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I. 驗證的一般條款和條件
1 範圍
1.1 本驗證條款和條件適用於所約定的驗證服務及驗證合約履行範圍內的輔助性服務和其他輔助性義務。
1.2 本驗證條款和條件優先適用於《德國萊因 TÜV 集團大中華區一般商業條款和條件》。
1.3 客戶的格式條款和條件,包括客戶的採購條款和條件(如有的話),不得適用並在此被明確排除。 即使我公司沒有明確表示反對,也不能將客戶的格式合約條款作為驗證合約的組成部分。
1.4 在本驗證條款和條件中,術語”驗證機構”包括批准和認可的機構,術語”認可準則”、”認可要求”及”認可程序”相應地指代這些機構的相關程序。
2 服務的範圍
2.1 對我們持有認可資格、獲得批准或承認的專案,我們將按照國家或國際的標準對生產廠家及服務提供者的體系和產品進行評審和驗證(稱為“認可驗證”);對我們沒有認可資格的專案,我們將按照國家或國際標準對生產廠家及服務提供者的體系和產品進行評審和驗證(稱為“標準驗證”); 我們也提供我們自己的協力廠商驗證服務(稱為 “內部標準”)。
2.2 我們將按照通用技術規則並遵守驗證合約簽訂時的適用法規提供約定的服務。除非另有書面協議或者必須按照強制性規定採用特定的方法,我們有權合理地自行決定所採用的評審方法和類型。
2.3 我們根據驗證合約約定的標準以及/或者驗證合約中提及的規則和規定(包括關於特定驗證標準的一般適用認可標準、驗證標準及所有相關應用指南和合格驗證機構規定的認可要求)進行認可驗證。 如果稽核表明必須增加稽核
天數才能滿足認可要求,客戶應承擔由此引起的額外費用,除非該費用是由於我們的責任引起的。
標準驗證按相應的國家或國際標準來進行。
頒發我們自己內部證書的驗證程序按照我們制定的規則和規定來實施。
2.4 如果驗證完成後的結果是正面的,我們將根據本驗證的一般條款和條件的第 3 條頒發相應的證書。
2.5 如果客戶向我們提出充足並合理的理由,客戶有權反對由某些稽核員或技術專家為其提供服務。
2.6 稽核組聘請x因德國 TÜV 集團的非專職人員(外部稽核員)進行稽核前必須得到客戶的批准。如果客戶在接到稽核組聘請外部稽核員的通知後一周內沒有表示反對,則被視為已經批准。
2.7 在認可驗證中,我們有權允許相關驗證機構的稽核員見證稽核。在驗證認可過程中,客戶同意驗證機構或標準所有者的評審員可以核實客戶的相關檔及參與監督稽核過程。
2.8 對我們所做的稽核內容及驗證過程的投訴或申訴,經客戶同意後可由理事會或仲裁委員會處理。
2.9 客戶有權對驗證決定提起申訴。
3 證書和驗證標誌使用權限的範圍
3.1 如果約定的驗證程序已經成功完成,我們會頒發相應的證書給客戶。證書在驗證合約規定的有效期內有效;如果驗證合約沒有規定有效期,證書將在我們的驗證特別條款規定的有效期內有效。
3.2 如上述第 3.1 條規定的證書核發後,根據以下第 3.3 條至
第 3.15 條的規定,客戶將被授予直接的不可轉讓的和非專屬的許可,可以在規定的證書有效期內使用驗證標誌。客戶也可以在各類媒體上,例如在文檔、手冊或廣告素材中,提及其所取得的驗證。
3.3 我們僅允許客戶在被驗證的領域內為證書適用範圍所規定的被驗證機構使用我們頒發的證書和驗證標誌。禁止為適用範圍規定之外的被驗證領域使用證書以及/或驗證標誌。
3.4 對於管理系統驗證的驗證標誌,客戶只能為與其機構名稱或標誌直接相關的事項使用相關驗證標誌。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及標誌不能附著在客戶的產品上,不得在客戶產品的描述中使用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及標誌。產品包裝、附帶資訊、實驗室檢測報告、校準記錄或檢驗報告中也不能使用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及標誌。如果客戶希望在產品包裝或附帶資訊中對被驗證的管理系統作出聲明,那麼該聲明中應至少包含:
• 客戶的公司名稱或客戶的公司名稱和品牌
• 對於多種管理系統,應分別注明相應的管理系統類型,如品質管制體系、環境管理系統,及其適用的標準, 例如 ISO 9001:2015,ISO 14001:2015
• 驗證機構:TÜV Rheinland Cert GmbH,或萊因檢測驗證xx(xx)xxxx,xxxxx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注 : 對 產 品包 裝 和附 帶資 訊 的 定 義, 應 當參 考
ISO17021-1:2015 第 8.3.3 章節。
3.5 客戶保證將僅僅為對客戶的被驗證機構或符合驗證的被 驗證領域進行客觀xx之目的使用證書以及/或驗證標誌。客戶應進一步避免給他人造成驗證是官方檢測和/或體系 驗證是一種產品測試的印象。
3.6 客戶無權更改證書或驗證標誌。
3.7 客戶保證將在其廣告和類似素材中說明驗證是自願進行的,並且是以民法下達成的合同為基礎進行的。
3.8 如果客戶不再持有有效的證書,特別是當證書的有效期已過期或者沒有進行規定的監督稽核時,客戶將無權繼續使
用證書。
3.9 如果客戶違反以上第 3.1 條至第 3.8 條的規定或驗證合約中其他條款的規定,則客戶將立即失去使用證書和/或驗證標誌的權利,而無須由我們另行提出終止其使用權。
3.10 客戶使用證書及/或驗證商標的權利,將在協商同意的正常有效期內終止,或因正當理由聲明非常規失效,此權利將立即終止。
3.11 如果行政法規或法院禁止繼續維持證書的有效性,那麼證書及/或驗證標誌的使用權也應自動失效。
3.12 如果證書及/或驗證標誌的使用權失效,那麼客戶有義務向我們及時交還證書。
3.13 如客戶違反了驗證合約的條款與條件,我們將保留提出賠償的權利。
3.14 使用證書不得危害我們的聲譽。
3.15 客戶無權針對證書做出我們認為未經授權的誤導性xx。
3.16 如果預見到客戶暫時不能滿足驗證要求,可以暫停使用驗證證書。在暫停期間,客戶不得在廣告中使用驗證證書。在本驗證的一般條款和條件第 7 條所述的被驗證的機構名單中,客戶機構的狀態將變更為”暫停”。
3.17 如果導致暫停的原因在約定的期限內得到糾正,驗證將重新生效。如果導致暫停的原因在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得到糾正,證書將被取消。
3.18 客戶有責任記錄證書在有關商業用途中的使用情況。需要注意的是,我們有權通過抽樣檢查按照標準來監督證書的合理使用。我們將會檢查來自協力廠商的資訊。
3.19 如發現協力廠商不合理使用證書的情況,客戶應立即告知我們驗證機構。
3.20 客戶如需向他人提供驗證檔,必須保證這些檔的完整性或根據驗證計畫的詳細說明提供。
4 客戶參與驗證稽核的義務及一般規則
4.1 客戶應按照相關標準提交驗證所需的所有資訊。這些資訊可以通過填寫完成“報價準備階段的客戶評估表”來提交。
4.2 客戶應在稽核開始前適宜的時間內免費向驗證機構遞交驗證所需的所有檔,這些檔包括,特別是:
• 管理系統檔案
• 對照表(標準要素跟機構管理系統檔的對照)
• 組織計畫/組織機構圖
• 過程及其銜接與配合的xx
• 控管的管理檔案清單
• 官方及法律要求的清單
• 報價中提到的其它文件
4.3 客戶應向我們的稽核組以及/或稽核員披露所有跟驗證的適用範圍相關的記錄,並允許他們進入與驗證有關的相關機構,並且應當考慮倒班的情況。
4.4 客戶應當指定一名或多名稽核代表,擔任客戶的聯絡人,以支援我們的稽核員完成驗證合約約定的服務。
4.5 證書頒發後,在驗證合約有效期內,客戶有義務將所有影響其管理系統或被驗證產品的重要變化通知我們,特別包括:
• 被驗證的管理系統的變化;
• 被驗證產品的設計或規格方面的變化;
• 組織結構及機構本身的變化;該點同樣適用於倒班的執行和修改。
客戶還有義務通知以下事項:
• 任何影響產品或服務的品質安全事故;
• 任何產品或服務被市場監管部門或政府執法部門認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4.6 客戶有義務記錄關於管理系統的來自公司外部的所有投訴,例如來自顧客的,以及所有針對客戶的關於在驗證標準要求範圍內的被驗證的產品或過程的投訴。客戶應當採
取合理措施,記錄所使用的措施,並在稽核中根據要求將其演示給我們或稽核員。
4.7 如我們要求,在稽核期間,客戶有義務向稽核員遞交與適用的驗證標準所規定的規範檔和要求有關的所有通信及措施。
4.8 在產品驗證範圍內,如果我們認為對以上第 4.5 條所列之變化需要進一步的評審,在變化生效後,客戶不得將驗證範圍內的產品投放市場,直到我們通知客戶並確認這樣做是安全的。
4.9 對於產品驗證,一旦產品不再滿足產品驗證的要求,客戶應通知我們。
4.10 客戶應承諾始終符合驗證要求,包括履行相應的變更。客戶承諾在驗證有效期內持續並有效地運行該管理系統。
4.11 如果客戶和我們都一致認為需進行預先稽核,則雙方可共同商定預稽核的範圍。
4.12 已建立的管理系統的有效性應通過在被稽核機構的現場所完成的稽核來進行驗證,在稽核過程中需要被稽核機構證明其已經將正式成文的程序在實際經營管理中運用。標準或標準要素的不符合項應記錄在不符合項報告中,對不符合項,被稽核機構必須提供糾正措施。
4.13 在稽核最後,稽核的結果應在結束會議時向客戶報告,並且在稽核報告中記錄。不符合項也要記錄,並且根據稽核的結果決定是否需要複審稽核(即:重複的現場稽核)或遞交修改的檔案。複審的範圍由主任稽核員決定。複審只針對那些明確為不符合項的標準要素。如果在稽核結束和驗證決定期間,能證明符合標準要求,則可以拒絕驗證。
4.14 “證書”意味著下列所有的管理許可,例如:官方記錄,有效期及狹義上的證書意義。“驗證”意味著所有評估,稽核,確認以及驗證過程。基於這些評估,做出授予、否定、保持、擴展或縮減範圍、更新、暫停或暫停後恢復、或撤銷驗證的決定。在對驗證檔案給出正面的評審結論後,我們將頒發證書。證書將會發送給客戶。證書應只有在所有不符合項已經糾正的情況下頒發。頒發的證書應有明確的有
效期。
4.15 為了保持證書的有效性,必須根據相關驗證標準進行監督稽核。除非驗證機構完成監督流程(包括做出是否批准證書隨後有效性的決定),否則證書將失效。如果證書失效,所有證書必須返還給我們。
4.16 在監督稽核過程中,最低要求是要對標準的關鍵要素進行驗證。此外,監督稽核也評估證書(以及驗證標誌,如適用的話)是否被正確使用、與管理系統相關的投訴以及對不符項所採取的糾正措施是否有效。每一次監督稽核都應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向客戶通報。
4.17 在監督稽核或換證稽核及/或者獨立的擴展稽核或者升級稽核範圍內,可以擴大或縮小稽核的地理範圍(如增加分支機搆)和技術範圍(如增加產品),和/或將驗證範圍升級到包含進一步的標準。擴展稽核或升級稽核所需要的稽核人日數應依據擴展或升級的範圍確定,擴展或升級的範圍應由被稽核機構在稽核前清楚地定義。
4.18 在驗證合約有效期間,如果稽核程序所依據的細節有變化
(如被稽核機構的具體情況或認可要求),這些變化必須相應地在稽核程序中反映,並且應毫不遲延地通知客戶。由此變化所引起的任何驗證稽核人日數的變化也應同樣反映在稽核程序中,並通知客戶。
4.19 涉及多種標準和要求的整合管理系統可以通過合併驗證的程序進行驗證。根據涉及的相關標準和要求,合併在一起的單個驗證將單獨進行。
4.20 由非計畫中的稽核或複審所引起的額外費用,以及驗證為消除以往稽核中發現的不符合項而採取的糾正措施所引起的額外費用,應根據所花費的時間和成本由客戶承擔,向客戶開具發票。同樣,按驗證特別條款和條件第 1.4 條進行的臨時通知的特別稽核所產生的費用也應由客戶承擔。
4.21 客戶應承諾,其將遵守驗證認可相關法規的規定,協助驗證監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並對有關事項的詢問和調查如實提供真實的相關素材和資訊。
4.22 如果客戶持有經 CNAS 認可的證書, 其還應當遵守
CNAS-R01:2015 中的相關要求。
5 保密事項
5.1 為驗證合約以及本驗證條款和條件的目的,“保密資訊”系指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受方”)移交、轉移或以其他方式披露的所有資訊、檔、圖片、圖紙、技術訣竅、資料、樣本以及專案文檔。保密資訊也包括上述資訊的紙檔和電子形式的副本。
5.2 在向接受方披露之前,披露方應將披露的所有保密資訊以書面形式標示為“保密”。此規定同樣適用於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的保密資訊。如保密資訊是以口頭形式披露的,披露方應提前以適當的形式告知接受方。
5.3 對於由披露方向接受方發送或以其他形式披露的所有保密資訊:
• 除披露方以書面形式另行明確約定外,僅供接受方為履行驗證合約之目的使用;
• 除在認可程序範圍內向監督或驗證機構遞交保密資訊之外,接受方不得複製、傳播、公開或以其他形式披露保密資訊;
• 接受方必須以保護其自身保密資訊的保密程度保護披露方的保密資訊,但在任何情況下所採取的保密程度絕不可低於合理所必須的程度。
5.4 接受方可將披露方的保密資訊披露給需要這些資訊以履行驗證合約所要求之服務的雇員。接受方承諾令其雇員遵守本保密條款所規定的保密義務。
5.5 如接受方可證明披露方披露的資訊存在如下任一情形:
• 披露時已被公眾所知悉的資訊,或並非由於接受方違反本保密條款而為公眾所知悉的資訊;
• 由有權披露資訊的協力廠商向接受方披露的資訊;
• 接受方在披露方披露前即已獲知的資訊;
• 接受方完全自行開發的資訊,不論披露方是否披露該等資訊,則該等資訊不被視為本保密條款所規定的“保密
資訊”。
5.6 所有保密資訊仍然是披露方的專有財產。接受方在此同意,任何時候經披露方要求(如披露方無特殊要求,則最遲在驗證合約終止或期限屆滿後),接受方將
(1)立即向披露方歸還全部保密資訊,包括所有副本;並/或
(2)按照披露方的要求銷毀全部保密資訊,包括所有副本,同時向披露方以書面形式確認保密資訊已銷毀。
上述義務不適用於我們專為履行合約義務為客戶製作的報告和證書。此類報告和證書歸客戶所有。為證實報告或證書結果的正確性,或為履行法律、法規以及我們工作規程所要求的文檔保存程序,我們有權複製此類報告、證書以及作為此類報告和證書之依據的保密資訊。
5.7 自驗證合約生效起至驗證合約終止或驗證合約有效期到期後的五年內,接受方應對所有保密資訊嚴格保密,不得向協力廠商披露或為自身利益使用保密資訊。
6 合約終止
6.1 合約雙方在驗證合約協定期限結束前 6 個月有權終止驗證合約。
6.2 我們有權出於重要原因不通知客戶而終止驗證合約。
6.3 為驗證合約之目的,前述的”重要原因”有如下定義∶
• 客戶沒有將一切與驗證相關的被驗證機構出現的變化或出現變化的跡象及時通知我們;
• 客戶濫用證書以及/或驗證標誌或違反合約規定使用證書以及/或驗證標誌;
• 針對客戶資產的破產清算程式被啟動或由於資產不足而致使破產清算程序被駁回。
6.4 除上述規定以外,如果客戶沒有遵守我們根據驗證程序而安排的審計/服務(如進行監督稽核)的期限,致使我們
必須收回證書,我們有權不通知客戶而終止驗證合約。
7 被驗證機構清單
7.1 TÜV Rheinland Cert GmbH 有權持有驗證所有者的清單,內容包括如下資訊:證書所有者的姓名,適用標準的檔,有效的驗證範圍,地理位置(對於多場所驗證:在有效的驗證範圍內,總部及每一個場所的地理位置)。
7.2 根據本驗證的一般條款和條件第 3.16 條暫停的驗證,根據第 3.9、3.17 條撤回的證書,都包含在這個清單中。
7.3 一經公眾要求,TÜV Rheinland Cert GmbH 有權公開本驗證的一般條款和條件第 7.1 條所述清單。
8 TÜV Rheinland Cert GmbH 介入合約的權利
TÜV Rheinland Cert GmbH,位於 Am Grauen Stein, 51105 德國科隆,有權基於本驗證條款和條件在任何時候介入驗證合約。
9 證書替換
9.1 如果證書上經認可的驗證機構名稱有變化,在替換證書不會引起驗證範圍變化的前提下,在任何時候我們有權提前一個月通知客戶而用新的證書(替換證書)替換已頒發的證書。
9.2 遇到證書替換的情況,客戶有義務及時按上述第 9.1 條所述退回被替換的證書。
10 投訴
10.1 投訴必須以書面形式呈現給我們。
10.2 一旦投訴被證實,我們將會採取適當的措施。
10.3 一旦我們認為投訴不成立,將告知投訴人並要求其在 30個日曆天內給出回應。如果未能與投訴人達成和解,雙方將同意進行仲裁訴訟,失敗則將採取法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