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网上交易服务协议
甲方: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投资者): 开户证件号码:
签订本协议前建议乙方充分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含义,谨慎考虑以决定是否选择网上交易及签订本协
议。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网上交易及
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网上交易: 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站(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对其基金账户进行管理或进行基金交易的行为。网上交易的业务内容目前包括基金账户开户、账户登记、开通网上交易、开通或取消电话交易、账户信息修改、修改交易密码、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销当日交易申请、修改基金分红方式、交易确认查询、基金行情查询、基金份额查询等。
2. 结算机构:指投资人指定并授权的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
3. 投资人: 指依照本公司所募集、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的直销个人投资人。
4.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5. 基金交易账户:指场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6.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8.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通过场内或场外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0. T 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11. 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1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本协议未特别说明的其他词语和或表述应与其在相应基金合同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条 网上交易服务的内容:
本协议所述网上交易的服务内容目前包括:基金账户开户、账户登记、开通网上交易、开通或取消电话交易、账户信息修改、修改交易密码、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销当日交易申请、修改基金分红方式、交易确认查询、基金行情查询、基金份额查询和其它相关业务。
第三条 网上交易风险提示
如果乙方愿意申请使用甲方网上交易业务,乙方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能够承受网上交易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甲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客户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甲方在此郑重提醒乙方,网上交易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2. 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
3. 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 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
5. 乙方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6. 乙方自身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影响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
7. 乙方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漏,可能会给乙方造成损失。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 甲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愿意受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的约束。
2. 甲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 对乙方的网上交易,甲方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乙方交易行为的证明。甲方对乙方的委托资料、委托事项和密码负有保密义务,甲方未经乙方许可,不得透露乙方在甲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乙方的有关资料和甲方用于公司内部用途不在此限。
4.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乙方开通协议约定的交易委托方式。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 乙方清楚地了解使用网上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2.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包括甲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 乙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甲方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及本协议书的所有内容,并同意接受上述所有内容。乙方确认甲方有权依照实际情况对于甲方的《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不时进行修改, 乙方遵守该等不时修改的业务规则。乙方明白投资于基金的风险,自愿通过甲方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承诺上述业务视同乙方亲临甲方柜台办理。
4. 乙方投资于甲方管理的基金,须开立甲方的基金账户。开立甲方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投资者,并符合《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开户条件。
5. 乙方保证用于投资甲方所设立、管理的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6. 乙方保证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乙方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乙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须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有误或无效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一切责任,包括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7. 乙方单独使用网上交易方式,不与他人共享;乙方不利用该系统从事基金代理买卖业务及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8. 乙方将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乙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9. 凡是使用乙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委托,均被视为乙方亲自办理之有效委托。乙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10. 乙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甲方联系,乙方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11. 乙方不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甲方网络,破坏甲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2. 乙方对其各项委托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甲方遭受的损失。
13. 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4. 乙方须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和身份识别凭证,建议定期更换交易密码。甲方对任何交易申请仅作表面真实性审查。一切使用乙方身份识别凭证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行为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之有效交易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5. 为保护乙方交易数据的安全,在进行网络交易时,乙方应使用甲方指定的浏览器。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设备进入甲方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 提示条款:
1. 网上交易受理条件提示:
(a) 乙方须与甲方通过直销柜台或网上方式签订《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服务协议》。
(b) 乙方通过网上方式开立账户时,须依据《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
(c) 甲方收到乙方通过网上交易方式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资金转账成功后受理申请。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有效申请提交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
(d) 甲方收到乙方通过网上交易方式提交的赎回申请后,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不予执行乙方赎回申请。
2. 网上交易的开通、变更与终止提示:乙方欲开通或终止网上交易手段,须依据《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
3. 支付业务提示:
乙方须依据《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资金支付事宜。网上转帐系统支付渠道费率的变化或甲方相关销售政策的变化有可能对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及资金支付的费率产生影响。
4. 设备提示:
乙方应具备本协议约定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建议使用 Internet explorer 5.0 以上浏览器,分辨率 800 *600。
5. 密码提示:
乙方用于网上交易的密码与直销柜台委托的交易密码为同一密码。
6. 委托提示:
(a) 乙方通过网上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以甲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b) 乙方使用网上交易,需自行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上网费、电话费、投资者发起的银行划款手续费等。
7. 委托受理时间提示:
基金当日交易申请与资金支付的受理截止时间为下午 15:00(认购期为 16:30),如乙方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提交交易申请,则其申请将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乙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甲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 因战争、自然灾害、罢工、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 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乙方的利益,甲方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网上安全电子认证证书方式,但甲方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乙方因
网上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甲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5. 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无法下达申请委托时;
6. 因乙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甲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乙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
7. 因乙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乙方损失的;
8. 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免责事项。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1. 在不损害乙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本协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公告于甲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甲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乙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乙方已经认可,但甲方增加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服务内容除外。
2. 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其他甲方和乙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 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本协议终止:
(a) 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b) 乙方撤销直销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
(c) 乙方通过柜台方式取消网上交易。
(d) 甲方不作为乙方认购、申购、赎回所指向的基金或乙方所持有的基金的管理人。
(e)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f) 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签章: 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网上交易服务协议
甲方: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投资者): 开户证件号码:
签订本协议前建议乙方充分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含义,谨慎考虑以决定是否选择网上交易及签订本协
议。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网上交易及
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网上交易: 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本公司指定且授权的网站(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对其基金账户进行管理或进行基金交易的行为。网上交易的业务内容目前包括基金账户开户、账户登记、开通网上交易、开通或取消电话交易、账户信息修改、修改交易密码、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销当日交易申请、修改基金分红方式、交易确认查询、基金行情查询、基金份额查询等。
2. 结算机构:指投资人指定并授权的可以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的资金结算途径的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
3. 投资人: 指依照本公司所募集、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交易的直销个人投资人。
4.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5. 基金交易账户:指场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6.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7.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8.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通过场内或场外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0. T 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11. 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1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3.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本协议未特别说明的其他词语和或表述应与其在相应基金合同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条 网上交易服务的内容:
本协议所述网上交易的服务内容目前包括:基金账户开户、账户登记、开通网上交易、开通或取消电话交易、账户信息修改、修改交易密码、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销当日交易申请、修改基金分红方式、交易确认查询、基金行情查询、基金份额查询和其它相关业务。
第三条 网上交易风险提示
如果乙方愿意申请使用甲方网上交易业务,乙方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网上交易的风险,能够承受网上交易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甲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护客户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甲方在此郑重提醒乙方,网上交易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2. 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
3. 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 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可能出现错误或被误导。
5. 乙方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6. 乙方自身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影响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
7. 乙方自身的疏忽造成账号或密码泄漏,可能会给乙方造成损失。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 甲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愿意受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的约束。
2. 甲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3. 对乙方的网上交易,甲方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乙方交易行为的证明。甲方对乙方的委托资料、委托事项和密码负有保密义务,甲方未经乙方许可,不得透露乙方在甲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乙方的有关资料和甲方用于公司内部用途不在此限。
4.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乙方开通协议约定的交易委托方式。
第五条 乙方承诺:
1. 乙方清楚地了解使用网上交易可能遭受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
2.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包括甲方免责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并已准确理解其含义。
3. 乙方确认已详细阅读并理解甲方所设立、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及本协议书的所有内容,并同意接受上述所有内容。乙方确认甲方有权依照实际情况对于甲方的《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不时进行修改, 乙方遵守该等不时修改的业务规则。乙方明白投资于基金的风险,自愿通过甲方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承诺上述业务视同乙方亲临甲方柜台办理。
4. 乙方投资于甲方管理的基金,须开立甲方的基金账户。开立甲方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投资者,并符合《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开户条件。
5. 乙方保证用于投资甲方所设立、管理的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6. 乙方保证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如有变化,乙方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因乙方未能及时变更有关资料所可能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须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有误或无效信息而可能导致的一切责任,包括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7. 乙方单独使用网上交易方式,不与他人共享;乙方不利用该系统从事基金代理买卖业务及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8. 乙方将确保其用于网上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乙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9. 凡是使用乙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委托,均被视为乙方亲自办理之有效委托。乙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10. 乙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甲方联系,乙方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11. 乙方不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甲方网络,破坏甲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12. 乙方对其各项委托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甲方遭受的损失。
13. 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4. 乙方须妥善保管交易密码和身份识别凭证,建议定期更换交易密码。甲方对任何交易申请仅作表面真实性审查。一切使用乙方身份识别凭证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行为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之有效交易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5. 为保护乙方交易数据的安全,在进行网络交易时,乙方应使用甲方指定的浏览器。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设备进入甲方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 提示条款:
1. 网上交易受理条件提示:
(a) 乙方须与甲方通过直销柜台或网上方式签订《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服务协议》。
(b) 乙方通过网上方式开立账户时,须依据《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
(c) 甲方收到乙方通过网上交易方式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资金转账成功后受理申请。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有效申请提交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
(d) 甲方收到乙方通过网上交易方式提交的赎回申请后,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不予执行乙方赎回申请。
2. 网上交易的开通、变更与终止提示:乙方欲开通或终止网上交易手段,须依据《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
3. 支付业务提示:
乙方须依据《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资金支付事宜。网上转帐系统支付渠道费率的变化或甲方相关销售政策的变化有可能对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易及资金支付的费率产生影响。
4. 设备提示:
乙方应具备本协议约定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建议使用 Internet explorer 5.0 以上浏览器,分辨率 800 *600。
5. 密码提示:
乙方用于网上交易的密码与直销柜台委托的交易密码为同一密码。
6. 委托提示:
(a) 乙方通过网上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以甲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b) 乙方使用网上交易,需自行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上网费、电话费、投资者发起的银行划款手续费等。
7. 委托受理时间提示:
基金当日交易申请与资金支付的受理截止时间为下午 15:00(认购期为 16:30),如乙方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提交交易申请,则其申请将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乙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甲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 因战争、自然灾害、罢工、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 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 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乙方的利益,甲方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网上安全电子认证证书方式,但甲方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毫无错误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乙方因
网上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甲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5. 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无法下达申请委托时;
6. 因乙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甲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乙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
7. 因乙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乙方损失的;
8. 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免责事项。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1. 在不损害乙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本协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公告于甲方的网站及营业场所或以其他甲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乙方在修改通知公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同乙方已经认可,但甲方增加本协议第二条所述服务内容除外。
2. 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其他甲方和乙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 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本协议终止:
(a) 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b) 乙方撤销直销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
(c) 乙方通过柜台方式取消网上交易。
(d) 甲方不作为乙方认购、申购、赎回所指向的基金或乙方所持有的基金的管理人。
(e)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f) 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签章: 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