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錄三 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建物及設備、設施管理維護注意事項(草案)
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建物及設施、設備管理維護注意事項(草案)
茲因文化部(以下簡稱「甲方」)與○○○○(以下簡稱「乙方」)於民國 110 年○○月○○日簽訂「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契約」(以下簡稱「園區運用契約」),茲依「園區運用契約」第 6.2.2 條約定,由甲方訂立「文化創意事業運用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案建物及設施、設備管理維護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以茲甲乙雙方共同遵行。
一、 本注意事項所指花蓮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建物及設施、設備分為歷史建築、一般建築、設施及設備、戶外空間及廣場、綠地草坪、景觀植栽等部分。
二、 園區內點交建物及設施、設備屬於歷史建築之部分,其使用 或再利用及管理維護作業悉應參照「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古蹟管理維護辦法」、「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古蹟及歷史建築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等規定辦理。
三、 園區內點交建物及設施、設備屬於一般建築、設施及設備、戶外空間及廣場、綠地草坪、景觀植栽等部分,其使用或再利用及管理維護作業,則應以維持安全性、實用性、親民便利性、與園區整體風貌相符及符合相關法令規定為原則。園區國有財產之管理使用,請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 園區之設施及設備包括園區內之所屬空調、高低壓電力、消防安全、電梯昇降、給排水污水防水、戶外廣播系統、影像監控系統、網際網路系統、室內燈光音響、室外照明、衛浴廁所及哺乳室、停車場、緊急電話、水溝管線、各供電線及電訊網路、發電機、地下管溝及其他相關設備(以實際交付
之資產清冊及園區內管線工程圖說為準)。
五、 對於整體園區建物及設備管理維護作業,乙方應依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並研擬下列計畫,作為後續管理者、使用者及相關權利義務人在使用及管理維護之準則。
(一) 乙方應研擬園區「整體使用暨管理維護計畫」,提送甲方審查,並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管理維護辦法、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理相關規定及消防法相關規定,進行各項許可或執照申請作業,其內容應包括但不侷限下列項目:
1. 標的範圍建物及設備、設施清冊及基本資料
2. 各空間使用或再利用及其整備或修繕規劃
3. 園區營運管理及組織運作規劃
4. 園區開放參觀、導覽及相關公共服務等規劃
5. 園區無障礙、愛心及婦幼等公共服務設施規劃
6. 園區消防、影像監控、防盜之配置規劃
7. 園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護規劃,包含歷史建築及一般建築、設施及設備、戶外空間及廣場、綠地草坪、景觀植栽(如灌木、喬木等)
8. 園區出入口、人行動線及行車動線配置規劃
9. 運貨車輛之園區出入動線、裝卸地點、人員指引之配置規劃
10. 災害防治及緊急應變計畫
11. 建物及公共安全等保險計畫
(二) 園區屬於歷史建築之建物,乙方應另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研擬「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計畫」提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甲方,主管機關備查後,據以執行。
六、 乙方及園區內其他第三人之廠商、使用人或相關權利義務人,應依據本注意事項第 5 點核定之整體使用暨管理維護計畫、歷史建築管理維護計畫,及經主關機關核准之歷史建
築相關因應計畫之內容,依其使用或再利用之需求規劃研擬相關室內修繕、改裝計畫書圖,由乙方提送並經由甲方同意後,始得送相關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許可同意或核發執照後使得進行施工。
七、 對於防火管理,乙方及園區內其他第三人之廠商、使用人或相關權利義務人在進行相關建物及設施、設備之使用或再利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火源管理:包括營業上、相關儀式及活動之使用營火、火把、煙火、爆竹等火器火源時,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二) 可燃及易燃物管理:可燃及易然物應有耐燃或獨立之儲放地點環境。
(三) 電氣配線、電器用品、瓦斯等設施、設備應考量災害有效控管之設計設置並定期及不定期進行檢查、維護等。
(四) 空間及環境之使用或再利用應規劃有緊急逃生、避難場所、火災延燒防止地帶及消防救災之岀入動線與相關設施。
八、 於園區相關災害發生時,即由乙方統籌相關資源,協助園區內其他第三人之廠商、使用人進行救災工作。
九、 園區內建物及設施、設備之定期檢查、維修、維護等工作,皆由乙方依日常需求及相關法令負責辦理,並應由相關合格專業證照技術人員負責並簽證,以落實專業管理目標。
十、 乙方負責各項設施、設備之管理、監控、操作、保養、維護、緊急事故處理等各項工作事宜,使維護標的保持正常運作並維持良好之使用狀態,且均應達到各項設備主管機關訂定標準。乙方所使用之物料均應符合消防、衛生及環保等法令標準。
十一、 乙方辦理建物、設施及設備之管理、保養、維護、測試等工作所需各項自主檢查及工作報表之格式,均由乙方設計並定期檢查及填具各項工作紀錄留存供甲方查驗。
十二、 乙方如有施工需求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對於履約品質應遵守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及要求施工單位辦理相關保險,並辦理自主檢查且作成紀錄留存供甲方查驗。
(二) 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規定進行施工作業及指派合格人員擔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如有違反,概由乙方負責。
(三) 施工區域應詳細標明及設置足夠之夜間警示設施,以確保民眾之安全。如發生意外或造成人員傷亡,概由乙方負責。
十三、 乙方應對其相關維護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乙方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
十四、 乙方執行之建物、設施及設備之管理、操作、保養、維護、測試、施工、緊急搶修、工具、儀器、零件、耗材、規費及其他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十五、 乙方應依法定期實施安全檢查,如違反相關規定,其罰款及限期改善責任均由乙方負責。
十六、 乙方使用之清潔劑及保養劑均應符合環保及衛生標準,且不得損傷原有材質。
十七、 園區空間提供乙方及園區內第三人之廠商、使用人使用或再利用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辦理活動時應投保必要性保險,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等,以保障所有參與活動人員生命及公共安全。
(二) 辦理活動請依照「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大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指引」、「花蓮縣民眾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地方政府其他自治法規等規定辦理,使用期間倘發生事故、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或發生意外、人
員傷亡,概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
(三) 搭設舞臺、帳蓬或牌樓等臨時建築物時,應依「花蓮縣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後,始准予搭設。
(四) 噪音防制應遵照「噪音管制法」、花蓮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主管之環保自治法規及戶外活動舉辦之相關法令規定。
(五) 逃生出入口應保持順暢,並注意燈具開關、水龍頭、滅火器等相關設備的位置,具有危險或妨礙通道之物品發現後應立即移除。
(六) 園區部分建物為歷史建築,擅自在園區各處塗寫、噴漆、書刻或張貼等破壞損毀行為者, 可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 嚴禁明火表演、粉塵等易爆易燃性物質之活動,或其他有危害歷史建築之虞等行為,如營火、燃放爆竹煙火、施放天燈風箏等。
(八) 寵物請以鍊繩牽引,飼主應隨手清理寵物排泄物。 (九) 嚴禁毀損花木、草皮或破壞景觀等。
(十) 嚴禁攜帶危險物品或管制藥品、及酗酒或鬥毆滋等,妨害公共秩序事件。
(十一) 園區除已劃設吸菸區外全面禁菸,違反者可依據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 甲方如因業務需要委由其他廠商辦理本契約標得之相關工程或勞務工作時,乙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項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程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乙方者,由乙方負責並賠償。受損之一方,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以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邀集雙方協調解決。其經協調無法達成協議者,由相關當事人依民事程序解決。
十九、 契約期間內,有關國有財產之管理使用,請依國有財產法
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 本注意事項之一切規定得互相為補充,如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
訂定人 立約人:
甲 方:文化部 (簽章)
代 表 人:xxx (簽章)
地 址:xxxxxxxxx 000 xxx 00 x
x x:○○○○ (簽章)
代 表 人: (簽章)
統一編號:地 址:
中 華 民 國 ○ ○ 年 ○ ○ 月 ○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