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MLT0052107
QMLT0052107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招商信诺[2021]定期寿险 028 号
招商信诺附加臻爱定期寿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1.
⯎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
⯎ 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程度未达到或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将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4.
⯎ 请留意本附加合同中关于合同效力和保险期间的条款。 2. 6.
⯎ 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
✓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 合同的构成
2. 合同的效力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
3. 投保范围
4. 保险责任
5. 责任免除
第三章 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6. 保险期间
7. 基本保险金额
8.保险费的支付
第四章 保险金申领
9. 受益人
10. 保险金申领资料
11. 保险单借款
招商信诺附加臻爱定期寿险条款
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 合同的构成 《招商信诺附加臻爱定期寿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方的申请,经我方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2. 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或中止)。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效力不能单独恢复。
主合同无效的,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
3. 投保范围 出生满 28 天至 70 周岁,符合我方规定投保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1的,我方将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xx意外伤害2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方将向受益人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如果本 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也均为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将不承担给 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本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时起效力终止。我们不累计给付身 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且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伤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3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期间,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1 全残:指下列 8 种情况之一者:(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 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8)中枢神经系统或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的机动车4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方已 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方向您
方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第三章 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6.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7.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方和我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8. 保险费的支付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章 保险金申领
9. | 受益人 | 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您方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
您方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 ||
您方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及时通知我方。我方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并且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该申请于批注上注明的变更生效起始时间起生效。 | ||
您方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方不负任何责任。 | ||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4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
的轮式车辆,以及其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属于机动车范畴的车辆。
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0. 保险金申领资
料
一、身故保险金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
原件:
1. 保险合同;
2.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法院出
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二、全残保险金
申领全残保险金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
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身份证件;
3.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住院病历;
4. 司法鉴定机构根据附加合同“全残”释义所列举情形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程
度的资料或身体全残程度鉴定书(需自费提供);
5. 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我方要求提供的证明、报告和文件。
11. 保险单借款 本附加合同不提供保险单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