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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31 证券简称:聚赛龙 公告编号:2024-042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33 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500,000.00 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0,0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7,330,312.3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2,669,687.67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4]9357 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近期,公司、聚赛龙(重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聚赛龙”)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琶洲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中信、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4 年 7 月 2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存储 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聚赛龙(重庆) 新材料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 811090****** ****336 | 184,750,000.00 | 西南生产基地 建设项目 |
2 |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 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琶洲支行 | 120902****** 008 | 60,00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合计 | —— | —— | 244,750,000.00 | —— |
注: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42,669,687.67 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数大于募集资金净额系因公司部分发行费用尚未划转。
2、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无签署协议的权限,因此涉及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具有管辖权限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代为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 1 为公司、甲方 2 为重庆聚赛龙,甲方 1、甲方 2 合称甲方,乙方为中信银行,丙方为长城证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90**********336 ,截至 2024 年 7 月 9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西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一、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三、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重庆聚赛龙与中信银行、长城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