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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汇丰人寿[2020]定期寿险 0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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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1.7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2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我们对免责条款和与您保单利益有关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灰色背景标注的内容。
❖ 本附加合同不参与分红型主合同的红利分配 1.1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3.3 | 豁免保险费的履行 | 8. 释义 |
1.1 合同构成 | 3.4 | 失踪处理 | 8.1 全残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8.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3 合同终止 4.1 保险费的交纳 8.3 周岁
1.4 保险期间和续保 4.2 宽限期 8.4 毒品
1.5 投保对象 5. 合同解除 8.5 酒后驾驶
1.6 投保年龄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7 犹豫期 6. 如实告知 8.7 无有效行驶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1 如实告知 8.8 现金价值
2.1 基本保险金额 6.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8.9 医院
2.2 保险责任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0 鉴定机构
2.3 联合人寿选择 7.1 年龄性别错误
2.4 责任免除 7.2 未还款项
3.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7.3 合同内容变更
3.1 豁免保险费申请 7.4 适用主合同条款
3.2 保险事故通知 7.5 其他事项
汇丰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汇丰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合同”。
❶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x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上述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如附加于分红型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不参与主合同的红利分配。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代码 WPA。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x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生效日相同。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续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办理减额交清;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确诊全残(见 8.1);
(4) 您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续保,但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
(5)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1.4 保险期间和续保 x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至主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见 8.2)止,为保证续保期间。
在保证续保期间,若我们在每一保险期间届满前未收到您不再续保的书面通 知,则视为您同意续保,我们按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为您办理续保手续,新续保的保险合同自本附加合同期满日 24 时起生效,保险期间为 1 年,每次续保均依此类推;若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超过 69 周岁,我们不再接受续保。
保证续保期间内,投保人的保证续保权不因本附加合同的停止销售而终止。
1.5 投保对象 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该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合同,且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联合人寿选择下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之一)。
1.6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8.3)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65 周岁。
1.7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提出单独撤销本附加合同,犹豫期撤销本附加合同适用主合同“犹豫期”条款的约定。
自接到您有效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 责任。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x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主合同的期交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变更基本保险金额。若主合同期交保险费发生变更,则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应变更。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视为退保。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x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确诊全残,我们将免收自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后的主合同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主合同交费期限届满所对应的主合同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 联合人寿选择 如果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您申请了联合人寿选择,经我们同意后,两名被保险人将在保险单或批注中载明。当任一名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确诊全残,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第 2.2 条的约定免收相应的主合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8.7)的机动车;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联合人寿选择下任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2.4 责任免除
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4);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6),或驾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退
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8.8)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发生上述第(1)项
情形,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
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
x主合同因责任免除导致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豁免保险费责任,
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
“1.7 犹豫期”、“3.2 保险事故通知”、 “6.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和 “7.1
年龄性别错误”和“8 释义”中灰色背景标注的内容。
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❸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3.1 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申请
由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表,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
(1) 受益人或其他有权申请豁免保险费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若因被保险人身故提出申请,则应提供:1)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2)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3) 若因被保险人全残提出申请,则应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医院(见 8.9)或鉴定机构(见 8.10)出具的鉴定书或诊断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申请豁免保险费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申请豁免保险费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 |
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 | |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 | |
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 | |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豁免保险费的履
行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表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材料后,将在 5 日内(遇法
定节假日顺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
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若您已支付了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费,我们将无息退还。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履行豁免保险费的义务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4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履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申请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支付已豁免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❹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x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是按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剩余交费期数及约定的费率标准计算的。主合同剩余交费期数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后(不含生效日当日)的主合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个数。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必须与主合同的保险费同时交纳,不能单独交纳。
4.2 宽限期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您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续保条件,则自期满日当日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在您或豁免保险费申请人补交主合同以及本附加合同当期应付保险费后,我们仍然会承担保
险责任。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届满
当日 24 时起效力终止。
❺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❻ 如实告知
您可向我们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合同,您解除本附加合同适用主合同“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条款的约定。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6.1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会在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申请变更时,您也应当如实告知。
6.2 不如实告知的后
果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 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按有关法律法规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❼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同的现金价值。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
7.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本附加合同“不如实告知的后果”中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豁免保险费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履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
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7.2 未还款项 在履行本附加合同豁免保险费责任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者其他未还清款项,您应先补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
们不接受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任何内容变更申请。
7.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后,我
7.4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1) 诉讼时效;
(2) 联系方式变更;
(3) 争议处理。
7.5 其他事项 x附加合同不提供保单贷款、保险费自动垫交和减额交清权益。
❽ 释义
8.1 全残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8.2 保险费约定交纳
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8.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
8.5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8.6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8.7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8.8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65.5%×(1-本附加合同已生效的天数/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本附加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8.9 | 医院 | 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xx: |
(0) xxxxxxxx; | ||
(0)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 | ||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 ||
(4) 非主要作为诊所,或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 |
院。
在中国大陆境内需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