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C00004530922024032254561)
三星财险附加未成年人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保险(2024 版)
(注册号:C0000453092202403225456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类主险或健康保险类主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只有在投保了主险合同的基础上,才能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须为符合主险合同约定且年龄不超过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的,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于应由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之一导致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受到其监护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见释义)的教唆或指使;
(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见释义)、家庭暂居人员(见释义)遭受人身伤害;
(三)被保险人拥有、管理或使用任何机动车辆、电瓶车、电动车(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儿童电动车不受此限)、飞行器或船舶;
(四)被保险人自伤、自杀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五)被保险人故意行为;
(六)被保险人拥有、看养或照管的动物。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间接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见释义);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造成的损失;
(五)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第七条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也可设定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等责任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较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四)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五)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造成受害人伤残的,应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或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造成受害人产生医疗费用的,应提供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
(六)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若设定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则每次事故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对每人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由同一原因引起的一个或一系列针对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的赔偿请求将被视作为一次事故,第一个赔偿请求提出的日期将被视作为该系列赔偿请求提出日期。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扣除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1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