聯的『社會房屋共享計劃』,可瀏覽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或致電(000) 0000 0000 查詢。
2021.09 第 1 頁(共 8 頁)
3. 申請及遞交表格注意事項
3.1 現正接受申請(暫時不設申請期限)。
3.2 有關本計劃的簡介及適用於業主的申請表及申請須知(下稱“申請須知”)可於本計劃指定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 下載,或可於辦公時間內在以下地點索取:
3.2.1 房協申請組(香港大坑浣紗街 23 號xx苑地下)(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上午 8時 30 分至下午 12 時 30 分及下午 1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 30 分,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3.2.2 房協轄下各出租屋邨辦事處(註三);
3.2.3 民政事務總署轄下各民政諮詢中心(註四)(由 2020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2月 24 日)。
3.3 該單位所有業主及聯名業主(如有)(下稱“申請人”)必須同時名列及簽署於同一份申請表內。
3.4 申請人在填寫申請表前,請先詳閱本申請須知,並以下列其中一種方式遞交申請:
3.4.1 網上遞交
於本計劃指定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遞交申請及即時繳付申請費港幣200 元正。如在網上已成功遞交申請,申請人毋須再郵寄或親身遞交申請表之文本,否則將當作重複申請,房協有權取消所有相關申請;或
3.4.2 郵寄或親身遞交
使用黑色或藍色原子筆以中文正楷及英文大楷(如適用)填寫申請表,並連同申 請費港幣 200 元正【抬頭人為「香港房屋協會」之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並在支 票或本票背面寫上單位地址、申請人(如單位業主多於一人,只須填寫其中一位)的姓名及聯絡電話。現金、期票或電子支票恕不接受。一切不獲兌現支票/本票 或沒有夾附支票/本票的申請會被取消。】
• 寄回香港郵政總局信箱 8600 號香港房屋協會,信封面請註明(「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 出租計劃」業主申請)。若因郵資不足而未能送達房協的申請表,將不獲處理;或
• 親身交回房協申請組(地址:香港大坑浣紗街 23 號xx苑地下)(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8 時 30 分至下午 12 時 30 分及下午1 時30 分至下午5 時 30 分,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3.5 遞交申請表時,申請人毋須附上任何證明文件。
3.6 所有填報的資料必須屬實及正確,否則房協有權取消有關申請。不依照指定方式遞交或重複遞交的申請恕不受理。無論成功申請與否,已繳交的申請費將不獲退還,亦不能轉讓。房協保留不接受任何申請的權利。
4. 處理申請及審批程序
4.1 申請人在完成網上申請手續及繳付申請費後,房協會以電郵方式發送一份附有申請編號的網上申請紀錄至申請人提供的電郵地址,申請人可自行列印或存檔。
4.2 房協在收到郵寄或親身遞交的申請表後,會以郵寄方式發出附有申請編號的通知書至申請人提供的通訊地址。
4.3 日後書信往來均須註明該申請編號。
註三: 有關房協轄下各出租屋邨辦事處的辦公時間,請瀏覽房協網站xxxx://xxx.xxxx.xxx。註四: 有關各民政諮詢中心的辦公時間,請瀏覽民政事務總署網站 xxxx://xxx.xxx.xxx.xx。
4.4 房協收到申請表後,會根據土地註冊處及房協的紀錄,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資格。如該單位為房委會資助出售單位,房協會將有關申請轉介房委會審核。如有需要,房協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更多資料(包括相關文件及/或到該單位視察)。如申請人未能於指定期限內提交相關資料,房協有權拒絕有關申請。在房協拒絕有關申請後,如業主仍有興趣及符合本計劃的申請資格,業主需重新遞交申請及繳付申請費用。屆時,房協將重新進行審批。請保留本申請須知以備參考。申請人亦可瀏覽本計劃指定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 查閱本計劃相關資料。
4.5 如土地註冊處紀錄顯示該單位登記有任何影響單位業權或狀態之命令,包括但不限於:
4.5.1 屋宇署向業主發出的仍未解決的命令,或
4.5.2 仍未廢止的破產令,或
4.5.3 絕對判令證明書仍未批出(離婚呈請書中涉及物業業權轉移),房協有權拒絕有關申請。
4.6 當完成初步審批後,房協會發信邀請所有合資格申請人到房協申請組(地址: xxxxx xx 00 xxxxxx)出席會面以辦理及完成審批程序,包括簽署有關「聲明及承諾書」及領取業主證書。屆時所有申請人須於指定日期親身出席有關會面。
4.7 當申請人簽署「聲明及承諾書」,同意及承諾遵守本計劃的條款及條件後,申請人會獲安排領取業主證書。
4.8 如申請人需要更改獲邀出席辦理相關手續及領取由房協簽發的業主證書之日期/時間,必須預先以書面形式向房協提出申請並得到批准後才可作實,如申請人沒按原定或已事先獲房協批准更改的時間出席會面以辦理手續及領取由房協簽發的業主證書,房協將視申請人為無意繼續有關申請,並將其申請取消。房協有權拒絕任何更改辦理審批日期/時間的申請,而毋須作出解釋。
5. 獲發業主證書的主要條款及條件和租務安排
5.1 持證業主行使並使用該證書,須受載列於第 4.7 段所述「聲明及承諾書」的條款及條件所約束。
5.2 持證業主不得將其持有業主證書的權益轉讓或售予第三者。
5.3 持證業主於接受及遵守本計劃既定條款及條件並按照(i) 相關政府批地契約(包括批地條款修訂書及豁免書)及(ii)《房屋條例》(適用於房委會資助出售單位)下,可與社聯或租證持有人商討及出租業主證書上所列的資助出售單位。
5.3.1 如有關業主證書標示該單位沒有睡房或只有一個睡房,持證業主只可以將整個單位出租予一名租證持有人或社聯。
5.3.2 如有關業主證書標示該單位有兩個或以上睡房,持證業主可以(i)將一個或多個 睡房出租予最多兩名租證持有人,而每名租證持有人最少租住一個睡房,或(ii)將整個單位出租予一名租證持有人或社聯。
5.3.3 如有關業主證書標示的單位為房委會資助出售單位,租證持有人或社聯必須按照房委會的規定向房委會就租用該單位/睡房申請「提名證書」(註五)。租證持有人或社聯於獲得由房委會就該單位發出的「提名證書」後,方可與該持證業主簽訂租約。在任何情況下,房協並不保證租證持有人或社聯可成功獲取由房委會發出之「提名證書」。
註五: 有 關 房 委 會 「 提 名 證 書 」 的 申 請 表 及 申 請 須 知 , 請 致 電 3162 0666 , 瀏 覽 網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 或親臨房委會置業資助貸款小組(地址︰九龍黃大仙xx道 138 號xx辦公大樓 2 樓 202 室)查詢。
5.3.4 有關的業主證書、機構證書/租客證書及「提名證書」(如適用)於簽訂租約
(或續簽租約)當天必須仍然有效(註六) 。
5.4 持證業主與租證持有人或社聯簽訂租約或續簽租約,必須使用本計劃指定的標準租約(適用於當時最新版本)(註七)。有關標準租約的主要條款及條件,請參閱本申請須知第 6段。
5.5 請注意:業主有責任遵守《建築物條例》和其他與其單位相關的法例。在審批申請時,房協會根據相關資料(包括土地查冊的結果)進行稽查。如有需要釐清的地方,房協會向業主索取更多資料。持證業主須於租約內作出以下xx:
業主特此作出xx,據他/他們所知,在簽訂本協議時:
• 單位沒有違反《建築物條例》或任何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通告、命令等;和
• 單位沒有違反其他法例。
如有需要,房協會建議業主尋求專業意見及暫停處理有關申請。
5.6 租約生效期屆滿日不得超越 2026 年 10 月 31 日。
5.7 於簽訂租約或續簽租約後,持證業主須填妥及簽署由房協擬備之「已簽訂租約通知書」
(註八),並於 2 星期內將該通知書於網上提交或寄回香港房屋協會申請組。信封面請註明「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 - 出租計劃」及申請編號。
5.8 如持證業主打算與租客續租約,持證業主須於租約租期屆滿日最少兩個月前通知房協
(註九)。
5.9 如持證業主與租證持有人或社聯於租約租期屆滿日前終止租約,持證業主須於發出/收到有關終止租約通知時,填妥及簽署由房協擬備之「提前終止租約通知書」(註八),並於 2 星期內將該通知書於網上提交或寄回香港房屋協會申請組。信封面請註明「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 - 出租計劃」及申請編號。
5.10 持證業主與租證持有人可自行配對(註十)或透過地產代理協助完成租賃程序。惟雙方在簽訂租約前,必須向對方或地產代理出示有效的業主證書、租客證書及房委會的「提名證書」(如適用)以確認身份及資格,以免抵觸本計劃的條款及條件。
5.11 持證業主與社聯簽訂租約前,必須向對方出示有效的業主證書、機構證書及房委會的
「提名證書」(如適用)以確認身份及資格,以免抵觸本計劃的條款及條件。
5.12 持證業主同意房協可將列於業主證書及租約內的資料(不包括個人資料),提供予公眾參考。例如:
業主證書 | 租約 |
• 證明書編號; • 發出日期; • 屆滿日期;及 • 使用情況。 | • 租約生效及完結日期; • 屋苑/座數; • 樓層(例如: 高/中/低層); • 租用地方 (例如: 整個單位,一個睡房或兩個睡房);及 • 每月租金。 |
註六: 就業主證書、機構證書及租客證書的最新有效情況,請瀏覽本計劃指定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或致電查詢熱線 8108 0678。
註七: 標準租約可於本計劃指定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 下載或於辦公時間到房協申請組(地址: xxxxxxx 00 xxxxxx)索取。房協保留權利在不另行通知的情況下就標準租約作出修訂。
註八: 可登入「業主及租戶資訊共享平台」於網上填寫及即時提交有關通知書,亦可於本計劃指定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 下載,或到房協申請組(地址: xxxxxxx 00 xxxxxx)索取有關通知書。
註九: 有關詳情,請瀏覽本計劃指定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
註十: 房協已設立一個網上「業主及租戶資訊共享平台」協助持證業主及租證持有人進行溝通及自行配對。詳情請瀏覽本計劃指定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
5.13 房協保留權利在不另行通知的情況下因應政府當局的要求,就發出業主證書的任何條款及條件作出修訂(包括增加及/或刪減)。所有已獲發業主證書的申請人均須承諾受一切不時訂明的條款及條件所限制。
5.14 本計劃之下的資助出售單位受(i) 《房屋條例》(適用於房委會資助出售單位)、(ii) 房委會發出的「提名證書」(適用於房委會資助出售單位)、(iii)相關的政府批地契約(包括批地條款修訂書及豁免書)、(iv)業主證書、機構證書及租客證書持有人所簽署的「聲明及承諾書」內的條款及條件(包括房協不時作出的修訂),及(v) 政府當局不時就本計劃訂明的條款及條件所限制。若上述「聲明及承諾書」內的個別或所有條款及條件,與政府當局不時就本計劃訂明的條款及條件存在任何衝突或歧義,則以政府當局不時就本計劃訂明的條款及條件凌駕於上述「聲明及承諾書」內所列明的個別或所有條款及條件。
5.15 如該單位為房協資助出售單位,該單位同時受地政總署發出與本計劃相關的豁免書的條 款及條件所限制,地政總署有權隨時按相關豁免書條款終止或撤銷相關豁免書。若地政 總署就個別單位撤銷或終止相關豁免書,房協亦會撤銷其向該持證業主發出之業主證書。若業主因而承受損失,房協概不負責。相關豁免書在任何情況下被撤銷,業主不可向政 府或房協索取任何賠償。
5.16 如持證業主違反「聲明及承諾書」內的任何條款或條件(包括房協日後的修訂),房協有權撤銷其持有的業主證書及保留權利追究因持證業主違反「聲明及承諾書」的條款或條件而引致的損失,房協亦有權就撤銷業主證書一事,通知相關單位的租客(租證持有人或社聯)(如適用)及政府當局。若持證業主因而承受損失,房協概不負責。
5.17 房協保留權利隨時覆核持證業主是否仍然符合本計劃的申請資格。於房協給予持證業主通知下,持證業主須容許房協、房協的代表、房委會或房委會的代表進入該單位進行內部視察,並按房協的要求提供所需資料及相關文件予房協作覆核之用。倘持證業主未能通過有關覆核,房協有權撤銷其持有的業主證書,並將相關覆核結果通知相關單位的租客(租證持有人或社聯)(如適用)及政府當局。若持證業主因而承受損失,房協概不負責。
5.18 如有下列情況出現,業主證書即告失效,業主亦應儘快通知房協。若持證業主因而承受損失,房協概不負責。
5.18.1. 單位業權有任何改變; 或
5.18.2. 相關政府批地契約、批地條款修訂書及豁免書(適用於房協資助出售單位)的轉讓限制已不再適用於該物業(即已補價) ; 或
5.18.3. 《房屋條例》(適用於房委會資助出售單位)相關的轉讓限制已不再適用於該物業(即已補價)。
6. 標準租約的主要條款及條件
6.1 於簽署租約當天及租約期內,有關的業主證書、機構證書/租客證書及「提名證書」
(如適用 )必須仍然有效。
6.2 租約生效期屆滿日不得超越 2026 年 10 月 31 日。
6.3 管理費、政府差餉、政府地租及物業稅均由業主支付。
6.4 如租客為一名租證持有人,租約為期 2 年。在租約首 12 個月屆滿後的任何時間,業主與租客任何一方均有權以書面形式向另一方發出 2 個月通知以終止租約。
6.5 如租客為社聯,租約為期不超過 5 年。在租約首 24 個月屆滿後的任何時間及相關的轉讓限制已不再適用於該物業 (即已補價),業主才有權以書面形式向社聯發出 3 個月通知以終止租約。
6.6 倘在租約期內任何時候,租證持有人及/或有關的租客證書上列明的任何家庭成員確認接受房委會或房協編配的公屋,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註十一),租證持有人須於 14 日內向業主發出 2 個月通知終止租約。(請注意:若租證持有人按此租約條款提前終止租約,將不需要向業主作出任何補償。)
6.7 如租客為一名租證持有人,租客不得將其租用的物業,不論部分或全部,分租予任何人士。
6.8 如租客為社聯,(i)社聯或(ii)社聯組合可按本計劃的條款及條件將其租用的單位/睡房(如該單位有兩個或以上睡房)以許可協議的方式許可予租證持有人作為使用人使用及居住。
6.9 業主須於租約內作出以下xx:
業主特此作出xx,據他/他們所知,在簽訂本協議時:
− 單位沒有違反《建築物條例》或任何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通告、命令等;和
− 單位沒有違反其他法例。
6.10 如業主出租單位內一個或多個睡房予一名租證持有人,而有關睡房不設套裝浴室,該租證持有人有權使用單位內之廚房及浴室(如該單位有 2 個浴室,套裝睡房內之浴室除外)。如業主出租單位內一個或多個睡房予一名租證持有人,而其中一間睡房設有套裝浴室,該租證持有人有權使用單位內之廚房。
6.11 於租約期內,倘相關的豁免書(就該單位而言)被政府當局撤銷(只適用於房協未補價資助出售單位)或業主的業主證書被房協撤銷,業主須允許租客繼續租用該單位/該睡房,直至租約期屆滿日或租賃終止日為止(視乎情況而定)。
6.12 倘業主證書、租客證書或機構證書在租約期內被房協撤銷,另一方有權終止租約。
6.13 倘租客的租客證書於租約期內被房協撤銷,業主有權按租約條款終止租約,租客須按租約規定將租用的物業的管有權交回業主。
6.14 如租證持有人在租約期內身故,業主須允許名列於租約內租客之家庭成員按該租約原定相同的條款及條件繼續居住在該單位/該睡房內,直至該租期屆滿日或租賃終止日為止
(視乎情況而定)。
6.15 租約的印花稅(註十二)由業主及租客平均分擔。
6.16 如租客為社聯,租客負責安排繳付租約的印花稅及/或裁定費(如應繳付)(註十二)。印花稅及/或裁定費由業主及社聯平均分擔。
7. 其他注意事項
7.1 業主應於簽署租約前確保自己有權出租其單位或當中個別睡房,例如倘該單位尚有未清還的按揭貸款,業主應於簽署租約前向其提供按揭貸款之銀行或財務機構就其出租單位或當中個別睡房一事作出查詢及申請許可(如有需要)。房協不會就業主因其出租單位或當中個別睡房而引致的支出、損失或法律責任負上任何責任。
註十一: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租證持有人及/或其家庭成員均會被視作直接或間接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
(i) 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該類物業的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擁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權益的產業信託人、遺囑執行人、管理人或受益人);或
(ii) 已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購買香港的住宅物業;或
(iii) 持有(包括個人及/或與任何其他家庭成員合共持有)任何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 50%以上的股權。
住宅物業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物業、未落成的住宅物業、經建築事務監督認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註十二:房協並非負責印花稅/裁定費事務的機構。業主及/或租客如欲了解詳情及更多有關印花稅/裁定費措 施 的 資 訊 , 可 致 電 2594 3201 或 2594 3202 向 稅 務 局 查 詢 或 瀏 覽 其 網 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7.2 房協建議業主於租約生效期內為該單位購買合適的保險。
7.3 簽訂或續簽租約日起計一個月內,業主須向差餉物業估價署遞交《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 IV 部新租出或重訂協議通知書(表格CR109)。
7.4 業主及租客須安排為已簽署的租約加蓋印花及/或裁定費(如適用)。
7.5 除印花稅/裁定費(如適用)外,業主/社聯/租證持有人在辦理租務手續時,或需各自繳付下列費用,包括但並不限於:
7.5.1 地產代理所收取該租務代理工作的佣金(如透過地產代理進行交易); 及
7.5.2 律師所收取租務手續的費用(如有委託律師處理租約)。
7.6 業主、社聯及/或租證持有人於租務上(包括但不限於租約條款及條件)如有任何爭議或糾紛,均由各締約方自行處理。
7.7 任何人士可於本計劃指定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 查閱由房協發出的業主證書、機構證書或租客證書的最新情況。
7.8 向房委會申請「提名證書」時,持證業主須提供業主證書副本予租證持有人/社聯作申請「提名證書」之用。
8. 提供或作出任何虛假、失實或具有誤導性的資料
8.1 申請表和申請人所提供的文件,若載有任何虛假或失實或具有誤導性的資料,申請將被取消。任何因虛假申報或失實或具有誤導性的資料而獲得批准的資格將被撤銷,而所繳的一切申請費亦不會獲得退還,亦不能轉讓。房協有最終決定權決定申請表及申請人所提供的文件是否載有虛假或失實或具有誤導性的資料。
8.2 若任何人士以任何欺騙或不誠實的方法(包括在申請表及申請人所提供的文件提供虛假或失實或具有誤導性的xx)誘使或引致房協批核相關申請資格或致使業主與租客進行有關租務交易,均屬刑事罪行,有可能觸犯包括但並不限於根據《盜竊罪條例》(第 210章)第 16A 條的欺詐罪。一經定罪,可被判監禁。
8.3 申請人若在其申請時向房協提供或作出任何虛假或失實或具有誤導性的資料、xx或聲明,房協將不會簽發業主證書。所繳的一切申請費亦不會獲得退還,亦不能轉讓。房協有最終決定權決定申請表及申請人所提供的文件是否載有虛假或失實或具有誤導性的資料。
8.4 在業主證書發出後,若任何人士被發現向房協提供或作出任何虛假或失實或具有誤導性的資料、xx或聲明,房協將撤銷其業主證書,並追究因此引致的損失。
9. 收集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文本及網上申請適用)
9.1 申請表的資料將只用於處理本計劃之申請及其相關事宜。房協亦可能利用這些資料進行統計調查或研究,並就此聯絡申請人。申請人在申請表內所提供的一切個人資料,包括所有申請人就收集及比較/核對/轉移個人資料所作出的授權聲明,均屬自願性質。然而,若申請人未能提供足夠資料,房協可能無法辦理有關申請,而申請費亦不會獲得退還,亦不能轉讓。
9.2 房協在審批申請人的申請時,有權將申請表內的個人資料與為其他目的而收集的相關個人資料(不論是否用人手方法)進行比較及核對,以確定該等資料是否虛假或失實或具有誤導性,並根據該資料的比較及核對結果,對當事人採取適當的行動。申請人須授權房協向房委會、房屋署、其他政府部門、公/私營機構/公司或房協委託之獨立顧問公司或按房協現有紀錄求證及核對有關資料,並須同意房委會、房屋署、任何政府部門、公/私營機構/公司或房協委託之獨立顧問公司,將其擁有關於申請人的個人資料,提供給房協,作比較或核對申請表內的資料之用。房協亦可利用這些資料進行統計調查或研究。申請人須同意房協可將申請表及將來就有關申請而獲發的業主證書上的個人資料
交予房協的資料處理服務承辦商作處理申請之用,及同意將所填報的資料交予房協暫租住屋「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 - 出租計劃」熱線作回覆其查詢之用。
9.3 房協在審核本計劃的申請或覆核資格時,可能根據房協現有紀錄核對申請人在申請表內提供的個人資料,或會向房委會、房屋署、其他政府部門、公/私營機構/公司或房協委託之獨立顧問公司披露,或向其查證,以便作上文所述的用途。
9.4 在申請表內所填報的個人資料,是為本計劃的申請而提供。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申請人有權要求查閱或改正申請表內所申報有關其本人的資料。如有需要,須以郵寄方式提出書面申請,收件人為香港大坑浣紗街 23 號xx苑地下,香港房屋協會申請組總經理(物業管理)。申請查閱及/或索取個人資料複本,可能需繳付費用。
10. 警告
申請人務請注意﹕申請參加本計劃而需要向房協繳付的費用已列於本申請須知第 3.4 項。若任何房協職員或其代理人藉詞給予方便而索取利益,應立即向廉政公署舉報。 任何人意圖行賄,亦屬違法,房協會將個案轉介廉政公署查究,不論是否因此而被起訴或定罪,房協均有權取消其申請。
11. 聯絡我們
11.1 瀏覽本計劃指定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
11.2 查詢熱線 8108 0678 (星期一至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12 時 30 分 及下午 1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 30 分,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11.3 香港房屋協會申請組(地址: 香港大坑浣紗街 23 號xx苑地下)(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12 時 30 分及下午 1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 30 分,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注意事項
1. 房協為受廉政公署及申訴專員公署監管的公共機構。
2. 本申請須知和申請表及其內容對房協不具任何法律約束力。房協亦不會就任何人士因使用本申請須知及/或申請表內任何資料而引致的損失負上任何責任。
3. 房協保留權利在不另行通知的情況下就本申請須知及/或申請表內的任何內容作出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