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2022)5002-1
ABC(2022)5002-1
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利率、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个人信息保护、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纠纷解决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贷款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额度和额度有效期
1.1 借款人可以在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和借款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并在贷款人核定的自助借款额度内按约定的单笔限额和单日可提款次数以自助方式使用借款额度。自助借款的单日提款次数仅限一次。在上述期间内发生的业务,单笔借款期限及最迟到期日见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约定额度有效期仅指借款发放时间,经贷款人同意的,期内所有借款的到期日可超出额度有效期。
1.2 借款人在约定期间和最高借款额度内申请用款时,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信、借款用途、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贷款人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核。贷款人审批同意后发放借款的,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亦无需逐笔办理担保登记手续,但法律法规对担保设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借款额度的冻结、调整、终止和有效期的届满
1.3.1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使用情况、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或用信额度以及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担保条件变化等因素,重新核定或调整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和额度有效期限。贷款人如需调减借款人尚未使用的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取消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额度,或缩短额度有效期限的,应提前七日向借款人发出书面通知。
1.3.2 额度有效期届满,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取消,借款人不能再使用该借款额度获得借款,仅可办理还款。
1.3.3 额度的自动冻结和解冻
借款人在借款额度内任何一笔借款发生本金或利息逾期时,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账户内所有合约下的自助借款额度自动冻结。借款人全部清偿逾期本息后,贷款人可视借
款人信用状况解冻自助借款额度。自动冻结期间,贷款人每日日终自动进行还贷扣收。
1.3.4 人工冻结、调整与终止
1.3.4.1 借款人签约借记卡、存折丢失或密码被盗时,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办理额度冻结。
1.3.4.2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进行冻结、调减或终止使用:
(1)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任何一笔债务合同项下出现逾期、违约或不良信用记录;
(2)借款人的其他借款额度被冻结、调减或终止;
(3)借款人违反关于贷款用途的声明,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不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及贷款支付核查;
(4)借款人未履行约定的义务,或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按约定履行义务;
(5)担保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担保物做出赠与、转让,或其他任何对担保物权不利的处分;
(6)借款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涉嫌刑事犯罪,财产被查封或扣押,或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
(7)发生影响贷款安全或还款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5.3 所列重大不利情形、人身伤害、重大疾病、经营失败、失业等。
1.4 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执行利率等以本合同和对应借款凭证(或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电子记录)的记载为准(自助途径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利率调整按本合同约定规则执行)。借款凭证(或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电子记录)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或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电子记录)为准。借款凭证(或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电子记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二条 借款利率
2.1 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借贷双方约定适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
2.1.1 固定利率
借款执行利率以每笔借款发放日前一日 1 年期或 5 年期以上 LPR 为基础加点或减点确定,并执行确定后的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LPR 是 Loan Prime Rate 的缩写,是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目前包
括 1 年期和 5 年期以上两个品种。用款期限在 5 年(含)以下的贷款适用 1 年期 LPR,
用款期限在 5 年以上的贷款适用 5 年期以上 LPR。)
2.1.2 浮动利率
借款执行利率以每笔借款发放日前一日 1 年期或 5 年期以上 LPR 为基础加点或减点确定,并按第十八条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以第十八条约定的月数(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次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为一个月,以此类推;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为次月最后一天)为一个调整周期。第一周期执行的 LPR 为借款发放日前一日该笔借款期限对应的 LPR,此后每周期执行的 LPR 为借款发放日在该周期首月借款对应日前一日该笔借款期限对应的 LPR;如无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则自该月最后一天起调整。各方按调整后的 LPR 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减点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
2.2 非自助方式和自助方式的利率
2.2.1 非自助方式下单笔借款执行利率的加减点由贷款人与借款人逐笔协商确定,双方商定的单笔借款的利率加减点根据该笔借款借款凭证上记载的借款利率与该笔借款发放日前一日该笔借款期限对应的 LPR 的加减点来确定。
2.2.2 自助方式下单笔借款的执行利率以每笔借款发放日前一日该笔借款期限对应的 LPR 及加减点确定(见 18.2 的约定),各方在借款发放时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加减点以借款人借款时形成的贷款人业务系统记录为准。
2.3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采用等额本息和等本递减还款方式的,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计算公式执行),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日利率的换算公式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日利率=借款利率/360。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政策或计息管理办法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各方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4 除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情形之外,贷款人有权决定在双方约定的单笔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为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确定相比放款时约定更低的执行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情况确定或调整该更低的执行利率的执行期间,亦有权调整或取消该更低的执行利率。
2.5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执行利率以相应期限档次的 LPR 为基础减点的,在借款期限内,如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申请的借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出现连续 90 天(含)以上或累计 180 天(含)以上逾期记录,贷款人有权取消利率减点,并自逾期之日起,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利率调整为逾期之日前一日的相应期限档次的 LPR。贷款人将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2.6 借款年化利率,是指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与实际占用借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的利率。本合同项下不存在与借款直接相关的任何费用。本合同中借款利率、借款执行利率即是指借款年化利率,是以对借款人收取的利息成本计算的年化利率。
上述借款成本不包括根据本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或有成本,如借款逾期或违约使用借款可能产生的罚息或复利、违约金等。
2.7 本合同项下借款年化利率、借款利率、借款执行利率系采用单利方法计算。本合同中约定的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等情况除外,详见本合同第10.4条。
第三条 先决条件
3.1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3)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登记、交付、保险等有关法律手续已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5)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6)借贷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3.2 借款人未能落实 3.1 所约定条件的,贷款人有权采取调减或取消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对本合同项下借款重新审批、解除本合同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四条 借款提取
4.1 受托支付
4.1.1 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4.1.2 借款人填写《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并经贷款人审批同意,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直接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借款人承诺: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4.1.3 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本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导致借款资金支付差错、失败或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4.1.4 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限制借款人相关账户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非柜台渠道的自助贷款功能。
4.2 自主支付
4.2.1 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将借款发放至 20.1 约定的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
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自主支付的适用范围和额度见 20.3 约定,借
贷双方未在 20.3 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保留用途证明材料,按贷款人的要求告知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按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等相关资料。贷款人可以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实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可通过自助或非自助方式提交借款申请。
4.2.2 自助方式
4.2.2.1 自助方式是指借款人以本人银行卡(卡号见20.1约定)作为借款提取与偿还的结算工具,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自助额度和额度有效期内,通过贷款人提供的自助渠道自助办理放款和还款的业务。双方签订本合同时,贷款人可提供的自助渠道见20.2约定。签订合同后,自助渠道的增加或减少以贷款人通知或公告为准。自助终端、电话银行、POS刷卡和网上银行需由借款人另行申请、经贷款人确认签约后方可开通。
4.2.2.2 自助借款用途
借款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见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承诺:通过自助渠道借款时,将在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内据实选择。
4.2.2.3 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记录为借贷关系产生和消灭的依据。营业柜台借款的金额、期限、执行利率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其余自助途径借款、还款均以贷款人业务系统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各方确认贷款人业务系统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4.2.2.4 各方确认:凡与本合同约定的银行卡卡号相符并通过密码验证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本人授权实施。借款人应妥善保管自身银行卡,做好密码及个人信息保密工作。银行卡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泄漏的,应当立即办理挂失或换领等手续。银行卡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账户信息泄露导致借款人资金损失、无法用款、无法还款等不利后果的,均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4.2.3 非自助方式
借款人通过贷款人营业机构办理借款,需填写《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贷款人审批同意后,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见20.1约定。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执行利率等见借款凭证记载,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执行利率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4.3 法律法规调整个人借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4.4 借款人发生信用状况下降,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违反合同的借款支付约定,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发放和支付,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
4.5 提款回转
4.5.1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
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相应的借款资金。
4.5.2 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收回未按约定支付的借款资金。
4.5.3 借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至贷款人前,按第二条约定计息、结息。
4.6 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还款
5.1 单笔借款的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在下列方式中选择确定:
5.1.1 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5.1.2 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5.1.3 分期还款,按季/约定的月数为周期还款,还款日为每季末月或期末月的20日/借款发放日对应日。如无借款发放日对应日,以所在季末月或期末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分期还款可采用的还款法及对应计算公式如下:
(1)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借款期数每期还款额=————————————————————————————
(1+期利率)借款期数 -1
(2)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期还款额= ————————— +(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期利率借款期数
(3)其他还款方式见特别条款。
5.2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自助借款可使用定期结息或利随本清方式;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自助借款仅可使用等额本息或等本递减方式还款。具体方式以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记录为准。
5.3 借款人应于还款日17:00前在20.4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的,须经贷款人同意,并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5.4 借款人可通过贷款人提供的自助设备平台进行自助还款,自助还款可进行部分提前还款、全部提前还款、偿还逾期本息等还款操作。
5.5 借款人的还款,除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5.5.1 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5.2 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
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6 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1 借款人提前还款,除采用本合同第5.4条约定的自助方式之外,应至少提前三十日申请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6.2 借款人已知悉贷款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属于同一法人。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办理提前还款业务时,借款人同意按照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要求将提前还款款项优先偿还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无担保信用借款,待无担保信用借款清偿完毕后再行提前归还保证或抵质押担保借款。
6.3 借款人应先支付违约金、罚息、复利及当期借款本息以及其他需要优先支付的款项,再提前偿还借款本金。
6.4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最低数额为壹万元(采用自助渠道提前还款的,最低还款金额为1000元),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6.5 借款人与贷款人就提前还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并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支付有关费用。不得将贷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
7.2 向贷款人如实披露其婚姻状况,如实告知任何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和担保负担、诉讼、仲裁、其他行政程序或索赔事件。除已向贷款人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借款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
7.3 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
7.4 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监督检查、借款支付核查、反欺诈和反洗钱核查以及贷款逾期催收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纸质信函、自动语音、人工语音、人工上门等。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借款项的用途证明。如经贷款人核实,借款人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而未予放款时,借款人无异议。
7.5 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
(2)借款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或因违法行为涉入刑事案件;
(3)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7.6 出现本合同 15.3 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在贷款人要求时限内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7.7 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以参与实施:
(1)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2)借款人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7.8 借款人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7.9 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纸质信函、电话等渠道发送或告知的与贷款相关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以免借款信息泄露。若未来中国农业银行决定对信息服务收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执行。
7.10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各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八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8.1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
8.2 借款人出现本合同 15.3 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8.3 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归还或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的,不
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依据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
8.4 贷款人在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下载、复印、打印、保存和使用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报告、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借款人和担保人本人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其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流水、对账单,用于贷款人审查审批、贷后管理,及作为资料/证据材料向监管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提交;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证券化、债权转让、批量资产处置等情况下,可以披露、使用担保物的登记资
料。
8.5 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8.6 法律法规规定或各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担 保
第九条 借款担保
x合同中借款的担保方式见本合同23.1。最高额担保的共同性条款
9.1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同性条款
9.1.1 担保人自愿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发生的债务和本合同23.3约定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已形成的债权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见本合同23.2。担保人已充分认识和理解利率风险,并承诺承担因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变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9.1.2 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担保物的费用、处置费、过户费和保全保险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
9.1.3 担保人承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承诺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贷款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9.1.4 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贷款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贷款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贷款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9.1.5 发生以下事件时,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2)担保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
(3)担保人变更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担保人姓名、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
(4)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5)担保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6)担保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 、解散、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
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
(7)出现本合同 15.3 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
(8)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9.1.6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
(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即额度有效期)届满,以及贷款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2)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3)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物被查封、扣押;
(4)担保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5)法律法规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9.1.7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行使担保物权。贷款人可以与担保人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自行将担保物折价或者自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或者费用等: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约定足额清偿债务;
(2)贷款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
(3)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5)担保期间,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担保人未按贷款人要求恢复担保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8)担保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担保物的;
(9)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10)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9.1.8 担保人为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担保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9.1.9 担保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物为一个或数个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
序,由贷款人确定,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9.1.10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处分担保物时,担保人承诺按贷款人的要求予以积极协助,以使贷款人尽快实现其担保物权。担保人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包括来自任何第三方的干预),或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迟延贷款人根据本合同处分担保物的任何行动。
9.1.11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贷款人仍未获完全清偿的,担保人在任何时候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追偿权等权利(包括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的次债务人主张代位权),不应使贷款人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清偿优先于担保人追偿权等权利的实现。担保人如因任何原因,实现了追偿权等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尚未获偿的债权。若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为担保人提供了反担保,则担保人基于该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9.2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同性条款
9.2.1 担保物情况见本合同23.4。本合同所称担保物包括合同项下抵押物、质物和出质权利等各类物权担保标的物。
9.2.2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担保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代位物、加工物、孳息等财产或权利。
9.2.3 担保物为共有的,担保人声明已征得共有人的同意,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共有方式、共有份额。若涉及转让,担保人有义务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转让条件。
9.2.4 担保物保险
9.2.4.1 担保物是否办理保险以及险种、期限等内容由各方当事人另行约定。商定办理保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9.2.4.2 担保期间,担保人应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义务。
9.2.4.3 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和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9.2.4.4 担保物发生保险事故,担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并负责索赔事宜。因怠于通知或者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2.5 担保期间,担保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恢复担保物的价值或者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9.2.6 担保期间,担保人对担保物作出赠与、转让、再抵押、质押、托管、重大改装增补、设立居住权、许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的,需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处分担保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者提存。
9.2.7 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9.2.8 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前,贷款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转让相应的担保物权。本合同项下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贷款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担保物权。贷款人转让担保物权的,担保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9.2.9 如本合同被解除,担保人对借款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
赔偿损失等)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额担保的个性条款
9.3 最高额保证
9.3.1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9.3.2 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三年,借款合同项下每笔借款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借款人、保证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借款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9.3.3 保证人不可撤销授权: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依据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
9.3.4 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保证人行使抵销权或扣划相关款项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或扣划相关款项,由贷款人确定,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3.5 保证人变更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保证人应提前十五日通知贷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相应债权保全措施。
9.3.6 除延长借款期限、增加借款本金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其他条款,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变更而减免。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9.3.7 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或允许债务人转移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且贷款人可依法在必要范围内向潜在债权受让方或债务受让方提供本合同项下保证的有关资料及信息。贷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向保证人发送债权转让或债务转移的通知。
9.4 最高额抵押
9.4.1 抵押人应如实告知拖欠款项(包括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抵押物已设定担保(包括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已设立居住权、已出租等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况。本合同签署前,除抵押人已向抵押权人披露外,抵押人承诺该抵押物不存在其他任何争议或任何权属瑕疵,未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居住权等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9.4.2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附属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9.4.3 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持有。
9.4.4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贷
款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如果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抵押物为动产的,抵押人保证不存在未向抵押权人告知的未结清货款及购买该抵押物的融资款项,且承诺不以抵押物为其购买价款设定抵押担保。
9.4.5 担保人承诺其对担保物拥有充分的、有效合法且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需依法取得权属证明的担保物已依法获发全部权属证明文件。担保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等情况。
9.4.6 关于抵押房屋拆迁的特别约定
9.4.6.1 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屋发生拆迁、征收或类似情形(以下统称“拆迁”),借款人、抵押人应自知悉拆迁之日起十日内通知贷款人。
9.4.6.2 若拆迁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借款人、抵押人应与贷款人协商提前清偿债务,或以拆迁调换的房屋继续为借款设定抵押并签订相关协议,配合贷款人为调换房屋办理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在新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借款人、抵押人应当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9.4.6.3 若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形式,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借款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为债务提供担保并签订相关协议。
9.4.6.4 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条承诺或约定的,应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具体比例见本合同24.2,同时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抵押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履行担保责任。
9.5 最高额动产质押
9.5.1 出质人应如实告知贷款人质物已有的权利负担情况,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质物及贷款人要求的相关资料交由贷款人保管。需要办理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出现质权转让或者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时,出质人应协助质权
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9.5.2 质权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贷款人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贷款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质押人保证不存在未向质权人告知的未结清货款及购买该质物的融资款项,且承诺不以质物为其购买价款设定抵押担保。
9.5.3 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贷款人应及时返还质物。出质人应及时接收质物;出质人不接收的,贷款人有权提存质物及相关单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因出质人未及时接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自行承担。
9.6 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
9.6.1 需要交付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相关的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相关权利登记证明材料由贷款人持有。出现质权转让或者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时,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9.6.2 出质人声明和保证: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启动无效宣告程序、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以及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9.6.3 出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以保证出质权利在质权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9.6.4 以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须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9.6.5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本合同项下债务到期的,贷款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变现,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9.6.6 用于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后于本合同项下债权到期的,出质人同意贷款人提前兑现或者提货,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
9.6.7 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权利凭证。出质人应及时接收权利凭证。出质人不接收的,贷款人有权提存权利凭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因出质人未及时接收质物所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自行承担。
违 约 责 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2 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
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固定利率贷款的罚息利率固定不变;浮动利率贷款如遇LPR调整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18.1约定的借款利率的浮动方式相应调整。
10.3 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壹佰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人不配合贷款人核查贷款用途或违约使用之日无法查明的,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收罚息。在此期间,固定利率贷款的罚息利率固定不变;浮动利率贷款如遇LPR调整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18.1约定的借款利率的浮动方式相应调整。
10.4 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
(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10.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高贷款执行利率、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有权在遭受损失时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全额赔偿。
(1)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借款;
(2)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
(3)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4)借款人、担保人声明不实或违反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保证或承诺;
(5)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再抵押、质押、托管、重大改装增补、设立居住权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
(6)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或担保权实现的情形。
10.6 担保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比例见本合同24.1;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及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已经设立担保、已设立居住权、已出租或者被查封、冻结、 扣押、监管等情况;
(3)未按合同约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移交质物、权利凭证;
(4)未按贷款人要求恢复担保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5)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处分担保物;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的行为。
10.7 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10.8 借款人发生第 10.5 条约定的信用状况恶化情形的,贷款人有权无需通知自动取消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有未提取借款额度。
其 他
第十一条 费用、增值税及发票
11.1 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农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借款人不同意的,可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解除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农业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
11.2 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向借款人、担保人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贷款人将相应调整税率等相关内容。
11.3 贷款人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借款人、担保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11.4 借款人、担保人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借款人、担保人需向贷款人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提供上述条件的证明,借款人、担保人不予提供的,贷款人可以拒绝借款人、担保人索取本合同项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11.5 在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担保人应税款项后360日内,借款人、担保人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的开票机构开具。借款人、担保人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贷款人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11.6 因借款人、担保人的原因导致贷款人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借款人、担保人自行承担责任,且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借款人、担保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11.7 因贷款人的原因向借款人、担保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借款人、担保人有权要求贷款人重新提供,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由贷款人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借款人、担保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十二条 个人信息保护
12.1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担保人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的种类、保存期限等按照《个人信贷客户信息授权书》(“授权书”)中借款人、担保人的授权范围执行。
12.2 借款人、担保人已清楚知晓并同意授权书中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同意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借款人、担保人的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12.3 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目的处理个人信息。如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与借款人、担保人的约定,中国农业银行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3.1 本合同生效后,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约定,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2 借款人变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利率种类、担保人、担保物、还款账号等贷款要素的,需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纠纷解决
14.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方式解决,具体方式见第二十六条约定。
14.2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15.1 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15.2 担保人应主动了解债务人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类业务发生、履行情况。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每笔借款凭证或者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担保人。
15.3 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贷款人实现担保权的情形。
15.4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涉及业务术语的,各方同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惯例
办理。
15.5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并可依法行使担保物权或/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15.6 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任何迟延或违约行为作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应有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限制或损害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也不视为贷款人对延误或违约行为的认可/许可,不视为贷款人现在或未来放弃采取追究或救济行为的权利。
15.7 本合同经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贷款人为追索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款项时,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5.8 贷款人在此授权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贷后管理、反欺诈和反洗钱核查、贷款催收和清收、行使担保权益等),或者代为履行信用发放等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承接管理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款人、担保人对该等行为均予认可,并承受该等行为在本合同项下相应产生的法律后果。
15.9 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贷款风险分类级次调整,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形态分类及其调整、贷款逾期信息等)和借款人、担保人的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适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使用。任何适格第三方因信赖或使用上述信息对借款人、担保人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贷款人不因此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15.10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任何法律法规的颁布或修改,导致贷款人无法继续
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部分条款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因此所产生的责任由各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确定。
15.11 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解除权或扣划相关款项
(约定还款账户扣划除外)的,借款人、担保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之日起计算。
15.12 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15.13 送达条款
15.13.1 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约定送达地址及方式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调解、仲裁、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程序)。
15.13.2 送达地址或方式需要变更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变更自贷款人实际收到通知时生效。未能提前书面通知的,视为未变更。
15.13.3 因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送达地址或方式不准确、不真实,或者送达地址方式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贷款人,或者借款人、担保人、指定代收人(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指定代收人,贷款人均可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送达)拒绝签收,导致有关法律文书未被实际接收的,由借款人、担保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电子方式送达的,自进入借款人、担保人指定系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5.13.4 同时约定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的,送达到借款人、担保人指定地址与电子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同一事项或法律文件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均具有送达效力,以最先送达日为送达之日。
15.13.5 本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15.14 借款人、担保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及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法律法规;配合并接受贷款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合规工作的相关调查或审查,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相关信息与资料,配合贷款人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因违反国际或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与制裁合规法律法规等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借款人、担保人自行承担,由此给贷款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行政处罚等),借款人、担保人应予赔偿。
15.15 担保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不论贷款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包括借款人及第三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提供,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被担保债务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或直接执行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担保,而无需事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借款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担保人对此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担保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纸质信函、电话等渠道发送或告知的与借款相关的产品及服务信息。
15.16 其他约定见第二十八条。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条款及份数
x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份数见第二十九条。
第二部分 特别条款(涉及选择项的,请划√选择)
合同编号: 特别条款用于确定前述通用条款的相关内容。各方当事人承诺严格遵守以下约定:
第十七条 借款额度和额度有效期
17.1 自 起至 (额度有效期)止,借款人可以在人民币(大写) 的借款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其中自助
(循环/非循环)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在上述期间内发生的业务,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其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 。
17.2 自助 (循环/非循环)借款单笔借款最高金额为(大写) 。第十八条 借款利率
18.1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年化利率,采用单利方式计算。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 适用 (固定利率/浮动利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 适用 (固定利率/浮动利率)。借款期间遇 LPR 调整,适用浮动利率的借款以 2.1.2 约定方式进行浮动,利率调整以 (1/3/6/12)个月为一个周期。
18.2 自助方式下单笔借款利率按 LPR 加减点确定:每笔借款发放日前一日的相应期限档次的 LPR (加/减) (大写)bp(1bp=0.01%)。
第十九条 先决条件
其他先决条件为 。第二十条 借款提取方式
20.1 借款人的账号/银行卡号 。
20.2 贷款人可提供以下自助渠道供客户使用: (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营业柜台/POS刷卡)。
20.3 自主支付
贷款人将借款划入第20.1条约定的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自主支付的适用范围和额度为 。
20.4 借款人还款账户为以下 所列账户:
(1)同本合同第 20.1 条约定的账户。
(2)账号/卡号 。第二十一条 x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 。第二十二条 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的特别约定为 。第二十三条 借款担保
23.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最高额动
产质押/最高额权利质押)。
23.2 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人民币(大写) 。
合同名称 | 合同编号 | 尚欠借款本金 |
23.3 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本合同之前已形成的下列债权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借款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一并纳入本合同的担保范围: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3.4 担保人同意以 提供担保。上述担保物详见
(清单名称及编号) ,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24.1 对担保人的违约行为,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百分之 (大写)收取违约金。
24.2 对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行为, 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百分之
(大写)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费用收取和承担
各方对费用收取和承担的特殊约定为 。第二十六条 纠纷解决
争议解决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1)诉讼。由 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仲裁机构全称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七条 送达地址及方式
27.1 送达地址
借款人、担保人同意并确认以下列约定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合同履行、争议解决等相关的法律文书的地址。相关法律文书通过专人递送或邮寄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
27.1.1 借款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签收人及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27.1.2 担保人送达地址:
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
签收人及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27.2 电子送达方式
27.2.1 借款人电子送达方式
贷款人或争议有权管辖机构还可以通过如下第 种电子送达方式向借款人
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1)移动电话(短信):______________
(2)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
(3)微信:______________
(4)QQ:______________
(5)传真:______________
(6)其他电子方式:______________
27.2.2 担保人电子送达方式
贷款人或争议有权管辖机构还可通过如下第 种电子送达方式向担保
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1)移动电话(短信):______________
(2)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
(3)微信:______________
(4)QQ:______________
(5)传真:______________
(6)其他电子方式: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 其他约定
第二十九条 合同生效条款及份数
x合同一式 份,其中借款人 份,贷款人 份,担保人各 份,
份,效力相同。
(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借款人、担保人声明:贷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同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借款人(签字) 贷款人(签章)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抵押人(签章)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出质人(签章) 出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贷款人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