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6 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本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香港证监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其他相关证券监管规定(以上统称为“证券监管规定”)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政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满足证券监管规定及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和审批要求的情况下,本行的信息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本办法所称信息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所定义的信息及内幕信息。
第三条 x行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原则。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应严格按照证券 监管规定、本办法及本行其他信息披露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办理。
(二)审慎原则。本行应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孰严原则。本行应兼顾两地证券市场的监管规定,遵从孰严的原则对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进行认定和办理。
(四)保密原则。本行应对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采取妥善到位的保密措施,要求知悉信息的人员就此严格保密。
第二章 适用情形第四条 暂缓信息披露的情形包括:
(一)信息涉及未完成的计划或协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误导投资者;
(二)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或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包括:
(一)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对外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二)信息属于本行商业秘密,对外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及投资者利益;
(三)信息涉及中央银行(或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或香港政府外汇基金向本行提供流动资金支援;
(四)披露某项信息被相关法律法规或法院命令所禁止,或构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法院命令。涉及香港以外的法律法 规、法院命令、执法机构或当地政府机关的限制性决定的,应 向香港证监会提出申请且获得其豁免,并满足香港证监会提出 的有关附加条件。
第六条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采取并持续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相关信息尚未泄漏(包括没有传媒或分析师报告对该信息做出报道或评论);
(三)知悉相关信息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四)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量或价格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各部门、机构根据本行信息披露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部报告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向董事会秘书部提出申请。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确认;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知悉相关信息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说
明;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提出申请的部门、机构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部收到上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及本办法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依据是否充分、期限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征求内地、香港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部经审核认为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要求的,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事后尽快报其他董事会成员知晓。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前述职责时,由副董事长审批。
对于需向香港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在履行上述行内审批程序后,依据证券监管规定向香港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
第十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部、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或本行豁免披露申请被监管机构驳回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本行信息披露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各部门、机构应妥善保存上述各个流程涉及的报送材料和往来文件并提供董事会秘书部归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进行登记,董事会秘书部支持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并妥善保管相关申请及审批文件。
第四章 保密
第十三条 x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机 构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做出书面保密承诺,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四条 各部门、机构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依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密管理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政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做
好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各部门、机构应持续评估有关信息是否得以保密,并根据需要安排进一步的保密措施。
第五章 监控与后续披露
第十六条 各部门、机构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办公室负责进行舆情监测,董事会秘书部负责监测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交易量情况及分析师报告。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本行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规定及本行信息披露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一)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因未披露相关信息,造成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量或价格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在此情形下,除对外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披露此前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