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編號:S1-21-001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2023年南港車站防災中心高鐵專區中央監控工作人員支援服務
契約草案
契約編號:S1-21-001
甲 方: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乙 方:
範本編號:PSHS19核定日期:2019/12/3
中 華 民 國 ○ ○ ○ 年 ○ ○ 月 ○ ○ 日
本文件之著作權屬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非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電子、機器、影印、紀錄或其他方式重製、儲存、利用、散布或傳送。
契約主文
立契約書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以下稱「乙方」)
爰甲方擬委託乙方辦理2021-2023年南港車站防災中心高鐵專區中央監控工作人員支援服務,經甲、乙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書,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
一、 本契約包括下列文件,各項文件之內容應互為補充解釋,其優先適用次序依下列文件順序定之,倘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或投標文件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以對甲方有利者為準:
(一) 契約主文。
(二) 附件一、工作說明書。
(三) 附件二、工作指示單。
(四) 附件三、支援服務人員報到簽認證明單及驗收紀錄單。
(五) 附件四、契約工作計價方式。
(六) 附件五、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職業安全衛生條款。
(七) 附件六、合作廠商作業人員個人資料保護權益事項。
(八) 招、投、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 對前項任一契約文件之修正優於原契約文件,且以最後發生者優先適用。三、 凡本契約之修正、補充或變更以及放棄其中任何條件或條款,非經雙方書
面同意者不生效力。
第二條 契約標的
一、 本工作範圍詳如附件一所示。xxxx「工作指示單」(如附件二)辦理本 服務,經甲方履約代表指定之人員依「支援服務人員報到簽認證明單及驗收 紀錄單」(如附件三)格式所簽認之證明單據,並依契約規定之期限內完成,由甲方依實際完成之數量按月驗收及計價。
二、 服務支援/工作地點為南港車站防災中心高鐵專區,執行高鐵南港車站防災中心之高鐵專區中央監控系統設施之監看及通報工作與南港車站防災中心 (高鐵部份及隧道設備)之監控設施監管。
三、 如甲方認有必要,得要求乙方於開工日前完成經甲方履約代表核定之工作計畫書,並應依工作計畫書內容履行契約。如甲方履約代表要求變更或修改,乙方應立即辦理。
第三條 契約期間
一、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
二、 本契約之履約期間為自甲方履約代表書面通知開工之日(以下稱開工日)起 36個月內。惟甲方有權依實際需要調整前述期間、起始及/或終止日或暫時不予執行,乙方應配合辦理且不得向甲方要求賠償。
第四條 契約金額
一、 契約總金額(擇一選定)
預估總價為新台幣(下同)○○○○○○元整(含稅,詳如附件)。本契約為部分依契約標示之價金給付,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計價結算給付:
(一) ○○○○服務費:固定總價共xxxx元整(含稅)。
(二) ○○○○服務費:預估金額共xxxx元整(含稅)。
▓固定總價計新台幣(下同)○○○○○○元整(含稅,詳如附件二)。
預估總價計新台幣(下同)○○○○○○元整(含稅,詳如附件)。二、 ▓非low skill人力
x契約金額為乙方履行本契約所規定全部義務之對價,包括任何直接及間接費用及成本與利潤,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請求甲方給付任何性質之額外費用。乙方同意不因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函釋之發布、修改或變更(包括但不限於調漲最低薪資或降低工時上限),向甲方要求增加任何形式之服務費用。
□low skill人力
x契約金額為乙方履行本契約所規定全部義務之對價,包括任何直接及間接費用及成本與利潤,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請求甲方給付任何性質之額外費用。乙方同意不因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函釋之發布、修改或變更(包括但不限於降低工時上限),向甲方要求增加任何形式之服務費
用。但如於契約期間內,政府公告調漲「每月基本工資」而非雙方締約時所得預料,致乙方履行契約顯失公平者,乙方應檢具資料,向甲方提出議約申請,經雙方協議後調整以下金額,並於契約完成增補後,據以實施:
1. OO人員之OO費用(由承辦單位自行填寫適用人員及計價項目),乙
方並應將上述差額按月匯入該人員之帳戶;其他人員之薪資,不在調整範圍內。
2. 乙方因執行前款所增加之勞、健保費及勞退金提撥增額。
三、 上開契約金額為預估者,應依乙方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如最後乙方實際施作及供應之項目或數量低於預估,雙方同意以乙方實際施作及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該項最後契約金額,乙方並不得以該項最後結算契約金額低於本契約各項預估金額為由,要求甲方給付差額或要求甲方為任何性質之補償或補貼。
四、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者,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報價中之分項 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五、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契約金額不得調整;當甲方增減標的物之數量時,契約金額應依本契約所訂單價相對增減之。
六、 本契約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亦無預付款。
七、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因本案所生之稅賦,由甲、乙方各自依法負擔。第五條 付款方式
一、 乙方應於每月5日前,就其前一個月/前一期/依本契約所提供之服務工作,出具契約工作計價方式(格式如附件四)、同額統一發票等相關憑證表單及其他契約要求文件,送達甲方審核,經甲方審核無誤且無待乙方補正文件者,甲方應於收受乙方全部請款文件後次兩個月10日,將甲方所核定之同意付款金額電匯至乙方書面指定之中華民國境內乙方銀行帳戶。如乙方送達請款文件之日期晚於每月5日,則遞延一個月付款。但乙方之請款文件未齊全或錯誤須退回乙方補正者,甲方得視補正情形遞延付款期限。前開日期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工作日。
二、 辦理本契約第一次計價時,乙方必須先繳交保單,否則不予計價。第六條 責任區分
一、 乙方人員若於工作期間遭遇任何事故,致發生任何體傷、死亡或疾病時,概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二、 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員於執行工作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甲方或甲方人員或第三人發生身體或財物損害時,應由乙方負完全處理及賠償責任。乙方人員於辦理本契約工作時,如有不法行為,概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
三、 乙方為獨立之承包商,應就契約之履行負完全責任。甲方與乙方或乙方人員間不因本契約之訂定而發生雇主與受雇人、本人與代理人、合夥或其他類似之關係。
第七條 乙方義務
一、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提供本契約所需之服務,乙方並擔保其持有履行本契約所需之有效政府證照或許可。
二、 乙方擔保其提供服務人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經合法僱用且為品德良好之人員。如甲方認有必要,在開始執行服務前,xxx先將其服務人員學經歷及背景等資料造冊,送交甲方審核,如甲方於收受後10日內未有異議者,即得任用。
三、 乙方人員如有怠忽工作、違反甲方規定、不道德、不法情事,或其他不當行為經甲方認為不適格或不適任時,甲方履約代表得停止其工作並通知乙方更換,乙方應於24小時內以適格適職人員更換之。乙方提供之工作人員名單,如包括個人資料者,乙方所屬之人員均需確認已閱讀附件六之「合作廠商作業人員個人資料保護權益事項」,並簽名同意甲方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四、 乙方提供服務人員應符合附件一所規定其他關於資格之要求事項。
五、 xxx因本契約持有甲方所交付保管之門禁卡片鑰匙,對於甲方相關之門禁應善盡保護之責任,不得交由他人隨意使用或進出,若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使甲方遭受損害,乙方應負全部損害賠償責任。於契約經終止或期間屆滿時,乙方應立即將門禁磁卡或鑰匙交還甲方,並不得複製。
六、 甲方得要求乙方提出履約及管理上有關之紀錄、報告或其他文件,乙方不得拒絕。
七、 乙方提供服務人員由乙方分派調度及監工,惟應聽從甲方履約代表之管理及指示。甲方履約代表之監督及指示僅係代表甲方管理契約,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解釋為監工行為,乙方亦不因此免除依本契約規定應負之責任或義務。
八、 乙方應對其服務人員安全及紀律負全部責任,並督導及管理乙方服務人員之工作及行為。
九、 乙方服務人員出入甲方處所及於甲方處所內執行維修作業時,除應遵守乙方
之管理規章及勤務準則外,並應遵守甲方所訂頒場地、工作、門禁及安全作業之相關規定。
十、 乙方服務人員應於執行工作前,接受甲方提供之安全訓練課程,始得進入甲方處所執行工作,異動時亦同。
十一、 乙方服務人員進入甲方處所應穿著甲方要求之服裝並佩帶工作識別證。 十二、 乙方執行本契約工作所需之個人安全防護裝備等均由乙方自行負責提供,
並應符合契約之規定與甲方履約代表之要求。
十三、 服務期間屆至,甲方如未與乙方續約,乙方應辦理交接並協助新承攬廠商熟悉本契約維修支援服務事宜,不得藉故阻撓新承攬廠商人員及作業之正常進行。
十四、 乙方履行本契約之過程如有違反法令、政府規定,或未符合主管機關之要求者,致使甲方遭受處分或受有損害時,乙方應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及所支出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罰鍰、訴訟及律師費用)。
十五、 如因乙方之故意、過失、違法、違約或其他不當行為,致第三人對甲方或其負責人或員工提出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乙方應負責處理並應賠償甲方及其負責人及員工所受之損害及所支出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用及訴訟費用),甲方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第八條 工作變更
甲方得隨時以書面變更本契約工作之方法、順序、範圍及增減工作數量,乙方應即照辦。若因而影響乙方費用及工作進度,由雙方依契約附件四、契約工作計價方式所附之詳細價目單之單價及誠信原則進行公平調整。
第九條 甲方履約代表
一、 本契約簽署後,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其所指派之「甲方管理代表」及「甲方執行代表」。甲方執行代表並得視具體需求,另以書面指派「甲方執行代表代理」,就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另行授權「甲方執行代表代理」辦理。前述代表如有變更,甲方應按指派之程序,另行通知乙方,始生變更效果。
二、 「甲方管理代表」及「甲方執行代表」分別依本條所規範之權限,代表甲方就乙方履行本契約之一切事項進行協調與管理,惟乙方於本契約之義務,不因甲方管理代表或甲方執行代表之監督或管理而免其責任,且甲方管理代表或甲方執行代表均無權代表甲方逕為辦理契約之變更、终止及解除。
三、 「甲方管理代表」負責代表甲方執行決標通知書送達後迄通知開工前及自驗收完成後起之本契約相關履約事項;「甲方執行代表」則負責代表甲方辦理通知乙方開工,並自通知開工後迄驗收完成前之本契約相關履約事項。
四、 本案完成驗收後,如涉及保固事宜,自「甲方執行代表」通知啟動保固期間起至保固期期滿前,由「甲方執行代表」代表甲方執行保固期間之相關履約事宜;待保固期間期滿後,「甲方管理代表」則代表甲方辦理保固期滿後之相關作業,確保乙方就本契約之各項義務均已執行完畢。
五、 有關本契約之各項通知,於乙方分別按「甲方管理代表」、「甲方執行代表」及「甲方執行代表代理」之權限辦理後,該通知始對甲方發生效力。
第十條 乙方履約代表及人員之更換
一、 於契約經雙方簽署後,乙方得以書面指定履約代表,並通知甲方。
二、 甲方履約代表如認乙方指派執行本契約工作之人員(包括乙方履約代表)不適任,得隨時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乙方更換,乙方應即依甲方履約代表指示辦理;乙方並應就更替人員之資格及經驗事先徵得甲方履約代表之書面無異議表示。所需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一條 保險
一、乙方對履行本契約至少應投保下列保險,保單內容與投保之保險公司應得甲方之同意:
(一) 乙方及其次承包商應遵循相關法令為其員工投保下列保險,未具下列保險者,一律不得進入工作場所
1. 勞工保險
2. 全民健康保險
(二) 僱主意外責任險:
1.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以下規定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500萬元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2,500萬元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責任:5,000萬元
2. 每一事故自負額:不得高於2,000元
(三) 公共意外責任險(或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險):
1.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以下規定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500萬元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2,500萬元每一事故財物損害 :500萬元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責任:6,000萬元
2. 每一事故自負額:不得高於5,000元
3. 保單應加保鄰近財物附加條款:
每一意外事故賠償金額不得低於500萬元,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賠償金額不得低於1,000萬元。每一事故自負額不得高於10萬元。
4. 本保單之承保範圍應含乙方因執行本契約發生意外事故,導致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傷亡之賠償責任。
(四) 上述僱主意外責任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或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險)應符合下列事項:
1. 被保險人:乙方及其次承包商、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2. 保險期間:涵蓋本契契約工作期間,隨工期延長而延長。
3. 保單應加註:「本保單之任何變更或提前終止,未經取得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事先同意者,不生效力。」
4. 保單中對於限縮承保範圍或與契約無涉或已不符時宜之附加條款應予刪除,包含但不限於以下條款:『恐怖主義除外附加條款』、
『電腦年序轉換除外不保附加條款』…等。
二、乙方應使上開保險於開工日前生效,並於開工日前提送僱主意外責任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或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險)保單正本及收據副本供甲方審核,否則甲方有權不辦理任何契約付款。
三、乙方未按本契約之規定辦理保險,倘遇有意外事故發生時,應由乙方負全部責任,並使甲方免於受前述事由求償之主張,否則乙方應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在契約期間發生意外事故,甲方之損失除由保險公司賠償外,自負額、保險不賠或超過保險金額部分,全部由乙方負擔。
五、除本條款第一項所規定之保險外,乙方應視履行契約之需求,額外投保必要
保險以承保執行本契約之其他風險或責任,倘未投保而遇意外事故發生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 轉讓、轉包禁止
一、 乙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為讓渡、移轉或其他處分,亦不得將契約轉包。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分包其應為之工作。
二、 甲方履約代表於契約期間如認為分包商之工作未符合契約要求,得要求乙方更換,乙方應即辦理。
三、 甲方得將其依本契約所享有之權利與應盡之義務轉讓予第三人承受,乙方不得拒絕承認。
第十三條 罰則
一、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如乙方未能按契約約定期限內交付工作項目,自契約期限末日之次日起,每逾期一天須支付甲方契約總價千分之 1 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 如乙方交付之工作項目經甲方認定不符契約要求,乙方應依甲方書面通知之限期完成改善並經甲方驗收合格。如有逾期完成改善者,依下述方式按日依契約總價千分之 1 計算懲罰性違約金。
(一) 於通知改善期限內交付,但未驗收合格,經甲方再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始驗收合格者,自契約期限末日之次日起至驗收合格之日止。
(二) 於通知改善期限內未交付,經甲方再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始驗收合格者,自契約期限末日之次日起至驗收合格之日止。
(三) 如乙方已受甲方依第一項未能按契約約定期限交付工作項目之情形計罰者,前述罰則自實際交付工作項目日之次日起至驗收合格之日止。
三、 上述違約金均獨立計算,惟本契約所有違約金合計上限為契約總價百分之 20,甲方得自應付乙方之款項中扣除。
第十四條 保密義務
一、 乙方因履行本契約而知悉或取得甲方之任何資訊,乙方應負保密xx,xxxxxx,x方不得提供或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得為執行本契約以外任何目的而使用。
二、 乙方應要求其執行本契約之人員遵守保密義務之規定,如該人員違反保密義
務,視同乙方違約。
三、 乙方違反本條規定之保密義務時,對於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四、 本條保密義務於契約執行完畢、終止或解除時,均仍有效。
第十五條 智慧財產權之處理
乙方如於契約使用專利品、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他人著作權、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時,概由乙方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第十六條 履約保證金條款(本契約▓適用不適用)
一、 乙方應於決標通知函通知日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甲方繳存▓契約總價百 分之_五_;或xx,xxx 元之履約保證金,以擔保履行本契約之義務。如未 於上開期限內繳納,甲方得沒收乙方之押標金,同時有權終止或解除契約。
二、 履約保證金得以辦妥質押並蓋妥印鑑之銀行定期存單(設定質權時,應要求銀行拋棄行使抵銷權)、經甲方認可且禁止背書轉讓之銀行本行支票方式、銀行開立之保證書(函)或其他經甲方同意之擔保品為之。惟前揭保證書(函)內容應經甲方同意及對保,並應註明放棄先訴抗辯權。
三、 依本契約乙方應負之賠償、罰款及/或違約金,甲方得逕自應付費用中扣除,如有不足,得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如發生無法扣抵或不足扣抵時,甲方得另向乙方請求支付。乙方並應於甲方通知該項扣抵之日起 15 日內補足履約保證金。
四、 乙方如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無法於保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或甲方無法於保證書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該保證書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乙方未依甲方之通知予以延長者,甲方將於有效期屆滿前就該保證書之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其須返還而有費用或匯率損失者,亦同。
五、 乙方提供之履約保證金於本契約期間屆滿後,經驗收合格且無未解決之爭議,於扣除一切乙方應負擔之費用、賠償全額、罰款及/或違約金後,如有剩餘,甲方應一次無息發還乙方。
第十七條 保證金不予發還之情形
一、 如乙方有繳納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
(一) 依本契約乙方應負之賠償金額、罰款或違約金,甲方自應付費用中扣
除後仍有不足者,不足部分之保證金。
(二) 違反本契約關於轉讓、轉包或分包之約定者,全部保證金。
(三) 擅自減省工料者,其減省之工料及造成損失之金額,甲方自應付費用中扣除後仍有不足者,不足部分之保證金。
(四)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五)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辦理者,其不合格部分產生之費用及造成損失之金額,甲方自應付費用中扣除後仍有不足者,不足部分之保證金。
二、 保證金有不發還之情形者,該不發還之保證金屬懲罰性違約金。第十八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賠償
一、 於乙方有下列任一情事時,甲方有權終止或解除契約:
(一) 乙方於簽訂契約後,未依契約規定或甲方通知之期限履行或履行不完全時,經甲方書面催告後仍不履約或不為完全之履約時。
(二) 違反本契約關於轉讓、轉包或分包之約定者。
(三) 乙方或其服務人員不接受甲方履約代表之管理且經甲方認定情節重大者。
(四) 甲方認為乙方管理不善,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五) 乙方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者。 (六) 乙方無正當理由,未於契約期間維持保險之效力者。
(七)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之部份或全部者。 (八) 有破產或重大情事致無法履約者。
(九) 乙方違反本契約其他規定且經甲方認定情節重大者。
二、 甲方依前項為終止或解除契約後,並得分別或同時採行下列一項或數項措施: (一)請求乙方返還甲方前已給付之款項;
(二)委託第三人完成工作,並向乙方請求償還因此所增加之費用; (三)請求損害賠償。
三、 除第一項情形外,甲方並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惟至少應於終止日一個月前通知乙方。若係以電話或口頭通知乙方終止本契
約時,則應另以書面確認之。契約終止日前乙方已完成之工作,甲方應按實際完成數量及本契約附件四所載單價計價結付乙方。乙方不得要求其他賠償或補償。
四、 契約解除、終止或期滿時,乙方應停止全部工作、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撤 離所有之人員、機具、設備及材料。除經甲方另為書面之指示外,乙方並應 將甲方所借予或租予乙方之儲放室、用餐室及其他處所,辦理清空並恢復原 狀返還甲方。如發現有未依期撤離之機具設備,乙方同意得由甲方任意處理,若因此造成甲方之損失,乙方應對甲方負賠償責任。
五、 依本契約乙方應負之賠償責任、違約金,甲方得逕自應給付乙方之款項及保證金中扣抵,如仍有不足時,並得向乙方求償。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條款
一、 乙方因不可抗力之情形,致無法履行本契約工作之一部或全部時,應於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立即(至遲不得逾三日)以書面通知甲方發生不可抗力之情形,並應說明對本契約工作之影響及建議處理方式。
二、 不可抗力係指其發生非屬可歸責於甲方或乙方之任一方,且足以嚴重影響本 契約工作履行之人力不可抗拒之事件或狀態,例如罷工(不含雙方員工之罷 工)、火災、水災、雷擊、颱風、地震、大規模之傳染病或其他巨大災難等。如遇不可抗力致使任一方遲延或不能履行契約義務時,則該方不得被視為違 約,且因而所造成之損害,雙方亦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因不可抗力致使乙方無法工作之期間,乙方不負遲延責任,甲方亦停止辦理計價。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乙方無法工作之期間超過三十天,雙方得同意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條 不正利益、利益衝突禁止
一、 乙方或其成員(包括但不限於董事、經理人、受雇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以下同)不得於任何時候,對甲方、甲方之成員或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亦不得自包括但不限於為甲方提供服務之供應商、承包商、次承包商、及其他為甲方提供顧問服務之顧問,要求、期約、收受、給予任何不正利益、不當款項或間接利益。分包廠商亦同。
二、 乙方不得於本契約服務期間直接或間接從事不符合甲方利益之事項。
三、 乙方或其成員違反本條約定者,甲方有權隨時無條件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
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二十一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x契約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合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 未盡事宜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律規定或由雙方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解決之。
第二十三條 契約份數
x契約作成正本壹式貳份,由甲、乙方各執正本壹份,倘須繳納印花稅,應各自貼銷。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xxx
地 址:11568 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66號13樓
乙 方:代表人: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工作說明書
一、 工作範圍
x契約範圍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南港車站防災中心高
鐵專區中央監控工作人員支援,乙方應提供工作服務人員,執行高鐵南港車站防災中心之高鐵專區中央監控系統設施之監看及通報工作與南港車站防災中心(高鐵部份及隧道)之監控設施監管,工作範圍如有爭議時,以甲方解釋為準。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1. 電腦及週邊設備、介面設備、各監控系統主機/控制盤、火警及安全系統控制盤、系統軟體、應用軟體、圖控軟體、投影幕、閉路電視等,詳附錄「南港車站防災中心高鐵專區監控設備清冊」(依現場實際之數量為準)。
2. 南港車站防災中心(高鐵部份及隧道設備)之監控設施監看,藉由每日24小時分三班派駐監看人員1名值勤監看各中央監控設施(以防災中心現場實際配置情況為準),確保中央監控系統及各機電系統(高鐵部份及隧道)正常運轉,並紀錄及通報各監控狀況:
2.1 火警警報監控:高鐵專區火警警報及消防系統監控,含高鐵專區排煙迴路(該設備資產屬台鐵)之監控,並連動控制送風/排煙設備。
2.2 空調監控:監視車站高鐵專區之環境情況及空調系統之冰水主機、冷卻水塔、冷凝(卻)泵浦、空調箱及小型送風機等之監控。
2.3 閉路電視監控:藉由CCTV監視車站各區間之狀況(包括人員動作)。
2.4 電力監控:
電力及照明--監視電力系統之主變電站、各單元變電站、緊急發電機、不斷電系統、各機電設施動力、及照明迴路等。
門禁--重要區間之進出狀況監視。
污水/給排水--污水/給排水系統及高鐵隧道集水池之監視。
2.5 廣播系統:配合甲方人員操作廣播系統。
2.6 子母鐘。
2.7 電梯/電扶梯監控:監控電梯/電扶梯運轉及相關之CCTV。
2.8 照明監控:二線式照明監控系統管制各區間之照明設施開及關。
2.9 值班必需執行操作時,須配合甲方人員依其指示操作監控系統。
2.10 值班操作時,若有異常訊號顯示,應通報甲方(SCR 值班人員)及記錄。
3. 應甲方需要,於防災中心或高鐵南港車站(例如:車站控制室等)有新增監控之工作或須配合其他系統而作部份系統軟硬體之修改整合時,乙方必須配合測試及監看,不得推諉,相關費用已包含於契約金額。
二、 工作內容
x契約中央監控系統之監看工作項目(高鐵部份及隧道)至少應包含以下項目:
1. 於防災中心內執行各監控系統監看(含電力照明、火警消防、門禁安全、空調、緊急排煙、污水/給排水、閉路電視、電梯/電扶梯、廣播、隧道排風機等) 。
2. 每月25日前提報次月之值班表。
3. 依甲方指示配合甲方執行相關法規規定之各項檢測、消防檢查或聯合防災作業。
4. 乙方值班人員應確實填寫值勤工作日誌,提供各系統設備運轉、各式監控系統電腦主機運轉、火警系統等監測異常告警紀錄等。
三、 人力需求及管理(詳細工作要求及限制)
1. 乙方派駐現場人員原則每日3員(三班制每班1員),指定一人擔任現場負責人(需有代
理人),負責與甲方聯繫及處理各項工作事宜,並為緊急聯絡人。派駐現場人員需配合甲方支援監看人員三班24小時輪班,每班出勤人員1名,交接班30分鐘,乙方須於每月20日前提出次月支援監看人員值勤表,並經甲方核可後實施。乙方人員執勤時不得擅自離站,如因各項因素無法如期出勤時,需獲甲方核可。
2.乙方應遵守下列之工作要求及限制:
2.1派駐現場人員至少須具備下列資格:
職業學校以上或相關科系(電機科、機械科、資訊科等)畢業。
具有二年以上車站商辦大樓機電各設備操作中央監控電腦系統經驗。
具有單獨進行機電各設備操作中央監控電腦系統之能力。
現場人員具有基本電腦操作(含 E-Mail、Office 等)及報表整合規劃能力。
現場人員具急救訓練證照。
現場人員具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及地下建築物中央管理室之執勤人員講習合格書。
2.2乙方監控人員小組組織圖,組織成員名冊相關資料資格,必須詳述成員職位、姓名、學經歷、聯絡電話、證照資格等、任務編組與權責分工,其成員應經甲方同意,未經同意不得執行職務,契約期間若需變動時,須經甲方審核同意。
2.3乙方應提送緊急聯絡窗口、電話與通報方式文件,制定相關工作日誌與紀錄表單
並經甲方審核同意後據以執行。
2.4乙方應於每月25日前提出次月之監看人員值勤表,並配合甲方所規定之工作時段,執行本契約之監看作業。
2.5乙方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確實執行及管理現場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相關文件紀錄應存檔備查。如有必要,乙方並應參與相關之協議組織及相關會議,遵照該會議結論辦理。
3.設備故障通報:
3.1乙方負責本契約中央監控系統軟硬體設施之監看工作,對軟硬體設備之故障,如經確認故障,應立即通報甲方值班人員。
4.編訂與執行緊急應變計畫:
4.1此計畫為操作計畫之要項(如:颱風、暴雨、雷擊、停電、地震等),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緊急事件應變作業流程及連絡通報之單位人員與方式。
各種緊急災害處理規劃及緊急事件發生之應變措施。
緊急事件發生時乙方可提供人員支援能力。
自台灣北部陸上颱風警報發佈起,乙方應配合甲方或政府機關之指揮,確實施作各項防颱措施,並進行電力設施及高鐵隧道集水池之水位加強監視。如情況緊急者,乙方應不待甲方之指示,主動連絡進行各項損害防止措施。
5.值班規定:
5.1應遵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與甲方相關工作準則與規定。
5.2在執行工作時間內應著制式服裝,佩帶甲方所核發之工作證。
5.3執行工作時間內不得擅自離開監看崗位。
5.4保持服裝儀容整潔、儀態良好有禮,有任何問題均應向甲方值班人員報告請求協助處理,不得與臺鐵人員發生爭執。
6.其它配合及遵守事項:
6.1乙方在正常運作下若有異常訊號顯示、發現設備不良或不符安全情況時,應即通知甲方人員到場處理並記錄追踪,若發生設備損壞、故障或需更換時,應立即通知甲方到場確認。
6.2乙方值班人員依照甲方值班人員之指示始能操控(啟動、停止或切換)高鐵專用機電設施。無甲方之指示,嚴禁操控或變更設備自動運轉之時程設定作業。
6.3於本契約期間,乙方應指派經甲方同意之現場工作負責人,負責管理及監督乙方人員,工作執行及其他一切現場事務。乙方現場值班人員須配備連絡專用行動電話,並於防災中心申辦裝設二線市話,以執行緊急通報及例行事務連絡,相關費用已包含於契約金額。
6.4遵守甲方所制定之所有規章規定,如安全規章(包括高速鐵路運轉規範, HSROR)、維護作業、維護管理、出入管制及其他相關規章等辦理各項業務,乙方值班人員應取得HSROR-B級資格。
6.5乙方應自備操作所需之器具,緊急無線電對講機2支(與車站使用同規格)、手電筒、文具、表報、紙張及文書/電腦作業等所需耗材。
6.6乙方操作人員應於甲方指定之場所及席位值勤,值勤場所內不得停留或留宿外人,不得煮食、抽煙、嚼食檳榔或喝含酒精飲料以及其他違反甲方工作安全規定之情 事。
6.7嚴禁乙方人員私帶外人進入工作現場。
6.8乙方工作人員若未穿戴反光背心及安全鞋、帽等安全配備,均不得進入本高鐵現場範圍內工作。
6.9如甲方因業務需要,乙方應於防災中心配合甲方消防檢查與測試工作。
6.10乙方若發生人員缺工狀況(無合格備班人員支援,造成缺工、停工)除依契約項次計價比例不予計價外,另需補償甲方代為執行勤務作業費用,每班新台幣伍仟元(未稅)得於當期計價中扣除;另經甲方確認缺工狀況1日內未完成改善,即依契約第十三條內容辦理:每逾期一天須支付甲方契約總價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
四、乙方擔保派駐甲方之監控(支援)人員薪資及津貼如下:
2. 乙方應保證其派駐現場監控負責人(組長)每月最低薪資為 35,500 元。
1. 乙方應保證其派駐監控(支援)人員每月最低薪資為 30,500 元。
3. 甲方得不定時抽查乙方依本條款金額給付薪資之佐證資料。
4. 乙方違反以上最低薪資要求之規定者,即依契約第十三條內容辦理:限期改善並追溯補足薪資差額,每逾期一天須支付甲方契約總價千分之 1 之懲罰性違約金。
五、交接移交事項
1.乙方應於契約生效日起一週內,通知甲方並由其指派人員會同前往工作現場清
點監控設備數量及辦理開始監管。乙方於清點過程中,如對甲方人員所告知 之工作危害因素、設備標的物、座落位置或相關說明有疑義者,應即提出意見予以澄清,並作成紀錄,作為監控設備清冊之一部份。乙方不得以甲方清點 時之說明不確實為由,主張免除或減低本契約義務之一部或全部。
2. 乙方應於契約到期或終止前一個月,提交防災中心監控設備清冊,並於契約到期時辦理清點及監管移轉,移轉對象應為甲方之工作人員,乙方不得藉故推諉或有所隱瞞。
六、防災中心地點:
在南港車站防災中心內(位於G+1,房間編號G01211及G01217),設有高鐵專區內
之各機電系統之監控設施。
七、附錄
「南港車站防災中心高鐵專區監控設備清冊」。
附錄:南港車站防災中心高鐵專區監控設備清冊
項次 | 系統別 | 房間編號 | 設施名稱 | 設施型號 | 單位 | 數量 | 備註 |
1 | 火警 | G01211 | 火警受信總機,智慧型(定址型), 2000 回路 | SIMPLEX 4100U | 組 | 1 | |
2 | 火警 | G01211 | 伺服器工作站(含 2 組螢幕及 2 組主機) | 研華 | 組 | 2 | 含作業系統軟體Windows 2000,滑鼠 1 隻. USB 鎖 1 隻 |
3 | 火警 | G01211 | 24 針點矩陣列表機 | EPSON LQ-690C | 台 | 1 | |
4 | 火警 | G01211 | 緊急電話 | DK6-12DS(B) | 台 | 1 | |
5 | 空調監控 | G01211 | 中央監控電腦主機, 工業級 | 西門子 | 台 | 2 | 含軟硬體,作業系統: Windows 2003 |
6 | 空調監控 | G01211 | 中央監控手提電腦 | Lenovo ThinkPad 2518NLV | 台 | 1 | 作業系統:Win7 Pro 32 位元。 |
7 | 空調監控 | G01211 | 24 針點矩陣列表機 | EPSON LQ-2090C | 台 | 1 | |
8 | 閉路電視 | G01211 | 控制工作站 | HB1G1-STA#01:SK- 6500(SKYLIGHT) | 組 | 2 | 作業系統: Windows XP。 |
9 | 閉路電視 | G01211 | 功能鍵盤 | HB1G1-CON#01~02:SK- AT606 | 組 | 2 | |
10 | 閉路電視 | G01211 | 19"標準機櫃(41U) | MDD-85-41-30 | 組 | 6 | |
11 | 閉路電視 | G01211 | 彩色監視器 19 吋 | HB1G1- MON#01~06:LME-1921 | 組 | 6 | |
12 | 閉路電視 | G01211 | 矩陣主機組 | HB1G1-MAT#01:M- 2560(SKYLIGHT) | 組 | 1 | |
13 | 閉路電視 | G01211 | 光纖配電盤 48/C | UND-S19(A) | 組 | 22 | |
14 | 閉路電視 | G01211 | 光電傳輸專用機匣 | UND-S19(B) | 組 | 5 | |
15 | 閉路電視 | G01211 | 485 訊號分配器 | SK-485 | 組 | 2 | |
16 | 閉路電視 | G01211 | 不斷電系統設備(含鉛鈣電池) | FT-3300SG(1 項 3W 220V/220V 3KVA) | 組 | 7 | . |
17 | 閉路電視 | G01211 | 數位錄影機(含影像 分配器) | HB1G1-DVR#01~05:SK- 2000E | 組 | 5 | |
18 | 閉路電視 | G01211 | 圖控伺服器 | SK-6600 | 組 | 1 | |
19 | 閉路電視 | G01211 | 8CH 鍵盤滑鼠螢幕切換器KVM | HNT-81R | 組 | 1 | |
20 | 閉路電視 | G01211 | 大銀幕投影系統投影機組 2X3 型式(包 含大螢幕) | SKPR-3020 | 組 | 1 | |
21 | 閉路電視 | G01211 | 大銀幕投影系統多工影像控制器 | SKPR-3020 | 組 | 1 |
項次 | 系統別 | 房間編號 | 設施名稱 | 設施型號 | 單位 | 數量 | 備註 | |
22 | 閉路電視 | G01211 | 網路光電轉換器 | GAMCS2-10 | 組 | 2 | ||
23 | 閉路電視 | G01211 | 光電轉換器 | VD4000-FBO | 組 | 64 | ||
24 | 閉路電視 | G01211 | 24 PORT HUB 10/100/1000 | D-LINK DGS-1024D | 組 | 1 | ||
25 | 監控 | G01211 | 伺服器工作站 | CSRC#01~02:IBM,syste m X3400 | 組 | 2 | 監控電力,安全門禁,給排水各系統共同警報。作業系統: Windows 2000 | |
26 | 監控 | G01211 | 雷射印表機 | EPSON,EPL-N2500 | 組 | 1 | ||
27 | 監控 | G01211 | 24 針點矩陣列表機 | EPSON,LQ-2180C | 組 | 1 | ||
28 | 監控 | G01211 | 可提式維護電腦 | Dell Latitude D830 | 組 | 2 | 作業系統: Windows XP。 | |
29 | 監控 | G01217 | 19"標準機櫃(41U) | MH-602-41 | 組 | 2 | ||
30 | 監控 | G01217 | 光纖電線盤 12/C | LT NET | 組 | 5 | ||
31 | 監控 | G01217 | 光電轉換器 | CSRC JS-C100ST/SC | 組 | 5 | ||
32 | 監控 | G01217 | 光電轉換器機匣 | CR-1112RAC | 組 | 1 | ||
33 | 監控 | G01217 | 邊際網路交換器 | JS-S240F/G | 組 | 2 | ||
34 | 監控 | G01217 | 可讀寫光碟機 | NAS 8200PRO | 組 | 2 | ||
35 | 監控 | G01217 | 不斷電系統設備(含鉛鈣電池) | CSRC 主機 ULT-3000 (1 項 3W 220V/220V 3KVA) | 組 | 1 | ||
36 | 廣播 | G01211 | 數位廣播器 | TOA RM-200X | 台 | 1 | ||
37 | 廣播 | G01217 | 主機櫃(不含接線箱) | Chungson RA-200A | 台 | 4 | ||
38 | 廣播 | G01217 | 迴路偵測數位主機 | TOA VX-2000SF | 台 | 1 | ||
39 | 廣播 | G01217 | 迴路系統介面機 | TOA VX-2000SF | 台 | 2 | ||
40 | 廣播 | G01217 | 後備迴路模組(功率 轉換器) | Chungson MS-602-2 | 台 | 3 | ||
41 | 廣播 | G01217 | 功率擴大機 260W | TOA VP-2241/VP- 200VX | 台 | 18 | ||
42 | 廣播 | G01217 | 後備功率機(後備擴 大機) | TOAVP-2241/VP-200VX | 台 | 8 | ||
43 | 廣播 | G01217 | 四分割功率擴大機 | TOA VP-2064/VP- 200VX | 台 | 1 |
項 次 | 系統別 | 房間編號 | 設施名稱 | 設施型號 | 單位 | 數量 | 備註 |
44 | 廣播 | G01217 | 二分割功率擴大機 | TOA VP-2122/VP- 200VX | 台 | 3 | |
45 | 廣播 | G01217 | 偵測迴路模組 | TOA VX-200SZ | 台 | 21 | |
46 | 廣播 | G01217 | 音頻處理單位 | TOA VX-200SE | 台 | 21 | |
47 | 廣播 | G01217 | 10區擴充分輸機 | TOA EP-029-1.0 | 台 | 3 | |
48 | 廣播 | G01217 | 16迥路液晶喇叭檢測器 | 台 | 2 | ||
49 | 廣播 | G01217 | 迥路介面啟動器 | 台 | 3 | ||
50 | 廣播 | G01217 | 共載供電組 | 台 | 4 | ||
51 | 子母鐘 | G01217 | 19"標準機櫃(41U) | MH-602-41 | 組 | 1 | |
52 | 子母鐘 | G01217 | GPS衛星母鐘主機 | SDC-OC3 | 組 | 2 | |
53 | 子母鐘 | G01218 | 訊號選擇器 | ISC-832 | 組 | 1 | |
54 | 子母鐘 | G01217 | 天線傳輸機 | SDC-104 | 組 | 1 | |
55 | 子母鐘 | G01217 | 訊號分配器 | 組 | 4 | ||
56 | 子母鐘 | G01217 | 不斷電系統設備(含鉛鈣電池) | ULT-3000RM 1項3W 220V/220V 4KVA | 組 | 2 | |
57 | 共同天線 | G01211 | AMP收集箱殼 | AMP-5:AMP | 組 | 1 | |
58 | 共同天線 | G01211 | 分頻訊號放大器 | UV-35BW | 組 | 1 | |
59 | 共同天線 | G01211 | 分歧器(2路) | 2S | 組 | 1 | |
60 | 共同天線 | G01211 | 分配器(2路) | 2B | 組 | 1 | |
61 | 共同天線 | G01211 | 分配器(4路) | 4B | 組 | 1 | |
62 | 電梯/電扶梯監視 | G01211 | 機櫃 | MOD-85-41-30( 主 機 *1:SK- 2000E,矩陣*1:M-6440,控制鍵 盤*1,解調器影像分配器*16) | 組 | 1 |
項 次 | 系統別 | 房間編號 | 設施名稱 | 設施型號 | 單位 | 數量 | 備註 |
63 | 電梯/電扶梯監視 | G01211 | 彩色監視器19吋 | SAMPO,LME-1921 | 組 | 3 | 機櫃外上方2台、機櫃內1台 |
64 | 電梯/電扶梯監視 | G01211 | UPS | FT-3300SG | 組 | 1 | 在機櫃內下方 |
65 | 電梯/電扶梯監視 | G01211 | 彩色監視器19吋 | ASUS VS197D | 組 | 1 | |
66 | 電梯/電扶梯監視 | G01211 | 印表機 | HP LaserJet-P3005 | 組 | 1 | |
67 | 電梯/電扶梯監視 | G01211 | 桌上控制箱 | Nil | 組 | 1 | |
68 | 電梯/電 扶梯監視 | G01211 | 對講機 | 宏匠-MT-2406-2 | 組 | 2 | |
69 | 電梯/電扶梯監視 | G01211 | 主機 | 研華-IPC-610-F(含鍵盤 *1:羅技) | 組 | 1 | 作業系統: Windows XP。 |
70 | 電梯/電扶梯監視 | G01211 | UPS | ARES-S1020 | 組 | 1 | |
71 | 照明監控 | G01211 | 二線式系統切換控制盤 | PANASONIC MRS-1738 | 組 | 1 | |
72 | 照明監控 | G01211 | 二線式控制裝置,工業級電腦 | 研華 | 組 | 1 | 含主機1台、螢幕1台、鍵盤1 組、滑鼠1隻、USB鎖2隻(含CL305標USB) |
73 | 電話交 換機 | G01211 | 高鐵消防栓箱緊急 電話交換機(主) | 組 | 1 | ||
74 | 電話交 換機 | G01211 | 高鐵消防栓箱緊急 電話交換機(副) | 組 | 1 | ||
75 | 空調監 控 | G01211 | 24針點矩陣列表機 | EPSON LQ-2190C | 台 | 1 | |
76 | 閉路電 視 | G01211 | CCTV大螢幕遙控 器 | 支 | 5 | ||
77 | 隧道監控 | G01211 | 電腦工作站 | AREMO-4196/瑞傳 | 台 | 2 |
附件二 工作指示單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代表工作指示單
編 號 : 日 期 : 年 月 日
契約名稱及編號 | 2021~2023年南港車站防災中心高鐵專區中央監控工作人員支援服務契約(契約編號:S1-21-001) | |
契約期間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甲方聯絡人/電話 |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
乙方公司名稱/ 聯絡人/電話 | 公司 | |
工作項目 | ||
工作要求/說明 | ||
工作地點 | ||
工作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計 天 | |
其他要求事項 | ||
權利義務規定 | 除本工作指示單另有規定者外,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悉依首揭契約之規定。 | |
甲方代表 | 主管 | 承辦人 |
註:指示單編號方式為AAA-BBBBBBB-CCC,其中AAA三碼為所屬單位英文代碼(如SCD、LUD),
BBBBBBB為契約編號,
CCC三碼為001~999依序填寫之流水號。
附件三
支援服務人員報到簽認證明單及驗收紀錄單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支援服務人員報到簽認證明單
工作名稱 Project: 2021~2023 年南港車站防災中心高鐵專區中央監控工作人員支援服務(契約編號:S1-21-001) | 乙方現場管理人員 Instructor: | 日期Date: |
工作行前說明/討論 Time of Tool Box Meeting: 時 間 自 : 至 : From : To : | 主管Supervisor: |
主題Topic : | 工作地點 Location: |
No. | 參加人員姓名 Attendance | 簽 名 Signature | 簽到時間 Sign In Time | 簽退時間 Sign Out Time |
工作行前說明/討論程序
Tool Box Meeting Procedure
1.是否有任何危害安全或不法之情事? Any near misses or accident within the crew? | |
2. 矯正動作及預防再發生措施Corrective action to prevent recurrence | |
3. 其他安全議題討論 Other safety items discussed | |
4. 建議其他安全上的改善方法 Suggested safety improvements | |
5. 主管意見 Supervisorsafety impr | |
6. 主管簽名 Signature of the Supervisor | 日 期 Date : |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High Speed Rail Corporation驗收紀錄表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Form
契 約 編 號 | 廠 商 名 稱 | |||
契 約 名 稱 | 地 點 | |||
工作項目/工作指示單 編號 | 驗 收 類 型 | □全部□部分□最後一批 | ||
x次驗收項目摘要 | 驗 收 方 式 | □書面驗收 | ||
□實地驗收□召開會議驗收 | ||||
驗 收 批 次 | □驗收 □複驗: 第 次 | □工作指示單 □一次性付款 □里程碑: | 本次驗收-- 預定履約期限: 年 月 日完成履約日期: 年 月 日 | 履約有無逾期: □未逾期 □ 逾 期 : 天 |
□查驗(估驗) 計價 | 分期(批)計價: 第 □期□批□ | |||
本 次 驗 收 (查驗計價)金額(含稅) | 契 約 期 限 | 年 月 日 | ||
累 計 驗 收 (查驗計價)金額(含稅) | ||||
契 約 金 額 ( 含 稅 ) | 契約金額: ;曾增補金額: ;契約原金額: 。 | |||
[驗收確認事項]: 1.契約規定驗收應附文件:依契約填寫工作說明/施工規範第 條、項、款、目 2.驗收經過: [驗收結果]: □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全部相符 □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全部不符 □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部分不符: 相符事項: 不符事項及其情形: [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換貨之期限]: [保留款、逾期罰款、懲罰性違約金、代繳或代收費用、返還等事項]: [ 保 固 期 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依 契 約 XX 第 條 、 項 、 款 、 目 ) [其他必要事項]: ※本驗收結果經完成共同驗收及甲方權責主管核決後始為確定。 | ||||
權責主管核決 | 驗收人員(簽章時請加註月日時分) | 廠商 | ||
主 驗 人 | (簽章/契約大小章) | |||
協 驗 人 員 | ||||
使用( 接管) 單位 | (無者免) | |||
驗收(核決)日期及時間: | 共 同 驗 收 人 員 | 填表人:(姓名)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 驗 收 □ 複 驗 ( 須 附 原 驗 收 紀 錄 )
填表說明
填表日期:依契約驗收方式填表人於書面驗收簽辦審查日期填寫,召開會議驗收或實地驗收者依辦理驗收作業之日期填寫,驗收作業持續 1 日以上者,以起訖期間填寫。
驗收/複驗:工作完成辦理驗收者勾選「驗收」,依驗收結果完成改善缺失勾選「複驗」並須附原驗收紀錄。非第 1 次複驗者,應另附歷次驗收紀錄。
契約編號:依契約標號填寫。
廠商名稱:填寫廠商公司全名。(若為共同投標者應填寫全部共同契約商名稱,若為授權代理者,應填寫原契約廠商及代理、授權廠商名稱)
契約名稱:填寫契約全名。
地點:實地驗收者,填寫實際驗收場所;召開會議驗收者,填寫開會地點;書面審查驗收,免填寫。工作項目/工作指示單編號:契約如規定實際工作之進行以簽發工作指示單程序方式辦理者,填寫工作項目及工作指示單編號。財物採購之交貨通知或其他類似通知履約之書面指示、表、單等亦同,無編號者,得以足以辨識之通知日期及(或)文號等填具之;固定總價/一次性/分期/里程碑驗收性質者,免填寫。
驗收類型:驗收範圍為契約全部者勾選「全部」,驗收範圍為簽發之工作指示單、里程碑、各批查驗計價者勾選「部分」,若為查驗計價者最後一批者,除勾選「部分」外,另勾選「最後一批」。
本次驗收項目摘要:契約為固定總價/一次性/分期/里程碑驗收性質者,依本次驗收項目摘要填寫;工作指示單驗收者,依工作指示單項目內容摘要填寫。
驗收方式:依契約驗收方式勾選書面審查驗收或召開會議驗收或實地驗收者。
驗收批次:於廠商完成全部或部分履約後,勾選契約驗收或查驗計價類型及付款方式,並填寫本次之履約期限及實際完成日期,據以判定並勾選有無逾期及填入逾期天數。
本次驗收(查驗計價)金額:依驗收或查驗計價金額填寫。
累計驗收(查驗計價)金額:依本次驗收或查驗計價後,契約累計金額填寫。契約期限:依契約履約最後期限填寫。
契約金額:依契約實際金額、曾增補金額、契約原金額填寫。契約期間,契約總金額刪減者,曾增補金額請以負數表示。
[驗收確認事項]
1.契約規定驗收應附文件:依契約工作說明/施工規範相關規定逐一檢視完成提供檢核表簽章確認,並得依契約或視需要併提送相關書面文件佐證。
2.驗收經過:依契約、圖說、貨樣規定本驗收範圍內須完成事項逐項檢視,含本次驗收履約期間依契約須辦理查驗(丈量、檢驗、抽驗、測試、試驗、抽樣、查察及點檢等)之經過及結果文件,得以作為判定驗收結果之依據。
[驗收結果]:依驗收作業確認結果勾選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是否相符。
[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換貨之期限]: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填寫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之期限。契約有規定者依契約,契約未規定者,得由主驗人自行或會商共同驗收人決定,亦得另行研議或請示後決定,再以書面通知廠商。
[保留款、逾期罰款、懲罰性違約金、代繳或代收費用、返還等事項]: 依契約有保留款、逾期違約金者,懲罰性違約金、代繳或代收費用、返還等事項填寫相關事由。
[保固期限]:依契約規定填寫契約規範條項及保固期起訖日期。
[其他必要事項]:依驗收結果填寫有其他必要事項須說明者(如涉及變更、複驗或減價收受等爭議或異常等待處理事項)。
註明※本驗收結果經完成共同驗收及甲方權責主管核決後始為確定。
甲方權責主管:依契約驗收方式、金額大小及相關權責區分規定陳核權責主管核定。核定時請加註核定日期及時間,作為驗收日期。
驗收人員
主驗人: 依採購作業辦法第 6.4.6 條規定受指派擔任,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
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承辦採購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協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使用(接管)單位:履約驗收合格後交由其他單位使用或接管者。履約執行單位即接管單位者得免之。
共同驗收人員:監督辦理驗收有關作業、監視驗收程序,並協助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廠商:驗收作業採實地驗收者,應通知廠商廠商到場參加為原則,有廠商代表到場參加者應會同簽認。廠商未到場參加或拒絕簽認者,仍得辦理驗收作業。
填表人:依契約驗收方式填表人為辦理書面驗收審查之承辦人員。
每日工作日誌
高鐵南港車站防災中心中央監控系統設施監看作業日期: 年 月 日 星 期
x別 | A x (08:00-16:00) | B 班(16:00-00:00) | C x (00:00-08:00) | |||
天氣 | □晴□陰□雨 | □晴□陰□雨 | □晴□陰□雨 | |||
值班人員 | ||||||
接班時間 | 時 | 分 | 時 | 分 | 時 | 分 |
交接事項 | 交接待辦事項 □有(詳前班紀錄) ; □ 無 | 交接待辦事項 □有(詳前班紀錄) ; □ 無 | 交接待辦事項 □有(詳前班紀錄) ; □ 無 | |||
確認系統運轉狀況 □正常;□異常(詳前班紀錄) | 確認系統運轉狀況 □正常;□異常(詳前班紀錄) | 確認系統運轉狀況 □正常;□異常(詳前班紀錄) | ||||
消防硬體鎖 1 支 二線控硬體鎖 1 支 □正常;□異常 | 消防硬體鎖 1 支 二線控硬體鎖 1 支 □正常;□異常 | 消防硬體鎖 1 支 二線控硬體鎖 1 支 □正常;□異常 | ||||
一般機電系統運轉概況 | POW 電力系統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
FUL 發電機油槽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
PLM 給水系統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
DRN 污排水系統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
二線式照明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
ECS 空調系統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
FSS 消防系統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
SAMS 門禁系統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
安全緊急求救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
CCTV 閉路電視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
ELE 電梯電扶梯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正常;□異常未影響設備功能 □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 |
Note:當「系統設備運轉狀況」欄中任一系統勾選□重大故障影響系統功能,則必須填寫事件紀錄
每日工作日誌
高鐵南港車站防災中心中央監控系統設施監看作業
日 期 : 年 月 日 星 期
高鐵南港車站防災中心中央監控系統設施監看作業_安全相關規章暨人員簽到簿
a. 進入工作區域,嚴禁飲用含酒精等…之飲料。 b. 進入工作區域確實著穿工作制服及配戴識別證等…相關安全保護裝備。 c. 確實遵守現場及高鐵公司之相關規定。 d. 工作完成後,需確實檢核監控設備於正常運作位置,並還原、清潔現場工作之環境。 e. 確實依勤務編排時間到勤,不遲到早退,無故礦職者依相關規定懲處辦理。 f. 盡心盡力完成上級交代之工作,以維持系統正常運作。 g. 上述未列之項,應就個人及團體之自主性、義務性等…遵守其他相關規定,避免危安事件發生。 h. 本人確實了解上述之規定,並於簽到簿連帶簽名確認,依規定遵守實行。 | ||
執行記錄 | ||
x別 | 時間 | 工作記錄 |
A x (08:00 ~16:00) | ||
B x (16:00 ~00:00) | ||
C x (00:00 ~08:00) | 00:00 | 全天時段可用 2750KW。當日最高用電量: KW。 當日平均需量: KW。當日(00:30~05:30)離峰需量: KW。KWH: 。 累 計 度 數 : |
04:30 | (車站)(隧道)設備清點:無異常. | |
交接事項 | ||
1. | ||
2. | ||
3. |
審核人員:
現場執班人員:
高鐵公司督勤人員:
附件四
契約工作計價方式
一、 計價一般規定
1. 乙方因執行本契約工作而須給付任何第三人之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處理。
2. 所有人事費、通訊費、資料費、文件印製費、差旅費、交通費、職業安全衛生費、保險費、利潤及管理費均已包含於費用單價中,乙方不得另行請求。為辦理本契 約工作所需之機具、交通、人員、安全及一切必須之設備,均由乙方自理,所需 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二、契約工作金額計價方式
1. 乙方依每月實際派駐人力費用(依據乙方出勤簽到紀錄),經甲方簽認之實際施作數量辦理計。
2. 每月依甲方履約代表所簽發工作指示單 (如附件二) 之實際施作數量辦理計價。三、本契約費用明細表詳如下述:
項次 | 項目 | 單位 | 數量 | 單價 | 複價 | 備註 |
一 | 直接費用 | |||||
1 | 支援監看人力(每日支援監看人力 3 人) | 月 | 36 | 一天 24 小時分三班,每班 1 人 X3 班,共 3 人 | ||
二 | 間接費用(含職安衛、保險、利潤及管理費) | 式 | 1 | 投標廠商請填寫 % | ||
合計(一+二) | ||||||
三 | 加值型營業稅 | |||||
四 | 總計(3 年)= (一+二+三) |
(單位:新台幣 元)
註1:企業社會責任廠商承諾特別規定:
1. 乙方投標所為之企業社會責任承諾,應配合據實填寫自評表及檢附相關附件資料,並與最後一期驗收文件一併繳回,如有逾期每逾期一天以契約總價千分之1計算懲罰性違約金,上限為契約總價百分之五,並於最後一期請款金額中扣抵。
2. 乙方應配合甲方就自評表內容不定期辦理實地抽查,且配合說明並提供佐證資料,不得有虛造不實之情事。
3. 如有填寫不實、繳回逾期或不配合實地抽查者,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得列為廠商評核之紀錄。
「企業社會責任承諾廠商自評表」詳附錄1。
附錄1
企業社會責任承諾廠商自評表 (僅限公開招標案件)
本 人 ( 請 填 入 公 司 行 號 ) ( 以 下 稱 x 公 司 ),
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招標之 S1-21-001 標「2021-2023 年南港車站防災中心高鐵專區中央監控工作人員支援服務」採購案,對人權與勞動、安全與衛生及環境保護自評如下:
一、人權與勞動
項次 | 自評項目 | 是 | 否 |
1 | 禁用童工:禁止使用童工,童工之定義依勞工所在處所之法律規定為準。 | ||
2 | 工作時間:遵守勞工所在地關於工時及加班時數之法律規定。 | ||
3 | 薪資福利:支付勞工之薪資應符合勞工所在地之相關法律所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並提供法定福利。 | ||
4 | 公平任用:不因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家庭狀況或工會會員為由,而有差別待遇或任何形式之歧視。 | ||
5 | 結社自由:遵守勞工所在地之法律規定,尊重勞工籌組及加入各類社團組織行使勞動權,並持續與勞工維持暢通的溝通管道,致力建構勞雇關係和諧之職場環境。 |
二、安全與衛生
項次 | 自評項目 | 是 | 否 |
1 | 提供員工(尤其新進員工)法定安衛教育訓練。 | ||
2 | 提供員工(尤其新進員工)體格/健康檢查。 | ||
3 | 告知員工作業環境之危害並確保員工瞭解安全作業規定。 | ||
4 | 告知員工作業前/中禁止飲用酒精飲料及嚼食檳榔之高鐵政策。 | ||
5 | 提供員工必需之個人安全防護裝備。 | ||
6 | 依法提供員工勞保。 |
項次 | 自評項目 | 是 | 否 |
1 | 制定公司環保政策並宣示全體員工 | ||
2 | 具有環境管理程序,並定期評估與檢討公司環境管理項目與目標 | ||
3 | 考量公司物料生產及提供服務過程可能產生之環境管理議題, 並定期檢討 |
三、環境保護
項次 | 自評項目 | 是 | 否 | |
4 | 設置專門環保業物組織或執行人員,並明確定義其責任、職權與功能 | |||
5 | 營運作業與提供的產品及服務,均特別注意不對環境產生重大負面影響或違反環保法規等情事。 | |||
6 | 所提供之物料或產品均符合我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 | |||
7 | 具有能資源管理規劃,於提供服務過程中能僅量減少能源及天然資源使用 |
四、道德倫理
項次 | 自評項目 | 是 | 否 |
1 | 制定管理階層道德行為準則、員工行為準則或類似規範或宣導紀錄 | ||
2 | 履約期間無公平交易委員會相關之行政裁罰 | ||
3 | 履約期間無因執行本案侵害智慧財產權被告之相關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或刑事案件 |
填表注意事項:
1. 本公司秉持xxxx填寫自評表各欄位,並簽名或蓋章後,將自評表正本及相關附件資料繳回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2. 前項繳回時間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與最後一期驗收文件一併繳回,如有逾期,每逾期一天以契約總價千分之 1 計算懲罰性違約金,上限為契約總價百分之五,並於最後一期請款金額中扣抵。
3. 本公司應配合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就自評表內容不定期辦理實地抽查,且配合說明並提供佐證資料,不得有虛造不實之情事。
4. 如有填寫不實、繳回逾期或不配合實地抽查者,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得列為廠商評核之紀錄。
此 致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 ||
立書人: 公司名稱: | (全銜)(廠商印鑑) | |
法定代理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 (簽名)(印鑑) | |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日 |
五、工作計價明細表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分期計價表
匯入XXXXX銀行XXXXX分行XXXXX號XXXXX公司帳戶
工作名稱 | 2021~2023年南港車站防災中心高鐵專區中央監控工作人員支援服務 (契約編號:S1-21-001) | 契約開始日期 | |||||||
工作地點 | 南港車站防災中心 | 契約預定完成日期 | |||||||
契約金額 | 新 台 幣 仟 | 佰 | 萬 | 仟 佰 | 拾元整 | 計價日期 | |||
請款類別 | 計價款額 | 扣減款額 | 合計 | 實付金額 (含5%加值營業稅) | |||||
期別 | 契約金額部份 | 額外工作部份 | 小計 | 未依約履行義務 扣減部份 | |||||
截至上期止計價 | |||||||||
第 | 期計價 | ||||||||
截至本期累計計價 | |||||||||
x期計價 | 新 台 幣 仟 | 佰 | 萬 | 仟 佰 | 拾元整 | ||||
廠商簽認 | x計價表及所附明細表與相關憑證之估驗數量與金額,均核對無誤謹此簽認。 承 包 商 : 簽 章 | (注意:須與契約印鑑相符) | |||||||
附件 | 1. 工作計價明細表 | 張 | 2. 相關憑證 | 張。 |
核 准 : 主 管 : 車 站 機 電 人 員 :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計價明細表 (契約工作金額部分)
工作名稱:2021~2023年南港車站防災中心高鐵專區中央監控工作人員支援服務 (契約編號:S1-21-001)
編號 | 工作項目 | 契約金額 | 已完成部份 | ||||||||
截至上期 | x期 | 截至本期累計 | |||||||||
單位 | 數量 | 單價 | 複價 | 數量 | 金額 | 數量 | 金額 | 數量 | 金額 | ||
主 管 : 車 站 機 電 人 員 : 承 商 :
附件五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職業安全衛生條款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職業安全衛生條款
1.0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1.1 承包商應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並於進駐前或開工前檢具相關人員安衛證照送交本公司履約代表(以下稱甲方履約代表)審查,契約執行中變更人選時亦同。
1.2 甲方履約代表於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撤換不適任人員。
1.3 承包商應於進場作業前依執行契約之作業內容、機具設備、環境及其它風險因素等提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供甲方履約代表認可後據以實施。契約明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提送之要求及時程者,依契約之規定辦理。承包商僱用勞工人數未達法規要求應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條件,且其所承攬業務之危險性較低經甲方履約代表認可者,得以其他書面執行計畫及其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0 法令及規章之適用
承包商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與其承攬業務相關之台灣高鐵公司安全規章;必要時,甲方履約代表得依法要求承包商釐定作業項目之安全作業程序,經甲方履約代表認可後實施之。
3.0 職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
3.1 承包商與本公司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所稱之共同作業時,應參加本公司依法規設置之協議組織,並出席相關之協議組織會議。
3.2 承包商因執行承攬契約與分包商共同作業時,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各分包商實施介面安全協商事宜,並共同實施工作場所巡視;相關之會議及安全巡視應作成紀錄,以備查驗。
4.0 危害告知
開工會議(Kick-off Meeting)時,承包商現場負責人應簽認由本公司甲方履約代表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所提示之「危害告知單」(參考格式如附件一)。承包商就其承攬之一部或全部交付再承攬時,應於再承攬商進場前以同樣方式具體告知作業環境、危害因素及相關法規對降低或消弭危害應採取之措施。前述簽認危害告知單之時機如甲
方履約代表另有規定,得依其規定辦理,但不得晚於承包商第一次進場作業開始時。
5.0 安全管制作業
5.1 一般規定
1) 承包商現場監督人員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時,應指定代理人,並就各安全注意事項確實交接並通知現場勞工知悉。
2) 承包商或分包商所屬作業人員未完成本公司相關之安全作業程序訓練,並取得工作許可者,不得進入高速鐵路管制區域(Restricted Area)實施作業。高速鐵路管制區域,指本公司依「鐵路營運安全手冊」所指定之圍籬區域、路線區域、建築物管制區域。
3) 承包商或分包商所屬作業人員未完成勤前教育(如工具箱安全會議),及切實執行攜帶工具材料之進出場檢查者,不得進入高速鐵路車站、基地或管制區域實施作業。
4) 進入高速鐵路管制區域作業前、後,應以「工具及材料進出場確認單」(由甲方履約代表依據本公司現行規章之表單提供承包商)切實執行攜帶工具材料之進出場檢查。
5) 承包商應提供作業人員及訪客必要之個人安全防護具;非本公司許可,訪客不得進入作業區域活動。如借用本公司之個人安全防護具及工具(如絕緣手套、絕緣靴、攜帶式電車線接地裝置、施工架、移動梯及合梯等),應於使用前確認功能正常及檢驗合格。
6) 物料應儲存或整齊堆置於指定地點並做好分類區隔,不得妨礙通行或逃生路線。
7) 作業場所禁止嚼食檳榔及飲用任何含酒精成分之飲料。
8) 操作危險性機械、設備之人員,應具備有效合格證照供業主人員查核。
9) 承包商作業時如需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只可攜帶適當用量,其容器應有符合法規之標示/標誌及備置安全資料表(SDS)。除非經甲方履約代表書面許可,危險物及有害物(包括其容器)應於當日工作完畢後攜出作業場所。
10) 承包商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六條規定,備置足夠急救藥品及器材,並置適量之合格急救人員辦理有關急救事宜。
11) 於電車線系統區域內作業或從事基地、廠房等室內高壓電活線作業時,應使用非導電材料之梯子。除非已正確斷電並接地,於電車線系統區域內作業,禁止使用金屬或導電材料之施工架及其他設備(如吊車、起重機等)。安裝後的金屬材質工作梯或施工架也應確實接地後,才能開始作業。
5.2 作業許可
承包商進入基地及車站區域內作業,應依規定提出「工作申請暨許可單」(由甲方履約代表依據本公司現行規章之表單提供承包商)申請;危險性作業如動火、局限空間、活線、高架、吊掛等作業,另須提出「高危險作業之工作許可」或「特殊作業許可」(由甲方履約代表依據本公司現行規章之表單提供承包商)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進場依施工計畫實施。
1) 承包商應於作業實施前指定專人檢查作業許可所列防護措施之完備性,並全程監督至作業解除為止。
2) 高速鐵路管制區域內之作業,承包商應於作業前一週,向本公司提出工作申請。取得工作許可後在欲進入作業前,應先完成工具箱安全會議並取得本公司行控中心或車站/基地控制室同意給予工作授權碼後,始得進入作業。
3) 承包商應於作業前,向作業地點所屬轄區勞動檢查機構要求之「危險作業線上通報系統」或「特定作業通報」完成通報。
5.3 自動檢查/勞動檢查
1) 承包商應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該計畫得納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或等同功能之計畫,參照本條款 1.3)中,並實施自動檢查及保存檢查紀錄。自動檢查計畫應提送甲方履約代表備查。
2) 承包商針對自動檢查如發現重大缺失時,除現場要求改善外,應由檢查人填寫「職業安全衛生自動檢查缺失改善管制通知單」(參考格式如附件二)陳核承包商現場負責人,並予追蹤至改善結案為止。
3) 勞動檢查單位檢查人員進入作業場所時,應於確認檢查員身份後,通報甲方履約代表,並由承包商現場監督人員會同甲方履約代表陪同檢查;檢查員如對承包商開立缺失,承包商應立即採取改善措施並將書面改善計畫提送至甲方履約代表,並應自行承擔所衍生之處分,不得向業主提出補償申請;若因而造成業主之損失,應於契約價金中抵償。除非另有規定,前述改善計畫應於三天內送至甲方履約代表。
5.4 電氣安全
1) 承包商對於電路之斷電及復電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本公司相關規章之規定確實做好上鎖及掛籤,以防止電氣災害發生。
2) 進入高速鐵路管制區域之軌道區及電車線區從事必須斷電之工作,應於進入前與行控中心或基地控制室確認工作區域已斷電,以確保作業安全。與行控中心或基地控制室確認工作區域已斷電後,應確實穿戴絕緣防護具始得進行驗電及接地工作。
3) 其他涉及高速鐵路架空電纜線鄰近作業,需遵守本公司相關安全規定。
5.5 一般作業區交通安全維護
1) 進入本公司所轄作業區之車輛應停放於規定地點,未經申請同意不得逕行停放。
2) 進入本公司所轄作業區之車輛應依速限規定行駛。
3) 騎乘機車進入本公司所轄作業區,應戴用符合 CNS 之機車安全帽。
4) 除因作業需要事先經本公司批准外,任何車輛不得停放於軌道或平交道上。
5) 載運乘客、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6) 貨車駕駛室或小客車之前座搭乘人數不得超過規定之人數;框式貨車後車廂不得載人。
7) 承包商為作業需要鋪設之施工便道應維持路面之堅實及平整,並避免雨天泥濘造成環境污染或行車之不便。並依現況考量設置妥當之人車分道之分隔措施。
8) 大型工程車輛、拖車、挖土機、堆高機等車輛實施倒車時,應派專人指揮;實施大宗物料裝卸時應採取鄰近區域淨空隔離作業,禁止非作業人員出入。
9) 於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
10) 在公用道路作業時應於作業區前後適當距離派遣警戒人員,並設置警告標示及向當地主管機申請路權。必要時,應依法規要求及交通維持計畫,設置交通管制設施。
11) 吊掛作業迴轉半徑涵蓋區域應實施阻絕作業,嚴格管制人員及車輛進入。
12) 不得使用行車執照過期或檢查合格證過期之車輛、機具。
5.6 軌道區安全
1) 進入軌道區作業前,應先依規定取得工作許可。未經本公司行控中心或車站/基地控制室同意給予工作授權碼者,嚴禁私自進入或穿越軌道區域。
2) 獲准進入軌道區人員,應確實穿著反光背心、安全鞋及安全帽。夜間作業者,應攜帶照明設備及信號燈光(紅、綠色燈)。
3) 嚴禁踩踏、行走或站立於鋼軌、道岔及號誌傳輸器等設備上。
4) 作業區間邊界應依規定設置符合業主規範之停車標誌或於兩端邊界設置合格之瞭望人員。
5.7 高鐵列車清潔、維修作業安全
1) 從事高鐵列車車頂清潔作業有墜落之虞時,應設置防止人員墜落設施。
2) 如工作範圍接近架空電車線(OCS)二公尺範圍內,應申請斷電及驗電、接地後,再行作業。接地作業人員應由經本公司訓練合格之人員擔任。
5.8 建物維護、保養、清潔作業安全
1) 從事車站內外高處清潔、屋頂修繕、鋼構油漆、天花板燈具更換等二公尺以上高處作業,應設置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之護欄、護蓋、安全網或使勞工佩掛安全帶等防護措施。
2) 屋頂上從事石綿瓦、塑膠浪板、採光罩、生鏽金屬板…等及設備(如:採光、通風排氣、冷卻水塔、太陽能發電…等設備)安裝、檢修、拆除作業時,應指派合格屋頂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負責監督、指揮施工、確認安全設備及措施等。
3) 於高差超過 1.5 公尺以上場所作業,應設置符合規定之安全上下設備。
4) 營運時間帶作業時,如:物品掉落軌道或工作人員不慎自月台跌落軌道、腳卡入月
台間隙,可立即按下月台牆面或立柱上之緊急停車鈕或通知月台站務員及保全協助,以防止列車進站或駛離。
5) 營運時間於旅客行走動線上作業時,應隨時留意來往旅客,以免發生衝撞。
6) 進入地下車站環境控制系統之進(排)氣室或機房風壓大等處所,應手握門把一次全部開啟或關閉機房門,以免機房瞬間關閉造成人員被夾。
7) 工作人員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四十六條)。
8) 從事電路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使作業勞工戴用絕緣手套、絕緣膠鞋或絕緣毯等危害防護措施。
9) 進行停電作業,應於作業前提出申請,並依相關上鎖或掛籤程序執行防護措施。
10) 設有地面型逃生方向指示燈及地面型供電設備之區域進行清潔時,應防止清潔用水滲入,導致漏電等情事,必要時應申請斷電許可。
11) 於室內作業使用油漆、黏著劑、清潔劑等含有有機溶劑之原料作業時,應實施通風換氣等措施以保持作業場所空氣之流通,並確實戴用必要之防護具。
12) 於儲槽、人孔等局限空間內作業時,合格缺氧作業主管作業前應先測定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一氧化碳、硫化氫及可燃性氣體濃度,確認無危險之虞,做好通風換氣措施後,必要時,須佩帶適當之防護具,作業人員始得進入作業,以防止缺氧、中毒、火災爆炸。
13) 進行動火作業時,須於作業前,進行危險性作業申請並應備置滅火器及防火毯等滅火措施,並移除易燃品或高壓氣瓶,以防止引起火災、爆炸。
14) 車站如遇緊急疏散時,承包商應聽從站務人員指引疏散至安全地點。
6.0 教育訓練
6.1 各級承包商作業人員應於進場工作前完成法定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相關訓練紀錄或合格證書應納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或等同功能之計畫,參照本條款 1.3)送審。
6.2 執行契約期間甲方履約代表認定承包商實施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無法達到預期安全防護效果時,承包商應依甲方履約代表要求完成相關訓練課程。
6.3 前述之教育訓練應作成紀錄,以備查驗。
6.4 進入高速鐵路管制區域作業之承包商,應依規定於作業前完成危害告知;作業人員,需完成至少 HSROR 等級 B 之教育訓練(短期作業經甲方履約代表認可者需完成至少 HSROR 等級 A 之教育訓練)並取得本公司發給之合格證件;監工、領班或 WPS 需為取得至少 HSROR 等級 D 之合格人員始得擔任。
7.0 緊急應變
7.1 緊急應變計畫
1) 承包商符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六(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應依事業單位之潛在風險,訂定緊急狀況預防、準備及應變之計畫,並定期實施演練,以因應作業中可能發生之職業災害、地震、火災、停電、颱風、水患,等緊急狀況。緊急應變計畫應提送甲方履約代表備查,亦可納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一併提送甲方履約代表認可後據以實施。。
2) 前項之承包商應針對計畫內容對全體作業人員實施教育訓練,課程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應變程序、緊急通報要領、聯絡方式、救援單位資訊及疏散路線等。
3) 對於本公司工作場所管理單位或業主駐地辦公室在作業區域內舉辦之法定防災演練,在防災演練計畫涵蓋範圍內之承包商應參與並予配合。
7.2 意外事故通報
1) 通報時效
承包商人員於本公司作業現場發生職業災害時,應依下表規定之時間內向甲方履約代表通報:
等級 | 災 害 類 別 | 通 報 時 限 | 備 考 |
A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訂之職業災害 | 立即 | 8 小時內向勞檢單位通報。 |
B | 2 人(含)以下受傷且無人需住院治療 | 2 小時內 | 1. 嚴重等級介於 A 與 C 之間; 2. 傷者需送醫診治或預估失能日數達 1 日 |
C | 虛驚事件、無需送醫診治或預估失能日數未達 1 日 | 4 小時內 | 1. 嚴重等級未達 B; 2. 沒有人員受傷,但影響高速鐵路正常行車或造成設施損壞者,應另依規定向行控中心通報。 |
2) 通報以書面為主,各級事故在規定時間內得先以口頭向本公司甲方履約代表通報,並於最短時間內以職業災害事故通報單(參考格式如附件三)完成書面通報。
3) 發生 A 及 B 級職業災害時,承包商應於災害發生一週內將「職業災害事故檢討報告書」(參考格式如附件四) 提送至本公司甲方履約代表。
8.0 罰 則
8.1 甲方履約代表得依下列情節要求承包商將作業人員調離現場:
1) 未依規定佩戴個人安全防護具經勸誡仍不改正者。
2) 在工作場所嚼食檳榔或飲用任何含酒精成分之飲料經勸誡仍不改正或經酒測超過標準者。
3) 有語言恐嚇或暴力行為者。
4) 個人未遵守安全規定造成職業災害者。
5) 未經許可擅自進入本公司作業管制區域或高速鐵路管制區域者。
6) 其他甲方履約代表認定之行為。
8.2 甲方履約代表得依下列情節要求承包商撤換現場作業主管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1) 因怠忽職守造成職業災害或影響高速鐵路行車安全者。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缺失改善不力經甲方履約代表糾正達三次仍不見成效者。
3) 隱瞞或謊報災情者。
4) 緊急應變動員不力造成損失者。
5) 其他甲方履約代表認定之行為。
8.3 甲方履約代表得依下列情節要求承包商撤換現場負責人:
1) 管理不善以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
2) 重大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缺失改善不力經甲方履約代表糾正達三次仍不見成效者。
3) 其他甲方履約代表認定之行為。
8.4 甲方履約代表及經本公司授權之管理單位、人員發現承包商有下列情節時得要求承包商停工改善,承包商不得據此要求展延日期或價金補償;若因而造成本公司之損失,得於契約價金中要求承包商抵償:
1) 承包商工作場所或所從事作業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及其細則第二十五條所定「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形。
2) 承包商工作場所或所從事作業有勞動部「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所定之情事。
8.5 罰 款 :
1) 甲方履約代表及經本公司授權之管理單位、人員對於承包商安全衛生疏失,有隨時檢查、糾正之權。經本公司授權單位或人員查獲承包商工作場所或人員違規情事達
「承包商違反工作安全規定扣罰款基準表」(附件五)及「承包商違反高速鐵路營運
作業規定扣罰款基準表」(附件六)所列之罰款基準,得依違反事實及各該適用之基準表所規定之罰款金額逕行開立「承包商違反安全規定告發單」(附件七)交甲方履約代表處理。
2) 本公司得依「承包商違反安全規定告發單」於應給付承包商之契約款項下扣抵罰款。連續違規得連續扣款至改善為止。但契約訂有職業安全衛生罰款上限者,得扣款至達其上限為止。
9.0 紀錄
以下表單為參考格式,承包商應依甲方履約代表之規定,以其實際對應之規章表單格式辦理;若無對應之表單時,應以本條款所附之格式辦理。
1) 危害告知單 (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2) 工具箱安全會議(用於勤前教育,由甲方履約代表依據本公司現行規章之表單提供承包商)
3) 工具及材料進出場確認單 (由甲方履約代表依據本公司現行規章之表單提供承包商)
4) 作業許可申請表/工作申請暨許可單(由甲方履約代表依據本公司現行規章之表單提供承包商)
5) 高危險作業之工作許可/特殊作業許可(由甲方履約代表依據本公司現行規章之表單提供承包商)
6) 職業安全衛生自動檢查缺失改善管制通知單 (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7) 職業災害事故通報單 (參考格式如附件三)
8) 職業災害事故檢討報告書(參考格式如附件四)
9) 承包商違反安全規定告發單(參考格式如附件七)
10.0 附 件
附件一 危害告知單 (參考格式)
附件二 職業安全衛生自動檢查缺失改善管制通知單 (參考格式)附件三 職業災害事故通報單 (參考格式)
附件四 職業災害事故檢討報告書 (參考格式)附件五 承包商違反工作安全規定扣罰款基準表
附件六 承包商違反高速鐵路營運作業規定扣罰款基準表附件七 承包商違反安全規定告發單
(附件一)
Attachment 1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High Speed Rail Corporation
危害告知單
Hazard Notification Form
契 約 名 稱 (Name of the Contract): 承 包 商 (Name of the Contractor):
工作地點/環境(Location/Environment of the Workplace):
告 知 日 期 (Date): 年 (Y) 月 (M) 日 (D)
作 業 項 目 Types of Work | 危 害 因 素 Potential Hazard | 職安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Precaution Methods prescribed by Laws and other Regulations | 備 註 Reference |
業 主 代 表 (Employer’s Representative): 承 包 商 代 表 (Contractor’s Representative):
XX 股份有限公司
XX Company
職業安全衛生自動檢查缺失改善管制通知單
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 Self-inspection Noncompliance Correction Control Notification
時間(Date): 年(Y) 月(M) 日(D)
地點(Location): 編號(No.):
項次 Item | 所 見 事 實 Findings | 改 善 建 議 Recommended Corrective Actions | 改善期限 Time frame for Corrective Actions | ||
單位主管 Unit Supervisor | 地區工作據點 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Area Safety Staff | 檢查人員 Inspector |
複 檢 紀 錄
Re-Inspection Record
時 間 Date | 會 檢 人 員 Accompanied by | 檢 查 結 果 Findings | 備 考 Remarks |
職災對象 Injured:□ ×× 公司員工 Employee □ 再承攬廠商 Sub-Contractor ( ×× 公司) 案件編號(No.):
報 告 時 間 Time of Report | 年 YY | 月 MM | 日 DD | 時 分 HR MIN | |||||
災 害 類 別 Category of Incident | □墜落、滾落 Fall form Height □跌倒 Fall Down □衝撞 Crash □物體飛落 Falling Objects □ 物 體 倒 塌 、 崩 塌 Collapse □ 被 撞 Collide with □ 被 夾 、 被 捲 Trapped by □被切、割、擦傷 Cut, Scrape □踩踏 Stamp on □溺斃 Drown □與高低溫之接觸 High or Low Temperature Touch □與有害物等之接觸 Harmful Material □感電 Electric Shock □爆炸 Explosion □物體破裂 Object Rupture □火災 Fire □中毒 Intoxication/Asphyxiation □交通事故 Traffic Accident □其他 Others | ||||||||
發生時間 Date | 年 YY | 月 MM | 日 | 時 DD HR | 分 | MIN | |||
發生地點 Location | □工作場所內: Within Workplace | □工作場所外: Outside Workplace | |||||||
事件概述 Summary of the Incident | |||||||||
罹災姓名 Name of Injured | 出生年月日 Date of Birth | 身份證/ 護照號碼ID Number | 國 籍 Nationality | 單位 Unit | 電話 Xxx.Xx. | 傷 害 現 況 Current Condition | |||
死亡 Fatal | 失能 Disability | ||||||||
1 | |||||||||
2 | |||||||||
3 | |||||||||
醫 院 名 稱 Name of Hospital | 醫院電話 Hospital Telephone | ||||||||
救治情況 Current Conditions of Injured Person | 其 他 Others | 1. 是否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Report to the Authorities □ 是 Yes □ 否 No 2. 是否停止作業: Suspension of Works □ 是 Yes □ 否 No | |||||||
主 管 Supervisor | 報告人 Reported by |
失能:需送醫診治或預估損失工作日達一日以上。
Disability:need to go to hospital for cure or estimate more than 1 working day charged
職業災害事故檢討報告-案情摘要
發生日期 | 年 月 | 日 | 星 期 | 當 時 天 候 | ||
發生時間 | 午 時 | 分 | 事 地 | 故 點 | ||
傷亡情況 | 受傷 人;死亡 人;失蹤 人; | |||||
通報人員 | 姓 名 : 單位/職稱: | 電話: 傳真: | ||||
相關人員 (含目擊者) | 相關承包商 (契約號碼) | |||||
現場處理 單位 | 現場主管人員 | 姓名: 職稱: | ||||
調 日 | 查 期 | 年 月 | 日 | 調查進行地點 | ||
案情概述(案發及急救經過、後續處理情形): |
職業災害事故檢討報告-職業災害受害人基本資料
姓名 | 性別 | 國籍 | ||||
身分證字號 /護照號碼 | 出生年 月 日 | |||||
單 | 位 | 職 稱 | ||||
受災情形 | □ 死 亡說 明 : | □ 重傷仍住院治療中 | □ 殘 廢 | □ 已 出 院 | □ 輕 傷 | |
住 | 址 | x x x x | ||||
x x x | x x | x x x x |
x : x x 0 x 以 上 者 請 自 行 加 頁 。 第 頁 共 頁
職業災害事故檢討報告-原因分析
傷害程 度 | ‧ 是 否 有 人 在 x 次 事 故 中 死 亡 ? □ 是 □ 否 | |
‧本案是否造成三人(或以上)須住院治療? □ 是 □ 否 | ||
‧意外事故是否(可能)造成受災者永久殘廢? □ 是 □ 否 | ||
‧造成之工時損失估計(合計)約 | ‧ | |
意外類別 | □ 撞 傷 ( 固 定 物 ) □ 掉 落 物 □ 被 夾 □用力過猛,失衡 □撞擊(活動物,車輛) □接觸腐蝕性化學物 □ 跌 倒 □ 感 電 □ 滑 倒 □ 墜 落 □ 灼 傷 □其他: | |
危害因素 | □ 防 護 設 施 不 當 □ 作 業 安 排 不 當 □ 通 風 不 良 □ 設 計 不 當 □ 未 穿 著 安 全 服 □ 不 安 全 結 構 □工具/機具損壞/維護不良 □現場整理整頓不良 □光線不足 □其他: | |
媒介物 | □ 機 具 □ 工 作 梯 或 施 工 架 □ 手 工 具 □ 有 害 物 或 危 險 物 □ 電 氣 設 施 □ 建 築 物 構 件 □ 地 表 落 差 或 障 礙 物 □ 車 輛 □ 吊 車 或 吊 升 設 備 □鍋爐、高壓氣體設備 □樓梯、斜坡 □其他: | |
不安全行為 | □ 未 經 授 權 進 行 作 業 □ 不 安 全 吊 掛 或 搬 運 作 業 □ 超 速 □ 工 具 或 機 具 使 用 不 當 □ 作 業 區 凌 亂 □ 手 工 具 / 機 具 未 事 先 檢 查 □ 嬉 戲 □ 機 械 運 轉 中 進 行 調 整 或 修 護 □ 未 佩 戴 安 全 防 護 具 □ 未 發 現 不 安 全 行 為 □其他: | |
管理因素 | □ 不 正 確 指 令 □ 未 遵 守 安 全 規 定 □ 監 督 不 週 □ 缺 乏 訓 練 □ 專 業 知 識 不 足 □ 個 人 不 安 全 行 為 □ 技 術 不 夠 熟 練 □ 疲 勞 / 壓 力 □其他: ‧發生職災之工作場所最近是否發生過類似意外事故? 過 去 10 日 內 □ 是 □ 否 過 去 6 個 月 內 □ 是 □ 否 過 去 1 年 內 □ 是 □ 否 | |
其 他 | ‧ 勞 檢 機 構 是 否 對 本 案 進 行 調 查 ? □ 是 □ 否 ‧其他資料: |
第 頁 共 頁
_
職業災害事故檢討報告-總結
檢討分析 | ‧事故發生時已採取的管理作為或防護措施: |
‧事故發生後已立即採取的補救措施: | |
‧未來應加強之管理作為或防護措施: | |
‧請求支援事項: | |
結論與建議 |
提 報 單 位 : 報 告 日 期 :yyyy/mm/dd
第 頁 共 頁
提 報 單 位 主 管 ( 簽 章 ): 提 報 人 員 ( 簽 章 ):
承包商違反工作安全規定扣罰款基準表
違反下列「重大違規項目」每人或每次處新台幣 5,000 元至 100,000 元 | |
墜落危險 | □A01.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圍欄等拆除,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 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A02.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未使用高空工作車,或未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台;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未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佩掛安全帶之設施。 □A03.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未於屋架上設置防止踏穿及寬度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裝設安全網或佩掛安全帶。 □A04.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未設置符合規定之安全上下設備。 □A05.高差超過二層樓或七‧五公尺以上之鋼構建築,未張設安全網,且其下方未具有足夠淨空及工作面與安全網間具有障礙物。 □A06.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平台從事貨物、機械等之吊升,鋼索於負荷狀態且非不得已情形下,使人員進入高度二公尺以 上平台運搬貨物或駕駛車輛機械,平台未採取設置圍欄、人員未使用安全母索、安全帶等足以防止墜落之設施。 |
感電危險 | □A07.對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於作業進行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未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A08.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未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A09.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不含自動式焊接者),未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A10.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解體、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移動式起重機、高空工作車及其他有關作業時,該作業使用之機械、車輛或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有因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未使勞工與帶電體保持規定之接近界線距離,未設置護圍或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或採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 □A11.從事電路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未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未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對高壓電路未使用絕緣工作台及其他裝備,或使勞工之身體、其使用中之工具、材料等導 電體接觸或接近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 |
倒塌崩塌危險 | □A12.施工架之垂直方向五‧五公尺、水平方向七‧五公尺內,未與穩定構造物妥實連接。 □A13.露天開挖場所垂直開挖深度在一‧五公尺以上,或有地面崩塌、土石飛落之虞時,未設擋土支撐、反循環樁、連續壁、邊坡保護或張設防護網之設施。 □A14.隧道、坑道作業有落磐或土石崩塌之虞,未設置支撐、岩栓或噴凝土之支持構造及未清除浮石;隧道、坑道進出口附近表土有崩塌或土石飛落,未設置擋土支撐、張設防護網、清除浮石或邊坡保護之措施,進出口之地質惡劣時,未採鋼筋混凝土從事洞口之防護。 □A15.模板支撐支柱基礎之xx易積水,導致地盤軟弱,或軟弱地盤未強化承載力。 |
火災爆炸危險 | □A16.對於有危險物或有油類、可燃性粉塵等其他危險物存在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未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安全無虞。 □A17.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有可燃性氣體滯留,而有火災、爆炸之作業場所,未於作業前測定前述蒸氣、氣體之濃 度;或其濃度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未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點火源之機具。 □A18.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火災、爆炸之工作場所,未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 □A19.於存有危險物、油類、引火性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火災、爆炸之工作場所吸菸者。 □A20.局限空間作業場所未使用通風設備充分換氣。 |
中毒缺氧危險 | □A21.於曾裝儲有機溶劑或其混合物之儲槽內部、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或在未設有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之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未供給作業勞工輸氣管面罩,並使其確實佩帶使用。 □A22.在人孔、下水道、溝渠、污(蓄)水池、坑道、隧道、水井、集水(液)井、沈箱、儲槽、生(消)化槽、逆打工 法之地下層、筏基坑、及其他自然換氣不充分之工作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A221.空氣中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硫化氫濃度超過十 PPM 或一氧化碳濃度超過三十五 PPM 時,未確實佩戴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安全帶及安全索。 □A222.未確實佩戴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時,未置備通風設備予以適當換氣,或未置備空氣中氧氣、硫化氫、 一氧化碳濃度之測定儀器,並未隨時測定保持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硫化氫濃度在十 PPM 以下及 一氧化碳濃度在三十五 PPM 以下。 |
其他 | □A23.須活線作業或活線接近作業,未確實作好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即擅自作業者。 □A24.未經斷電以水沖洗地面型燈具者。 □A25.起重作業未設指揮人員或作業半徑內未依規定設置安全措施者。 □A26.高處作業時,隨意將物體拋落或收工後將工具或材料置於施工架上,有安全之虞者。 □A27.其他與前述情節相符或危害程度相當者。 □A28.對本公司契約管理相關人員或查核人員或職安衛人員,施以暴力或言語恐嚇者。 |
違反下列「主要違規項目」每人或每次處新台幣 3,000 元至 50,000 元 | |
預防事故查核 | □B01.於施工構台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未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事先以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 □B02.對於施工構台與懸吊式施工架、懸臂或突樑式施工架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拆除作業,未指定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以下簡稱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負責監督、指揮施工、確認安全設備及措施等,或所選任之作業主管未接受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B03.於施工架上使用梯子、合梯或踏凳等從事作業者 □B04.於高度二公尺以上施工架上從事作業時,未依下列規定辦理:1.應有足夠強度之工作台。2.工作台寬度應於四十公分以上並舖以密接之板料,其支撐點至少應有兩處以上,並應綁結固定,無脫落或位移之虞, 板料與施工架間縫隙不得大於三公分。3.工作台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點一公尺以上。 □B05.於裝有腳輪之二公尺以上移動式施工架,工作人員作業時其腳部未以有效方法固定之;或工作人員於其上作業時移動施工架。 □B06.實施高壓電及活線作業、動火作業、高處作業、吊掛作業及局限空間作業等高危險性作業時,未依規定申 請許可;或未隨身攜帶「高危險性作業許可」於施工現場。 □B07.進行可能造成灰塵、火光、有機溶劑、煙霧、熱蒸氣或其他可能異常觸發消防系統設備之施工,未依規定申請消防系統暫時隔離。 □B08.高危險性作業施作前,未實施作業安全檢點。 □B09.高危險性作業施作前,未實施必要之危害告知。 □B10.動火作業未於工作現場備置消防滅火器材。 □B11.氧氣、乙炔或其他高壓氣體鋼瓶未以專用之手推車或鍊條、繩索等固定。 □B12.使用中的鋼瓶未裝壓力錶或壓力錶故障。 □B13.使用中的鋼瓶管線有氣體洩露之虞。 □B14.電焊、氣焊或切割時,下方未設焊渣擋板或防火布,作業中未戴防護面罩者。 □B15.氧氣、乙炔高壓氣體鋼瓶未設置防止逆火裝置。 □B16.停電作業,未依上鎖/掛籤程序執行。 □B17.未經監工單位許可擅自接用電源或拆移、破壞臨時用電設施者。 □B18.檢修電氣、線路或在接近電氣線路作業前,未經事先申請並切斷電源且未掛警告標示,即進行作業者。 □B19.踩踏本公司重要設備、電線、電纜或護蓋者。 □B20.橫越通路或車輛出入場所之電氣配線或移動式電線,未依規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者。 □B21.擅自更換開關保險絲,以超出額定負載量之保險絲或銅、鐵線等金屬代用者。 □B22.逕將電源導線(裸線)插入插座或勾掛於開關保險絲上接用電源者。 □B23.同一分路之電源或臨時電源(如發電機)須設有「過載保護開關」。 □B24.擅自更換用電容量大或加接其他用電器具者。 □B25.電源開關箱及電器線路週圍堆放易燃物品或其他物品者。 □B26.每日收工前或暫停工作時,未將電源開關及開關盤門關閉,或未拔除插頭。 □B27.每日收工或遇下雨天時,未將用電器具等設施覆蓋或移入不被雨淋場所者。 □B28.電焊機、發電機或各項用電機具外殼未接地者。 □B29.作業完畢未將自備之電線、電纜及用電器具等拆除或動用本公司之供電用開關、插座、護蓋等未予復原者。 □B30.未接受本公司規定之承包商安全訓練取得合格,即於工作現場作業者。 □B31.作業期間及區域未做好必要之安全防護致傷及他人者。 □B32.攜帶含酒精性飲料進入工作場所或在工作場所嚼食檳榔或飲用含酒精性飲料。 □B33.使用研磨機(含砂輪機)、切割機未裝設防護罩或操作者未戴護目鏡者。 □B34.工作場所隨意堆放工具或材料,有危害本公司系統正常運作或人員逃生、救災之虞者。 □B35.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無檢查合格或合格證過期未報備停止使用者。 □B36.從事危險性、特殊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未具備合格有效證照者。 □B37.作業期間未經申請,擅自拆除、隔離或以其他方式,致消防安全設備無法正常動作者。 □B38.作業前申請暫時隔離或拆除消防系統,於作業完成後未告知本公司權責人員/單位。 □B39.其他與前述情節相符或危害程度相當者。 |
違反下列「一般違規項目」每人或每次處新台幣 1,000 元至 10,000 元 | |
其他安全作業規定查核 | □C01.承包商人員於本公司作業範圍內,未佩掛規定之證件或冒用他人證件者。 □C02.工程開工時,未完成報備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手續者。 □C03.承包商派駐之現場工作負責人擅離職守,未於工作現場實施監督作業者。 □C04.每日收工後未將工作現場打掃清潔,餘廢料整齊排列於指定地點、垃圾及其他廢棄物未清理者。 □C05.於本公司廠區內騎乘機車未佩戴安全帽或行車超速者。 □C06.在工作場所未依本公司規定穿戴必要之個人防護具,如:安全鞋、反光背心、安全帽(含頤帶未繫扣)、護目鏡等。 □C07.從事地面清洗工作,未設置警告標示牌或工作人員未穿著防滑膠鞋或安全鞋。 □C08.未實施安全衛生自動檢查或未留存紀錄備查者。 □C09.工程(含維修、保養、清潔)施作範圍,有妨礙人員正常動線,未加設圍籬及其他警告標示者。 □C10.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接受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 □C11.作業前應申請斷電但未申請斷電(不斷電)工作授權單或申請作業內容、作業項目、現場工作負責人、工作地點、時間與工作授權單不符者。 □C12.高壓電纜配設未設拉線滾輪,逕於地上拖拉者。 □C13 各項用電器具經檢查不合格者。 □C14.在作業場所或非指定地點停車、吸菸、隨地大小便、製造髒亂、喧鬧者。 □C15.未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備置急救藥品、器材或置適量之合格急救人員辦理有關急救事宜者。 □C16.不遵守本公司監工人員或勞安人員之指示者。 □C17.站立於 1.5 公尺以上,2 公尺以下之合梯梯頂作業或側立作業,有墜落之虞者。 □C18.使用之合梯,未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堅固之構造。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繫材扣牢。四、有安全之梯面。 □C19.未依車站核定路線使用推車。 □C20.推車堆疊物品超過視線高度。 □C21.營業時間內於月台區域使用推車。 □C22.於月台區域使用無附剎車之推車。 □C23.工作產生之污水、氣體或廢料污染環境未予以清除。 □C24.其他違反環保法令規定者。 □C25.無故未參加職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會議。 □C26.其他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本公司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者。 |
扣罰款基準表如下:
違規情形 次數 | 重大違規 | 主要違規 | 一般違規 |
第一次 | 5,000 元 | 3,000 元 | 1,000 元 |
第二次 | 10,000 元 | 5,000 元 | 2,000 元 |
第三次以上 | 30,000 元 | 12,000 元 | 5,000 元 |
遭致中央主管機關或勞 動檢查機構處罰 | 100,000 元 | 50,000 元 | 10,000 元 |
備註: 1.承包商所屬勞工若違反上述條款,處罰對象以公司為單位。 2.本罰款並不免除承包商之刑事責任。 |
承包商違反高速鐵路運轉作業規定扣罰款基準表
等 級 | 違 反 事 實 |
丙級 | 圍籬區內規定: □A01.進入圍籬區內,未具備合格有效之高速鐵路運轉規範 (HSROR)資格。 □A02.進入圍籬區內,WPS 未對工作人員實施工具箱會議並留存紀錄。 □A03.進入圍籬區內,工作人員未於工具箱會議表單簽名。 □A04.進入圍籬區內,未攜帶功能正常之通訊器材,如: TETRA 無線電。 □A05.進入圍籬區內,未正確穿著個人防護具,如:安全帽、安全鞋及反光背心等。 □A06.將車輛停放於圍籬門前或影響人員逃生疏散動線。 □A07.工作時間嚼食檳榔或飲用含酒精性飲料。 □A08.其他明顯事證足以影響軌道行車安全或營運事項。 |
乙級 | x旁區內規定: |
□B01.破壞圍籬、竊剪電線、電纜或破壞設施、設備。 | |
□B02.未經核准擅自進入道旁區(含道旁建築物,如:變電站、通訊號誌機房等)。 | |
□B03.工作結束後未將設施、設備復原。 | |
□B04.工作時間嚼食檳榔或飲用含酒精性飲料。 | |
□B05.攜帶金屬或導電梯子進入道旁區。 | |
□B06.於工作期間吸食強力膠、安非他命或K 他命等毒品。 | |
□B07.未經授權擅入道旁區。 | |
□B08.未經核准,將工具、材料等留置道旁區域內。 | |
□B09.配戴或使用任何會妨礙自己或他人視覺或聽覺的裝置,如:破損的眼鏡、隨身聽、收音機。 | |
□B10.無合格有效證照,操作或維修道旁設施、設備。 | |
□B11.其他明顯事證足以影響軌道行車安全或營運事項。 | |
甲級 | 軌道區內規定: |
□C01.未經授權擅自進入軌道區或 OCS 區。 | |
□C02.於軌道區域作業,未設置停車標誌或派瞭望員。 | |
□C03.未由合格人員進行 OCS 接地作業。 | |
□C04.未經授權,在 OCS 區域內作業。 | |
□C05.取得授權斷電,但未執行驗電及接地在 OCS 區域內作業。 | |
□C06.駕駛軌道車輛闖入軌道作業區間(work site)。 | |
□C07.無有效合格證照,操作或維修軌道區設施、設備或車輛。 | |
□C08.未經授權,蓄意操作鐵路設施、設備或車輛。 | |
□C09.未依標準作業程序及任務說明書等規範作業。 | |
□C10.行走或站立於鋼軌或道岔上。 | |
□C11.行走或站立於號誌傳輸器上。 | |
□C12.將工具、材料等遺留於軌道區內。 | |
□C13.軌道車輛駕駛,執勤前未進行酒精及血壓量測。 | |
□C14.從靜止的軌道車輛聯結處上方跨越或下方穿越軌道。 | |
□C15.工作時間嚼食檳榔或飲用含酒精性飲料。 | |
□C16.軌道車輛停車時,未設置阻輪器。 | |
□C17.其他明顯事證足以影響軌道行車安全或營運事項。 |
扣罰款基準表如下:
違規事實 違反次數 | 違反等級 | ||
甲級 | 乙級 | 丙級 | |
第一次 | 50,000 元 | 10,000 元 | 3,000 元 |
第二次 | 70,000 元 | 30,000 元 | 5,000 元 |
第三次以上 | 100,000 元 | 50,000 元 | 10,000 元 |
備註: 1.違規次數以同一契約承包商為基準。 2.承包商所屬勞工若違反上述條款,處罰對象以公司為單位。 3.若違規情形致發生下列重大事故者,本公司除依上述條款處以最高罰款外,將依事故/傷害程度予以索賠或其他方式辦理: (1)列車出軌-高鐵公司將依列車、軌道及其附屬設備損壞程度向承包商索賠; (2)列車延誤-高鐵公司將依延誤班次及旅客退票之程度向承包商予以索賠; (3)財物損失-依高鐵公司或旅客、大眾等財物損失程度向承包商予以索賠; (4)人員傷害-視人員(高鐵員工、旅客及大眾)受傷程度向承包商予以索賠;如造成人員死 亡者,肇事者需負起刑事或民事責任,該承包商將永不錄用。 |
Notification of Contractor’s Violation of Safety Rules
編 號 (Reference No.): 填 單 日 期 (Form completion date): 年 (Y) 月 (M) 日 (D)
承包商名稱 (Name of the Contractor) | |||
契約名稱 (Name of the Contract) | 案 號 (Contract No.: ) | ||
違反時間 (Time of the Violation) | 年 (Y) 月 (M) 日 (D) 時 (H) 分 (M) | ||
違反地點(Location of the Violation) | 基 地 (Depot)/ 總 機 廠 (Main Workshop) 車 站 (Station) 區 正 線 (Mainline Area) OMC 大 樓 (OMC Building) 樓 (Floor) 其 他 地 區 (Other Area) 參 考 里 程 (Chainage for reference) | ||
違反項目 (Items of the Violation) | 違反一般區域工作安全規定–扣罰款基準表第 項規定 Violation of Article No. of the General Work Safety Rules & Regulations 違反高速鐵路運轉作業規定–扣罰款基準表第 項規定 Violation of Article No. of the HSR’s Operation Rules & Regulations | ||
違規事實說明(附違規照片及佐證資料) Description of the Violation (attached with photos as evidence) | |||
罰款金額 (Amount for the Penalty) | 新 台 幣 (NT) $ 元 | 承攬商作業場所負責人(Contractor’s Person in-charge of the workplace) | (簽章) (Signature/Chop) |
備 註 (Remarks) | 1.本單一式四份,正本由簽發告發單之單位留存,影本發送單位如下: This form shall have four copies, the original shall be retained by the unit reporting the violation, and: - 一份(影本)通知承包商; One photo copy for the Contractor. - 一份(影本)以備忘錄交甲方履約代表做為扣抵罰款之依據; One photo copy shall be submitted as the reference for the penalty to the Employer’s Representative by memorandum. - 一份(影本)交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在鐵路營運處範圍內為鐵路營運處營運安全室;在鐵路營運處以外範圍為總公司職業安全衛生室。 One photo copy for the OS&H Management Unit, OSO/ROD in the Railway Operation Area and OSH/HQ for any areas other than the Railway Operation Area. 2.承包商員工行為違反「重大違規項目或甲級」或重複違反「主要違規項目或乙級」二次或「一般違規項目或丙級」三次者,將送甲方履約代表取消其廠商證或識別證,並重新接受安全訓練。 The HSROR ID card of the Contractor’s worker involved in the violation of “major rules or Category A” once, or “main rules or Category B” twice, or “general rules or Category C” three times shall be disqualified by the Employer’s Representative, and the worker shall be retrained on the Safety Rules. 3.扣罰款基準表,請參照本公司「職業安全衛生條款」附件六與七。 Please refers to Appendix 9 and 10 of the “Taiwan High Speed Rail Corporation Labor Safety and Health Regulation” for the details of the Penalties. 4.本單違規項目係參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本公司高速鐵路運轉作業規範訂定。 The item of violation specified in the notification is referring to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the labor health and safety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Labor and the respecti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issued by THSRC. 5.扣款方式,由甲方履約代表決定。 The Employer’s Representative shall decide the method of the penalty. | ||
舉發人員單位主管 (Unit Head of the informant) (簽章)(Signature / Chop) | 舉發人員 (Informant) (簽章) (Signature / Chop) |
附件六
合作廠商作業人員個人資料保護權益事項
合作廠商作業人員個人資料保護權益事項
台灣高速鐵股份有限公司為保障合作廠商作業人員個人資料合理利用,避免人格權受侵害,茲訂定個人資料保護權益事項如下:
1. 個人資料蒐集告知事項:
1) 蒐集之目的:
002人事管理/031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農民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036存款與匯款/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78計畫、管制考核與其他研考管理/107採購與供應管理/109教育或訓練行政/116場所進出安全管理/119發照與登記/145僱用與服務管理/150輔助性與後勤支援管理/151審計、監察調查及其他監察業務/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73其他公務機關對目的事業之監督管理/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等,以及其他基於本公司為履行契約或工作管理合理執行所需之特定目的。
2) 個人資料類別:
識別類/特徵類/社會情況/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受僱情形/商業資訊/健康與其他。
3) 利用期間:自蒐集起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但執行職務或業誤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4) 利用地區、對象及方式:僅使用於中華民國地區,對象為本公司與前揭特定目的範圍內之本公司共同行銷、合作或委外機構,以及依法有調查權或業務主管與金融監理機關,並以自動化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之處理及利用。
5) 提供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但不提供或資料不完整,致本公司無法進行必要之通知、審核與受理,而無法提供相關資訊,或影響自己權益等情事者,應自負責任外,不得向本公司為任何之主張或請求。
2. 下列情事本公司得於蒐集特定目的以外之利用
1) 法律明文規定。
2) 為增進公共利益。
3) 為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4)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或有利於當事人之權益。
5)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3. 當事人行使個人料之權利與方式:
1) 當事人提供個人資料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為以下之主張:
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但有妨害本公司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者,本公司得拒絕之。
請求補充或更正。
資料利用期間期滿握特定目的消失後得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但本公司為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2) 當事人欲行使上述法定權利,承辦單位聯絡信箱為:XXX_XXXX@xxxxx.xxx.xx。
4. 當事人就本公司蒐集之個人資料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自本公司受理之次日起 15 日內決定是否同意提供,必要時得予延長,如拒絕提供者,本公司另以書面通知。
5. 當事人就下列事項請求者,自本公司受理之次日起 30 內決定是否同意提供,必要時得予延長,如拒絕提供者,本公司另以書面通知。
1) 請求更正或補充個人資料之正確性。
2)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3)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4) 本公司有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6. 當事人確認個人資料均係由本人自行提供,如非本人提供,應由提供人告知與本人之關係及資料來源。
提供人: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