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21 年 7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420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目标日期(即 2035 年 12 月 31 日,含该日)的期间,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锁定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 3 年(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额锁定期锁定),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基金管理人在构建投资组合时对基金的选择在很大的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历史业绩表现,但是基金的过往业绩往往不能代表基金未来的表现,可能引起一定的风险。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基金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基金市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目标日期(即 2035 年 12 月 31 日,含该日)的期间,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在实际投资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的下滑曲线进行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因此,本基金面临实际投资运作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请投资者予以特别关注。
自目标日期次日(即 2036 年 1 月 1 日)起,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自动转型为“海富通聚优睿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本基金将转为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的运作模式及变更基金名称,并不再受 3 年锁定持有期的限制。转型后,基金投资、申购赎回等业务将进行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发生改变。转型后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与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不匹配,投资者在基金转型后继续持有本基金可能面临无法实现投资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权益类投资比例逐渐下降,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会逐步降低。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与货币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基金份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调整风险、利益冲突风险、估值风险、市场风险和终止上市的风险等。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Y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等款项将转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人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具有自愿参加、自主选择、自担风险等业务属性;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 12000 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7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05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113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11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3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3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5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8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8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8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84
第一部分 绪言
《海富通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海富通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海富通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11 日颁布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养老目标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2 月 11 日颁布实施的《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11 月 4 日颁布并实施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目标日期:指 2035 年 12 月 31 日
46、锁定持有期:对于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起次三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足 3 年,则以目标日期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自目标日期次日起,本基金将不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47、开放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在开放持有期期间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自目标日期次日起,本基金将不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48、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9、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于 3 年
5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额亦受份额锁定持有期的限制,下同)
5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5、A 类基金份额:指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66、Y 类基金份额:指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Y 类份额”
6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8 日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 控股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杨仓兵先生,董事长。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安徽示康药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计划资金部总经理助理、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上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9
年 4 月兼任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3 月兼任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9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 4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兼任海通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晓光先生,董事,硕士。曾任港中旅(珠海)海洋温泉有限公司薪酬管理经理。2007 年 12 月加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绩效管理专员、绩效管理部副经理、绩效管理部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兼任海通创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Vincent Trouillard-Perrot 先生,董事,法国籍,硕士学位。1991 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1999 年 8 月至 2011 年 7 月在法巴集团亚太区担任过多项管理职务,包括法巴私人银行香港及北亚区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法巴资管日本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及法巴资管亚洲有限公司(香港)的亚洲首席执行官兼 APAC 区总监。2011 年 4 月至 2017 年 7 月担任 Alfred Berg 资产管理公司(斯德哥尔摩)集团首席执行官职务。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8 月担任法巴资管(巴黎)关联公司管理部副总监职务,2019 年 9 月至今担任该部门总监职务,负责欧洲、拉美、中东、非洲地区业务及部分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2020 年 6 月至今担任法巴资产管理(巴黎)董事总经理职务,负责战略性参股及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
王鸿祥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EMBA)。自 1983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在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执教,任至副教授。自 1998 年
12 月加入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会计师直至 2016 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杨文斌( Philip YOUNG Wen Binn) 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MBA)。
历任美国大陆银行(芝加哥,台北)放贷经理,中华开发金控(台湾)资本市场经理,国际投资信托(台湾)执行副总经理,美银信托(香港)副总经理,日本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投资总监,安泰人寿大中华地区投资总监,日本万通人寿投资总监及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2006 年 7 月至 2009 年 4 月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9 年 4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2015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2 月任英大泰和人寿保险独立董事。2012 年 8
月至 2021 年 8 月任台湾全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奥玮管理咨询资深顾问,香港大学客席副教授,台湾大学财金系兼任教授、华侨永亨银行中国独立董事。无不良诚信记录。
刘正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助理检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 年 11 月至 2022 年 2 月任上海市
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2022 年 2月起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因曾于 2016 年 2 月至 2018 年 6 月担任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属于华信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警告,
并处 3 万元罚款。
陈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外运
-敦豪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盛顿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普华永道)审计师,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高级金融官员,中国证监会规划委高级顾问委员兼会计部副主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 2014 年 5 月起至今任瑞士合众集团中国董事会成员。兼任宇信科技的独立董事、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境外投资和对外开放专业委员会特别委员。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监事会成员
曹志刚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稽核部副总经理,自 2023 年 6月起任稽核部总经理。
Bruno Weill(魏海诺)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胡正万先生,监事,硕士。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四川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2015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岳冲先生,督察长,硕士。2001 年 7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职于中国海关;
2011 年 1 月至 2018 年 10 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历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2020 年 8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树方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魁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 11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峻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1996 年 7 月至 2001 年 8 月就职于交通
银行深圳分行,2001 年 8 月至 2019 年 11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银行部非银行金融机构室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助理、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2019 年 11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胡光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法规及监管部风险控制处处长、投资部委托投资处处长、投资部(后更名为证券投资部)副主任、法规及监管部副巡视员。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 年 7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自 2020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 年 11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陶网雄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
人,2006 年 4 月至 2013 年 3 月任财务总监。2013 年 4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0 年 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四)、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朱赟女士,硕士。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4 月
任上海金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研究中心金融工程分析师,2004 年6 月至2013
年 4 月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基金研究首席分析师,2013 年 4 月
至2015 年4 月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2015 年5 月至2015
年 9 月任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2015 年 9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部门长、高级投资经理。2019 年 8 月起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FOF 投资部总监。2019 年 9 月起任海富通聚优精选混合 FOF、海富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 FOF 基金经理。2020 年 2月起兼任海富通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FOF)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起兼任海富通养老目标 2035 三年持有混合发起式 FOF 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副总经理;杜晓海,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部总监;王金祥,研究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债券基金部总监;周雪军,总经理助理兼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资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0)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督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督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督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督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8.60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212.36 亿元,同比增长 8.91%,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26.80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兴业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617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4055.27 亿元,基金份
额合计 23181.41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
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联系人:段卓君
电话:021-38650797/799传真:021-38650906/908
(二)、其他销售机构
1)A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1
联系人:徐颖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9联系人:高天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4
联系人:陈佳瑜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11-3
联系人:赵杨
网址:bank.pingan.com
(5)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法定代表人:徐力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62999
联系人:张莉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28
联系人:吴雅婷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5
联系人:周嘉谊
(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白涛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19
联系人:秦泽伟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8
联系人:王晓琳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周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3 或 4008888001联系人:李笑鸣
(1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17
联系人:陈剑虹
(1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 1103、1601-1615、1701-1716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36 或 4008696336联系人:陶志华
(13)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 号滨江金融中心 T3、T4 及裙房 718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17
联系人:郭静
(1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联系人:奚博宇
(1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1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法定代表人:戴彦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57
联系人:付佳
(1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法定代表人:范力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30
联系人:陆晓
(1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冉云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10
(1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37 楼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36
联系人:李颖
(20)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银行办公楼 14-18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6088联系人:熊丽
(2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18
联系人:孙懿
(22)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2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68
联系人:周鑫
(2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4
联系人:赵静静
(2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联系人:刘熠
(26)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法定代表人:李刚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25 或 4008608866
联系人:赵东会
(27)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86联系人:何斌
(2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联系人:梁丽
(2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联系人:陈宇
(30)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51
联系人:江恩前
(31)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法定代表人:郝京春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0188688联系人:王晓静
(32)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21、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21、22、23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4联系人:彭莲
(3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法定代表人:霍达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5/0755-95565
联系人:业清扬
(3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法定代表人:陈亮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联系人:辛国政
(3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李峰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38联系人:许曼华
(36)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法定代表人:李安有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346
联系人:孙丹华
(37)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 8-B4,9-B、C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7780
联系人:刘芸
(3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联系人:许梦园
(3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9908826联系人:梁美娜
(4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48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sd.citics.com
(4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48
联系人:王一通
(4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48
联系人:陈靖
(43)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法定代表人:郭成林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8005联系人:史蕾
(44)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 17 楼、6 楼 01、 03、04 单元、25 楼、2 楼 05、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红松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 17 楼、6 楼 01、 03、04 单元、25 楼、2 楼 05、03 单元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209133联系人:王曦语
(45)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客户服务电话:95055联系人:宋刚
(4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联系人:宋子琪
(47)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新)联系人:袁园
(4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 400-098-8511联系人:李丹
网址:京东金融 APP
(4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联系人:李雁雯
网址:蚂蚁财富 APP
(5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联系人:李娟
(5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高源
(5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联系人:张巍靖
(5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联系人:张佳慧
(5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联系人:陈东
(5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6618
联系人:程晨
(56)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283联系人:郑经枢
(5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联系人:王超
(5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联系人:陈芊
(5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联系人:董一峰
(6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2)Y 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17
联系人:陈剑虹
(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联系人:奚博宇
(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法定代表人:张伟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法定代表人:霍达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5/0755-95565
联系人:业清扬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法定代表人:霍达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5/0755-95565
联系人:业清扬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联系人:许梦园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
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8 层 1802-1803
室以及 19 层 1901-1908 室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电话:021-38650975
传真:021-38650777-975
联系人:李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宏宇、胡莲莲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联系人:胡莲莲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420 号文件准予注册募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自 2021 年 12 月 6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10 日止,共募集 47,499,320.8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60户。
二、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暂行规定》要求,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单独的份额类别,从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供非个人养老金客户申购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单独设立的一类基金份额,称为 Y 类基金份额。
Y 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 A 类和 Y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Y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目标日期(即 2035
年 12 月 31 日,含该日)的期间,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 3 年(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额锁定期锁定),期间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起次三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足 3 年,则以目标日期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期间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自目标日期次日(即 2036 年 1 月 1 日)起,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自动转型为“海富通聚优睿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不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和开放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申购赎回、费率等将做相应的调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和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养老目标基金无需设定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取消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目标日期前设有锁定持有期的限制,具体实施日期及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目标日期(即 2035
年 12 月 31 日,含该日)的期间,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 3 年(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额锁定期锁定),期间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本基金认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能办理赎回。自目标日期次日起,本基金将不再设定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和开放持有期,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针对目标日期前申购确认的
基金份额,若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起至目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足 3 年,则以目标日期为锁定持有期到期日。
在确定申购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与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直销柜台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0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受限制,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4、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全部赎回处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可以豁免申购限制,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根据《暂行规定》要求,本基金 Y类基金份额可以豁免申购费,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有关公告。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登记机构根据单笔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笔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A类、Y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 |
目标日期前 (即2035年12月31日,含该日) | 目标日期后 | |
M≥500 万元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200 万元≤M<500 万元 | 0.40% | 0.20% |
100 万元≤M<200 万元 | 0.80% | 0.60% |
M<100 万元 | 1.20% | 1.00% |
3、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100%
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30 日(含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75%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90 日(含 90 日)但少于 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50%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Y) | A类、Y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
Y<7日 | 1.50% |
7日≤Y<30日 | 0.75% |
30日≤Y<180日 | 0.50% |
Y≥180日 | 0% |
对于 Y 类基金份额,在满足《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可豁免前述持有限制,具体安排及费率按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时,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在 2035 年 12 月 31 日前,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1.20%/(1+1.20%)=59.29 元净申购金额=5,000-59.29=4,940.71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280=4,380.06 份
即:在 2035 年 12 月 31 日前,该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 4,380.06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1)目标日期到期前,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为 3 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480=11,480.00 元赎回费=10,000×1.148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 元
即:目标日期到期前,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为 3 年,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 元。
例:(2)目标日期到期后,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为 1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480=11,480.00 元赎回费=10,000×1.1480×0.75%=86.1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86.10=11,393.90 元
即:目标日期到期后,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为 10 日,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93.9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计算,并在 T+3 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不晚于 T+4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3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投资者申请赎回的份额处于锁定持有期的,基金管理人有权确认该部分份额赎回申请无效。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0、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2、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11、12、13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占本基金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8、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以下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以下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Y 类基金份额继承等事项的,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业务的办理不受“锁定持有期”限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大类资产配置,随着目标日期临近逐渐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寻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募 REITs)。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其中对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目标日期 2035 年 12 月 31 日前,主要运用目标日期策略进行资产配置,构建下滑曲线,确定权益类资产和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随着投资目标日期的临近,整体趋势上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目标日期后,本基金将在较低权益资产配置比例下投资运作。
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
(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基金最近 4 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
资产配置策略主要包含:战略资产配置(下滑曲线)策略及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A.战略资产配置(下滑曲线)策略
目标日期前的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是基于资产负债匹配理念,用目标替代率的形式估计投资者退休后的养老需求,通过资产配置来实现资产的增值保值,以满足投资者的养老需求为目标。通过跨期期望效用模型,运用随机动态优化技术,求解各时期的最优资产配置比例,得出理论下滑曲线,再结合资本市场特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对理论下滑曲线进行调整,得出最终下滑曲线。
目标日期前本基金以下滑曲线为依据设定权益类资产比例上下限,并预留一定的主动调整空间。以各年下滑曲线值为中枢,上浮不超过 10%,下浮不超过 15%。目标日期前本基金各年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上下限如下:
预设下滑曲线
年份 | 权益类资产比例下限 (下滑曲线值下限) | 权益类资产目标比例 (下滑曲线值中枢) | 权益类资产比例上限 (下滑曲线值上限) |
2021 | 32% | 47% | 57% |
2022 | 29% | 44% | 54% |
2023 | 26% | 41% | 51% |
2024 | 23% | 38% | 48% |
2025 | 21% | 36% | 46% |
年份 | 权益类资产比例下限 (下滑曲线值下限) | 权益类资产目标比例 (下滑曲线值中枢) | 权益类资产比例上限 (下滑曲线值上限) |
2026 | 18% | 33% | 43% |
2027 | 16% | 31% | 41% |
2028 | 13% | 28% | 38% |
2029 | 11% | 26% | 36% |
2030 | 9% | 24% | 34% |
2031 | 8% | 23% | 33% |
2032 | 6% | 21% | 31% |
2033 | 4% | 19% | 29% |
2034 | 3% | 18% | 28% |
2035 | 2% | 17% | 27% |
2036 年起 | 0% | 15% | 25% |
具体下滑曲线及本基金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上下限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调整各年下滑曲线值及权益类资产比例上下限,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资产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
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B.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战术资产配置是指在战略资产配置规定的各类资产阈值范围内,通过预测分析资本市场的中短期走势,主动把握投资机会,以期战胜基准获取超额收益的资产配置决策。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环境综合运用宏观经济分析、政策分析、基本面分析、估值分析等方法对战略资产配置方案进行调整,对预期收益较高的资产加大投资比例,对预期收益较差的资产减少投资比例,以期获得超额收益,提升组合夏普比率。
(二)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优选标的基金,构建基金投资组合。
1、定量分析
对备选基金的收益指标、风险指标、合规情况、费率水平、基金规模和流动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并优选在同类基金中长期表现较好、投资风格稳定、风险控制能力较好的基金。
(1)收益指标包括历史业绩、与业绩比较基准相比的超额收益、相对排名、夏普比率及信息比率等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等。
(2)风险指标包括最大回撤、波动率、跟踪误差等。本基金优先选择中长期回撤较低、波动率较低、风险控制水平佳的基金。
(3)费率水平包括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和赎回费等。本基金优先选择综合费率低的基金。
(4)本基金优先选择基金规模适中、流动性较好的基金。 2、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从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对备选基金进行定性分析。
(1)本基金重点考察基金管理人的历史和发展轨迹、组织架构、资产管理规模、品牌口碑、产品业绩等。本基金优先选择综合实力强、风险控制措施完备、合规情况良好的基金管理人发行管理的基金。
(2)本基金重点考察基金经理的从业经验、历史业绩及其稳定性、投资风格等。本基金优先选择从业经验丰富、历史业绩佳、投资风格稳健的基金经理发行管理的基金。
3、公募 REITs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 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公募 REITs 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 REITs 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 REITs 进行投
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度参与股票投资,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在定性研究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的趋势特征、证券市场运行特点以及不同企业发展的阶段差异,以市场实证分析为基础,结合定量指标(估值指标)和定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以基本面分析为主要手段,全面的对股票进行分析、估值、风险评判和评级,以筛选和确定基金投资的精选股票。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四)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1、A 股稀缺性行业个股,包括优质中资公司、A 股缺乏投资标的行业;
2、具备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为市场龙头;
3、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的上市公司;
4、与 A 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五)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策略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3、类属配置包括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六)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将主要从三个方面的分析:数量为主的价值分析、债股性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通过以上分析,力求选择债券价值有一定支撑、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并且发行人成长性良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七)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八)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和程序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部门负责人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部门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的基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基金经理在投资部门负责人授权下,根据部门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配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置意见、股票分析师行业配置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置;之后,在证券分析师设定的证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等品种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其中对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10%;
(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5%;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除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以外,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2 年,最近 2 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2 亿元;本基金投资于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等品种的,被投资基金的运作
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被投资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最近 2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9)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4)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4)、(5)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第(4)、(5)、(17)、(21)、(22)、(2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目标日期前,本基金各年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I×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0%-I)×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其中 I 为本基金各年的下滑曲线值中枢(可参考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战略资产配置策略”中“下滑曲线值中枢”相关表述),下滑曲线值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目标日期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调整各年下滑曲线值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届时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一并更新。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与权益市场表现相关的基金资产的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中与固定收益市场表现较相关的基金资产的比较基准。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中涉及的指数变更名称或停止编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权益类投资比例逐渐下降,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会逐步降低。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
与货币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本基金转型为“海富通聚优睿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的投资安排
(一)投资目标
优选基金投资组合,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募 REITs)、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募 REITs)。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2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目标日期后,本基金将在较低权益资产配置比例下投资运作,权益类资产比例上限为 25%。其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
(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基金最近 4 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 60%。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手段,对宏观经济环境、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资金面、市场估值和市场情绪等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结合股票、债券、商品、现金等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及相对变化,形成对不同类别资产表现的预测,确定基金资产在各资产间的配置比例,同时动态优化投资组合,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组合的收益率。
本基金将按照设定的目标风险预算,匹配相应的基金投资策略及投资品种构建 FOF 基金组合,从而使未来的投资组合满足目标风险的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追求净值的稳健持续增长。
本基金的战略资产配置,不考虑短期经济、市场状况,采用市场价值中枢评估模型衡量各类资产的定价水平,通过分析不同资产类别的长中期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性,发现市场未来趋势,并依据各类市场的收益率来判断价格水平是否被高估或低估。
本基金的战术资产配置将更多地关注市场的短期波动,强调根据市场的变化,运用金融工具,通过择时和资产配置,调节各大类资产之间的分配比例、以及各 大类资产内部的具体构成,来管理短期的投资收益和风险。
2、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优选标的基金,构建基金投资组合。
(1)定量分析
对备选基金的收益指标、风险指标、合规情况、费率水平、基金规模和流动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并优选在同类基金中长期表现较好、投资风格稳定、风险控制能力较好的基金。
1)收益指标包括历史业绩、与业绩比较基准相比的超额收益、相对排名、夏普比率及信息比率等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等。
2)风险指标包括最大回撤、波动率、跟踪误差等。本基金优先选择中长期回撤较低、波动率较低、风险控制水平佳的基金。
3)费率水平包括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和赎回费等。本基金优先选择综合费率低的基金。
4)本基金优先选择基金规模适中、流动性较好的基金。
(2)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从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对备选基金进行定性分析。
1)本基金重点考察基金管理人的历史和发展轨迹、组织架构、资产管理规模、品牌口碑、产品业绩等。本基金优先选择综合实力强、风险控制措施完备、合规情况良好的基金管理人发行管理的基金。
2)本基金重点考察基金经理的从业经验、历史业绩及其稳定性、投资风格等。本基金优先选择从业经验丰富、历史业绩佳、投资风格稳健的基金经理发行管理的基金。
(3)公募 REITs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公募 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公募 REITs 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 REITs 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 REITs 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 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 REITs。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适度参与股票投资,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在定性研究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的趋势特征、证券市场运行特点以及不同企业发展的阶段差异,以市场实证分析为基础,结合定量指标(估
值指标)和定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以基本面分析为主要手段,全面的对股票进行分析、估值、风险评判和评级,以筛选和确定基金投资的精选股票。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1)A 股稀缺性行业个股,包括优质中资公司、A 股缺乏投资标的行业;
2)具备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为市场龙头;
3)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的上市公司;
4)与 A 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5、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策略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3)类属配置包括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将主要从三个方面的分析:数量为主的价值分析、债股性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通过以上分析,力求选择债券价值有一定支撑、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并且发行人成长性良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7、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
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合计不超过 25%;
(3)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5%;
(4)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5)除 ETF 联接基金外,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7)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
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8)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流通受限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锁定期内不可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9)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4)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4)、(5)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第(4)、(5)、(17)、(21)、(22)、(2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转型为“海富通聚优睿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恒生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与权益市场表现相关的基金资产的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所持有基金中与固定收益市场表现较相关的基金资产的比较基准。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公司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
中涉及的指数变更名称或停止编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3 年 6 月 14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来源于《海富通养老目标
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 | - |
其中:股票 | - | - | |
2 | 基金投资 | 50,498,807.23 | 93.48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2,833,291.42 | 5.24 |
其中:债券 | 2,833,291.42 | 5.24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654,802.91 | 1.21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 26,805.77 | 0.05 |
8 | 其他各项资产 | 5,887.00 | 0.01 |
9 | 合计 | 54,019,594.33 | 100.00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2,833,291.42 | 5.26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 -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2,833,291.42 | 5.26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 019679 | 22 国债 14 | 16,000 | 1,619,986.85 | 3.01 |
2 | 019694 | 23 国债 01 | 7,000 | 701,879.64 | 1.30 |
3 | 019656 | 21 国债 08 | 5,000 | 511,424.93 | 0.95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5,392.93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494.07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5,887.00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一)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21 年 12 月 14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0.17% | 0.29% | -1.06% | 0.42% | 1.23% | -0.13% |
2022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9.21% | 0.53% | -7.97% | 0.56% | -1.24% | -0.03% |
2021 年 12 月 14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 -7.75% | 0.49% | -6.65% | 0.52% | -1.10% | -0.03% |
(二)本基金 Y 类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自 2023 年 6 月 20 日起,本基金新增 Y 类份额。故此处无数据。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一)海富通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A类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21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1、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二)投资范围、(四)投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二)海富通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Y类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自 2023 年 6 月 20 日起,本基金新增 Y 类份额。故此处无数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4)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6、同一股票或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或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的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按照其各自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本基金可以暂停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T+2 日内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在 T+3 日内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 Y 类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是指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按原基金份额锁定期锁定;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投资者不同基金交易账户设置的基金分红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份额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