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稅 籍 編 號 縣 市 鄉市 鎮區 路 街 號 樓 層 數 建 築 材 料 備註 屋 13130115020 屏 東 內 埔 學 府 1 地上一樓 鋼筋混凝土 土地 縣鄉 市鎮 市 區 段 地 號 使用分區或使用編定 租 用 面 積 屏 東 內 埔 科 大 1 0 5 6 50m2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圖書與會展館咖啡輕食區招商案國有房地租賃契約書(草案)
出租機關: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甲方)
承租人: (乙方)
訂立租賃契約如下
壹、總則
一、租賃土地為屏東縣內埔鄉科大段 1056 地號;共計乙筆,承
租人承租面積為 50 平方公尺。
房 | 稅 | 籍 | 編 | 號 | 縣 市 | 鄉市 | 鎮區 | 路 街 | 號 | 樓 層 數 | 建 築 材 料 | 備 註 | ||
屋 | 13130115020 | 屏 東 | 內 | 埔 | 學 府 | 1 | 地上一樓 | 鋼筋混凝土 | ||||||
土地 | x x | x x x x | x | x | x | 使用分區或使用編定 | 租 用 面 積 | |||||||
屏 | 東 | 內 | 埔 | 科 大 | 1 | 0 | 5 | 6 | 50m2 |
二、租賃期間自民國 112 年 2 月 1 日起至民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止,最遲於 112 年 2 月 20 日起提供服務。契約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得由乙方提出申請續約,經甲方同意後續約三年。契約期限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消滅不另通知,場地由甲方收回。乙方未經同意仍繼續使用者,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不得有其他主張。
(一) 租金每月新台幣○元(含污水與垃圾處理費),如遇
寒暑假期間(寒假期間以一個月計算,暑假期間以二個月計算)減半酌收(2、7、8 月)。由乙方於每月底前就各該期租金之總額自動向甲方繳納。
(二) 前項租金因房屋課稅現值變動,土地申報地價或租金率
調整等因素,經甲方評估須重新調整時,乙方應照調整之租金金額自調整之月份起繳付。
(三) 水、電等費用,乙方應按期於本校通知繳費期限前完成繳納。
(四) 租賃房地之房屋稅及地價稅,由乙方負擔。
四、甲方提供圖書與會展館咖啡輕食區現況之場地,委託乙方代辦咖啡、冷熱飲品及輕食類美食等各項餐點服務(不得含有酒精成份)。
五、履約保證金:
(一) 為確保合約之履行,乙方應於開始營運前繳納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10 萬元整,以作為對營運期間一切契約責任
履行之保證,履約保證金得於營運期滿無重大違約情事
,將租賃房地交還甲方清點無誤後 30 日內歸還。
(二) 乙方於租期屆滿前申請終止租約,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租約者,其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但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租約者,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共同意外責任險(自付額之部分由乙方負擔),被保險單位受益人均為甲方,並應將保單複本於投保後交由甲方存查。其各項保險金額至少為: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台幣 100 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台幣 200 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新台幣 50 萬元。
(四)保險期間賠償金額最高新台幣 1,000 萬元七、租賃房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終止租約:
(一)政府因舉辦公共、公用事業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時。
(二)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或土地重劃有收回必要。
(三)甲方因開發利用或另有使用計畫有收回必要時。
(四)乙方積欠租金達 6 個月未繳納時。
(五)乙方違反本租約規定時。
(六)租賃房屋滅失時。
(七)乙方死亡而無法定繼承人時。
(八)乙方騰空申請退租時。
八、本合約書一式五份(甲方四份,分別存學務處、總務處、主計室、圖書與會展館,乙方執存一份)以茲信守。
貳、場地提供及維護
一、甲方提供之場地以現況為準,由乙方具領使用並妥善保管維護,如有毀損概由乙方負責修復或賠償。
二、合約期滿乙方應會同甲方清點及移交房舍,經甲方檢視場地確實無毀損且清潔後無息發還保證金。惟乙方於合約期滿七日內未辦理清點及移交手續時,甲方得沒收保證金並強制遷出,乙方不得異議。
三、承租範圍房舍場地有油污或損壞,乙方應負維修之責。業經甲方通知改善或修護後,3 個工作天內遲不履行時,則由甲方招工改善或修護,其費用由乙方之履約保證金扣除之。
四、咖啡輕食區之排水在進入甲方排水系統前,乙方應妥善處理
。排水系統(含水槽及油水分離槽)之維護應用乙方負擔,菜飯渣等不可排入室外排水幹管(不論雨水、汙水系統)。
如因而堵塞時,由乙方自行負責。
五、承租範圍內不可住宿,若必需留宿看管人員,應事前造具名冊送請甲方核准,住宿人員應遵守校規,未經核准擅自留宿者移送法辦。
六、乙方供應餐具、炊事之場地與位置,應完全遵照甲方指定之地點設置。未經甲方同意場地與位置,不得擅自變更。
七、乙方得依需要美化承租範圍或裝潢、添置必要設備,但應先徵得甲方同意,且須於合約期滿恢復原狀,否則經甲方雇工拆除,所需費用由乙方支付。
參、營業及供餐
一、營業及供餐時間:依本校圖書與會展館開館時間內進行彈性調整。若有營業時間更動上的需要,需於更動前兩週向甲方核備,但仍不超出開館時間為限。
二、乙方不得任意藉故中斷供餐及減少菜樣,若有調整上的需要,需於更動前兩週向甲方核備。
三、在合約有效期間內,非經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止營業(寒暑假期間不強制營業)。
四、營業時間乙方內必須派有專人留駐咖啡輕食區,以便隨時協調及處理問題,且必須與本校完全配合,否則以違約論處。
五、xxx擅將代辦業務部分頂讓、委託他人經營,甲方除立即解約並沒收保證金外,乙方應即搬離,否則所留置物以拋棄論,乙方不得異議。如甲方受到損失時,乙方仍應負賠償責任。
六、乙方不得因任何問題與學生發生衝突,如學生有態度不佳時應通知甲方處理。
七、乙方不得雇用本校現職員工擔任咖啡輕食區工作,惟可優先雇用本校學生工讀參與咖啡輕食區工作,其資料比照其他雇工送請甲方備查。
八、乙方代辦甲方餐點期間,如與他人或團體發生任何財務糾紛,由乙方自行負責,皆與甲方無關。
九、乙方雇用之工作人員不得於咖啡輕食區範圍內有賭博、酗酒
滋事或其他不法行為,如經發現乙方應即解雇,否則乙方應負違約之責。
十、乙方工作人員因疏忽而造成之意外災害,除由乙方自行負責外,並須賠償甲方之損失及負法律責任。
肆、食品及環境衛生
一、為使教職員工生擁有良好的飲食環境,乙方需符合教育部及衛生主管機關頒布之最新法令規定。
二、乙方僱用之工作人員必須素行良好、身心健康,確無傳染宿疾,乙方負責人應主動提報工作人員資料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並督導工作人員在進入咖啡輕食區工作前,應至區域醫院等級以上之醫院完成(咖啡輕食區工作從業人員體格健康檢查)。
爾後,在每學年開學前二週提出體檢證明乙次,送甲方審查後始可進用,增加人員或遞補時亦同。凡限期內未繳交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者應予解僱。工作時應穿著整齊統一之工作衣帽及口罩、手套,服務費用由乙方負擔。工作人員衛生管理相關規定請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辦理。
三、廠商不得以「試用」方式,規避甲方之審核督導,違者亦視同違約處理,廠商不得有異議;唯臨時突發狀況,得先以口頭方式向甲方報備,經甲方核可者,不在此限。
四、乙方需供應符合環保及衛生條件之餐具,並禁用xxx製或不可回收再使用的餐皿供餐。
五、承租範圍內部屬乙方責任區,應維持清潔。
六、乙方應接受甲方派員督導檢查、糾正及採樣,並於三天內以書面提出改善意見及確實做法,並切實依合約之規定配合改進。如經甲方通知,而乙方未於一定期間內改善者,甲方得解除契約或終止合約。
七、乙方於承租範圍內所產的一般類、資源類及廚餘類垃圾經處理後,放置甲方指定地點,均由甲方負責清運處理,若遇舉辦大型活動則費用另計。另乙方應依學校規範妥善分類及打包各類垃圾並配合垃圾減量政策,不得於咖啡輕食區內堆置過夜或堆置校園內,過夜垃圾堆置於學校指定區域。
八、乙方每月必須負責定時操作、維護及保養截油槽。
九、餐點抽驗之檢驗費第一次由甲方負責支付,檢驗不合格之複檢費用由乙方支付。
十、乙方內用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若經主管機關告發,乙方自行負擔罰金(廢棄物清理法第 51 條)。
伍、罰則
一、供餐不潔導致食物中毒或其他不良後果,經檢驗證實為乙方供應之餐飲者,乙方須負責法律責任及民事賠償,甲方並得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二、乙方有履行本合約有關條款之義務,如有下列任何一款之情形發生時,甲方先以書面通知乙方改善,書面通知一次後經複查如未改善,甲方則對乙方罰款新台幣伍仟元整,且得連續罰款,直至改善為止。
(一)乙方不接受甲方指定之監督人員(含健康促進諮商中心委託之衛生調查人員)之檢查等事項。
(二)因食用咖啡輕食區之食物致有人中毒或發生任何不適應症狀,經衛生機關檢驗證實為飲食中毒者。
(三)違反契約及法律規定(已另立罰則者除外)。
三、乙方應確實維持咖啡輕食區環境之清潔衛生,以下各款如經甲方檢查未按規定處理,或清潔衛生水準未達甲方要求,則先予警告。若未改進則予罰款新台幣貳仟元;且得連續罰款直至改善為止。甲方另得視情況需要要求乙方停業清掃,乙
方不得異議。
(一) 承租範圍內之環境應維持清潔。
(二) 一般及資源垃圾應依學校規範妥善分類處理,不得於承租範圍內過夜或堆置校園內。
(三) 每月之第一週星期六或星期日,進行環境消毒以維護環境衛生(須取得消毒收據影印本,繳交甲方為憑)。
(四) 對咖啡輕食區排出之污水,在進入甲方下水道前應妥善處理。
四、 乙方逾期繳納租金及水電費時,依下列標準加收違約金:
(一) 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 5%,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
(二) 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者,依(逾期月數+不足月天數
/30)*欠額*10% 計收違約金。
五、以上所述之罰責皆由甲方相關單位執行之。
六、乙方經收到甲方所開立之罰款通知書七日內,必須逕自出納組繳納,逾期未繳並累積三張罰單,甲方得逕自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並終止契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自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一) 乙方違反本約而應處之罰款,乙方應依約繳納;乙方不繳納,甲方已發函催繳者。
(二) 乙方違反本約而遭甲方表示終止本約時,乙方對甲方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三) 乙方於本約期限屆滿前,中途不履約,甲方得終止本約,並另與其他乙方簽約,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乙方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違反本契約貳、三之規定者。
八、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得不予發還;其情形屬契約一部分未履行者,甲方得視其情形不發還履約
保證金:
(一)違反不得轉租、轉包、分租、贈與、頂讓、抵押之規定者。 (二)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
者。
(三)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四)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者。
(五)因衛生不良致食物中毒者。
(六)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七)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八)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
者。
(九)未依甲方通知期限內改善違約情事者。
(十)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十一)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效期者。
(十二)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中規定之其他情形。
陸、附則
一、本契約未約定事項,經雙方協議簽訂書面者,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二、乙方於國內員工逾 100 人,履約期間僱用殘障人士及原住民低於總人數 1%者,應繳納代金,及將繳納證明文件影本送甲方查核。
三、乙方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對所僱適用新制之勞工依法提繳退休金。
四、本契約如有未規定事項或雙方發生不同意見時,應根據甲方解釋並經雙方同意後處理之。
五、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甲方、乙方對於合約發生爭端時,同意以屏東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關乙方應遷讓
使用場所交還甲方事項,得為強制執行。六、變更記事:
(一)乙方之地址、電話有變更時,應由乙方通知出租機關記
載於「變更記事」欄。
(二)本契約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時,甲方應於「變更記事」欄內記載,並通知乙方。
七、約未載明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