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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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合 同
保险合同编号: 0000000000投 保 人姓名: 慧女士
被保险人姓名: 慧女士
保险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于 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 险 合 同 目 录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感谢您成为我公司客户,为充分维护您的权益,现特别提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一、请您收到保险合同后,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核对保险合同上各项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姓名、险种、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交费期限、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等各项关键信息。如有错漏,请立即与我公司联系,以便及时更正;
二、请您全面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确定您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三、请您根据您的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交费期间和交费金额,如果不能持续交纳
保险费,保险合同的效力可能中止或者解除;
四、请阅读合同条款中有关犹豫期的相关内容。一年期以上的保险合同设有犹豫 期,请您注意犹豫期内退保和犹豫期后退保的给付金额,认真查看现金价值表;保险期间为一年期的险种,在其保险期间届满时,我公司将依据客户风险的变化再次审核,审核通过的,在投保人交纳续保保险费后,其保险责任可以顺延一年,如中止险种或变更承保条件的,我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五、如您投保分红险,分红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是对未来收益的假设,分红分配多少是不确定的;
六、如您投保万能险,请详细了解保障范围,关注保险金给付额计算方法及金额,要注意万能险保险费不是全部进入保单账户,且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以上的部分是不保证的。请您详细了解保单账户的计算方法;请您关注保费交纳情况,如现金价值不足将会影响合同效力;
七、如您投保投资连结保险,除要关注万能险的上述问题外,您可以自由选择投资账户,但投资回报是不确定的,您要承担投资风险;
八、我司将通过官网 xxxx://xxxxxxx.xxxx.xxx 向您提供电子保单查询及下载功 能,您可随时查询下载,我司将默认您同意使用电子信函,感谢您对绿色节能的支持。我公司客服电话 95569,欢迎来电咨询。
保险单号码:0000000000 保险合同成立日期:2023年11月08日 | 保险合同生效日期:2023年11月09日零时 | 币值单位:人民币(元) 交费频率:年交 | |||
投保人:慧女士 | 性别:女 | 出生日期:1993-03-21 | 居民身份证:8888888888 | ||
被保险人:慧女士 | 性别:女 | 出生日期:1993-03-21 | 居民身份证:8888888888 |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受益人姓名 | 证件号码 | 受益顺序 | 受益比例 | |
法定 | 1 | 100% | |||
险种名称 | 基本保险金额\份数\档次 | 保险期间 | 交费期间 | 保险费 | |
大家养老大家慧选B款养老年金保险 | 4628.00元 | 至106周岁 | 20年 | 2000.00 |
首期保险费合计: 贰仟元整(2000.00元)特别约定:
无
生存年金领取: | ||
险种名称: | 年金领取年龄 | 年金领取频率 |
大家养老大家慧选B款养老年金保险 | 60周岁 | 年领 |
服务公司名称及代码: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8611
公司地址:xxxxxxxxxx00xxxxxxxx00x0000-0000x保险营销人员及代码:江志 I00027000093
销售渠道名称: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69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为确保您的保单权益,请及时拨打我公司服务电话、登陆网站或到柜台进行查询,核实保单信息。
打印日期:2023-11-08
第3页,共34页
保险合同编号:0000000000 险种名称:大家养老大家慧选B款养老年金保险
被保险人:慧女士 | 性别:女 | 币值单位:人民币(元) | ||
保单年度末 | 现金价值 | 保单年度末 | 现金价值 | 保单年度末 现金价值 |
1 | 656.72 | 39 | 0.00 | (本栏以下为空) |
2 | 1593.46 | 40 | 0.00 | |
3 | 2707.62 | 41 | 0.00 | |
4 | 3949.60 | 42 | 0.00 | |
5 | 5265.96 | 43 | 0.00 | |
6 | 6660.70 | 44 | 0.00 | |
7 | 8138.04 | 45 | 0.00 | |
8 | 9702.42 | 46 | 0.00 | |
9 | 11358.52 | 47 | 0.00 | |
10 | 13111.32 | 48 | 0.00 | |
11 | 14966.04 | 49 | 0.00 | |
12 | 16928.22 | 50 | 0.00 | |
13 | 19003.70 | 51 | 0.00 | |
14 | 21198.76 | 52 | 0.00 | |
15 | 23520.00 | 53 | 0.00 | |
16 | 25974.44 | 54 | 0.00 | |
17 | 28569.64 | 55 | 0.00 | |
18 | 31313.66 | 56 | 0.00 | |
19 | 34215.10 | 57 | 0.00 | |
20 | 37283.28 | 58 | 0.00 | |
21 | 39140.92 | 59 | 0.00 | |
22 | 41097.92 | 60 | 0.00 | |
23 | 43152.76 | 61 | 0.00 | |
24 | 45310.32 | 62 | 0.00 | |
25 | 47575.76 | 63 | 0.00 | |
26 | 49954.46 | 64 | 0.00 | |
27 | 52452.08 | 65 | 0.00 | |
28 | 55074.58 | 66 | 0.00 | |
29 | 57828.16 | 67 | 0.00 | |
30 | 56091.52 | 68 | 0.00 | |
31 | 0.00 | 69 | 0.00 | |
32 | 0.00 | 70 | 0.00 | |
33 | 0.00 | 71 | 0.00 | |
34 | 0.00 | 72 | 0.00 | |
35 | 0.00 | 73 | 0.00 | |
36 | 0.00 | 74 | 0.00 | |
37 | 0.00 | 75 | 0.00 | |
38 | 0.00 | 76 | 0.00 |
说明: 1、本表所列现金价值为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若犹豫期后退保,退还的现金价值为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
2、本表仅适用于投保时合同确定的保单利益和保险金额,投保后所做的各项变更可能使本表不再适用。
3、本表所列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
4、如有未列明的保单现金价值或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请向我公司咨询。
阅 读 指 引
大家养老[2023]养老年金保险 18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 公.司.”.、.“.我.们.”.指.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大.家.养.老.大.家. 慧.选.B.款.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次日零时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6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1.5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7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 4.2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3.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1.5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 5 | 4.5 宣告死亡处理 4.6 诉讼时效 其他权益 | 7.8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7.9 保险利益 |
1.3 合同成立及生效 | 5.1 减保 | ||
1.4 犹豫期 | 5.2 保单贷款 | ||
1.5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5.3 第二投保人 |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6 |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6.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6.2 |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
2.3 保险期间 | 6.3 | 年龄或性别错误 | |
2.4 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 | 6.4 | 未还款项 | |
2.5 养老年金领取频率 | 6.5 | 合同内容变更 | |
2.6 保险责任 | 6.6 | 联系方式变更 | |
2.7 责任免除 | 6.7 | 争议处理 | |
3 您如何交纳保险费 | 7 | 释义 | |
3.1 保险费的交纳 | 7.1 | 合法有效 | |
3.2 宽限期 | 7.2 | 有效身份证件 | |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 7.3 | 现金价值 | |
4 您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7.4 | 周岁 | |
4.1 受益人 | 7.5 | 年生效对应日 |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7.6 | 月生效对应日 | |
4.3 保险金的申请 | 7.7 | 已交保险费 | |
4.4 保险金的给付 |
大家养老大家慧选 B 款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释义 7.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投保范围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经本公司同意,均可参加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本合同记载的日期为准。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十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投保人的有效身份 证件(见释义 7.2)。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您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您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7.3)。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合同解除后,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本合同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 106 周岁(见释义 7.4)
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见释义 7.5)零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达到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分别为 55 周岁、60 周岁、65 周岁和 70 周岁四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男性被保险人的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为 60、65 或 70 周岁三种;
女性被保险人的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为 55、60、65 或 70 周岁四种。
2.5 养老年金领取频率
本合同养老年金领取频率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
若领取频率为年领,则养老年金领取日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的每个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若领取频率为月领,则养老年金领取日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的每个本合同月生效对应日(见释义 7.6)。
本合同养老年金领取频率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变更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频率,经过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变更本合同养老年金领取频率。变更后的养老年金领取频率自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起生效。
2.6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养老年金”、“身故保险金”、“祝寿金”三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1) 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养老年金领取频率为年领,且被保险人
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养老年金;
(2) 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养老年金领取频率为月领,且被保险人在每个月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8.45%给付养老年金。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前(不含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身故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见释义 7.7)与本合同现
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后(含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身故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减累计已领取的养老年金后的金额与 0 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 90 周岁对应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 150%给付祝寿金;若被保险人在 100 周岁对应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祝寿金。
2.7 责任免除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前,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与(3)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除“2.7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 1.4 犹豫期”、“1.5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3 年龄或性别错误”中突出显示的内容,存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请投保人务必特别注意。
3 您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 定交纳日(见释义 7.8)支付当期保险费。
3.2 宽限期 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本条款 2.6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交的保险费。投保人在宽限期内补交保险费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效力中止情形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偿还保单贷款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解除本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 您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养老年金,指本条款 2.6 条约定的养老年金。除另有约定外,养老年金受益人及祝寿金受益人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养老年金受益人、祝寿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以书面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养老年金受益人、祝寿金受益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养老年金受益人、祝寿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养老年金受益人、祝寿金受益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若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我们,且您要求解除本合同导致我们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需给付保险金时,有权扣减已给付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
4.3 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养老年金或祝寿金申请
申请养老年金或祝寿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1)保险合同;
(2)理赔申请书;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4.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行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确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并据此判定该如何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且其在宣告死亡案件中的死亡日期在保险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因被保险人身故而领取的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4.6 诉讼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其他权益
5.1 减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生效满五年后,您可以申请减保,但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同比例减少,同时您将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减少的现金价值之和不得超过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的 20%。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5.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载明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5.3 第二投保人
指定第二投保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指定第二投保人,当投保人身故后第二投保人可向我们申请成为本合同新的投保人。
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投保人指定的第二投保人有权在本合同“第二投
保人申请变更投保人的要求”约定的时间内向我们提出变更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后,第二投保人成为本合同新的投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投保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指定第二投保人的方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我们指定本合同的第二投保人,经我们审核同意后生效。投保人指定的第二投保人须为自然人,且符合以下情形:
(1)投保人指定第二投保人时,须经过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以及第二投保人本人的书面同意;
(2)投保人指定的第二投保人在投保人指定时应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见释义 7.9)关系,否则指定无效。
第二投保人申请变更投保人的要求
第二投保人应在投保人身故后两年内向我们提出变更投保人申请。第二投保人在向我们申请变更投保人时,应当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
撤销或变更已指定的第二投保人
投保人已指定本合同第二投保人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我们撤销本合同的第二投保人。我们收到撤销第二投保人的书面通知后,出具相关批单。您也可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已指定的第二投保人进行变更,按照本条第二项“指定第二投保人的方式”的约定重新指定新的第二投保人,原第二投保人的指定同时
作废。
6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基于前款约定解除合同。
6.3 年龄或性别错误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则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6.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6.4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向您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您承担。
6.7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 释义
7.1 合法有效 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7.2 有效身份证件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7.3 现金价值 指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给您或其他权利人的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7.4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1 日,2020 年 9月 1 日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21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
7.5 年生效对应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今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7.6 月生效对应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今后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7.7 已交保险费 指投保人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基本保险金额变更的情形,则依据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已交保险费。
7.8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7.9 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页内容结束]
尊敬的客户,欢迎您到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购买保险,请您在填写投保单前认真阅读以下事项: 1.请您根据投保页面所列信息,提供投保必要的客户信息。客户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可能会影响后续的保险服务。
2.您可以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员进行投保。您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您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3.请您详细阅读所投保险种的相关保险条款,特别提请您注意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保险合同的生效、中止及终止、解除等条款内容,还要了解保险期间、续保、退保、等待期等内容。
4.请您全面理解所要投保的产品,选择适合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万能保险,请详细阅读保险责任范围,保单账户的保证利率、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及特殊情况下的领取等内容,并注意我公司有权收取有关的费用。对于可以办理保单质押贷款的保险产品,请详细阅读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及贷款额度等约定,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欠款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合同效力可能会中止或合同被解除。
5.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
6.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父母为其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被保险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人民币
20万元; 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本次可投保的身故保险金额 的计算过程为: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有效保单的身故保险金额+在我公司投保的有效保单及未承保投保单的身故保险金额≤人民币20万元或50万元,但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保险合同现金价值)、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三项不计算在上述限额之中。请您仔细计算并如实填写被保险人可以投保的身故责任保险金额,以免在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影响您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7.我公司可能会要求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体检或补充其他材料,可能会要求增加保险费、附加条件承保,延期承保或是拒绝承保。
8.您应对投保单、体检报告书以及其他投保问卷所提出的各项询问事项如实详细地书面告知;若有未如实告知情形,我公司有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所有告知事项均以投保资料的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请您注意一切口头的与本投保单各事项及保险条款内容不符的说明、承诺或解释,均属无效。
9.请您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如果无法持续交纳保险费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解除。
10.保险合同自我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
11.我公司采集客户信息特别是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计算保费、核保、寄送保单和客户回访等方面。请您务必填写真实联系方式,确保重要信息能得到及时通知。同时,我公司承诺:未经客户同意,不会将客户信息用于我公司和第三方机构的销售活动。
投保人资料
姓名:慧女士 | 性别:女 | 出生日期:1993-03-21 | 国籍/地区:中国 | |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 证件号码:88888888 | 证件有效期:2019-10-19至2039-10-19 | ||
职业名称: (工种) | 金融一般内勤人员 | 职业代码:2070501 | ||
职业类别:一级 | ||||
工作单位/学校: | 婚姻状况: | 兼职: | ||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产业园湖光东路1299号电商园2期11栋 | 邮政编码: | |||
移动电话:13800138000 | 固定电话: |
被保险人资料(被保险人是投保人的本人,若是投保人本人,免填此栏)
姓名:慧女士 | 性别:女 | 出生日期:1993-03-21 | 国籍/地区:中国 | |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 证件号码:88888888 | 证件有效期:2019-10-19至2039-10-19 | ||
职业名称: (工种) | 金融一般内勤人员 | 职业代码:2070501 | ||
职业类别:一级 | ||||
工作单位/学校: | 婚姻状况: | 兼职: | ||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产业园湖光东路1299号电商园2期11栋 | 邮政编码: | |||
移动电话:13800138000 | 固定电话: | 电子邮箱: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说明: ①除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年金、养老年金、残疾、医疗、癌症保障金等非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本人。 ②除另有指定身故受益人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 ||||||||
受益顺序 | 受益比例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年/月/日) | 是被保险人的 (关系)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联系方式 |
1 | 100% | 法定 | ||||||
备注: |
保险计划
险种名称 | 基本保险金额(元)\份数\档次 | 保险期间 | 交费期间 | 保险费(元) | ||
大家养老大家慧选B款养老年金保险 | 4628.00元 | 至106周岁 | 20年 | 2000.00 | ||
首期保险费合计(大写):贰仟元整 | (小写)¥2000.00 | |||||
交费频率:年交 | 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险费: 是 否 | 账户价值自动垫交保险费: | 是 | 否 | ||
目前被保险人是否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保险: 是 否 | ||||||
红利领取方式 | 累积生息 现金领取 交清増额 转入万能险账户 其他 |
| ||||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 领取年龄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 |||||
领取频率: ✓ 年领 月领 其他 | ||||||
领取方式: ✓ 现金领取 转入万能险账户 其他 | ||||||
投连险账户选择 | 各账户的分配比例请遵照我公司的有关账户分配规则,各账户比例之和应为100%。 1、 账户 % 2、 账户 % 3、 账户 % | |||||
投连险首次投资时间: | ||||||
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 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
交费信息
账户所有人:慧女士 | 首期交费方式:收银台-银行转账 | 续期交费方式:银行转账 (制返盘) |
首期扣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首期银行账号:123001230012300012300 | |
续期扣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续期银行账号:123001230012300123000 |
销售信息
销售渠道名称 | 综合开拓-1 | 服务公司名称 | 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销售机构名称 | 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销售机构代码 | I00027 |
保险销售人员姓名 | 江志 | 保险销售人员代码 | I00027000093 |
投保声明及授权
1.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已向本人就投保险种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投保须知和所投保险种条款的各项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解除保险合同等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本人均已理解并同意接受。
2.本人确认电子投保单各项内容均完整、真实、无误,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贵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本人同意并授权贵公司在承担保密义务的前提下,从征信机构、医疗机构、体检机构等单位、组织和个人就有关保险事宜查询、索取本人被合法采集、整理或加工产生的个人信息和证明,用于为本人提供核保审查、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理赔调查、综合服 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69取消或变更上述授权。
4.本人投保申请中所提供的银行账户所有人为投保人,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均真实有效;本人授权该银行或第三方从此账户支付与贵公司约定的各期保险费并接收本公司的各种退费,并保证有足够的金额支付应交保险费,若因账户存款余额不足造成转账不成功,因此而引起保险合同终止的任何责任或投资账户的费用损失的责任概由本人承担;本人投保后若办理退保或退费业务,同意贵公司将应退金额通过银行划转入该账户;本人因故结清账户,会重新开立账户,并及时通知贵公司进行变更。
5.本人同意保险合同自贵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后开始生效,生效日期以保险合同载明日期为准。
6.本人基于对所投保险种的条款的完全认识和理解,同意如发生有关网上投保险种、保险金额等方面的分歧,以贵司的电子记录凭证等数据电文作为本投保书成立生效的唯一合法有效凭证,该凭证具有完全证据效力,且同意将电子保单发出之日的当日视为客户签收日。 7.本人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多份保险,本人同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先后顺序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内予以赔 付。若多份保险合同同时生效的,则保险人应按照各自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内予以赔付。
8.本人已知晓,一年期主险/一年期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选择自动申请续保方式下,贵公司将于每年度保险期间届满前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审核后同意续保并成功收取保险费,保险合同于下一保险期间继续有效;如审核后不同意续保,不再收取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其保险期间届满时效力终止。
9.本人同意保险人向本人提供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发送有关保险单的信息,因本人提供前述信息有误导致无法接收信息的,保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10.本人同意保险人将有关本人的资料用于保险、再保险、保险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的数据处理及统计事宜,以及按照贵公司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向权力机关进行披露。
11.本人授权保险人将本人提供给保险人的信息、享受保险人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保险人及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根据本授权查询、收集到的本人信息,用于保险人及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核保、客户回访、保险扣费、保单服务、理赔、续期提醒等)、案件公示、理赔进展等信息。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保险人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12.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注:适用于投保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保监会认定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13.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投保人: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被保险人: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投保人、被保险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投保人:慧女士 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慧女士投保日期:2023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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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信息使用授权
基于提供更为优质服务的目的,本人同意并授权向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养老”)、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家保险”)、大家养老及大家保险的关联方和业务合作伙伴(名称、联系方式及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见《第三方合作机构清单》链接)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联系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生存状况、医疗健康信息及其他经您授权的信息,通过加密技术、匿名化处理、数据传输等方式,用于为本人提供综合服务、数据风控、电子签名、身份识别和验证、核保审查、理赔调查、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家养老及大家保险的关联方和业务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大家保险仅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的要求以及为实现本授权书声明的目的所必须的最短必要期限内保留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保险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法定期限进行保存。如根据法规要求及业务需要调整授权内容的,我们会向您重新取得相应授权。
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95569 取消或变更上述授权。取消授权将会影响您享有各项服务, 因此请您谨慎操作。为保护您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我司将结合您对各产品和服务的使用情况判断该信息是否属于我司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信息,并由此判断是否支持您的取消请求,电话申请取消时将由客服人员与您解释。
《第三方合作机构清单》链接: http://annuity.djbx.com/art/2022/9/15/art_1116_70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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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的保险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的有关约定。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保险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保险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保险销售人员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
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保险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七、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八、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九、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十、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销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权益,请您在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上亲笔签名。
十一、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我公司按照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一般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进行。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您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访。
十二、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发现保险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保险公司反映(我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69);也可以向当地监管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特别提示:
1.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评级详情请登录公司官网 annuity.djbx.com公开信息披露下专项信息偿付能力查询。
2.北京地区的客户可拨打北京监管局信访咨询电话:010-58391899。
3.上海地区的客户可拨打上海监管局信访咨询电话:021-38650160或上海保险同业公会电话:021-63155989。
4.广东地区的客户可拨打广东监管局信访咨询电话:020-85255819 或广东正和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4009-888-188。
5.江苏地区的客户可拨打江苏监管局信访咨询电话:025-84090512或江苏省保险纠纷投诉处理中心电话:4008012378。
6.四川地区的客户可拨打四川监管局信访咨询电话:12378或四川保险行业协会电话:028-84112378。
客 户 确 认
本人在投保前已收到并认真阅读了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险种条款的各项内容,且保险销售人员对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解除保险合同等条款进行了详细解释与明确说明,本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上述《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的各项内容。
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家养老大家慧选 B 款养老年金保险
产品说明书
为便于您了解本产品,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说明: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本保险提供的利益保障
1.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包括“养老年金”、“身故保险金”、“祝寿金”三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1)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养老年金领取频率为年领,且被保险人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养老年金;
(2)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若养老年金领取频率为月领,且被保险人在每个月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8.45%给付养老年金。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前(不含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身故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后(含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身故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费扣减已经领取的养老年金后的金额与 0 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 90 周岁对应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祝寿金;若被保险人在 100 周岁对应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祝寿金。
2.其他权益
本公司为投保人提供减保、保单贷款、第二投保人等权益,投保人可根据条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责任免除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之前,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与(3)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除以上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详见《大家养老大家慧选 B 款养老年金保险》条款中的“1.4 犹豫期”、“1.5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3.3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3年龄或性别错误”中突出显示的内容,请投保人务必特别注意。
(三)投保范围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经本公司同意,均可参加本保险。
(四)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 106 周岁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五)交费方式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
纳日支付当期保险费。
二、犹豫期及退保
(一)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十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的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退保
1.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您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您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合同解除后,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现金价值
指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给您或其他权利人的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利益演示
大家养老大家慧选 B 款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利益演示表
40 周岁的家女士为自己投保了《大家养老大家慧选 B 款养老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 106 周岁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选择交费期间为 10 年,年交保险费 100000
元,养老年金起始领取年龄为 60 周岁,基本保险金额为 94800 元。
单位:元
保单年度 | 保单年度末年龄 | 当年保险费 | 累计保险费 | 养老年金 | 祝寿金 | 现金价值 (退保金) | 身故保险金 |
1 | 41 | 100000 | 100000 | - | - | 40360 | 100000 |
2 | 42 | 100000 | 200000 | - | - | 93798 | 200000 |
3 | 43 | 100000 | 300000 | - | - | 157889 | 300000 |
4 | 44 | 100000 | 400000 | - | - | 229936 | 400000 |
5 | 45 | 100000 | 500000 | - | - | 306962 | 500000 |
6 | 46 | 100000 | 600000 | - | - | 389249 | 600000 |
7 | 47 | 100000 | 700000 | - | - | 477093 | 700000 |
8 | 48 | 100000 | 800000 | - | - | 570812 | 800000 |
9 | 49 | 100000 | 900000 | - | - | 670743 | 900000 |
10 | 50 | 100000 | 1000000 | - | - | 777243 | 1000000 |
19 | 59 | - | 1000000 | - | - | 1202249 | 1202249 |
20 | 60 | - | 1000000 | 94800 | - | 1167547 | 1167547 |
21 | 61 | - | 1000000 | 94800 | - | 0 | 905200 |
30 | 70 | - | 1000000 | 94800 | - | 0 | 52000 |
40 | 80 | - | 1000000 | 94800 | - | 0 | - |
50 | 90 | - | 1000000 | 94800 | 142200 | 0 | - |
60 | 100 | - | 1000000 | 94800 | 189600 | 0 | - |
66 | 106 | - | 1000000 | 94800 | - | 0 | - |
说明:
1. 上述利益演示中养老年金领取频率为年领;
2. 上述利益演示中当年保险费、累计保险费为保单年度初的值,养老年金、祝寿金、现金价值、身故保险金为保单年度末的值;
3. 上述利益演示中,现金价值不包含当年度末的养老年金及祝寿金;
4. 上述利益演示数据均为取整后的数值;
5. 上述利益演示仅供参考,具体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事项以《大家养老大家慧选 B 款养老年金保险》条款及其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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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您好!
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方便您办理保单基本信息变更、退保、领取生存金、理赔等事项,我公司为您提供了如下服务指南,希望可以帮助您快捷办理各项业务。
一、保全服务指南
序号 | 保全项目名称 | 受理时应递交材料 | 材料明细 |
1 | 投保人变更 | 2.6*.7*.9*.11*.14*.15 .16.18 | 1.保险合同正本或电子保单凭证 2.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3.保单贷款申请书 4.保单贷款协议 5.补签名申请书 6.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7.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 8.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9.新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10.被更正人/被告知人有效身份证件 11.以投保人/新投保人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12.以被保险人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13.以监护人为账户所有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如被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4.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监护关系证明(如被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5.关系证明 16.健康状况补充告知书 17.核保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18.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9.其他相关文件 注:①标*的表示公司留存复印件。 ②若被保险人未成年则申请人或签字人为其监护人。 ③如为委托代办,需申请人填写申请书中的授权信息栏,受托人须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公司留存复 印件。 |
2 | 受益人变更 | 2.6*.7*.8*.14*.15.17 | |
3 | 投保人基本信息变更 | 2.6*.11* | |
4 | 客户基本资料变更 | 2.6*.10*.18 | |
2.6*.10*.11*.16.17.18 | |||
.19*(如果客户姓名、性 | |||
5 | 客户重要资料变更 | 别、出生日期中的两项同 | |
时变更,则需提供户籍部 | |||
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 |||
6 | 犹豫期退保 | 1.2.6*.11* | |
7 | 退保 | 1.2.6*.11* | |
8 | 生存给付 | 2.7*.12*.13*.14* | |
9 | 职业类别变更 | 2.6*.7*.11*.16.17 | |
10 | 保单贷款 | 1.3.4.6*.7*.11*.14* | |
11 | 贷款清偿 | 2.6*.11* | |
12 | 个人保单补发 | 2.6*.11* | |
13 | 复效 | 2.6*.7*.11*.14*.16 | |
14 | 万能追加保费 | 2.6*.11* | |
15 | 万能部分领取 | 2.6*.11* | |
16 | 补签名 | 1.5.10* |
二、续期缴费指南
保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投保人和我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应在宽限期内补缴当期保费。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三、理赔服务指南
1、理赔报案注意事项:
当被保险人不幸遭遇保险事故,请通过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69 转 6 及时报案,亦可请您的业务员协助报案。报案人的资格不予限制,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也可以是其亲属、朋友、同事等。
及时报案可得到如下服务:
1)指导被保险人去约定的医院范围内诊治,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便于我公司及时提供理赔指导等其他必要的协助;
3)便于我公司即时调查取证,避免理赔时由于事故原因不清而影响理赔结论;
4)避免因延迟报案导致查勘难度增加,进而导致您需要承担多支出的查勘费;
5)指导报案人正确收集申请理赔所需的材料,有利于权利人及时提出理赔申请。
2、理赔申请注意事项:
1)收集相关材料,及时办理理赔申请,正确填写理赔申请书;
2)理赔申请人是有资格限制的。理赔申请人是有资格申请保险金的人。非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指定受益人;没有指定的,申请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豁免保费的申请人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3)如授权他人代办理赔事宜的,请填写理赔申请书中理赔委托授权声明部分,标明授权事项,并提供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4)理赔申请人有义务提供与确认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等相关的证明与资料。若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故意伪造相关的证明材料,保险金受益人的权益会受到影响,情节严重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保险金给付相关事宜:
1)为保证给付保险金的安全,我公司保险金均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请理赔申请人在申请书上填写开户名、开户行、银行账号,并提供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以备校验;
2)有多个理赔申请人的,申请时应提供相应关系证明并提供其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并请在复印件上注明开户名、开户行、银行账号并签署同意转入此账户。如在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份额,可共同指定转入某一理赔申请人账户,但须所有理赔申请人出具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保险金将一次性转入该理赔申请人账户;
3)理赔申请人各方对保险金的分配产生争议,我公司不介入此争议中。待各方就保险金分配达成一致形成书面文件或经仲裁机关仲裁、法院判决后,我公司再据此进行给付。
序号 | 申请项目 | 应备文件 | 文件明细 |
1 | 意外医疗 | 1.2.3.4.5.7 | 1.理赔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银行账户复印件 3.医疗病历(如门急诊或住院完整病历,慢性病及外伤需同时提供首诊病历) 4.门急诊或住院费用收据原件、明细清单 5.处方、病理及其它各项检查检验结果 6.伤残鉴定书 7.意外事故证明 8.死亡证明/丧葬或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9.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书 10.体温单 |
2 | 门诊医疗 | 1.2.3.4.5 | |
3 | 住院医疗 | 1.2.3.4.5 | |
4 | 重大疾病 | 1.2.3.5 | |
5 | 疾病身故 | 1.2.3.5.8 | |
6 | 意外残疾 | 1.2.3.5.6.7 | |
7 | 意外身故 | 1.2.3.5.7.8 | |
8 | 宣告死亡 | 1.2.3.5.8.9 | |
9 | 住院津贴 | 1.2.3.5.10 |
4、常见理赔申请类型所需资料(本列表为通用版本,实际使用中请根据您合同所包含的具体责任进行匹配)
备注:
1)意外事故证明:如为交通意外需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调解书;如为工伤需提供工伤事故处理报告;如为治安或刑事案件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处理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其他意外事故应提供被保险人本人或相关当事人自述的意外事故声明。
2)残疾鉴定报告,如属意外所致缺失性损伤,治疗完毕符合保险责任的,可直接持医院治疗的相关证明申请;如属意外或疾病所致功能性损伤,须待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在双方认可的鉴定机构鉴定后符合保险责任的,持鉴定报告申请;
3)申请项目如为意外事故导致,需提供 7.意外事故证明;
4)上述资料是申请理赔必须具备的基本资料,我公司在理赔审核过程中发现其他问题,会以书面或其他通知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资料。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7*24 小时):95569(转 6)
为确保您的保单权益,您可以拨打我公司服务电话、登陆公司官方网站或到柜台进行查询,核实保单信息。
批 注
本页用于今后本保单发生内容变更时,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批注均粘贴在此页,视为本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批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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