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收土地計畫書
x府為辦理「桃園市八德區大湳滯洪池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 xx土地,面積 0.426526 公頃,茲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
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2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桃園市八德區大湳滯洪池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 xx土地,面積 0.426526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詳如附件七)與徵收土地圖說(詳如附件十)。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業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屬非都市土地,並已依該要點第 3 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 且勘選用地已盡量避免耕地、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事業區位土地,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府本於權責辦理本水利工程,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為辦理該項工程,並已編列經費於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108 年度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水利業務-水利管理工
作-設備及投資-土地」項下支應,預算數 8 億 9,300 萬元(如預算書影本),足敷本案使用。(桃園市政府 107 年 8 月 27 日府水行字第 1070213489 號函,詳如附件一)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大湳滯洪池為東門溪上游支流大灣溝及西坡渠之主要發源地,東門溪下游為桃園市精華區域,都市發展較快,排水渠道多已加蓋闢為多功能
公園設施使用,東門溪治理方案近年雖已陸續辦理渠道拓寬及加高堤防,惟防洪保護標準仍不足 2 年重現期距,且東門溪支流西坡渠與大灣溝下游渠段因渠寬不足且大多緊鄰民宅,改建不易,導致東門溪流域中下游一帶淪為xxx水區域,歷年較大致災之淹水事件如民國 85 年賀伯及象神颱風、90 年納莉颱風及 94 年馬沙颱風等豪雨,洪水均溢淹兩岸,造成居民生命財產損失,另 101 年 6 月 11 日之瞬時暴雨,除造成桃園市多處積淹水外,龜山工業區、桃鶯路一帶更水深及腰,淹水面積廣達 100 公頃,工業區廠商損失鉅額,區內淹水超過 1 公尺之住戶
多達 349 戶。
另八德地區逐漸開發,西坡渠及大灣溝已轉為排洩八德地區逕流之重要水路設施,考量八德地區早年闢建雨水下水道系統因道路路幅與管線遷建因素,排水系統擴大改建困難,故亟需上游地區配置洪水減量措施,經評估仍須 6~10 萬立方公尺蓄洪量才能滿足大灣溝及西坡渠斷面保護標準,並達到xx減量之目的。
民國 106 年 6 月「桃園縣管區域排水東門溪幹線規劃檢討報告」將中上游農地滯洪方案列為東門溪主要治水策略之一,故本計畫將西陂埤塘上游豎啣埤(大湳水上樂園滯洪池)一併納入滯洪規劃,對大灣溝及西坡渠上游有效滯洪,亦可延緩xx到達主流時間,除可改善八德區和強路一帶之淹水災情,並可減少東門溪流域下游桃園市區之淹水之情勢,屬必要適當範圍且有合理關連。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為達到 6~10 萬立方公尺有效蓄洪量,考量埤塘與xx圍堤用地乃一體不可切割及後續辦理改善工程之完整性,需將原有埤塘與xx圍堤範圍全部納入,設計係為達到其整體治理保護標準之最小寬度,已是對人民損害最少之方案,用地勘選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用地為大灣溝、西坡渠發源之既有埤塘,近年本埤塘曾多次發生溢淹記錄,因無法利用閘門啟閉排砂造成埤塘嚴重淤積,淤積除使池體容量減少,亦影響了埤塘本體之洪水調節功能。
本案埤塘改造規劃包括xxx深及改善流入、流出工設施,同時在兼顧
防洪功能下,強化埤塘遊憩及生態功能以達活化埤塘功能目的。本埤塘除可強化豎啣埤xx之洪水防護能力,減少八德地區和強路一帶水患,也能同時改善大灣溝與西坡渠下游桃園市區、龜山工業區一帶的淹水情勢。
本工程係在既有埤塘範圍內進行改善,故無其他可替代地區及理由。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1.本案工程係屬公共性質之水利設施工程,為永久性建設,應以取得所有權為要,故以下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分述如下:
(1)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本工程係屬永久性公共設施,為配合工程施工及整體管理需要,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或租用等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前開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目前相關法令制度尚未完整建立,且涉及資金籌措等技術問題,尚不可行。
(3)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惟本案無所有權人願以無償捐贈方式提供土地。
(4)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為水利防洪工程,所取得之土地均須作為水利防洪工程所需使用,係為水利用地,並無多餘之土地可供交換,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5)容積移轉:水利法第 28 條規定河川區域內符合規定之私有土地得辦理容積移轉部分,因本案非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無從適用。
2.本案業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踐行協議價購程序,惟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因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認為協議價格過低、公同共有持分,未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及未表示意見,視為協議不成,故需以徵收方式取得所有權,並經評估無其他取得方式。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埤塘過往曾發生水位控制導致溢流災害之情事,且埤塘經多年操作,池底因泥砂淤積致蓄洪功能與水資源功能退化,故有必要整體納入改善,未來改善後可配合防洪操作,減少下游地區之防洪風 險,改善淹水情形,保護xx地區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減少災害損失,並同時活化埤塘環境,提升xx環境品質,經評估實屬必要。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評估: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計畫土地位於xxxxxxxxx,xxxx八德區大興里,依據桃園市八德戶政事務所107年4月統計資料人口計有1,474戶、4,531人(男性2,248人、女性2,283人);年齡多集中於 20~65 歲間,以青年人口居多。
本案計畫用地範圍4筆土地,私有地3筆(0.009055公頃)、公私共有地1筆(5.593936公頃),涉及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為283人,惟徵收計畫範圍位於既有埤塘內,用地範圍內無設籍戶數、人數及實際居住人口。本工程施作後,將可提升防洪標準,有效保護周遭居民。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周圍社會現況經濟活動及民間產業仍以農業為主,及少數零星工業,該等土地每遇颱風豪雨即淹水成災,本興辦事業可改善該地區淹水情形,減少災害損失,有助於該地區防洪安全提昇,並增進該地區生活品質。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計畫興建水利防洪工程完成後,可減少因豪雨淹水造成之損失,且除滯洪減災功能外,浚深後更改善淤積問題,故對周遭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亦可一併獲得改善,提高該地區生活品質。工程用地範圍為既有埤塘無合法建築物,無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需安置情形,無需向社會單位查詢及訂定安置計畫。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案工程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規定之水利事業,非興建具汙染性之工業區,且工程完工後將可減少xx地區水患情形,有助於生命財產保護及環境改善,故對居民健康風險具有正面影響。
(二)經濟因素評估: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防洪工程興建,可降低該地區淹水情形,減少災害損失,使地區土地價值提高、促進工商產業發展,對於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地方稅收
及屬中央政府稅收之營業稅均可產生增加稅收之效益。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計畫用地為既有埤塘水利用地,及少部分丁種建築用地,並無徵收農地,對糧食安全無影響,且工程規劃浚深埤塘,可強化目前灌溉蓄水容量,提供下游灌溉區域穩定水源,也可進一步強化糧食安全。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計畫用地並無民眾就業與生產之情況,工程完工後可以提昇防洪安全,間接促進當地產業發展,有利增加就業人口,帶動該地區觀光農業發展,增進就業或轉業人口。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用地費約5,886萬588元,經費來源由內政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項下編列經費支應,中央政府編列經費4億9,115萬元,地方政府編列經費4億185萬元,共計8億9,300萬元,本案所需用地費由上述預算負擔,未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工程完竣後可改善區域排水防洪功能,除可保護當地各行各業之生產、居住外,更有助於當地農產品之運銷及各產業別間之整合開發,整體而言,對農林漁牧產業鏈應有正面之具體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將既有埤塘及xx閒置土地納入規劃,使埤塘可增加滯洪功能,改善下游淹水情勢,池體xx土地公園化,安全、生態與景觀兼顧。完工後將提升防洪排水功能,提高xx土地未來利用之價值,對土地利用有正面效益。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評估: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用地範圍內為現有埤塘,本工程工法考量防洪安全與自然生態,以減少對當地環境衝擊,並透過工程設計公園綠美化,對城鄉自然風貌帶來正面效益。
本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12 月 18 日桃環綜字第 1070107878 號函說明本案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詳如附件十二)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依據本府文化局107年6月14日桃市文資字第1070011220號函(詳如附件十二),本計畫需用土地並非位屬且非鄰接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考古遺址所在地,亦無位經該局105年7月普查之「桃園考古遺址普查計畫」區域內,爰本計畫對文化古蹟無影響,惟日後施工時倘發現地下文物資產將責成施工廠商依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目前土地現況皆為埤塘水域使用,土地無法多元利用,工程施作並不至於造成居民生活重大影響,反因本防洪工程計畫改善當地居民居住生活安全,提高該地區生活條件。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考量防洪安全與自然生態,減少對當地環境之衝擊,本工程施工將浚深底泥、改善水體水質,提供水生生物棲息環境,並透過工程設計綠化河岸風貌,促進河岸整體綠化景觀,對城鄉自然風貌帶來正面效益,並未導致城鄉自然風貌巨大改變。
本府環境保護局107年12月18日桃環綜字第1070107878號函說明本案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詳如附件十二)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計畫工程完工後,除可改善下游淹水情況,降低xx災損,及埤塘景觀環境營造,長期而言可改善地區xx生活環境及條件,保障財產及生命安全,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評估: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本案為「前瞻基礎建設」水與環境項目之一環,目的為改善水環境、減少淹水情勢與環境生態維護,符合國家永續發展對安全福祉的社會、寧適環境、生態多樣化等願景內涵。
2.永續指標:
為改善區域暴雨淹水情勢,設置滯洪設施,並藉由改善原有埤塘xx環境,促進河岸整體綠化景觀,優化xx環境品質,增進鄰近地區土地利
用,達到永續的環境指標。 3.國土計畫:
本案以最少的土地使用及影響最少民眾權益,配合埤塘浚深與流入、流出設施改善,達到滯洪防災功能;另為落實國土保育及保安,避免造成環境破壞,勘選既有埤塘,不使用既有優良農田,以落實國土計畫原則。
(五)其他因素評估:
為整治xxxxxxxxxxx,xxxx溪流域下游桃園xxx二街、樹仁三街至龜山工業區一帶淹水情勢,並以綠美化設計,營造自然生態及休閒之綠帶,改善環境景觀,提供居民活動空間,附加了社會經濟價值。
(六)綜合評估分析:
本工程符合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公益性:
(1)工程施作完成可提高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目標。 (2)減少災害損失,提升土地利用價值。
(3)工程除滯洪功能外,促進親水環境空間,改善環境景觀,提供居民活動空間,提升人民生活水準。
(4)綜上,本計畫對民眾居住安全及品質、休憩活動空間及自然生態營造等均有助益,符合事業計畫之公益性。
2.必要性:
本市東門溪治理方案,受限於工業區道路之高壓管線問題,雖已拓寬與加高堤防,惟防洪保護標準仍不足 2 年重現期距,且東門溪支流西坡渠與大灣溝因河寬不足且大多緊鄰民宅,拓寬不易,導致東門溪流域桃園xxx二街、樹仁三街至龜山工業區一帶為xxx水區域,本埤塘位處西坡渠與大灣溝上游,利用該埤塘進行滯洪,可改善東門溪流域淹水之情勢,以維持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3.適當性:
本案工程係規劃利用滯洪池方式, 改善鄰近地區及下游地區淹水情形,保護xx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權。經調查該地區僅本案用地範圍存
有足夠滯洪面積之埤塘可供利用,且因使用範圍多為既有水域面積,已是對民眾損失最小範圍,另本案工程完成後除達到滯洪之效果外,輔以綠美化,亦可改善鄰近居民之生活環境,對整體環境有正面之助益,故本案應具有適當性。
4.合法性:
本案規劃需用土地取得之法源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規定辦理用地取得。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範圍內為既有蓄水池設施、空地、非合法臨時建物,皆已協議價購取得。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為既有蓄水池設施、空地、非合法臨時建物,皆已協議價購取得。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無。
九、四鄰接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位於桃園市八德區, 西起台灣惠爾得股份有限公司及部分農耕地,東至榮興路,南為指玄街,北臨和平路。
十、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本案徵收土地區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詳如后附本府文化局 107 年 6 月 14 日桃xxxxx 0000000000 x函查證情形。 (詳如附件十二)
十一、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之情形:
(一)本案業於 107 年 5 月 18 日、6 月 25 日將舉辦第 1、2 次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桃園市政府、八德區公所及所轄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刊登 107 年 5 月 21 日、6 月
26 日自由時報,及 107 年 5 月 18 日、6 月 25 日張貼於本府網站,並
於 107 年 5 月 31 日、7 月 5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
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 2 次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詳如附件二、附件三)
(二)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本案用地屬非都市土地範圍,業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 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7 年 6 月 22 日、7 月
31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桃園市政府、八德區公所及所轄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記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如附件三)。
(四)已於 107 年 7 月 5 日第 2 場公聽會說明 5 月 31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
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之明確回應及處理情形,詳如后附 107 年
7 月 31 日府工用字第 1070190083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府以 107 年 8 月 6 日府工用字第 1070195767 、1070197019、 1070197020、1070197021、1070197022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附用地取得協議說明資料,於 107 年 8 月 16 日
假桃園市八德區大安社區活動中心(xxxxxxxxx 000 x)召開用地取得協議會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經協議結果,土地所有權人王○傑等 261 人同意價購,面積共計 5.079132 公頃。其他部分所有權人因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認為協議價格過低、公同共有持分,未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及未表示意見,視為協議不成,為工程需要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徵收。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詳如附件四、附件五)。
(二)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併前開函,以書面通
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所有權人xxx等 7 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意見書及xx意見回復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
形一覽表(詳如附件六),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三)本案所有權人xxx等 13 人歿,依據戶政事務所查復繼承人資料通知
繼承人辦理協議價購,並以 107 年 9 月 11 日府工用字第 10702311661號公告以「登記名義人及其之全體繼承人」辦理公示送達(詳如公示送達公告影本),本案業已合法送達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之繼承人xx意見機會。
(四)公示送達清冊所列之所有權人xxxx、xxx、xxx、xxx之合法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後,已同意價購。
(五)所有權人xxx之合法繼承人(xxx、xxx)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後,已同意價購。
(六)所有權人xxx、xxx之合法繼承人於協議價購會後辦理繼承登記,本府以 107 年 11 月 21 日府工用字第 1070295819 號函送協議價購說明
會會議紀錄及xx意見書,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107 年 12 月 3日)內無提出xx意見,公同共有人未全體同意,無法辦理價購。
(七)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之通知,均先經戶政、地政、稅捐單位協助查明案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地址,再予以投遞寄送,均已合法送達(詳如附件五)。
(八)本案參加開會者之xx意見,除經本府及相關機關代表現場說明,亦均記載於會議紀錄中。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 107 年 9
月 7 日內無提出xx意見。
(九)本案協議價購價格:本案協議價購土地之價格係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該市價資訊取得來源係自「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而來,蒐集與本案土地同一供需圈之交易實例價格來推估土地市價及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查估並經綜合評估分析,是該價格已趨近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市價),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之規定(詳如附件四)。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詳如附件七)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詳如附件十一)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本案無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用地範圍內無徵收建築改良物,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情形,故無需向社會單位查詢或訂定相關安置計畫。
十七、興辦事業計畫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
為能儘速落實排水區域之洪災治理工作,解決地區長期之xx問題,維持水流正常機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升居民生活品質及土地利用價值,故辦理本次治理工程。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詳如附件十)
(三)計畫進度:預計於 108 年 8 月開工,110 年 12 月完工。十八、應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5,886 萬 588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5,886 萬 588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新台幣 8 億 9,300 萬元整,足敷本案使用。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
1.本案預算已列入內政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項下編列經費支應。
2.本案用地所需經費業編列於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108 年度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水利業務-水利管理工作-設備及投資-土地」項下支應,預算數 8 億 9,300 萬元(如預算書影本),徵收應
需補償金額總數 5,886 萬 588 元整,所編足敷支應。(詳如附件九)
3.本案按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評定市價核計用地取得費未超過核定用地費。
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徵收土地圖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