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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市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衍生品投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等。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约定两笔金额一致、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指由境外银行充当中介机构,供求双方基于对汇率目的(或预期)的不同,签订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合约,该合约确定远期汇率,合约到期时只需将该汇率与实际汇率差额进行交割清算,无需对本金进行交割的业务。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规避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行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x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全资子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控股子公司是否适用本制度由公司经营班子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决定。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七条 境内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付款预测,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的预测金额或进口付款预测量,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进口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三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在报董事会审批前应当得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总体方案和额度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公司经营班子需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远期
外汇交易业务情况。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人员应当: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金融、投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具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和适用本制度的控股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具体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财务核算,负责对每笔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建立备查账进行登记管理等,并定期就投资规模、投资计划、投资盈亏状况、投资结果分析等报告公司公司经营班子。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审查公司、全资子公司和适用本制度的控
股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实施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出具相关结论和意见,并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同时要求责任部门分析原因并及时改进,并在报告后检查建议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法律部负责审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合同及相关文本的条款,分析所涉及的法律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全资子公司和适用本制度的控股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建议。
2、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在董事会批准的期间和金额内,制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交易方案。
3、公司财务部交易人员根据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
4、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由财务部交易人员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报公司财务总监和公司总裁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5、公司财务部确认人员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6、公司、全资子公司和适用本制度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核算人员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并根据《会计准则》进行外汇交易核算。
7、公司财务部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向经营班子、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8、公司财务部应在每月将上月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公司经营班
子。
9、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定期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经营班子、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外汇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经营班子,经营班子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监察部应认真履
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六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均需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x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x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第二十六条 x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